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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02015年电动汽车配套充电设施规划深圳发改委

发布时间: 2021-06-15 22:20:59

1. 发改委关于私营企业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批复

国家发改委今天下发通知,今后将对电动汽车充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业内分析,这将显著降低新能源汽车充电成本,带动新能源汽车消费端的增长。
发改委进一步明确,今后居民家庭住宅、住宅小区等充电设施用电,将收取居民电价,同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市民卞先生算了一笔账:
卞先生:比较省钱,因为汽油车得合每公里一块钱,那这个电动车每公里也就一毛五左右吧。
按照发改委“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燃气)汽车使用成本”的要求,今后还将对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同样实行价格优惠,执行大工业电价,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第一电动网CEO庞义成认为,对于公用充电桩经营的政策倾斜,将改变以往民间不愿意进入电动汽车充电行业的情况。
庞义成:现在很多人买了新能源汽车,没有车位,或者有车位小区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安装,那他就需要公用充电桩。所以应该对公用充电桩提出一个明确的要求。
发改委还强调,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将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电网企业不得收取接网费用。同时,各地要在2020年前,通过财政补贴、无偿划拨充换电设施建设场所等方式,降低公用充电桩运营成本,并按照“有倾斜、有优惠”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

2. 深圳调整新能源补贴政策 取消地方补贴

日前,深圳市发改委发布了《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简称《细则》)。《细则》明确了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此外,充电设施补贴方面,《细则》称,按照充电设施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400元/kW建设补贴;对40kW及以上交流充电设备给予200元/kW建设补贴,40kW以下交流充电设备给予100元/kW建设补贴。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3. 深圳加大推行新能源汽车的投放力度是不是

作为全国新能源汽车的“重镇”,深圳一直试图推动这种新型低碳交通工具能够快速急行,以便赶上“深圳速度“!然而充电难却让这种努力备感艰难。为此深圳最近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扶持措施,希望能够求解充电难。

2010年5月,深圳投放了30辆零排放比亚迪E6纯电动出租车,加上此前首批投放市场的10辆,深圳已有40辆电动出租车正式上路,为市民提供出行服务。

然而“打车容易充电难”,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障碍就是充电的问题。根据比亚迪的说法,E6纯电动出租车续航里程超过300公里,但据一位电动出租车师傅说:“这是行驶在高速公路上,不开空调等理想情况下的数据,一般充满电能跑200公里。”另一位师傅表示,如果在市内跑,碰到塞车,可能行驶里程就更短了。

这使得开电动出租车的师傅们十分苦恼。曾师傅就表示,电动出租车开了一段时间后,每次上客人都需计算来回里程,看车子电能是否支撑到充电站,要不然电用完了,车子就抛锚在半路上。因此他们只敢在市区跑,远的客人不敢载,耽搁了好多生意。

据了解,深圳目前电动出租车可以充电的地方只有三个,一个是由深圳巴士集团投资建设的位于梅林的充电站,其他两个属于社会公共充电站,分别位于龙岗大运城和龙岗供电局。

为满足新能源汽车发展需要,深圳将建设各类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12750个,其中公交快、慢速充电站各25个,公务车充电桩2500个,社会公共慢速充电桩10000个,社会公共快速充电站200个。

据悉,目前深圳市正在从多个方面推进充电站建设。

首先是制定充电站标准。今年6月,深圳《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开始正式实施。这是国内颁布的首个电动汽车充电技术标准,对电动汽车充电站的相关技术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在国家关于电动汽车充电站技术标准缺失的情况下,深圳发改委和市场监管局组织城市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等研究机构和企业组成课题组,经过几个月的调查研究,最终编制了《深圳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

深圳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深圳颁布技术标准后,可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起到规范和指引作用,同时还会加快配套充电设施的建设,从而促进电动汽车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其次是吸引民营资本进入充电站建设。深圳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加快深圳变电站建设进度,该局正在制定相关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拟对充电站的建设和经营、管理实施特许经营,吸引更多有条件、有实力、有意愿参与进来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加入。目前,该《办法》的草稿已起草完毕,待相关部门组织讨论、修改后,再报市政府审批,预计该《办法》在三个月内可以实施。

他告诉记者,之所以要对充电站建设和运营实施特许经营,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充电站涉及到用电安全、管理等方面。电力部门属于特种行业,设置这一门槛,不仅可以使整个行业管理更规范,而且也可以吸引更多技术能力强、经营水平高、资产规模过硬的企业参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4. 充电桩国家发改委是否有贷款政策

