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法律法規知識
❶ 2018年汽車維修行業法律法規有哪些
部分法規如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2005-7-18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2005-7-18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2005-7-18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 2005-7-2汽車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2005-7-2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JT/T 639-2005汽車車體校正機 2006-5-29JT/T 635-2005輪胎拆裝機 2006-3-19汽車維修行業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技術規范 2006-1-4商用汽車發動機大修竣工出廠技術條件第1部分:柴油發動機 2005-12-29商用汽車發動機大修竣工出廠技術條件第1部分:汽油發動機 2005-12-29大客車車身修理技術條件 2005-9-23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 2005-9-11汽車鼓式制動器修理技術條件 2005-7-20汽車維護、檢測、診斷工藝規范 2005-7-20大客車車身修理技術條件 2005-7-20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准—車身大修 2005-7-19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准—發動機大修 2005-7-19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准—
❷ 濟南市汽車維修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汽車維修經營行為,保障汽車維修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汽車維修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汽車維修經營和管理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市和縣(市)、歷城區、長清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維修管理工作;汽車維修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汽車維修管理工作。第四條工商行政、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安全生產監督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汽車維修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汽車維修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鼓勵汽車維修經營者實行集約化、專業化和連鎖經營,推進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促進汽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第六條汽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第二章經營許可第七條本市對汽車維修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汽車維修經營許可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汽車維修經營企業分類標准實施。第八條汽車維修經營許可包括:一類、二類、三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許可,其具體許可事項是:
(一)一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是指可以從事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和二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的全部業務。
(二)二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是指可以從事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三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的全部業務。
(三)三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是指可以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散熱器(水箱)維修、空調維修、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曲軸修磨、氣缸鏜磨、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業務和小型車的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個別零配件的更換業務。
(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許可是指可以從事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貨物的汽車維修和一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的全部業務。第九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具備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場地、廠房、設備、設施、技術人員、維修管理制度和環境保護措施。
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車輛技術評估、價格結算、業務接待、質量檢驗的汽車維修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具有相應從業資格證書。
從事汽車維修經營不得使用中小學校、幼兒園區域內的場地,不得在居民區、商業區等人員密集區域內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和產生雜訊、有害氣體等污染的汽車維修經營。第十條在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向市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提出;在縣(市)和歷城區、長清區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向所在地縣級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擬聘用技術人員名冊及職稱證明、技術技能資質證書、從業資格證書;
(四)經營場地使用權證明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五)設備、設施清單及設備合格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六)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車輛維修檔案管理、設備管理、配件管理和環境保護措施等制度文本;
