北京市汽車維修管理處官網
Ⅰ 北京汽車維修記錄怎麼查詢在哪裡查詢
汽車的維修保養記錄需要去你的對應的四s店裡面可以查詢到。
Ⅱ 關於汽車維修的投訴平台在哪裡投訴
關於汽車維修的投訴平台在當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根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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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規定:
第三十二條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發生爭議的,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可以依法向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請求調解解決;可以依法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申訴進行處理。
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雙方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根據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經營者應當妥善處理消費者對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問題的咨詢、查詢和投訴。
經營者和消費者應積極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有關機構等對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的處理。
Ⅲ 北京市交通管理局官網
北京市交通管理局官網是: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簡稱市公安局交管局)是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機關,下設17個職能部門,直管東城、西城、朝陽、海淀、豐台、石景山、房山、通州、昌平等9個交通支隊和開發區交通大隊。
同時負責指導門頭溝、大興、順義、懷柔、平谷、機場、密雲、延慶等8個非直管交通支、大隊和清河分局交通大隊的業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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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的主要職責
1、負責維護疏導路面交通秩序;依法糾正處罰各類交通違法行為;辦理各類機動車通行證件;
2、負責重大國事外事活動、重要首腦外賓的交通安全保衛;
3、負責全市地方(含外事機構、外籍人員)機動車和駕駛員管理;
4、負責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監督、檢查社會各單位履行交通安全責任情況;
5、負責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查緝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6、負責起草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監督、檢查交通民警執法行為;行政復議應訴、行政訴訟工作;
7、負責開發應用智能交通科學技術,規劃設置和維護管理城市道路交通標志設施;
8、負責承辦市委、市政府、公安部和市公安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Ⅳ 北京市一類汽車修理廠
北京市一類汽車修理廠有北京國門空港汽車修理廠、北京大通遠鑫汽車修理有限公司、北京誠意明德汽車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市潞嘉行汽車修理服務有限公司、博派汽車修理有限公司。
1、北京大通遠鑫汽車修理有限公司
是一家綜合性二類汽車修理廠,主要修理柴油貨車,我廠技術力量雄厚,客戶穩定,有一定的發展前景。公司關鍵詞:汽車修理。業務范圍:汽摩及配件。
Ⅳ 北京汽車修理廠歸哪裡管
北京市汽車維修管理處
Ⅵ 北京市交通管理局官方網站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官方網站是: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聯系方式:
1、咨詢車管業務方面的法規政策請點擊:12122
2、對交管局網站提建議請發郵件至:[email protected]。
3、事故線索舉報請發郵件至:[email protected]。
4、對首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提意見和建議請點擊:局長信箱。
備註:提交的信件中請勿使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詞語,及含有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悖的文字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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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承擔的職責:
1、負責維護疏導路面交通秩序;依法糾正處罰各類交通違法行為;辦理各類機動車通行證件;
2、負責重大國事外事活動、重要首腦外賓的交通安全保衛;
3、負責全市地方(含外事機構、外籍人員)機動車和駕駛員管理;
4、負責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監督、檢查社會各單位履行交通安全責任情況。
Ⅶ 北京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汽車維修業的行業管理,維護經營者合法經營,查處違法行為,保障交通安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汽車(含掛車、半掛車和輪式工程機械車輛,下同)修理、維護、專項維修和改裝(列入國家民用改裝車產品目錄的汽車改裝除外)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汽車維修經營者),均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交通局是本市汽車維修行業的主管機關,市汽車維修管理處和遠郊區的區、縣交通局所屬汽車維修管理所(以下統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具體負責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物價、財政、稅務、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管理機關,分別按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對汽車行業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汽車維修經營者應具備以下技術條件:
一、有相應的廠房、停車場地和維修設備。
二、有相應的專業工程師、技術人員、合格的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質量檢驗設備、健全的質量檢驗制度和經培訓合格的質量檢驗人員。
汽車維修按維修技術條件,分為四個技術級別。具體開業技術條件和技術級別標准,由市汽車維修管理處制定。第五條汽車維修行業實行技術合格證制度。從事汽車維修業務的,應向當地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申領技術合格證。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對申領技術合格證的申請,應在30日內做出決定。合格的,發給技術合格證;不合格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六條申請人取得技術合格證6個月後沒有取得營業執照或進行稅務登記的,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收回技術合格證。第七條汽車維修經營者的名稱、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項目、經濟性質發生變更時,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外,應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備案。第八條汽車維修經營者開業後滿六個月未開展經營活動或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的,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外,須向當地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繳銷技術合格證及汽車維修行業專用發票。第九條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的管理和公安、工商行政、物價、財政、稅務、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按本市的規定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第十條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核定的技術級別經營,不得越級經營,技術條件發生變化,須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重新審定技術級別。
