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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維修相關法律規定

發布時間: 2022-07-26 23:54:01

汽車維修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

法律分析: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

法律依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維修質量主體責任。」二、在第五條新增一款,作為第五款:「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優先選用具備機動車檢測維修國家職業資格的人員,並加強技術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素質。」三、將第八條修改為:「獲得一類、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含汽車綜合小修)、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汽車綜合小修或者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輪胎動平衡及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汽車潤滑與養護、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維修、空調維修、汽車美容裝潢、汽車玻璃安裝及修復等汽車專項維修工作。

⑵ 家用汽車維修更換退貨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 下列情形所佔用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修理時間: (一)需要根據車輛識別代號(VIN)等定製的防盜系統、全車線束等特殊零部件的運輸時間;特殊零部件的種類范圍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二)外出救援路途所佔用的時間。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的,銷售者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更換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無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更換的,銷售者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更換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銷售者無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也無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向消費者更換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退貨。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換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更換家用汽車產品證明。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退貨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退車證明,並負責為消費者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家用汽車產品更換或退貨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車輛登記等相關手續。

法律依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護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責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是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鼓勵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做出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於本規定的三包責任承諾;承諾一經作出,應當依法履行。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銷售者依照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其他經營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之間可以訂立合同約定三包責任的承擔,但不得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免除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和質量義務。

第五條 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經營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承擔責任,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惡意欺詐。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符合本規定的三包責任要求。

第六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本規定實施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公開制度,並可以依法委託相關機構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系統,承擔有關信息管理等工作。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規定實施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各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規定職責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⑶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有什麼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

下列情形所佔用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修理時間:

(一)需要根據車輛識別代號(VIN)等定製的防盜系統、全車線束等特殊零部件的運輸時間;特殊零部件的種類范圍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二)外出救援路途所佔用的時間。

第二十二條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的,銷售者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更換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無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更換的,銷售者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更換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

第二十三條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銷售者無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也無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向消費者更換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退貨。

第二十四條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換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更換家用汽車產品證明。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退貨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退車證明,並負責為消費者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家用汽車產品更換或退貨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車輛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按照本規定更換或者退貨的,消費者應當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車產品所產生的合理使用補償,銷售者依照本規定應當免費更換、退貨的除外。

合理使用補償費用的計算公式為:[(車價款(元)×行駛里程(km))/1000]×n。使用補償系數n由生產者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使用時間、使用狀況等因素在0.5%至0.8%之間確定,並在三包憑證中明示。

家用汽車產品更換或者退貨的,發生的稅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書面要求更換、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書面要求更換、退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或者未按本規定負責更換、退貨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

第二十七條消費者遺失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的,銷售者、生產者應當在接到消費者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辦。消費者向銷售者、生產者申請補辦三包憑證後,可以依照本規定繼續享有相應權利。

按照本規定更換家用汽車產品後,銷售者、生產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新的三包憑證,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發生家用汽車產品所有權轉移的,三包憑證應當隨車轉移,三包責任不因汽車所有權轉移而改變。