(七)國家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條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收到申請時,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汽車維修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依法對申請材料審查、核實並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汽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汽車維修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企業類別和許可經營的具體事項。第十二條汽車維修經營許可實行有效期制度。一類、二類汽車維修經營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的許可有效期為六年;三類汽車維修經營的許可有效期為三年。
汽車維修經營者在汽車維修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後需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提出延續申請。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應當自接到延續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直接辦理換證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延續的決定書;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汽車維修經營者逾期未申請許可延續的,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應當注銷其汽車維修經營許可。
❸ 從汽車結構上看,如何理解汽車維修法規
車輛維修保養管理規定為加強車輛的維修保養管理,確保車輛正常行駛,做到有計劃地安排車輛維修,減少費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製定本規定。
1、實行定人、定車、定保養制度,對車輛做到勤檢查、勤調整、勤保養,力爭做到每天「三段查」,隨時保持車輛有良好的技術性能。
2、車輛必須保持清潔,平時視車輛情況自行清洗,每周星期二為車輛保養日,在不誤工作的情況下,必須整車全面清洗,並進行例保。
3、做到不超保、不脫保,車輛每行駛2500公里進行一次保養,行駛17500公里進行二級保養。
4、車輛的一般維修,原則上要求在車隊進行,的確在車隊無法維修,需要外出修理的,必須經安全檢查維修鑒定小組3人以上同意,方可外出維修。
外出維修原則上要2人(由分管領導安排)以上(含修後接車結算)參與估價,確定更換零配件的品牌、型號、廠家等(更換零配件原則上要以舊換新),並報經理同意後,才可委託廠家維修,否則,不予報銷。出差(或出車)途中需要急修更換大配件的,也要電話向經理說明情況,求得認可後,才能更換維修。
平時需要更換車輛配件、輪胎等必須經安全檢查維修鑒定小組3人以上研究同意後,才可更換,否則,不予報銷。強硬更換的不予報銷。
一次維修金額超過5000元以上的須按學校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外出維修,外出維修要求司機到場鑒修。
5、每天修車和保養車輛,安全檢查維修鑒定小組要做好記錄歸檔。
經同意領用配件、材料要辦理出入庫手續,實行誰用料誰簽領的管理規定。
❹ 汽車維修新規:2022年底前實現維修電子記錄數據的實時歸集
易車訊 日前,從交通運輸部獲悉,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有關決策部署,深化汽車維修數據綜合應用,提高汽車維修業服務水平,更好地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汽車後市場高質量發展,交通運輸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向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發了關於深化汽車維修數據綜合應用有關工作的通知,具體如下:
一、強化數據質量管理,夯實應用基礎
(一)明晰數據歸集范圍。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依託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在指導一類、二類汽車維修經營者做好維修電子記錄數據上傳工作基礎上,組織做好三類汽車維修經營者數據歸集上傳工作,積極引導《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2)中明確的汽車綜合小修經營者,以及從事發動機、變速器、車身、空調、電氣系統維修和四輪定位業務的專項維修經營者,於2022年底前實現維修電子記錄數據的實時歸集。
(二)規范數據時效管理。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指導汽車維修經營者按照《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系列標准,在完成費用結算後實時、准確、完整上傳汽車維修電子記錄數據,提高數據上傳時效性。要加強對新開業汽車維修經營者的數據管理,提醒經營者在完成經營備案後,及時向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傳輸數據。
(三)提升數據傳輸質量。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通過多種方式,公布符合國家網路和數據安全管理規定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建設要求的汽車維修管理軟體或手機APP名錄,方便汽車維修經營者自主選擇使用,提升數據填報的便利性、規范性。省級電子健康檔案系統運行單位要結合本地實際,積極開通數據特異值自動提醒等服務功能,便於數據核對校驗。對於存在數據造假、漏傳等行為的,要及時督促相關汽車維修經營者予以整改。
二、突出公益屬性定位,優化便民服務
(四)加強數據開放共享。各級電子健康檔案系統運行單位要進一步突出汽車維修數據的公益服務屬性,在依法依規、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無償向車輛所有人提供其車輛的維修信息查詢服務,無償向交通運輸、商務、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部門履行監管職責提供相應的信息查詢服務,無償向消費者提供不涉及個人隱私及商業秘密的汽車維修經營者基礎信息和質量信譽信息查詢服務。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推動省級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的公眾服務、數據歸集等功能,於2022年6月底前實現與部級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的對接,並向社會公眾公開本省份汽車維修經營數據有關歸集分析報告。
(五)豐富便民服務內容。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電子健康檔案系統運行單位及時上傳汽車維修相關法律法規、標准規范和政策文件等資料;對維修市場規模、經營服務行為、汽車配件質量、車輛典型故障情況等進行分析研判,並向社會公開;積極開通汽車維修流程引導、典型故障案例分析等功能,探索開展維護保養提醒、專家線上故障咨詢、遠程智能診斷等服務,向車主宣傳正確的用車養車知識,倡導科學用車修車理念,提高電子健康檔案系統使用「黏性」。