以下由专业生产充电桩的企业“易事特( www.eastups.com )”提供:

目前没有关于贷款方面的政策,但是有资金补贴方面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15〕73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
续安排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奖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对象
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是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区、市)政府的综合奖补。
二、奖补条件
获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的各省(区、市)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要具备一定数量规模并切实得到应用:

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
数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
%、5%、6%。
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
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5%、2%、3%、4
%、5%。
其他省(区、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0万辆、1.2万辆、1.5万辆、2.0万辆、3.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1.5%、2%、2.5%、3%。
新能源标准车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折算关系见附件1)。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实行属地化考核,即相关单位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纳入所在省(区、市)统一计算。

(二)配套政策科学合理。各省(区、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推进机制;要按照国务院
及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切实履行政府应承担的职责,制定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和地方鼓励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2016年4月底前,各省(区、市)应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以下统称五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制定出台的地区不得享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

(三)市场公平开放。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充电设施
建设、运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标准;不得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测、强制
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强制要求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上述地方保护行为的省(区、市),中央财政将视情节
严重程度对奖补资金进行相应扣减。
三、奖补方式和标准
(一)奖补方式。中央财政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省(区、市)安排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地方,由各省(区、市)统筹安排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领域。
(二)奖补标准。奖补标准主要根据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确定,推广量越大,奖补资金获得的越多,具体标准见附件2。
四、奖补资金使用范围

奖补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地方应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调动包括政府机
关、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物业服务等在内的相关各方积极性,对率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解决充电难题的单位给予适当
奖补,并优先用于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确定的相关重点任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纳入奖补范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应同等享受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公共机构的奖补标准。
五、资金申请和下达

(一)每年2月底前,各省(区、市)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编制奖补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至五部门。申请报告应包括:各省
(区、市)上年度各车型实际推广情况,并按要求折算成标准车;车辆推广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车辆销售发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相关技术参数等。
(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复核并将结果提交至财政部,财政部按程序拨付奖补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各省(区、市)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要对本地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将追缴扣回奖补资金。
(二)各省(区、市)要加大充电基础设施支持力度,结合本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支持措施;鼓励创新投入方式,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三)建立信息上报和公示制度。各省(区、市)要建立车辆推广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上报制度,按月报送新能源汽车推广、充电设施数量情况等信息,并于
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五部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各省(区、市)应将上一年度车辆推广情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及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
情况自查报告上报至五部门,五部门将对各省(区、市)进行综合考核,并向社会公示。
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2020年。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政策。

5. 充电站算国家扶持项目吗

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相关截至目前国家没有政策上的扶持,在2014年11月18日,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而住建部牵头制定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和工信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目前还在编制中,未正式对外发布。
一直以来,美国、欧洲、日本等政府对电动汽车和充电设施采取了有力刺激性的补贴政策,极大地推动了电动汽车和充电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因此在相关法规出台以后,中央财政预计会给予企业一定补贴。
目前,众多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了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财政补贴政策,比如:《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实施细则(暂行)》《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市级补贴实施细则(暂行)》,成都市大力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推广和应用,对购买推荐目录车型的个人和单位用户,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将给予60%的配套补贴。投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最高补贴500万元,个人自建补贴600元。

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
财建[2014]6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稳步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等文件精神,中央财政拟安排资金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给予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是经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下称四部委)批复备案的、成效突出且不存在地方保护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其他尚未备案但推广效果较好的城市或城市群,可按程序报经四部委备案后,比照本通知执行。
二、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等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中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不低于2500辆(标准车,下同),2014年度不低于5000辆,2015年度不低于10000辆;其他地区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推广数量不低于1500辆,2014年度不低于3000辆,2015年度不低于5000辆。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不同类型新能源汽车折算系数见附件1。
三、中央财政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或城市群,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年度安排充电设施奖励资金,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2;对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且日加氢能力不少于200公斤的新建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每个站奖励400万元;对服务于钛酸锂纯电动等建设成本较高的快速充电设施,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四、奖励资金与各城市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考核结果挂钩。四部委每年组织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适当上浮奖励资金,考核结果较差的,相应扣减奖励资金。
五、奖励资金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领域,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等。纳入奖励范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3。
六、地方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与地方投入统筹使用,结合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对快速充电等建设成本较高的设施适当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创新投入方式,采取公私合营(PPP)等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七、符合条件的城市或城市群,由当地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推广的新能源汽车进行统计折算,编制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提交上年度新能源汽车车辆推广信息,经省级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四部委。四部委对各城市或城市群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后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八、地方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须对本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的城市或城市群,将追缴扣回奖励资金,取消该城市或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格。
九、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13-2015年;2016年以后,财政部等四部委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等情况,对奖励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2014年11月18日