⑷ 淄博市汽車維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汽車維修及配件經營管理,維護業戶、用戶的合法權益,保障車輛技術性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汽車維修及配件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汽車維修及配件經營管理應當堅持「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鼓勵正當競爭,保護合法經營,促進健康發展。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汽車製造廠及外商,投資興辦汽車維修和配件經營企業。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汽車維修及配件經營管理工作。第六條申請汽車維修及配件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具有相應經營能力,符合國家規定的開業條件,單位憑主管部門批件,個人持身份證明,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合格領取《山東省汽車維修生產許可證》或者《道路運輸(配件)經營許可證》(以下統稱《許可證》),到有關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等手續後,方可開業。第七條各類汽車維修業戶必須具備與其經營范圍、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維修廠房、停車場地,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等國家規定的開業條件。不準利用城市街道和公共場地進行維修作業。第八條各類汽車維修業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具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設備、檢測設備等。還應當具有相應比例的汽車維修工程技術人員和技工。從業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
承修特種車輛的業戶,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專業維修條件及批准手續。第九條維修業戶、配件經營者必須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類別掛牌經營。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其進行年度審驗,經審驗合格的,繼續經營;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頓。第十條維修業戶、配件經營者變更企業名稱、經營范圍和地址時,應當到交通、工商行政、稅務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因故歇業的,應當於30日前向當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到有關部門辦理歇業手續,交回《許可證》、標志牌。第十一條維修業戶、配件經營者應當守法經營,不得採取回扣、內外串通、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等非法和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不得承修報廢、拼裝或者無合法手續的車輛。第十二條各種車輛的車主,有權選擇有相應維修能力的業戶維修車輛,維修業戶有權承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車主到指定的維修業戶維修車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的,車主有權拒絕,並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第十三條維修業戶、配件經營者不得超出統一的標准收費。收費應當使用增值稅發票。第十四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維修業戶、配件經營者加強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整改意見,並責令限期整改。第十五條維修業戶承修車輛,必須執行國家、交通部頒布的技術標准,保證維修質量。
無統一技術標準的,按車輛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技術標准或者按雙方合同約定的技術標准執行。第十六條維修業戶必須執行修竣車輛出廠合格證和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大修、總成大修、二級維修的修竣車輛,應當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綜合性能檢測站進行維修質量檢測,檢測合格後向托修方提供出廠合格證和維修技術資料。
汽車大修、總成大修自出廠之日起90天或者行駛1萬公里內;二級維護車輛自出廠之日起10天或者行駛1500公里內為質量保證期。在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而造成車輛返修的,其檢測費和返修工時費、材料費由檢測站和承修方按照責任大小分別負擔。如果屬配件質量原因,承修方可向配件經營者追償。第十七條維修車輛預算額在1000元以上的維修業務,承、托雙方應當簽訂《汽車維修合同》,並使用工商行政、交通部門統一制發的合同文本。
承、托雙方發生維修質量糾紛時,應當請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第十八條凡承擔修竣車輛檢測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應當經計量認證,按照車輛維修技術標准進行車輛檢測,保證檢測結果准確、其實,並接受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第十九條汽車配件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銷售有明確產地、商標、合格證的配件,並實行明碼標價。配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地方標准;進口配件必須符合國家強制性標准。
配件經營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車型配件;不得銷售以假充真、以舊充新、以次充好的配件。

⑸ 汽車維修行業的法律法規解決途徑

法律分析:維修車輛屬於消費行為,產生的是民事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五條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八十二條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⑹ 我國汽車維修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部分法規如下: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2005-7-18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2005-7-18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2005-7-18

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 2005-7-2

汽車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2005-7-2

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

JT/T 639-2005汽車車體校正機 2006-5-29

JT/T 635-2005輪胎拆裝機 2006-3-19

汽車維修行業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技術規范 2006-1-4

商用汽車發動機大修竣工出廠技術條件第1部分:柴油發動機 2005-12-29

商用汽車發動機大修竣工出廠技術條件第1部分:汽油發動機 2005-12-29

大客車車身修理技術條件 2005-9-23

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 2005-9-11

汽車鼓式制動器修理技術條件 2005-7-20

汽車維護、檢測、診斷工藝規范 2005-7-20

大客車車身修理技術條件 2005-7-20

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准—車身大修 2005-7-19

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准—發動機大修 2005-7-19

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准—

⑺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頒布 2022年起施行

易車訊 7月2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正式對外頒布《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了對「退/換車」的最新規定:

家用汽車產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內,因質量問題需要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可免費更換或者退貨

家用汽車產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准),因質量問題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泄漏或者動力蓄電池起火的,可免費更換或者退貨

家用汽車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的,銷售者應當更換或者退貨:

(一)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該故障或者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傳動系統、污染控制裝置、車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0日,或者因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4次的。

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的更換次數與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換次數不重復計算。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原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統稱三包)責任,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銷售者依照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後,屬於生產者責任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家用汽車產品到境內銷售的企業,視為生產者。

第四條 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之間可以訂立合同約定三包責任的承擔,但不得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免除或者減輕本規定所規定的質量義務和三包責任。

鼓勵經營者作出嚴於本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三包承諾。承諾一經作出,應當依法履行。

第五條 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經營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者承擔責任,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符合本規定的三包要求。

第六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全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工作,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公開制度,委託相關技術機構承擔具體技術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工作。

第二章 經營者義務

第七條 生產者生產的家用汽車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當事人約定的質量要求。未經檢驗合格,不得出廠銷售。