(六)完善車主評價機制。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依託電子健康檔案系統,進一步改進完善汽車維修服務質量車主評價機制,參照《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第3部分:數據元》(JT/T 1132.3)實施五分評價制,方便車主對維修質量、維修效率、維修收費、服務態度、服務環境等進行綜合評價。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通過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全國互聯網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系統等渠道,多方式展示車主綜合評價結果,供社會公眾參考。
三、挖掘數據信息資源,拓展服務領域
(七)推動提升維修服務品質。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指導汽車維修經營者充分利用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數據資源,實時掌握車主評價結果,有針對性改進維修服務;要加強對汽車零部件故障信息的梳理分析,認真總結季節性、地域性和不同類型、品牌車輛的常見問題,加強對汽車維修技術技能人員的業務培訓,強化與零部件企業的供需對接,精準調配相關零部件,減少車主維修等待時間;要密切與有關部門的信息共享,進一步深化事故車輛維修「直賠定點」、精準定損等工作,為群眾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汽車維修服務。
(八)促進改善車輛技術水平。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組織汽車維修經營者依託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加強車輛故障信息梳理分析,精準發現易發多發的技術問題,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車輛生產和零部件製造企業予以反饋。鼓勵汽車維修經營者和車主通過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反映車輛和零部件可能存在的質量缺陷。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加強質量缺陷信息的收集整理,對於查實存在質量缺陷、依法應當召回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督促相關車輛生產企業、零部件製造企業實施召回。
(九)提高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實施效果。各地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要認真落實《關於建立實施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的通知》(環大氣〔2020〕31號)要求,加快推進機動車排放檢驗系統與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實現數據共享,推行聯合監管執法,加強排放檢測比對,推動汽車排放檢驗機構和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嚴格落實相關規定,實現車輛排放污染閉環治理。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指導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對超標排放車輛進行科學診斷與合理維修,及時消除故障,提升車輛污染治理水平。
(十)助力開展二手車透明交易。各地交通運輸、商務等主管部門,在依法保障數據安全、確保車主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對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數據進行脫敏處理後,可探索向二手車領域依法有條件開放相關數據查詢服務,推動二手車透明交易。鼓勵有條件地區的商務主管部門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先行先試,依託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數據為出口二手車提供車輛維修情況證明,助力我國二手車出口。
(十一)推進固體廢物信息追溯管理。各地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部門要統籌推進電子健康檔案系統與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的數據共享,強化廢鉛蓄電池、廢礦物油、廢尾氣凈化催化劑等危險廢物,以及廢鋼鐵、廢輪胎等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環節的信息共享,推進信息追溯管理。鼓勵各地依託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發布具有法定資質的危險廢物收集利用處置單位和廢水廢氣檢測企業信息,便於汽車維修經營者自主選擇,依法及時轉移危險廢物、檢測廢水廢氣,促進汽車維修綠色發展。
四、加強數據安全管理,推動可持續發展
(十二)健全數據管理機制。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組織電子健康檔案系統運行單位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數據安全可控。要加強電子健康檔案系統許可權管理,規范建立並嚴格執行授權訪問機制,切實防範越權訪問風險。要嚴格數據應用事前審核、事中留痕、事後追溯管理,有效預防、發現和處置各類數據安全風險隱患。要加強和規范參與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建設和運行維護相關企業的管理,建立常態化數據安全監督檢查機制,切實防範數據被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有效保證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安全。
(十三)實施信用管理制度。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依託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在汽車維修行業加快開展信用評價和分級分類監管。要建立本省份汽車維修行業信用檔案,採集錄入汽車維修經營者數據傳輸、車主服務評價、經營備案事項抽查、群眾投訴處理等信息,並實現信用評價、信用監管信息與同級「信用交通」網站的技術對接和合規可查。要強化守信激勵,積極推薦信用等級高、車主服務評價好的汽車維修經營者申報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技術示範站、事故車輛維修「直賠定點」;對於嚴重失信的汽車維修經營者,要依法依規加大聯合懲戒力度。
(十四)加強動態跟蹤評估。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汽車維修數據綜合應用評估工作,加強對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數據歸集范圍、傳輸時效、安全管理以及便民服務、應用效果等情況的跟蹤評價,及時協調解決影響電子健康檔案系統運行的突出問題,持續完善數據分析與應用管理制度,不斷提升汽車維修數據綜合應用水平。
(十五)強化運行基礎保障。部級電子健康檔案系統運行單位要切實加強系統建設和運行維護管理,緊緊圍繞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公益屬性,完善保障機制,加大工作投入,加強對省級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的技術支持,確保系統自主可控、安全穩定運行。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本級電子健康檔案系統運行單位建立完善系統運行維護長效機制,積極改善軟硬體和網路環境,做好系統運行保障工作。
