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能源汽车出口退税
Ⅰ 国家对再生资源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发改委此前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要达到16%,目前这一比例尚不足1%.规划把“加大财政投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项原则确定下来。有税收专家表示,税收在我国今后加强对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将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税收政策和完善措施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减有免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改善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意义重大,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增值税主要有5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消费税方面,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个别企业,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二、有奖有罚税收促进能源节约经济发展离不开能源的支撑,能源的承载能力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而能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此,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当务之急,更是一场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革命”。相关专家表示,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目前仍然很低,比以发达国家为主要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落后20年,相差10个百分点。但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在税收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在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在消费税上,《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费税,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按照新的国家汽车分类标准,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9%、12%、15%和20%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进一步体现“大排气量多负税、小排气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促进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在资源税方面,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自2004年以来,陆续提高了23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该政策有利于鼓励对低油田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体现了节约能源的方针。在出口退税方面,自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对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主要包括铜、镍、铁合金、炼焦煤、焦炭等。三、优惠多多税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税收政策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鼓励、支持企业积极进行资源的综合利用。其中,增值税就包含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2001年将其中的综合利用水泥产品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二是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油母页岩炼油、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等综合利用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四是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是逐步取消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四、可抵可免保护环境有“绿色税收”支持当前我国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因此,保护环境,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税收专家因此将这些环保性的税收定义为“绿色税收”。从已经出台的税收政策看,目前的“绿色税收”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生产的二水硫酸钙等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方面,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内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目前企业环保设备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上述政策执行。调整与完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将更加系统全面我国已出台的4大类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主要包括:一是在支持的范围和力度上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缺乏必要的税收支持政策;二是虽然出台了一些支持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因为缺乏对这项工作发展的整体把握,一些政策没有及时进行调整,一些新的政策尚未实施,税收支持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还有待加强。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和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税种。同时,现行税制中为贯彻循环经济思想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单一,主要是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国际上通用的方式在我国基本没有。据了解,有关部门正针对现行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结合税制改革和税种特点,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研究完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税收政策,争取尽快建立健全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体系。有关专家认为,企业在进行节能、环保等项目的立项、建设时,眼光不能仅盯着现有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政策,而是要综合考虑,用好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投资加速折旧等一切可以利用优惠政策,并兼顾国家将要出台的优惠政策,统筹进行筹划,才能使投资收益实现最大化。
Ⅱ 偷电动车会有怎样的处罚
主要是考虑是否构成盗窃罪。
电动车的价格一般在二千以上,根据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达到了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因此,可能构成盗窃罪,可能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有其他情节,可能会加重处罚。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各阶级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 ,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叫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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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
修订后的刑法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共10章,将1979年刑法的192个条文,增加到452个条文,其修改幅度之大,涉及范围之广,在我国可谓空前。修订后的刑法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顺应时代的要求,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从而大大推动了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进程。
修订后的刑法的鲜明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实现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这就是将1979年刑法实施17年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刑法的修改补充规定和决定(即单行刑法),经研究修改后编入了修订的刑法,并将一些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中“依照”、“比照”1979年刑法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即附属刑法),改写为修订的刑法的具体条款。
特别是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当时拟制定型、较为成熟的反贪污贿赂法草案稿和中央军委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条例草案,经修改整合后编入修订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和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此外还增设了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这样,就保证了修订的刑法体系的完整性和作用的权威性,比较圆满地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修订的刑法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刑法保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维护国家社会安定的实际需要,除了基本保留1979年刑法所设的罪名以及其后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所补充的罪名外,大量充实了新的罪种,其中不少是新型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证券内幕交易罪,洗钱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等。