6. 2019年8月7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将拿不到深圳地方补贴

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深圳,即将迎来取消地方财政补贴时代。地方保护主义的破除,将营造出更加公平的新能源汽车市场环境。

2月18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该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车除外)的购置财政补贴标准将3种要求执行。其中,2019年8月7日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再给予购置补贴。

细则指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贴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公布。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5年。

(一)申请条件

1.对车辆的要求

(1)享受补贴的车辆须为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2)车辆在深圳市范围内的运营里程应当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有关要求,累计达到2万公里。

(3)私人购买的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不作运营里程要求。

2.对企业的要求

(1)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要求,确保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2)根据财建〔2015〕134号文要求,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当按照扣减国家和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3)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以下简称财建〔2016〕958号)有关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的销售、运行情况,并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4)生产企业近三年内在“深圳信用网”未被列入国家推送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市有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由生产企业在深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申报的,其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须同时符合上述要求。

(二)补贴标准按三种情况执行:

根据财建〔2019〕138号文和财建〔2016〕958号文对“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等有关要求,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除外)购置财政补贴标准按以下3种情况执行: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按照财建〔2018〕18号文中《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中补贴标准的50%执行。

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按照财建〔2019〕138号文有关要求,过渡期期间:

(1)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贴。

(2)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

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1)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仅对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新增或更新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根据财建〔2019〕213号文要求,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按照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贴;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

(2)2019年8月7日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再给予购置补贴。

作为全国首批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和私人购买补贴试点城市,深圳率先实现了公交出租全面电动化,在产业发展方面拥有优越的市场环境、完整的产业生态和较为完备的资源配套,正在进入从政策导向转变为市场导向的竞争阶段。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在深圳市内建设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本实施细则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撒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一)申请条件

1.对充电设施的要求

(1)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

(2)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委第44号令)要求,应当进行节能审查的充电设施项目,需取得市(区)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3)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应当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有关规定。

(4)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规划要求,新建建筑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不给予建设补贴。

2.对企业的要求

(1)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原则上由单一企业申请,且企业注册地在深圳市。

(2)建设企业(以充电设施产权归属为准,下同)在深圳市累计建设的充电设施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申请补贴。同一建设企业首次申领补贴后新增建设总功率达到3000kW的,可再次申请。

(3)建设企业应当建立(或委托建立)企业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并接入深圳市统一充电设施安全监管平台,全面、准确、实时上传相关信息。

(4)建设企业近三年内在“深圳信用网”未被列入国家推送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市有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建设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运营的,其委托运营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上述要求。

(二)补贴标准

按照充电设施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400元/kW建设补贴;对40kW及以上交流充电设备给予200元/kW建设补贴,40kW以下交流充电设备给予100元/kW建设补贴。

三、动力蓄电池回收补贴

在深圳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由生产企业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按照单位千瓦时专项计提一定额度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在完成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后,可按《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9〕1号)有关规定申领动力蓄电池回收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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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运营需要发改委的批复嘛

国家发改委今天下发通知,今后将对电动汽车充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业内分析,这将显著降低新能源汽车充电成本,带动新能源汽车消费端的增长。发改委进一步明确,今后居民家庭住宅、住宅小区等充电设施用电,将收取居民电价,同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市民卞先生算了一笔账:卞先生:比较省钱,因为汽油车得合每公里一块钱,那这个电动车每公里也就一毛五左右吧。按照发改委“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燃气)汽车使用成本”的要求,今后还将对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同样实行价格优惠,执行大工业电价,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第一电动网CEO庞义成认为,对于公用充电桩经营的政策倾斜,将改变以往民间不愿意进入电动汽车充电行业的情况。庞义成:现在很多人买了新能源汽车,没有车位,或者有车位小区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安装,那他就需要公用充电桩。所以应该对公用充电桩提出一个明确的要求。发改委还强调,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将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电网企业不得收取接网费用。同时,各地要在2020年前,通过财政补贴、无偿划拨充换电设施建设场所等方式,降低公用充电桩运营成本,并按照“有倾斜、有优惠”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

8. 深圳市确认地补取消 从补贴车到补贴充电的转换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19日发布了最新的《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从2019年8月7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再给予购置补贴。而符合补贴标准的,可按以下三种标准申领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购置财政补贴标准按3种情况执行。