各地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把深化汽車維修數據綜合應用作為「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的重要內容,密切協同配合,強化業務協同,凝聚工作合力,推動建立安全穩定、普惠便民、開放共享的汽車維修數據綜合應用體系,為促進我國汽車後市場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❺ 目前我國汽車維修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部分法規如下: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2005-7-18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2005-7-18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2005-7-18
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 2005-7-2
汽車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2005-7-2
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
JT/T 639-2005汽車車體校正機 2006-5-29
JT/T 635-2005輪胎拆裝機 2006-3-19
汽車維修行業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技術規范 2006-1-4
商用汽車發動機大修竣工出廠技術條件第1部分:柴油發動機 2005-12-29
商用汽車發動機大修竣工出廠技術條件第1部分:汽油發動機 2005-12-29
大客車車身修理技術條件 2005-9-23
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 2005-9-11
汽車鼓式制動器修理技術條件 2005-7-20
汽車維護、檢測、診斷工藝規范 2005-7-20
大客車車身修理技術條件 2005-7-20
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准—車身大修 2005-7-19
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准—發動機大修 2005-7-19
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准—
❻ 汽車維修安全管理規定
一、機構與職責
1、堅決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安全生產、職工勞動保護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有效地保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
2、廠長(總經理)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建立以廠長為首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統一管理全廠的安全工作;車間主任(部門經理)負責本車間(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班(組)長直接負責本班(組)的日常安全管理,企業和車間設立專(兼)職安全員,負責安全生產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企業年、季、月底安全管理計劃列入廠長(經理)年度信譽考核目標管理之內。
3、職工必須嚴格遵守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避免各類事故發生。
4、廠(公司)、車間領導在指揮生產時,須做到先安全後生產,生產服務安全,嚴禁強迫命令、瞎指揮的惡劣行為發生。
二、生產(工作)人員及設備的安全管理
1、非本工種的員工,未經批准不擅自上崗。嚴禁在廠區無證駕駛車輛,嚴禁上班時穿拖鞋、高跟鞋、穿裙子、打赤膊,機具設備在運轉過程中操作人員不得離崗。
2、承接整車總成修理和底盤車身焊修等作業的車輛,在進入修理車間後,應首先拆下油箱,並放置到指定的安全地點存放,修理結束後方可裝回。
3、生產、服務區和公共場所不得存放汽油及其他易燃品,更不準使用汽油,清洗零件在具備安全條件的專門場地進行。生產區內嚴禁抽煙,嚴禁使用明火。
4、電氣設備和路線須定期檢修,壓力容器須定期檢查,嚴防漏電、漏氣和爆炸事故發生。易燃、易爆物品、化學物品及有毒物品必須存放在符合安全標準的專用庫房內,並派專人保管,嚴格執行領發規定。有毒物品的領發須經廠長(或總經理)簽字,並及時報政府安檢部門備案。
5、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消防安全規定,切實貫徹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配齊、配足各類滅火機及砂箱、消防器材等滅火設施,備足消防水源。安全管理員須定期檢查更換失效滅火機,教育職工學會使用滅火設備。
6、工廠門衛室是工廠安全保衛的重要窗口,門衛人員應嚴格執行門衛制度,每天按時巡邏檢查,防止突發事件發生。
三、檢查與考核
1、建立安全檢查制度。企業安全管理員及車間安全員應每天檢查廠區安全生產狀況1-2次,做好記錄指導整改,企業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每月召開一次安全會議,檢查當月安全工作,研究解決存在問題。
2、制定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獎懲考核辦法,對各部門、車間、班組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考核。日常考核工作,山安全管理員和車間安全員執行;廠(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每月進行一次全面檢查、考核。
❼ 汽車維修的相關標准有幾類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參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和《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結合本市實際,編制本標准。本標準是為方便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根據自身實際,報備機動車維修經營范圍的參考標准,也是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必要條件。
一、從事一類汽車維修、二類汽車維修、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等業務的條件
1.人員條件
應具有維修企業負責人、維修技術負責人、維修質量檢驗員、維修業務員、維修價格結算員及機修人員、電器維修人員、鈑金(車身修復)人員、油漆(車身塗裝)人員。噴烤漆業務外協的,可不配備塗漆崗位維修技術人員
維修企業負責人應掌握國家、北京市和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制度,了解機動車維修專業知識及相關的標准和規范,熟悉機動車維修企業管理知識,掌握機動車維修企業管理軟體操作知識,熟悉機動車後市場相關知識
