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4s店業務涉及的稅收法律
Ⅰ 國家對外汽車4s店的法律法規
1. 4S店不是事業單位,不屬於政府部門管理。
2. 4S店是生產企業單位,自負盈虧的生產性單位。
3. 事業單位的定義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4. 企業單位是指以盈利為目的,運用各種生產要素(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和企業家才能等),向市場提供商品或服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
Ⅱ 汽車4s店的銷項稅和進項稅是怎麼算的
銷售汽車的時候應該是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
當月所交稅款就是銷項稅金減去進項稅金所得的金額
借:應繳稅金(應繳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汽車購進: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繳進項稅金)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汽車售出: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庫存商品
應繳稅金(應繳銷項稅金)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Ⅲ 提供汽車免費使用權的行為涉及哪些稅收
:提供汽車免費使用權,車輛所有權並沒有轉移,實質上是零價格租賃。進一步分析,將新車提供給別人免費使用,要經過一些前置環節:公司先將汽車從庫存中提出,自產自用,進行車輛登記,然後將手續齊全、可以合法運行的車輛提供給別人免費使用。弄清這些業務環節,才能准確把握納稅事宜。
月賽冠軍和幸運觀眾獲得汽車免費使用權應納個人所得稅
無論是月賽冠軍,還是幸運觀眾,獲得汽車免費使用權均系獲獎所得,應按偶然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20%.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汽車免費使用權即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應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者為扣繳義務人,汽車公司應參照所在地租車行情,在提供車輛免費使用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假設當地該品牌汽車包年租賃的價格為1.17萬元,則公司向幸運觀眾提供一年的汽車免費使用權時,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1700*20%=2340(元)。
汽車公司涉及多個稅種
消費稅。汽車自產自用,於移送使用時繳納消費稅。根據氣缸容量,適用從1%到40%的七級稅率。假設汽車銷售指導價為8.78萬元,適用消費稅率5%,應納消費稅87800*5%=4390(元)。
增值稅。《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四十條規定,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視同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銷售額,有形動產租賃適用增值稅稅率17%.假設該汽車當地包年租賃的價格為1.17萬元,則公司向幸運觀眾提供一年的汽車免費使用權,應繳納增值稅1.17/1.17*17%=0.17(萬元)。
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規定,車輛自產自用應按10%的稅率繳納車輛購置稅。假設汽車銷售指導價為8.78萬元,應繳納車輛購置稅87800*10%=8780(元)。
車船稅。作為汽車所有人,汽車公司應按年繳納車船稅,具體適用稅額由省級人民政府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由保險機構在辦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時代扣代繳。雖然車船稅法規定,車船稅也可以由車船管理人繳納,但汽車登記、年檢都在公司所在地,而幸運觀眾卻可能是在全國任何一個地方,顯然由公司繳納更合理,更具有操作性。