第八條 生產者應當為家用汽車產品配備中文產品合格證或者相關證明、產品一致性證書、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等隨車文件。隨車提供工具、附件等物品的,還應當附隨車物品清單。

第九條 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產品品牌、型號、車輛類型、車輛識別代號(VIN)、生產日期;

(二)生產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客服電話;

(三)銷售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客服電話、開具購車發票的日期、交付車輛的日期;

(四)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約定的修理者(以下簡稱修理者)網點信息的查詢方式;

(五)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條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補償系數;

(六)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種類范圍,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范圍及其質量保證期;

(七)家用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的動力蓄電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內的容量衰減限值;

(八)按照規定需要明示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生產者應當向市場監管總局備案生產者基本信息、車型信息、約定的銷售和修理網點資料、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和退換車信息等,但生產者已經在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上備案的信息除外。

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生產者應當自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備案。

第十一條 生產者應當積極配合銷售者、修理者履行其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銷售者、修理者按照本規定提出的協助、追償等事項。

第十二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家用汽車產品的隨車文件。

第十三條 銷售者應當向消費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並履行下列規定:

(一)與消費者共同查驗家用汽車產品的外觀、內飾等可以現場查驗的質量狀況;

(二)向消費者交付隨車文件以及購車發票;

(三)按照隨車物品清單向消費者交付隨車工具、附件等物品;

(四)對照隨車文件,告知消費者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條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補償系數、修理者網點信息的查詢方式;

(五)提醒消費者閱讀安全注意事項並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維護、保養家用汽車產品。

第十四條 消費者遺失三包憑證的,可以向銷售者申請補辦。銷售者應當及時免費補辦。

第十五條 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因質量問題不能安全行駛的,修理者應當提供免費修理咨詢服務;咨詢服務無法解決的,應當開展現場服務,並承擔必要的車輛拖運費用。

第十六條 包修期內修理者用於修理的零部件應當是生產者提供或者認可的合格零部件,並且其質量不得低於原車配置的零部件質量。

第十七條 修理者應當建立修理記錄存檔制度。修理記錄保存期限不得低於6年。

修理記錄應當包括送修時間、行駛里程、消費者質量問題陳述、檢查結果、修理項目、更換的零部件名稱和編號、材料費、工時及工時費、車輛拖運費用、提供備用車或者交通費用補償的情況、交車時間、修理者和消費者簽名或者蓋章等信息,並提供給消費者一份。

消費者因遺失修理記錄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查閱或者復印修理記錄,修理者應當提供便利。

第三章 三包責任

第十八條 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於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准;包修期不得低於3年或者行駛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准。

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開具購車發票日期與交付家用汽車產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家用汽車產品在包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或者易損耗零部件在其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選擇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免除工時費和材料費)。

修理者能夠通過查詢相關信息系統等方式核實購買信息的,應當免除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的義務。

第二十條 家用汽車產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准),因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的主要零部件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選擇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修理者應當免費更換。

第二十一條 家用汽車產品在包修期內因質量問題單次修理時間超過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時間)的,修理者應當自第6日起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向消費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方式予以補償。

第二十二條 家用汽車產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內,因質量問題需要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費者可以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銷售者應當免費更換或者退貨。

第二十三條 家用汽車產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准),因質量問題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泄漏或者動力蓄電池起火的,消費者可以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銷售者應當免費更換或者退貨。

第二十四條 家用汽車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的,銷售者應當更換或者退貨:

(一)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該故障或者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傳動系統、污染控制裝置、車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0日,或者因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4次的。

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的更換次數與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換次數不重復計算。

需要根據車輛識別代號(VIN)等定製的防盜系統、全車主線束等特殊零部件和動力蓄電池的運輸時間,以及外出救援路途所佔用的時間,不計入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修理時間。

第二十五條 家用汽車產品符合本規定規定的更換條件,銷售者無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的,應當向消費者更換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無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退貨的,銷售者應當退貨。

第二十六條 銷售者為消費者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應當賠償消費者下列損失:

(一)車輛登記費用;

(二)銷售者收取的扣除相應折舊後的加裝、裝飾費用;

(三)銷售者向消費者收取的相關服務費用。

相關稅費、保險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消費者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的,應當向銷售者支付家用汽車產品使用補償費。補償費的計算方式為:

