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A. 大連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的監督管理,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改善和提高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遼寧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是指以燃油、燃氣為動力能源在城鄉道路和公路上行駛的各種車輛。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排氣污染的防治。第四條大連市環境保護局對全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具體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和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內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及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經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條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依法實行年度檢測制度。使用機動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經省環保部門委託的檢測單位進行機動車排氣污染年度檢測,經檢測符合排放標準的,由環保部門發給《遼寧省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檢測合格證》。
已取得公安機關資質認定的承擔機動車年檢的單位和經交通部門認定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單位,經省環保部門委託後,可承擔對機動車排氣污染年度檢測工作。第六條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必須執行國家和省頒布的排放標准和檢測方法,並接受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檢測部門和檢測人員必須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和資格,檢測使用的計量器具應經法定技術機構檢定合格並在有效期間內使用。第七條機動車檢測時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標準的,必須進行維修治理。維修治理期間和維修治理後經檢測仍然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
發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環保部門可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配合下,中止機動車行駛,並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八條各汽車大修、汽車總成修理維修單位從事汽車發動機大修作業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准進行維修,保證車輛維修質量,污染物達不到排放標準的車輛不得出廠。第九條按照國家標准報廢車輛的處理,應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第十條環保部門可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抽測。
機動車排氣污染抽測,被檢查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檢查,不得弄虛作假。
經抽測發現排放污染物超過標準的機動車,必須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維修治理,符合排放標准後,方可繼續使用。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遼寧省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檢測合格證》和檢測不合格的車輛上路行駛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拒絕環保部門檢查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環保部門視情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每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三條環保部門可根據需要將行政處罰權委託給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機構行使。第十四條實施行政處罰,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對排放污染物超過標準的車輛進行檢舉的權利。環保部門接到舉報後,應及時予以處理,對舉報屬實的,應對舉報人給予表揚或獎勵。第十六條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按相應規定由其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機動車輛尾氣污染綜合防治有關規定》(大政發〔1996〕90號)同時廢止。
B. 汽車維修企業在環境保護方面的重點和難點是什麼
汽車維修企業環境保護制度及措施
1、認真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環境保護方針,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等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2、應有廢油、廢液、廢氣、廢蓄電池, 廢輪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質集中收集、有效處理和保持環境整潔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8、有害物質存儲區域應界定清楚,必要時應有隔離、控制措施
4、塗漆車間應設有專用的廢水排放及處理設施, 採用干打磨工藝的,應有粉塵收集裝量和除塵設備,應設有通風設備。
5、調試車間和調試工位應設置汽車尾氣收集凈化裝置
6、應定期進行環境保護教育和環保常識培訓,教育職工嚴格執行各種工藝流程,工藝規范和環境保護制度。
7、嚴格執行汽車排放標准,全面實施在用車輛的檢查/維護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車輛的排放污染,在維修作業過程中,嚴禁使用不合格的消聲裝置
8、車輛竣工出廠前,要嚴格檢查車輛尾氣排放和雜訊指標,對尾氣排放和雜訊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不得出廠。
什邡市師古鎮鑫隆汽車潤滑油養護部