企業所得稅。在汽車自產自用環節,所有權沒有轉移,不視同銷售,公司可不計收入。在提供汽車免費使用權環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企業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廣告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因此應按市場公允價值1.17萬元(一年)確認租賃收入,按不含稅收入1萬元(1.17/1.17)計繳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確立了權責發生制原則,如果提供汽車免費使用權兩年,則應將視同租賃收入2.34萬元分解到兩個年度,每年按不含稅收入1萬元(1.17/1.17)計繳企業所得稅。
Ⅳ 4s店開具維修發票,要求開具與行駛證一致的車主名稱,不得開具其他單位,有什麼稅法或發票管理規定文件
摘要 發票的開具應當遵循發票管理規定,特別關注售後維修發票的開具,在4S店存在多種情況,但應堅持原則,不得違規開票。
Ⅳ 汽車稅收最新政策
法律分析:1、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計算
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也就是說按您取得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開具的價費合計金額除以(1+17%)作為計稅依據,乘以10%(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購置稅率按7.5%計算)即為應繳納的車購稅。
2、納稅人進口自用車輛應稅計算
進口車稅率計算: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關稅+消費稅)×10%
3、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車輛
計稅依據由車購辦參照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核定。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車輛,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依據為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車輛生產企業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並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是指納稅人申報的車輛計稅價格低於出廠價格或進口自用車輛的計稅價格。
4、按特殊情況確定的計稅依據
對於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三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提供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註明的價格確定計稅價格。
綜上所述,我國的車輛購置稅稅率統一為10%,1.6排量以下的車輛購置稅為7.5%。竟車輛購置稅稅率是多少,有需求的朋友可以隨時關注相關新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Ⅵ 汽車業務:隨汽車銷售提供的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業務的,徵收增值稅。為什麼這么規定
看下這個資料 你就會明白 某汽車4S店2008年售出各種型號的汽車近100輛,其中有10%的汽車是通過汽車按揭的方式銷售給客戶的。在為客戶提供按揭服務的過程中,4S店向客戶收取相應的手續費、擔保費、代理費等各種費用,涉及金額14萬元。 ?? 目前,國內相當一部分汽車4S店都與銀行、保險公司或擔保公司合作,向客戶提供汽車按揭服務業務和其他代辦服務業務,購車人在4S店購車可以獲得貸款、保險、上牌等「一條龍」服務。當然,購車人必須向汽車4S店交納一筆不菲的服務費用。 ??根據規定,4S店應該就這些代辦服務收入納稅,但實際上很多汽車4S店對於代辦服務收入採取不開發票,不入賬的方式,逃避納稅義務。 風險分析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相關規定,隨汽車銷售提供的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業務徵收增值稅,單獨提供按揭、代辦服務業務,並不銷售汽車的,應徵收營業稅。 ??由於大多數汽車4S店都是在汽車銷售中提供貸款、保險、上牌等「一條龍」服務,因此汽車4S店須就隨汽車銷售提供的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業務收入繳納增值稅。 籌劃思路 由於代辦服務業務收入基本上不存在進項稅額抵扣事項,因此增值稅稅收負擔較重。 ??而按照財稅[2003]16號文件的規定,單獨提供按揭、代辦服務業務,並不銷售汽車的,應徵收營業稅。因此,汽車4S店可以考慮設立專業的服務公司,從事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業務。據了解,在杭州、廣州等城市,已經出現了一批專門的汽車按揭服務公司。這些公司由於不從事汽車銷售,單獨提供上述服務,因此只就相關收入繳納營業稅,稅收負擔相對較輕。 ?? 對於上述各種經營「潛規則」可能蘊含的稅務風險,稅收專家表示,汽車4S店內部需加強財務管理,依法進行稅務處理,同時規范經營方式,合理籌劃,最終實現依法納稅,保證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Ⅶ 4S店稅務會計怎麼做