補償費=車價款(元)×行駛里程(公里)/1000(公里)×n。

使用補償系數n由生產者確定並明示在三包憑證上。使用補償系數n不得高於0.5%。

第二十八條 三包有效期內銷售者收到消費者提出的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要求的,應當自收到相關要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作出答復。不符合更換或者退貨條件的,應當在答復中說明理由。

符合更換或者退貨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提出更換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為消費者完成更換或者退貨,並出具換車證明或者退車證明;20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家用汽車產品更換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貨,但因消費者原因造成的延遲除外。

第二十九條 按照本規定更換的家用汽車產品,其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三十條 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所有權發生轉移的,三包憑證應當隨車轉移。三包責任不因家用汽車產品所有權的轉移而改變。

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合並、分立、變更、破產的,其三包責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經營者對下列質量問題承擔的三包責任:

(一)消費者購買時已經被書面告知家用汽車產品存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瑕疵;

(二)消費者未按照使用說明書或者三包憑證要求,使用、維護、保養家用汽車產品而造成的損壞;

(三)使用說明書明示不得對家用汽車產品進行改裝、調整、拆卸,但消費者仍然改裝、調整、拆卸而造成的損壞;

(四)發生質量問題,消費者自行處置不當而造成的損壞;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

經營者不得限制消費者自主選擇對家用汽車產品維護、保養的企業,並將其作為拒絕承擔三包責任的理由。

第三十三條 銷售者銷售按照本規定更換、退貨的家用汽車產品的,應當檢驗合格,並書面告知其屬於「三包換退車」以及更換、退貨的原因。

「三包換退車」的三包責任,按照當事人約定執行。

第四章 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 發生三包責任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行政機關投訴;

(四)根據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鼓勵有關組織建立第三方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機制,為消費者免費提供公正、專業、便捷、高效的汽車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服務。

第三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三包責任爭議投訴舉報,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關投訴舉報處理的規定執行。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技術咨詢人員庫,為處理三包責任爭議提供技術支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未按照本規定第二章規定履行經營者義務,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處罰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擔本規定第三章規定的三包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信息記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家用汽車產品,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和使用的乘用車和皮卡車。

乘用車,指按照有關國家標准規定的除專用乘用車以外的乘用車。

質量問題,指家用汽車產品質量不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准以及企業明示採用的標准或者明示的質量狀況,或者存在影響正常使用的其他情形。

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指家用汽車產品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致使無法安全使用的質量問題,包括安全裝置不能起到應有的保護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險的情形。

單次修理時間,指自消費者與修理者確定修理之時至完成修理之時。以小時計算,每滿24小時,為1日;餘下時間不足24小時的,以1日計。

累計修理時間,指單次修理時間累加之和。

第四十一條 家用汽車產品的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范圍,按照有關國家標准確定。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9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0號公布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同時廢止。

⑻ 從汽車結構上看,如何理解汽車維修法規

車輛維修保養管理規定為加強車輛的維修保養管理,確保車輛正常行駛,做到有計劃地安排車輛維修,減少費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製定本規定。

1、實行定人、定車、定保養制度,對車輛做到勤檢查、勤調整、勤保養,力爭做到每天「三段查」,隨時保持車輛有良好的技術性能。

2、車輛必須保持清潔,平時視車輛情況自行清洗,每周星期二為車輛保養日,在不誤工作的情況下,必須整車全面清洗,並進行例保。

3、做到不超保、不脫保,車輛每行駛2500公里進行一次保養,行駛17500公里進行二級保養。

4、車輛的一般維修,原則上要求在車隊進行,的確在車隊無法維修,需要外出修理的,必須經安全檢查維修鑒定小組3人以上同意,方可外出維修。

外出維修原則上要2人(由分管領導安排)以上(含修後接車結算)參與估價,確定更換零配件的品牌、型號、廠家等(更換零配件原則上要以舊換新),並報經理同意後,才可委託廠家維修,否則,不予報銷。出差(或出車)途中需要急修更換大配件的,也要電話向經理說明情況,求得認可後,才能更換維修。

平時需要更換車輛配件、輪胎等必須經安全檢查維修鑒定小組3人以上研究同意後,才可更換,否則,不予報銷。強硬更換的不予報銷。

一次維修金額超過5000元以上的須按學校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外出維修,外出維修要求司機到場鑒修。