根据本人统计,1979年刑法有130个罪名,经修订保留了117个;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增加了133个罪名,经修订保留了132个;修订中又新设了164个罪名,因此修订的刑法总共有413个罪名。从罪名数量增设情况来看,我国刑法确已相当完备。当然,也仅仅是“相当完备”,并不意味着罪名就不能再增设了。
比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就增设了一个骗购外汇罪。[3]1999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有九处提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刑法对期货犯罪问题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显然这方面就有待于今后的补充。
第二,贯彻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修订的刑法总则第一章在显著位置上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废止了1979年刑法中的类推制度,这是我国刑法修订中最引人瞩目的一个闪光点,也是表明我国刑法具有民主性、科学性、进步性和时代性的一个显著的标志。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不得定罪处罚。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这无论对刑事立法还是刑事司法,都具有重要的导向和制约作用。刑法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贯彻刑法基本原则,既有利于保护社会,又有利于保障人权。
修订的刑法除了明确规定三项基本原则外,还进一步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强化对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保护;设置了较为齐全的有关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犯罪的刑法规范。这些都是加强刑法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功能的表现。
第三,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修订的刑法主要立足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同时也放眼国际上刑法改革的进步趋势,积极合理地借鉴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比如,扩大我国刑法对我国公民的域外管辖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见第七条)设立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原则,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见第九条)这表明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是郑重的、负责任的,既不放纵我国公民在国外胡作非为、实施犯罪,也决不容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任何罪行的发生。这些规定适应了我国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进一步发挥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从而为我国刑法增添了现代色彩。
又如,借鉴国际上刑罚改革的经验,扩大了开放型刑罚——管制和罚金的适用范围。1979年刑法中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罪种仅有23个,修订的刑法已将其扩大适用于109个罪种。
罚金是西方各国刑法中适用率较高的一个刑种。在我国1979年刑法中,罚金作为附加刑,主要附加于自由刑,适用于某些贪利性的犯罪,但也规定可以独立适用于某些较轻的犯罪。不过从整体而言,规定可适用罚金的罪种不很多,只有23个,约占该法全部罪种的17.7%,其中可以独立适用罚金的只有14个。
在修订的刑法中,情况大有变化。虽然罚金仍属于附加刑,主要是附加适用,但适用范围已显著扩大,规定可适用罚金的罪种增至180个,约占该法全部罪种的43.5%,其中可以独立适用罚金的罪种增至84个,为1979年刑法规定数的6倍。刑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之一。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有两大显著特点:
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具广泛性。刑法的调整对象不限于某一类社会关系;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均归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其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其他部门法也具有强制性,对于违法行为而言,它们可以说是“第一道防线”;
刑法则充当“第二道防线”,它是针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已转化成为犯罪行为,从而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最为严厉的制裁方法——刑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没有刑法作后盾、作保障,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顺利地得到贯彻实施。
Ⅲ 我国汽车税收政策有哪些
国家对汽车产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
车辆购置税。为培育汽车消费市场,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以刺激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企业所得税。国家在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实现产品升级换代,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发展自主品牌方面,制定了若干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实行税额抵免,以及广告费扣除等。
出口退税。汽车企业应充分利用现行出口退税政策,促进产品出口,提高国际市场份额。
此外,在实施新能源汽车战略方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Ⅳ 今年的税收新政策具体都是什么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压缩财税优惠办理时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法〔2017〕2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17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7〕19号)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7〕21号)
4.《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7〕10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
8.《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9.《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
1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6号)
1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19.《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2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2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2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2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2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26.《财政部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税〔2017〕50号)
27.《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
2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财税〔2017〕52号)
2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3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3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3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3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7〕67号)
34.《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7〕69号)
3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3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74号)
3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3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39.《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40.《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7〕1245号)
4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技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循环发展引领行动>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751号)
4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家政服务提质扩容行动方案(2017年)>的通知》(发改社会〔2017〕1293号)
4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691号)
4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946号)
45.《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7号)