維修技術負責人應具有汽車維修或相關專業的大專(含)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車維修或相關專業的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掌握國家、北京市和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制度,了解機動車維修專業知識及相關的標准和規范,熟悉機動車維修企業管理知識,掌握機動車維修企業管理軟體操作知識,熟悉機動車後市場相關知識
維修質量檢驗員應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熟悉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機動車維修服務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企業應至少配備3名
企業維修工種設置應覆蓋維修業務中涉及到的各專業。維修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應達到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要求。機修、電器維修、鈑金和塗漆(噴烤漆業務外協的除外)等崗位,一類企業應至少各配備2人,其中一人的技術等級為高級工(含)以上;二類企業應至少各配備技術等級為中級工(含)以上1人。其它維修崗位的從業人員配備,一類企業應至少1人,不能兼職;二類企業允許一人二崗,可兼任一職
維修業務員應熟悉與本行業相關的各種法律法規,熟悉機動車維修收費標准及零配件價格,掌握機動車構造和工作原理,了解機動車常見故障及故障診斷的基本方法,熟悉機動車各種維修工藝流程及技術要求,熟悉機動車配件常識
維修價格結算員應熟悉國家、北京市、行業有關機動車維修價格的政策和標准,熟悉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及機動車零配件定價方法,掌握計算機辦公軟體及機動車維修企業管理軟體
企業至少應配備統計人員1名,負責統計和信息上報工作
❽ 汽車維修行業的法律法規解決途徑
法律分析:維修車輛屬於消費行為,產生的是民事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五條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八十二條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❾ 家用汽車維修更換退貨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 下列情形所佔用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修理時間: (一)需要根據車輛識別代號(VIN)等定製的防盜系統、全車線束等特殊零部件的運輸時間;特殊零部件的種類范圍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二)外出救援路途所佔用的時間。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的,銷售者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更換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無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更換的,銷售者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更換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銷售者無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也無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向消費者更換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退貨。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換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更換家用汽車產品證明。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退貨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退車證明,並負責為消費者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家用汽車產品更換或退貨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車輛登記等相關手續。
法律依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護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責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是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鼓勵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做出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於本規定的三包責任承諾;承諾一經作出,應當依法履行。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銷售者依照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其他經營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之間可以訂立合同約定三包責任的承擔,但不得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免除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和質量義務。
第五條 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經營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承擔責任,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惡意欺詐。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符合本規定的三包責任要求。
第六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本規定實施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公開制度,並可以依法委託相關機構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系統,承擔有關信息管理等工作。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規定實施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各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規定職責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❿ 我國與機動車維修相關的法律和法規有哪些
主要是《道路運輸條例》,還有《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等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其他法律法規有些零散的規定,例如《大氣污染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