5、每天修車和保養車輛,安全檢查維修鑒定小組要做好記錄歸檔。

經同意領用配件、材料要辦理出入庫手續,實行誰用料誰簽領的管理規定。

⑼ 北京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汽車維修業的行業管理,維護經營者合法經營,查處違法行為,保障交通安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汽車(含掛車、半掛車和輪式工程機械車輛,下同)修理、維護、專項維修和改裝(列入國家民用改裝車產品目錄的汽車改裝除外)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汽車維修經營者),均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交通局是本市汽車維修行業的主管機關,市汽車維修管理處和遠郊區的區、縣交通局所屬汽車維修管理所(以下統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具體負責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物價、財政、稅務、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管理機關,分別按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對汽車行業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汽車維修經營者應具備以下技術條件:
一、有相應的廠房、停車場地和維修設備。
二、有相應的專業工程師、技術人員、合格的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質量檢驗設備、健全的質量檢驗制度和經培訓合格的質量檢驗人員。
汽車維修按維修技術條件,分為四個技術級別。具體開業技術條件和技術級別標准,由市汽車維修管理處制定。第五條汽車維修行業實行技術合格證制度。從事汽車維修業務的,應向當地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申領技術合格證。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對申領技術合格證的申請,應在30日內做出決定。合格的,發給技術合格證;不合格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六條申請人取得技術合格證6個月後沒有取得營業執照或進行稅務登記的,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收回技術合格證。第七條汽車維修經營者的名稱、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項目、經濟性質發生變更時,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外,應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備案。第八條汽車維修經營者開業後滿六個月未開展經營活動或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的,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外,須向當地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繳銷技術合格證及汽車維修行業專用發票。第九條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的管理和公安、工商行政、物價、財政、稅務、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按本市的規定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第十條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核定的技術級別經營,不得越級經營,技術條件發生變化,須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重新審定技術級別。
二、嚴格執行汽車維修技術標准、技術規范和質量管理制度,使用合格的汽車維修配件,保證維修質量。
三、實行車輛承修登記制度和在修車輛牌照管理制度,不準使用在修車輛上路行駛。
四、車輛維修後出廠,須按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的規定出具符合規范的合格憑證,執行質量保證期制度。
五、按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設置相應的財務人員。
六、嚴格按規定收取修理費,結算時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專用發票,工時費,材料費必須分項計算,並將工時,材料明細清單交用戶。
七、禁止利用維修配件拼裝汽車或三類汽車底盤,禁止承修報廢車輛。
八、承修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承接改變車身顏色、車型或更換車架、車身、駕駛室、發動機、以及改變車輛原設計性能、用途、結構業務的,必須查驗是否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出具的批准證明;沒有證明的,不得承修。
九、在修車輛試車,須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的路段進行,並懸掛試車牌照。不得佔用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維修作業或停放車輛。
十、按規定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報送統計報表等資料。第十一條汽車維修管理機關有權查閱汽車維修經營者的經營資料和各種票證,汽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拒絕和阻撓。涉及汽車維修經營者經營秘密的,汽車維修管理機關應當予以保密。第十二條汽車維修經營者與車輛送修人因維修質量、費用等問題發生糾紛時,可以申請汽車維修管理機關調解。調解和鑒定等費用由責任方負擔。第十三條汽車維修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無技術合格證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沒收非法收入,責令停止經營活動。
二、變更企業名稱、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項目、經濟性質,未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備案的,限期補辦手續,並處以100元罰款。
三、不執行維修行業技術標准和質量檢驗制度,對出廠的車輛不按規定出具合格憑證的,處該項營業收入5%至10%的罰款。
因使用不合格汽車配件或維修質量低劣,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汽車維修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證明,承修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承接改變車身顏色、車型或更換車架、車身、駕駛室、發動機,以及改變車輛原設計性能、用途、結構業務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技術合格證。
五、超過核定技術級別承接業務的,沒收全部非法收入,並處非法收額20%至50%的罰款。
六、超越核定技術級別維修車輛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技術合格證,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七、利用維修配件拼裝汽車、三類汽車底盤或者承修報廢車輛的,吊銷技術合格證,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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