46.《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4号)
47.《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
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
49.《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
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
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
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
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
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
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中葡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机构的主管当局间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5号)
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6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6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2号)
6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7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5号)
7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
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八批)暨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第二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8号)
7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9号)
7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7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
7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
7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
8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8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 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
8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8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8号)
84.《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8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1号)
8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笔试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2号)
8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3号)
8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考察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4号)
8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录取情况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5号)
90.《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
91.《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44号)
92.《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2号)
93.《海关总署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5号)
9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0号)
95.《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
96.《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1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第一、二期)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6号)
97.《海关总署关于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4号)
98.《海关总署关于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
99.《海关总署公告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1号)
100.《海关总署公告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1号)
101.《海关总署关于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全面实施通关征税便利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5号)
102.《海关总署关于扩大通关作业无纸化适用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8号)
103.《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证监会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
104.《交通运输部等十四个部门关于印发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交运发〔2017〕141号)
105.《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20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6.《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冈比亚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通知》(税委会〔2017〕22号)
107.《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5号)
108.《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总局领导基层联系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6号)
1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
1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
1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112.《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
1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
114.《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2号)
1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
1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税总发〔2017〕33号)
1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42号)
1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119.《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56号)
1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给予营改增试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记功、嘉奖的决定》(税总发〔2017〕81号)
1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7〕84号)
1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135号)
1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税总函〔2017〕162号)
1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76号)
1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232号)
1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税总函〔2017〕247号)
1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7B版的通知》(税总函〔2017〕248号)
1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国税务系统法治基地名单的通知》(税总函〔2017〕28号)
1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准鄂铁路防火隔离带适用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的批复》(税总函〔2017〕332号)
1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 “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402号)
1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1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7〕422号)
1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7A版的通知》(税总函〔2017〕42号)
1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7〕88号)
135.《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联合举办2017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7〕34号)
13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二批)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8号)