在汽車銷售市場競爭日趨激烈、車價不斷降低的情況下,維修保養、裝飾美容業務已經成為國內汽車4S店除銷售整車業務外最主要的經營業務,並成為汽車4S店重要的利潤來源。據調查,在汽車4S店的銷售收入中,雖然維修保養服務收入只佔總收入的20%,但這20%的收入提供了汽車4S店60%的利潤。由於汽車4S店面對的消費群體中,8成以上是私家車用戶,在零配件銷售和售後服務業務中只要消費者不主動索要正式發票,汽車4S店一般不主動開具正式發票。因此,維修保養、裝飾美容業務已成為汽車4S店稅務問題高發區。
一、風險分析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增值稅。因此,汽車4S店向客戶提供的汽車維修保養服務,屬於增值稅應稅勞務,應就勞務收入繳納增值稅。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因此,汽車4S店在銷售行為完成之前為顧客提供的裝飾美容服務,須就其收入繳納增值稅。如果汽車4S店提供的裝飾美容服務發生在汽車銷售行為完成之後,則視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就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因此,汽車4S店需就提供汽車裝飾美容服務取得的收入繳納營業稅。
二、籌劃思路
對於汽車的維修保養及配件銷售業務,汽車4S店可以考慮通過新設立一家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汽車維修企業,其業務范圍為兼營汽車零部件銷售,利用新設企業承接部分汽車維修服務及配件銷售業務的方式,實現稅收籌劃的節稅收益。
因為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對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行3%的稅率,這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7%的稅率要低得多。但是在採用此種業務模式的時候,汽車4S店應充分考慮這一操作方式對於所經銷的汽車品牌的影響及汽車廠家對經銷企業的相關約束性規定,切不可因小失大。
對於汽車裝飾美容業務,由於同樣一筆收入可能因為提供服務的時間點不同會導致其所適用的稅種和稅率的不同,並必然導致納稅人稅收負擔的不同。這就為汽車4S店提供了一個可行的稅收籌劃思路。
根據測算,假設汽車4S店提供汽車裝飾美容服務取得的收入為A,所耗用的材料購入成本為B,那麼在賣車前提供和賣車後提供服務所產生的不同稅款支出的平衡點為A=1.52B,即當A>1.52B時,汽車4S店選擇在賣車前提供裝飾美容服務的收入應該繳納的增值稅,多於在賣車後提供該服務的收入應該繳納的營業稅,反之則反。因此,汽車4S店在向客戶提供裝飾美容服務時,可以通過測算服務收入與耗用原材料之間的比例關系來選擇合適的服務時間點,從而獲得節稅收益。
在實際籌劃過程中,汽車4S店也可考慮通過新設獨立的汽車裝飾美容服務企業,承接部分汽車裝飾美容業務的方式進行稅收籌劃。由於汽車裝飾美容服務企業提供的裝飾美容服務業務按照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因此通過這一操作方式,汽車4S店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獲得不錯的節稅收益。
三、代辦按揭,有收入就要承擔納稅義務
某汽車4S店2008年售出各種型號的汽車近100輛,其中有10%的汽車是通過汽車按揭的方式銷售給客戶的。在為客戶提供按揭服務的過程中,4S店向客戶收取相應的手續費、擔保費、代理費等各種費用,涉及金額14萬元。
目前,國內相當一部分汽車4S店都與銀行、保險公司或擔保公司合作,向客戶提供汽車按揭服務業務和其他代辦服務業務,購車人在4S店購車可以獲得貸款、保險、上牌等「一條龍」服務。當然,購車人必須向汽車4S店交納一筆不菲的服務費用。根據規定,4S店應該就這些代辦服務收入納稅,但實際上很多汽車4S店對於代辦服務收入採取不開發票,不入賬的方式,逃避納稅義務。
風險分析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相關規定,隨汽車銷售提供的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業務徵收增值稅,單獨提供按揭、代辦服務業務,並不銷售汽車的,應徵收營業稅。由於大多數汽車4S店都是在汽車銷售中提供貸款、保險、上牌等「一條龍」服務,因此汽車4S店須就隨汽車銷售提供的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業務收入繳納增值稅。