二、嚴格執行汽車維修技術標准、技術規范和質量管理制度,使用合格的汽車維修配件,保證維修質量。
三、實行車輛承修登記制度和在修車輛牌照管理制度,不準使用在修車輛上路行駛。
四、車輛維修後出廠,須按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的規定出具符合規范的合格憑證,執行質量保證期制度。
五、按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設置相應的財務人員。
六、嚴格按規定收取修理費,結算時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專用發票,工時費,材料費必須分項計算,並將工時,材料明細清單交用戶。
七、禁止利用維修配件拼裝汽車或三類汽車底盤,禁止承修報廢車輛。
八、承修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承接改變車身顏色、車型或更換車架、車身、駕駛室、發動機、以及改變車輛原設計性能、用途、結構業務的,必須查驗是否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出具的批准證明;沒有證明的,不得承修。
九、在修車輛試車,須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的路段進行,並懸掛試車牌照。不得佔用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維修作業或停放車輛。
十、按規定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報送統計報表等資料。第十一條汽車維修管理機關有權查閱汽車維修經營者的經營資料和各種票證,汽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拒絕和阻撓。涉及汽車維修經營者經營秘密的,汽車維修管理機關應當予以保密。第十二條汽車維修經營者與車輛送修人因維修質量、費用等問題發生糾紛時,可以申請汽車維修管理機關調解。調解和鑒定等費用由責任方負擔。第十三條汽車維修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無技術合格證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沒收非法收入,責令停止經營活動。
二、變更企業名稱、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項目、經濟性質,未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備案的,限期補辦手續,並處以100元罰款。
三、不執行維修行業技術標准和質量檢驗制度,對出廠的車輛不按規定出具合格憑證的,處該項營業收入5%至10%的罰款。
因使用不合格汽車配件或維修質量低劣,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汽車維修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證明,承修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承接改變車身顏色、車型或更換車架、車身、駕駛室、發動機,以及改變車輛原設計性能、用途、結構業務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技術合格證。
五、超過核定技術級別承接業務的,沒收全部非法收入,並處非法收額20%至50%的罰款。
六、超越核定技術級別維修車輛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技術合格證,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七、利用維修配件拼裝汽車、三類汽車底盤或者承修報廢車輛的,吊銷技術合格證,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Ⅷ 北京市機動車維修管理服務系統企業平台密碼丟失怎麼辦
找系統管理員,請他給你重置密碼,並把重置後的密碼告知你,然後你自己在登陸系統修改密碼。
登錄界面有忘記密碼點開注冊的手機號必須接收簡訊驗證碼驗證登錄登錄後顯示新密碼設置一個包含字母數字元號的密碼然後按提示輸入驗證碼顯示設置成功這個時候密碼改好了一定牢記當時登錄不上可以稍後或者第二天在登錄
如果賬號注冊的手機號找不到了只能聯系客服協助處理
Ⅸ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官網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官網: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簡稱市公安局交管局)是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機關,下設17個職能部門。
直管東城、西城、朝陽、海淀、豐台、石景山、房山、通州、昌平等9個交通支隊和開發區交通大隊,並負責指導門頭溝、大興、順義、懷柔、平谷、機場、密雲、延慶等8個非直管交通支、大隊和清河分局交通大隊的業務工作。
(9)北京市汽車維修管理處官網擴展閱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主要職責:
1、負責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查緝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2、負責起草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監督、檢查交通民警執法行為;行政復議應訴、行政訴訟工作;
3、負責開發應用智能交通科學技術,規劃設置和維護管理城市道路交通標志設施;
4、負責承辦市委、市政府、公安部和市公安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Ⅹ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機動車維修行業治安管理若干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1997)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機動車
維修行業治安管理若干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號 1997年12月31日)
現發布《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機動車維修行業治安管理若干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機動車維修行業治安管理若干規定》依照本決定修正後,匯編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機動車維修行業治安管理若干規定》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1、第三條修改為:「申請經營機動車維修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經當地區、縣公安機關審核同意,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後,方可按照《北京市實施〈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向行業主管部門申辦開業許可證明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
「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經營機動車維修行業的,予以取締。」
2、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公安機關建立特種行業許可證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制度。經檢查不合格的,依法予以處罰,並責令限期改正;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檢查不合格的,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取消特種行業經營資格。」
3、第五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三條規定的,予以警告或者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經公安機關檢查特種行業許可證不合格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予以警告或者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五條第(四)、(五)、(六)項規定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北京市機動車維修行業治安管理若干規定》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款、項順序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機動車維修行業治安管理若干規定》依照本決定修正後,匯編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