Ⅳ 在电动车行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该怎么办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电动车行业市场需求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指出,推出新能源电动车是解决当前电动车行业低迷的主要手段,在交通拥堵、城市禁摩、石油涨价、消费升级、节能减排的大环境下,电动车以其经济实惠、节能环保等优势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而且这种发展的势头仍在继续。因此,大力发展电动车行业,是顺应交通、能源环保大趋势的科学决策。
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节能减排压力不断加大,各级政府对节能环保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并陆续启动了高电动车的出口退税率、电动车下乡、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等政策措施,有效推动了电动车行业的推广和发展。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电动车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
随着电动车核心技术的突破,我国逐步发展由电动车代替燃油车,现已开发出了不同的电动小轿车、电动公交车、电动面包车、电动货车等,并已逐步投入市场。电动车产业将是一个真正的朝阳产业,具有广阔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
Ⅵ 中国十大支柱产业有哪些
我国近期产业规划推出的十大支柱产业:有色金属产业、汽车产业、钢铁产业、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产业、纺织业、船舶制造业、石油化工业、房地产业、轻工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经济增长“保八”目标,十大产业振兴规划临危受命,相继出炉。短期来看,这些规划将有利于解决上述产业目前遇到的实际问题,缓冲世界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影响;长远来看,将对中国产业技术升级改造以及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产生深远影响。
纵观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可谓看点多多:投资拉动、退税优惠、金融配套支持等行业提振方式频繁出现,上述振兴方式的选择更多地倾向于帮助行业企业提高自身“造血”机能,对降低企业负担、增加企业收入的作用也更加值得期待。
有色金属产业振兴规划显示,将着重对企业联合重组做出重点阐述和安排。规划提出鼓励大型企业以多种方式进行重组,力争形成3至5个具有实力的综合性有色金属企业集团。
钢铁产业振兴规划也明确表示,要发挥大集团的带动作用,推进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和特大型钢铁集团,优化产业布局。
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五项举措中,推进汽车产业重组成为仅次于拉动汽车消费的重要救市政策。支持大型汽车企业集团进行兼并重组,支持汽车零部件骨干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扩大规模。
装备制造业规划也表示,要支持装备制造骨干企业进行联合重组。纺织行业规划要求,将对优势骨干企业兼并重组困难企业给予优惠支持。被誉为惠及面最广的轻工业振兴规划也对此方面有提及,表示要支持优势品牌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船舶业规划也明确表示,要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投资拉动专项支出
资金投资被认为是最能产生直接效应的行业振兴手段。投资拉动增长这一传统实施方式,在各大振兴规划中多以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研究资助、生产投入等方式出现。
汽车产业振兴规划就明确表示,在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方面,今后三年中央安排100亿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发展。
钢铁产业振兴规划也显示,要加大技术改造、研发和引进力度,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列支专项资金,推动钢铁产业技术进步,调整品种结构,提升钢材质量。
电子信息产业振兴规划也表示,要加大投入。此外,还将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电子信息产业。
纺织行业振兴规划明确,要在新增中央投资中设立专项,重点支持纺纱织造、印染、化纤等行业技术进步。
船舶业振兴规划则表述得更具体,将在新增中央投资中安排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
退税优惠进一步加大
提高退税历来是产业提振的常规方式,在十大产业振兴规划中,这一传统方式更是被运用得淋漓尽致。
在退税优惠一项中,纺织行业振兴规划明确,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4%提高至15%,对基本面较好但暂时出现经营和财务困难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加大中小纺织企业扶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和融资服务,减轻纺织企业负担。
而有色金属行业企业建议降低电价的要求虽然未被采纳,但以前没有给予出口退税的铝合金型材的出口退税率也提高到5%。
电子信息产业振兴规划也表示,将继续保持电子信息产品出口退税力度,进一步发挥出口信贷和信用保险的支持作用。
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也表态,要鼓励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对部分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金融扶持配套使用
除了政策倾斜、税收优惠等方式外,在不少行业振兴规划中,多种金融扶持手段配合使用也十分常见,如财政补贴、银行信贷、集合发债等。
汽车产业规划就明确表示,将把培育汽车消费市场放在振兴汽车产业的第一位。具体内容包括,从2009年3月1日起,国家安排50亿元,对农民报废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增加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并清理取消限购汽车的不合理规定。此外,中央财政还将安排补贴资金,支持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在大中城市示范推广。还要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发展自主品牌,加快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发展现代汽车服务业,完善汽车消费信贷。
石化行业规划也表示,要抓紧落实成品油储备,完善税收政策,增加技改投入,加大对石化企业的信贷支持;船舶业规划显示,要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支持大型船舶企业和航运企业按期履行造船合同,采取鼓励措施支持购买弃船;电子信息产业振兴规划也表示,将进一步发挥出口信贷和信用保险的支持作用。
Ⅶ 请问国家、政府对再生能源的优惠政策都有哪些方面
国家鼓励可再生能源将采取的五大措施:
第一,政策上加以积极引导,这包括价格政策。政府鼓励使用风能和太阳能,成本高出常规能源的部分在全国分摊,这就是费用分摊机制。
第二,采取财政和税收的优惠政策,包括建立专项基金给予补助,也包括减免税收。
第三,培育市场。市场是十分关键的,市场的培育也包括对市场份额的强制和对市场环境的改善。比如,建筑商、房地产开发商要逐步在房地产开发中,安装一些利用太阳能的构件等。
第四,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的能力建设,主要是指对这个方面的科研的投入、教育的投入以及人才的培养。
第五,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的意义和利用方法、途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公民的意识,提高全民参与的程度。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
在能源和环保的压力下,新能源汽车无疑将成为未来汽车的发展方向。“十二五”期间,我国新能源汽车将正式迈入产业化发展阶段:2011-2015年开始进入产业化阶段,在全社会推广新能源城市客车、混合动力轿车、小型电动车。“十三五”期间即2016-2020年,我国将进一步普及新能源汽车、多能源混合动力车,插电式电动轿车,氢燃料电池轿车将逐步进入普通家庭
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发展
美国作为世界第一的能源消费大国,其石油和天然气进口都占世界总量的20%左右。2007年全美一次能源消费中,以石油、煤炭、天然气为主,共占80%左右,其中煤炭和天然气各占20%,石油占40%。在发电能源消耗中,煤炭占50%左右,核电占20%,天然气占18%,可再生能源约占10%。可再生能源发电结构为水电75%,其他的发电方式占25%,其中生物质67%,风电16%,地热发电16%,太阳能1%。 能源安全涉及到经济安全,也涉及国家安全,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美国一直把能源问题与国家发展战略并列,不但增加化石能源进口,在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油页岩、可再生能源、氢能源等领域也全面开展开发利用研究。美国虽然没有签订《京都议定书》并做出碳减排承诺,但其在清洁能源领域的研究投入之大足以证明其对全球环境恶化有一定认识。 不同于美国,欧盟是化石能源贫乏的地区,因此欧盟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研究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上更为关注。2007年,欧盟通过三个20%的法案,要求可再生能源在整个能源结构中占20%,基于技术的能效提高20%,温室气体排放削减20%。很明显,欧盟未来的能源战略将是大力发展可持续能源,提高现有能源利用效率以及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目前新能源汽车国家在给予很大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科技攻关点在:1、电池能力;2、发动机系统;3、电控系统; 国内科研排头兵是清华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以及同济大学的汽车学院。
那么,电动汽车的“真神”究竟应该是什么模样呢?其实欧洲和日本的公司早在5年前就描绘出来了,就是可快速更换电池的电动汽车。最早提出这种设想的欧洲和日本公司,原意是想通过快速更换电池实现能源的快速补充,但由于电池在车身内的放置必须符合配重合理的要求,不能放在前后两端,而在车身中部,只能放置在座位和底板下,在这个位置上,很难实现电池模块的快速更换,除非对车身结构进行重新设计,而这样一来,就需要更新全套模具,重建生产线,没有几亿元的投资和3年的周期是搞不出样车的。就是有了样车,还必须有完全与之吻合的出租电池并对电池
质量完全负责的充电站相配套,因此,要想实现在小型电动汽车上快速更换电池,就必须进行包括充电站的技术条件和运营方式在内的系统设计,而这绝非汽车制造厂家所能完成的,更重要的是,这样一来,汽车制造厂商就只提供不装电池的裸车了,它就成了电动汽车的配角,也就很难拿到政府补贴了。这种结果是汽车巨头不愿意看到的。因此,国外公司在提出换电池的设想后根本就没有往下进行,在小型车上更换电池的方案就搁浅了,各国的大公司又回到了老路上去,各搞各的,力图在不改变营业模式的前提下,搞出能够直接替代燃油汽车的电动汽车。但可以肯定地说,目前汽车巨头所坚持的技术路线,统统是意在套取政府补贴的游戏!不采取更换电池的技术路线,注定是死路一条!得出此结论的根据是: .