C. 太原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條為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是指以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氣等作為燃料,在道路上行駛和進行專項作業的車輛。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排氣污染,是指由機動車排氣管、曲軸箱和燃燒系統蒸發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含改裝、組裝)、銷售、使用、維修機動車、車用發動機、機動車排氣凈化裝置和銷售機動車燃料,以及從事與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機動車排氣污染的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區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的防治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監督管理。
各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內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機動車排氣污染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對在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六條生產機動車、車用發動機的單位,應當將排氣污染物指標納入產品質量標准,並配備排氣污染物檢測儀器設備。生產的機動車和車用發動機的排氣污染物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
機動車、車用發動機和排氣凈化裝置等新產品鑒定時,必須有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並進行排氣污染物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不得投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車用發動機和不合格的機動車排氣凈化裝置。第七條生產、銷售、安裝機動車排氣凈化裝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實施產品質量檢驗制度和質量保證期制度,產品質量在保證期內出現問題的,由生產或者銷售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第八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市銷售的機動車、車用發動機的排氣污染物進行定期檢測,並向社會公布檢測結果。第九條擁有機動車的單位和個人,應對機動車進行定期檢測和維修,並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測,使在用機動車的排氣污染物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
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物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不得上路行駛。第十條機動車年檢中排氣污染物的檢測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排放超過標準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年檢合格證,公安機關不得予以年檢。第十一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物的路檢。第十二條拖拉機、農用車未經批准,不得在市政府限制行駛的區域內行駛。第十三條外地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不得進入市區。第十四條機動車維修應當將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控制指標納入維修質量保證內容。汽車一、二類維修業戶、摩托車一類維修業戶,應當配備排氣污染物檢測設備。第十五條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檢測的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崗位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所用檢測儀器設備必須經技術監督管理部門鑒定合格。第十六條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檢測業務的單位和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檢測技術規范和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檢測,並建立機動加排氣污染物檢測檔案。
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檢測業務的單位和工作人員,在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檢測中不得弄虛作假。第十七條機動車排氣污染的檢測費及有關證件收費按省物價部門規定的標准執行。收費時必須持《山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和《收費員證》,並出具財政部門印製的統一票據。第十八條機動車不得使用含鉛汽油,加油站不得銷售含鉛汽油和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其他燃料。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生產、銷售未經檢測或者檢測超過國家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車用發動機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生產、銷售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排氣凈化裝置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擁有機動車的單位和個人,拒絕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測的,責令改正;經教育仍拒絕接受監督檢測的,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四)銷售含鉛汽油的,沒收全部含鉛汽油,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使用含鉛汽油的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D. 長沙市機動車輛尾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防治機動車輛尾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改裝、維修、使用機動車輛及車用發動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設立長沙市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辦公室,協調處理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管理的有關工作。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機關,負責全市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工作。
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市)轄區內的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工作。