籌劃思路
由於代辦服務業務收入基本上不存在進項稅額抵扣事項,因此增值稅稅收負擔較重。而按照財稅[2003]16號文件的規定,單獨提供按揭、代辦服務業務,並不銷售汽車的,應徵收營業稅。因此,汽車4S店可以考慮設立專業的服務公司,從事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業務。據了解,在杭州、廣州等城市,已經出現了一批專門的汽車按揭服務公司。這些公司由於不從事汽車銷售,單獨提供上述服務,因此只就相關收入繳納營業稅,稅收負擔相對較輕。
對於上述各種經營「潛規則」可能蘊含的稅務風險,稅收專家表示,汽車4S店內部需加強財務管理,依法進行稅務處理,同時規范經營方式,合理籌劃,最終實現依法納稅,保證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Ⅷ 小汽車在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嗎
法律分析:小汽車消費稅,一般是在生產環節徵收,由生產者在移送銷售時繳納。4S店銷售小汽車,一般是不需要繳納消費稅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Ⅸ 4s店稅務風險都有哪些
風險點一:未開票收入沒申報
實踐中,汽車4S店的客戶主要分為公司(法人)客戶和自然人客戶。公司(法人)客戶出於財務報銷的需要,辦理汽車維修、保養等業務後,都會及時索要增值稅發票。相應的這部分收入,由於有開票記錄,汽車4S店一般都會按照實際情況入賬,如實申報納稅。而自然人客戶在汽車4S店的日常經營中,佔比很大。這部分客戶在辦理業務後,往往沒有索取發票的習慣,導致汽車4S店存在未開票收入,這部分收入,極容易成為汽車4S店的稅務風險點。
近期,稅務部門對汽車經銷4S店甲公司(以下代稱甲4S店)開展專項檢查。在核查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中的相關數據時,稅務人員發現,甲4S店申報的數據中,未開票收入的月均水平在2000元左右。這與行業平均水平相差甚遠,引起了稅務人員的關注。
經調查取證,稅務人員發現,甲4S店的客戶構成情況中,自然人客戶佔比達85%,對應的營業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的78%左右。經核查,該4S店在確認收入時,並未將所獲得的未開票收入,全部填列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未開票收入」欄次進行申報,導致少繳增值稅10餘萬元。
目前,一些在汽車4S店辦理業務的自然人客戶,尚未養成主動索要增值稅發票的習慣。在日常工作中,汽車4S店財務人員尤其要注意這類業務背後隱藏的稅務風險,關注開票收入和未開票收入是否已全部申報,從源頭上防範少繳增值稅的風險。
風險點二:促銷回饋漏處理
據統計,深圳市現有大大小小汽車4S店700多家,數量較多,彼此間的競爭也比較激烈。為提升銷量,許多汽車4S店常會舉辦促銷活動,在消費者購買汽車時贈送車膜、真皮座套、地膠板等禮品。按照增值稅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促銷活動贈送的實物禮品,應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
稅務人員在查看甲4S店的商品台賬、銀行對賬單、發票往來等資料時,發現其銷售收入中,並未包含視同銷售行為對應的收入,這顯然與稅務人員掌握的客觀事實不符。
在對甲4S店賬務資料進行檢查,逐筆核實具體業務和相關數據明細,比照會計賬簿、發票往來以及銀行對賬單後,稅務人員發現了事情的來龍去脈:甲4S店在賬務處理時,將采購實物禮品的支出,計入了企業銷售費用,且未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這導致甲4S店需補報不含稅銷售額近百萬元,補繳增值稅稅款約15萬元。
促銷送禮品是當前很多企業都會採用的一種銷售方式。在日常工作中,汽車4S店財務人員要重點關注本公司有無視同銷售行為,如有,則要合規進行相應處理,如實計算繳納增值稅,防範偷稅漏稅風險。
風險點三:關聯交易不合規
據悉,為適應汽車市場消費者多樣化的需求,汽車4S店的經營模式也推陳出新,實行集團式經營管理。在深圳市,集團公司在全市范圍內設有多家汽車4S店,並經營多種汽車品牌的情況比較普遍。
稅務人員在核查甲4S店的會計賬簿時發現,甲4S店將與另一家汽車4S店(以下代稱乙4S店)之間的交易資金往來,計入了「其他應付款」科目,且交易雙方是同屬於一家集團公司的關聯企業。
通過逐筆核查甲4S店近兩年的賬冊,並比對其往來款項及詳細訂單,稅務人員發現,甲4S店將自家代理的汽車,以低於成本價12%的售價,銷售給乙4S店,然後按照高於市價6%的價格,購進乙4S店代理的汽車,而乙4S店當前又處於虧損狀態,存在隱瞞營業收入、轉移利潤的風險。最終,甲4S店需補報營業收入近650萬元,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約1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