1. 不更换电池,充电永远是难题。与不更换电池车型配套的充电方式有三种,一是充电站,二是可在城市小区和停车位普遍设立的刷卡式充电桩,三是任意民用电插座。民用电插座不仅涉及电费计费问题,而且充电时间长,不可能成为主流充电方式。而在停车位设立刷卡式充电桩,几乎所有的车辆都在下班后的同一时间充电,一旦电动汽车的拥有量达到一定规模,就会产生谐波,对城市电网构成破坏性影响,电网将不堪此负。而充电站对车辆的服务,必须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尽管各国都在研究快速充电的方法,也进行了快速充电的成功试验,但是,快速充电对电池的破坏作用是无法杜绝的,用牺牲电池寿命作为代价来完成快速充电是不划算的!
2. 不采用换电模式,电池寿命将大打折扣!锂离子电池生产厂家提供的数据表明:单体磷酸铁锂电池的循环寿命可以达到5000次以上,按照2000次来设定出厂标准是完全可以实现的。而超过100个单体成组后的电池模块,在人工维护的情况下,寿命只能达到1500次,如果每次充电可以行驶200公里,电池的里程寿命就可以达到30万公里。这对于电动汽车的用户来说,是完全能够接受的。但是,如果没有人工维护,采取盲充方式补给电能,电池组的循环寿命将急剧下降到200次左右,甚至会出现几十次充电就损坏的情况。这对电动汽车来说是要命的事情。因此,国内外的汽车制造厂家都试图从电池质量和电池管理入手,解决电池组的寿命问题。但是,提高电池的出厂质量和一致性并不能从根本上延长电池寿命,因为无论出厂质量和一致性再好的电池,都会在使用和充电过程中出现随机性个体差异,最终导致电池组提前损坏。而电池管理系统如果细化到对每一单体电池进行监测和控制,其造价将与电池相差无几,这就意味着本来就很昂贵的电池,又增加了一倍的成本,而且,高性能的电池管理系统本身要消耗15~20%的能量,这就意味着电池里程寿命已经损失了仅20%了,这还不算,就是安装了高性能的电池管理系统,也不可能将电池寿命提高到理想的千次以上,丰田普锐斯不超过3年10万公里的电池寿命就是最好的例证。因此可以说,虽然通过提高电池质量和优化电池管理可以有限提高电池组的寿命,但想通过这个途径使电动汽车在综合成本上具有对燃油汽车的竞争优势,是根本不可能的,这条技术路线必将永远依赖政府补贴。
3. 由于采用不换电模式,电池寿命就无法实现理想的指标,国外汽车巨头就把主攻方向放在以电池为辅的混合动力和增程式电动汽车上,采用小电池承担辅助功能,弱化了电池的作用。但由于混合动力汽车二元切换的复杂结构,使其成本永远也降不到与燃油汽车相当的程度,而其节油性又非常有限,它绝对不可能成为电动汽车商业化的主流模式。美国通用公司推出的增程式电动汽车Volt,虽然比混合动力汽车前进了一步,由于结构较为简单,使制造成本明显低于混合动力汽车,节油效果也更好一些,其市场前景比混合动力汽车更光明一些。但是,不进行维护的电池,仍然是致命的软肋,只有配套电池的定期检测、保养、维护和电池寿命质量的保险,才有可能实现商业化。而这一切仍然需要在车辆结构上解决电池组的快速装卸问题、仍然需要保证电池寿命的租赁式运营模式与之配套。
4. 快速更换电池对电动汽车商业化的意义远远超出了国外车企最初的设想,按照欧日跨国公司当年的设想,快速更换电池仅仅是为了实现快速补充能源,他们没有想到,这种方式是提高电池寿命的最佳途径。此外,还有一个作用是
盲充模式无法抗衡的,就是:由于电池的工作是电化学反应,对电池的冲击要比机械磨损具有更大的离散性,机械磨损在不同个体间的差异非常小,作为汽车核心部件的发动机可以很容易实现绝大部分个体30万公里以上的使用寿命,而动力电池则不然。即便是平均使用寿命达到了30万公里,也仍然无法实现商业化操作。因为,超过30万公里和不足20万公里的个体都有可能达到30%,大量寿命不达标电池的车辆,将使汽车企业无法应对,价格比车身结构还贵的电池赔是赔不起的,而不赔,将名声扫地,只能惨淡退市,无异于自杀。这就是多家汽车企业的样车早已下线,吆喝了许多年也不敢向私人用户出售的根本原因。相比之下,在充电运营商用自己的电池而不是车主的电池在充电站循环使用,为车主提供服务,除了快速补电、提高电池寿命之外,无形之中带来了第三个功能:只要电池的平均寿命达标,就可以实现商业化,要比不能换电车型必须使95%以上电池寿命达标,才能实现商业化,容易一百倍!