公安、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物價、農機、工商行政、財政、計委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工作。第四條機動車尾氣排放必須符合國家允許排放標准。對尾氣排放超標的機動車輛,車主單位或個人應主動採取維修、安裝尾氣凈化裝置等尾氣凈化措施予以治理。排放有害氣體超過國家允許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輛不得上路行駛。第五條機動車輛的擁有單位和個人,應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維修人員防治尾氣污染的宣傳教育,增強環境保護意識,定期對機動車輛進行檢查和維護,保證機動車不超標排放尾氣。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或向環保部門舉報超標排放機動車尾氣污染環境的行為。環保部門接到群眾舉報後,應及時進行處理,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給予表揚獎勵。第七條市、縣(市)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機動車輛年檢、廠檢、路(抽)檢以及尾氣凈化產品供應、車輛維修、尾氣污染治理等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第八條機動車輛年檢時,對尾氣排放檢測合格的車輛,由環保部門發給《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證》和年檢合格標識後方可辦理車輛年檢手續。
對尾氣排放超標的車輛,必須進行治理,治理合格後,憑環保部門發給的檢測證和年檢合格標識辦理年檢手續。
車輛行駛時應將檢測證隨車攜帶。檢測證遺失的,應申請補辦。第九條環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在用機動車進行隨機性尾氣路(抽)檢。尾氣排放經檢測合格的,簽發合格標識,不收取任何費用,不合格的車輛必須治理並交納檢測費。第十條進入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的車輛,必須經當年度尾氣年檢合格,否則應先進行尾氣排放檢測,經檢測合格並取得市環保部門認可證明的方可進行交易。第十一條新購機動車輛尾氣排放超標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入戶登記手續。第十二條機動車尾氣凈化裝置應經國家環保總局或省環保局認證,與整車進行技術匹配,並通過我市適應性檢測,方可在我市應用。第十三條我市一、二類汽車維修企業應對所有進廠維修車輛免費進行尾氣測試,並將測試結果告知車輛單位或車主。對二級維護以上進廠維修車輛應保證出廠時尾氣排放符合國家標准。第十四條凡用於本市機動車尾氣治理的凈化產品,按照公開、公正的原則,由通過公開招投標確定的銷售單位提供,公開招投標的具體辦法由市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五條機動車尾氣治理應當定點進行。尾氣治理點由市、縣(市)環保、交通部門審定。第十六條機動車尾氣凈化產品的銷售價格、安裝費用標准等,由市物價部門審定。第十七條機動車尾氣凈化產品實行銷售單位承諾責任制。銷售單位在經銷其尾氣凈化產品時,必須給治理的車輛用戶配發跟蹤卡和承諾書。承諾治理後,車輛尾氣排放在一定期限或一定公里數內超過國家允許排放標准時,按承諾書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十八條機動車在路(抽)檢時尾氣排放超標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弔扣駕駛員駕駛證一個月;由環保部門責令車主限期治理,並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外地過往車輛,尾氣排放超標的,責令就地治理,否則,不得進入本市。第十九條對己經檢測超標、在限期內未予治理合格而繼續行駛的機動車輛,責令就地治理,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條銷售未經環保部門檢測合格認定的尾氣凈化產品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並處以違法所得1一3倍的罰款。第二十一條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給予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從事機動車尾氣污染物檢測、監督和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 濟南市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第三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質監、工商、經委、農業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第四條在本市辦理初次注冊登記的車輛必須達到國家機動車相應時段排放標准限值(現階段相當於歐Ⅱ排放標准);在本市辦理變更、轉移登記的車輛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相應時段的排放標准。達不到排放標準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農機管理部門不予發放機動車號牌,不予辦理變更、轉移登記手續。第五條除市政府規定的綠色通道外,市區二環路(含二環路)以內禁止拖拉機、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通行。第六條在用機動車實行排放污染物年度檢測制度。檢測合格的,由市環保部門辦理合格簽章手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農機管理部門辦理車輛年檢手續。
排放污染物年度檢測應當與車輛安全性能檢測同時進行。承擔在用機動車排放檢測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方法進行檢測,確保檢測數據准確。第七條環保部門可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抽測合格的,出具合格標識。取得合格標識的車輛,本年度內不再抽測。第八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范圍內維修的機動車排放污染情況實施行業監督管理。
一、二類汽車維修企業必須按照規定配備尾氣檢測設備。
經過二級維護或者發動機等相關部位維修的機動車污染物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第九條本市范圍內銷售的車用燃料必須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准。鼓勵使用天然氣、石油液化氣等優質燃料。
