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是否缴纳过桥费
『壹』 新能源汽车上高速要不要收过路费
收费。电动汽车和普通的燃油车一样都需要收费,电动汽车上高速是国家允许挂牌的车辆,老年代步车及未挂牌的电动车不能上高速。
附:电动汽车上高速注意事项:
1、注意电量:
电动汽车在运行时,只能依靠电力,所以在上高速时,需要注意续航里程,避免在中途出现没电的情况,如果电量不够可以到就近的休息站进行充电,出行前最好能掌握途中的充电站位置。
2、注意胎压:
汽车胎压是在开车时不可缺少的检查项目,对于普通的燃油车来说,胎压不足,油耗上升,舒适性下降,而对于电动汽车来说,胎压不足时,会消耗更多的电量以克服行车阻力,行驶过程中耗电量增加,出现续航里程缩短的现象,所以在出车之前需要对汽车的胎压进行合理的调整。
3、注意载重:
电动汽车和燃油车一样,汽车载重过多,行驶时就会需要更多的电量,出现续航能力下降的现象,在出行之前,建议车主最好能整理一下后备箱,清理不必要的物品,可以在开车时有更好的续航,避免中途没电的尴尬。
『贰』 新能源汽车收过路费吗
截止到2019年3月为止,新能源汽车上高速还没有优惠政策,缴费制度和普通汽车是一样的。
车辆上高速的具体收费标准每个城市和地区都是不一样的,如果新能源汽车上高速公路可以提前咨询相关部门,询问上高速相关的费用等情况,提前做好准备。
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一般都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工程投资总额,其投资的组成情况;专业部门对该公路及中、长期和远期交通流量的预测资料;拟批准的收费年限。
(2)电动汽车是否缴纳过桥费扩展阅读
2019年两会期间周福庚代表建议,应该给予新能源汽车在使用环节以下几方面的政策支持:
1、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免收过路费;
2、推进公共充电桩建设和规范管理,改善新能源汽车充电便捷性;
3、建立充电电价机制。
周福庚代表指出,当前国内新能源汽车正处于市场成长期,国家出台了许多有利于新能源车发展的政策,如免购置税、不限行、专用号牌、免费停车等。
《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2015年工作措施》日前发布,明确提出2015年3月底前,北京将力争研究出台差别化停车收费调整优化方案,引导降低中心城区车辆使用强度。新能源车减免停车费、过路费等政策也将尽快出台。
『叁』 纯电动汽车要交哪些费用
纯电动汽车是新能源汽车的终极目标,无污染,所以现在购买很优惠,很多城市都免停车费,免过桥费等等的
『肆』 纯电动汽车是否免高速公路费
纯电动汽车通行高速公路不免费!
目前,还没有免费政策,相信将来应该会有减免政策,起码应该免50%!
『伍』 电动汽车高速要过路费吗
电动汽车也是汽车啊。高速费能有那几天的免费就得知足了。
『陆』 纯电动汽车高速公路收费吗
只要能上高速,属机动车辆,就收费
『柒』 电动汽车E150EV可以免过路过桥费吗
现在部分地区可以免,为了治理大气污染,国家新近出台《加强车油路统筹加快推进机动车浸染综合防治方案》,提出对新能源汽车研究制定减免过路过桥费、免停车费等政策,目前武汉已经实施该类政策,其它城市也将很快跟进,未来购买和使用E150EV还将享受到越来越多的各种特权。
『捌』 电动汽车上高速没有过路费吗
电动汽车上高速也是要收费的,无论任何机动车上收费公路都应按照规定缴纳路费。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七条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挤占、挪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8)电动汽车是否缴纳过桥费扩展阅读: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二)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
(三)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
(四)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六条政府还贷公路的管理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应当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前6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经鉴定和验收,公路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公路移交手续。
不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达到要求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公路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终止收费之日起15日内拆除收费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