同时,在细则里则提到了对充电设施的补贴。对于这种对基础设施的补贴,我认为是能够解决用户对于充电费用的痛点的。降低企业建设成本,就能降低用户的消费,是政府对于新能源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认知,对于用户和车企来说都是双赢的政策。

在破除了地方补贴这一地方保护主义的政策之后,各品牌应该再度把注意力从补贴这一个点,转换到真正有益于用户的地方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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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补贴叠加吗

为认真做好深圳市电动车补贴工作,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9月5日发出了《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并规定,深圳市新能源汽车补助方式包括购置补贴、一次性充电补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和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购置补贴:
一次性充电补贴:
1.纯电动乘用车及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分别给予一次性充电补贴5000元、1000元。
2.纯电动专用车、货车。对载重3吨及以下轻型、微型货车,并取得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营运许可的,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充电补贴。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单个运营商在我市建设充电桩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提出补贴申请;对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环卫车、租赁车等专属充电站的交流、直流充电设备均给予补贴,对其他充电站(桩)仅补贴交流充电设备;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直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3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150元/千瓦(注:专属充电站为在集中场地内,建设总功率不低于400KW,(威尔芙节能机油www.ukwef.cn)服务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环卫车和租赁车等营运车辆的比例不低于70%的充电站,须接入我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对于在我市备案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本地生产企业和已备案的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的法人销售企业,应按每千瓦时20元的标准专项计提动力电池回收处理资金。市财政对按要求计提了动力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的,按经审计确定的金额的50%对企业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应专项用于动力电池回收。
纯电动出租车营运(购车环节)补贴:
对于有运营牌照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和使用当年奖励指标购买纯电动出租车的,在享受其他纯电动乘用车补贴的基础上,且出租车企业保证纯电动出租车月租不高于燃油车的前提下,给予到期更新车辆一次性营运(购车环节)补贴11.08万元。
对于提前将燃油车更新为纯电动车辆的有偿牌照出租车,在享受到期更新车辆补贴的基础上,额外再给予提前更新补贴,补贴标准为:剩余年限应计提折旧额×80%,且最高不超过3.2万元。
为保持推广力度基本一致,对于在2015年将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且获得5.58万元更新补助的,再给予一次性营运(购车环节)补贴4万元,具体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补贴与地方补贴是不冲突的,是可以叠加的,要想详细了解,可以自己看看新能源补贴网络

10. 哪位大神知道现在物业建充电桩,政府有没有补贴深圳的补贴政策是咋样的

以下由专业生产充电桩的企业“易事特( www.eastups.com )”提供:

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

建设情况:据统计,到2015年底,深圳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预计超过2.5万辆。但经过去年的集中推进,深圳充电桩数量也只达到1.5万个,远远落后于原定的推广建设计划。

规划目标:根据23家充电桩企业的承诺,到2016年底,深圳将再建成18.4万KW的充电设施,若以8000KW等同1000台充电桩来计算,18.4万KW相当于约23000台充电桩。

补贴: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充电设备补贴,按照集中式充电设备(站、桩、装置)投资的30%予以补贴。

充电服务
费:2015年12月28日,深圳市发改委下发《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问题的函》,根据《函》,深圳市电动汽车的充电服务费标
准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自2016年1月1日起,最高限价上调为每千瓦时1.00元(不区分车型)试行,允许下浮。

国家政策关于补贴方面:

一、奖补对象

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是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区、市)政府的综合奖补。

二、奖补条件

获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的各省(区、市)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要具备一定数量规模并切实得到应用:

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
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
3%、4%、5%、6%。

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
2.8万辆、3.8万辆、5.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5%、2%、3%、4%、5%。

其他省(区、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0万辆、1.2万辆、1.5万辆、2.0万辆、3.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1.5%、2%、2.5%、3%。

新能源标准车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折算关系见附件1)。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实行属地化考核,即相关单位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纳入所在省(区、市)统一计算。

(二)配套政策科学合理。各省(区、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推进机制;要按
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切实履行政府应承担的职责,制定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管理办法和地方鼓励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2016年4月底前,各省(区、市)应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以下统称五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制定出台的地区不得享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

(三)市场公平开放。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地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标准;不得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
测、强制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强制要求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上述地方保护行为的省(区、市),中央财政
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奖补资金进行相应扣减。

三、奖补方式和标准

(一)奖补方式。中央财政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省(区、市)安排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地方,由各省(区、市)统筹安排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领域。

(二)奖补标准。奖补标准主要根据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确定,推广量越大,奖补资金获得的越多,具体标准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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