本市范圍內加油站所銷售的車用汽油必須按照國家GWKBⅠ-1999《車用汽油有害物質控制標准》和山東省DB37/380-2003《含清凈劑車用無鉛汽油》的規定添加能有效清除積碳的清凈劑。第十條環保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不得推銷或者指定使用治理機動車排放污染的產品、燃料和添加劑,不得指定承擔治理機動車排放污染的維修單位。第十一條在機動車檢測中弄虛作假的檢測單位,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承擔機動車年檢的資格。第十二條經抽檢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車輛,由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並復測。經復測仍不合格或者拒不參加復測的,由環保部門依法下達禁止上路決定書,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相關證件。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第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五條環保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F. 大連市機動車輛尾氣污染綜合防治的有關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輛尾氣污染的監督管理,改善城市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及國家、省、市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生產、改裝、使用、維修機動車輛及其發動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本規定接受監督管理。第三條市政府成立大連市機動車輛尾氣污染綜合防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名單附後),負責對全市機動車輛尾氣污染綜合防治工作的統一領導。
各級公安、環保、交通、公用、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機動車輛尾氣污染的防治工作。第四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機動車輛駕駛、維修人員防治尾氣污染的宣傳教育,增強環境保護意識。
對超標排放機動車尾氣污染環境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或向公安、環保等有關部門舉報,公安、環保等部門接到舉報後應及時進行處理,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當給予表揚獎勵。第五條機動車輛尾氣污染綜合防治的內容:
(一)初次檢驗、年度檢驗;
(二)對達到國家規定報廢標準的車輛強制報廢及監督拆解;
(三)道路行駛抽檢及巡迴檢驗;
(四)城市入口處外地機動車輛的尾氣監督檢查;
(五)機動車輛維修、保養後出廠時的尾氣抽檢;
(六)機動車輛尾氣檢測單位的認證和檢測人員的培訓;
(七)進入市場交易車輛《機動車輛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檢查;
(八)將機動車輛尾氣排放指標列入車輛維修廠質量考核內容;
(九)公交客運交通車輛、營運客貨車輛和交通專業運輸車輛以及垃圾車、排土車、工程車尾氣污染的防治管理。第六條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機動車輛尾氣防治內容,由各有關部門按下列分工組織實施:市公安局負責第(一)項、第(二)項;市公安局、環保局共同負責第(三)項、第(四)項;市環保局負責第(五)項、第(六)項;市工商局負責第(七)項;市交通局負責第(八)項;市公用局、交通局、城建局、建委按照職責范圍負責第(九)項。第七條防止機動車輛尾氣污染,應嚴格執行國家根據《汽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GB14761.1 ̄14761.7-93)。第八條機動車輛製造廠、維修廠,應配置尾氣測試儀器,保證車輛尾氣排放符合國家標准,不符合標準的不準出廠。第九條擁有機動車輛的單位,應定期對車輛尾氣進行自檢,發現超標及時治理,並接受環保部門的抽檢。沒有條件自檢的,可以委託檢測單位檢測。第十條機動車駕駛員應加強車輛維修、保養,保證車輛尾氣不超標排放。第十一條公安機關對初檢達不到尾氣排放標準的車輛不發牌證,尾氣年檢不合格的不準其繼續行駛。第十二條公共交通車輛尾氣超標,屬於能夠治理的,應及時採取措施治理,確屬無法治理的,應盡快淘汰更新。第十三條公安、環保部門在路檢、巡檢時發現尾氣超標車輛,應立即扣留有關證件,責令限期治理,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治理或經治理後仍不合格的,不準繼續行駛。
對車輛尾氣超標的罰款由環保部門實施。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大連市機動車輛尾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1986〕179號文件發布的《大連市控制機動車尾氣污染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G. 汽車尾氣污染的治理措施
汽車尾氣污染的治理措施:
1、改善現有的汽車動力裝置和燃油質量。盡量採用柴油機,單純從污染的角度看,柴油車、汽油車都有污染,但在不採取任何措施的情況下。汽油車的污染更嚴重。
2、發動機機外尾氣凈化措施。目前,廣泛採用一些先進的機外凈化技術對汽車產生的廢氣進行凈化以減少污染。此途徑可以達到較好的效果。機外凈化技術就是在汽車的排氣系統中安裝各種凈化裝置,採用物理的、化學的方法減少排氣中的污染物。
3、通過法規對汽車尾氣排放加以限制。
4、加強對在用車的管理,可減少和消除汽車尾氣對大氣環境的污染。
加強對在用車的維護保養。在用車檢查和維護制度(I/M制度)對於減少汽車污染非常重要。應通過制定嚴格合理的I/M制度、改進檢測與維修設備、明確管理部門職權、加強人員技術培訓等方面的工作,進一步完善我國的I/M制度,使其發揮出應有的功效。
5、減少汽車使用量可減少汽車尾氣的污染。鼓勵發展公共交通,減少汽車使用量是控制汽車尾氣的污染的途徑之一。因此,要大力發展包括公共汽車、地鐵、城鐵在內的公共交通,並且提高公交的運行速度,以減少尾氣的污染。
6、車輛節能減排的使用技巧:慢行熱車減少損耗、怠速超一分鍾要熄火、時速超過60 km/h時關閉車窗、下車後要關閉電器、胎壓正常能省油、緩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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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尾氣的污染嚴重性:
生態環境部發布的《中國機動車環境管理年報(2018)》顯示,我國已連續九年成為世界機動車產銷第一大國,機動車污染已成為我國空氣污染的重要來源,是造成環境空氣污染的重要原因,機動車污染防治的緊迫性日益凸顯。
大氣環境管理司負責人表示,隨著機動車保有量快速增加,我國部分城市空氣開始呈現出煤煙和機動車尾氣復合污染的特點,直接影響群眾健康。
2017年,全國機動車四項污染物排放總量初步核算為4359.7萬噸,比2016年削減2.5%。其中,一氧化碳(CO)3327.3萬噸,碳氫化合物(HC)407.1萬噸,氮氧化物(NOx)574.3萬噸,顆粒物(PM)50.9萬噸。
汽車是機動車大氣污染排放的主要貢獻者,其排放的CO和HC超過80%,NOx和PM超過90%,其中占汽車保有量7.8%的柴油貨車,排放了57.3%的NOx和77.8%的PM,是機動車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
H. 闡述汽車維修企業生產中應採取環保的措施有哪些
汽車維修企業環境保護的防護措施:
1、維修車輛進店保養時,先要進行清洗,清洗應在規定的固定地點進行,杜絕室外進行,每天應對汽車清洗地點進行清掃,保持下水疏通,場地整潔。
2、換下的機油濾清器以及濾清器,單獨用桶儲存,帶油的廢舊棉紗單獨用桶儲存,換下的廢舊物品單獨存放,並貼上警示標識。
3、保持場地清潔,汽車拆卸維修時,應做到油、水不落地,拆下的零件應放置在零件盆中,廢油接入抽接油機中,拆修完畢後,立即清掃場地。
4、廢舊料應分類放置在規定的收集地點,廢機油倒入收集桶幾,定期處理廢舊料和廢機油。
5、禁止任何人將垃圾、廢油、廢渣、有毒廢棄物一切含油廢液嚴禁倒入下水道。
6、定期進行各工位監督檢查,落實獎懲措施。為了搞好環保工作,設兼職環保員一名,在店長指導下負責全店的環境保護工作,認真學習宣傳環保放針政策法令及有關規定,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