结论已经不言而喻:在20到30年内,在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时代没有到来之前,能够快速更换电池的纯电动汽车、增程式电动汽车和与之配套的电池租赁、电池维护、充电服务的运营模式,是电动汽车完全实现商业化的最佳途径——这就是电动汽车已经清晰可见的“真神”! 各种能源方案优缺点综合分析表
类别
能
源来源
能源效率
排放 制造成
本 使用成
本 维护成
本 补充燃
料
功率
重量
行驶里程 配套设备
普通内燃机
受限
低 差
一般 一般 一般 方
便
大
轻
>
400 完善 纯电池力
一般
最高
无 高
最低
高 不方
便
小
重
<
300 不完善 混合动力
受限
较高
一般 较高 一般 最高 方便
一般
较重
>500 完善 氢燃料电池
困难
高 无 高
最高
高 不方
便
小
一般
<300 不完善 物理燃料电池
丰富
一般
一般
低 低 低
方便
大
轻
>
600
可扩展 上表中,能源来源、能源效率、排放三项指标确定了方案的新能源特征,即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制造成本、使用成本、维护成本三项指标确定了方案的市场成本,补充燃料、功率、重量、行驶里程、配套设备四项指标确定了方案的竞争力,即用户接受程度。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纯电池力、氢燃料电池虽然具有较优的新能源特征,但市场竞争力弱,混合动力则具有微弱的优势。因此,混合动力属于过渡方案,纯电池力属于辅助方案,而氢燃料电池属于难以实施的方案。物理燃料电池则兼顾了新能源特征、市场及用户的诸多优点,所以具有广阔的开发前景。
《2011-2015年中国新能源汽车电池市场研究与行业发展预测》2011.02
再生能源通常是指对环境友好、可以反复使用、不会枯竭的能源或能源利用技术,包括太阳能热利用、太阳电池、生物质能、风能、小水能、潮汐能、海浪能、地热能、氢能、燃料电池等。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2009 06 17
从全球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来看,其动力电源主要包括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燃料电池、铅酸电池、超级电容器[2],其中铅酸电池、超级电容器大多以辅助动力源的形式出现。 1234567890
政部对混合动力汽车的补贴按照节油率分为五档补贴标准,最高每辆车补贴5万元;纯电动汽车每辆可补贴6万元;燃料电池汽车每辆补贴25万元。 十米以上城市公交客车另有标准,其中混合动力汽车分为使用铅酸电池和使用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两类,最高补贴额分别为8万元/辆和42万元/辆;纯电动汽车补贴标准为50万元/辆;燃料电池汽车的补贴标准最高为60万元/辆。 2010年6月,财政部等多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确定在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等5个城市启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通知》明确,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动力电池组能量确定,对满足支持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3000元/千瓦时给予补贴。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每辆最高补贴5万元,纯电动乘用车每辆最高补贴6万元。
《通知》明确指出,中央财政重点对试点城市购置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等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通知》同时要求地方财政安排一定资金,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助,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不完全统计,中度混合动力汽车的平均成本比同类型汽油动力车贵30%至50%。 5. 在快速更换电池的商业模式中,车主买到的是不含电池的裸车,充电站为车主提供电池租赁服务,在通常情况下,为100辆车提供服务,需要有2倍的电池用于周转,充电运营商作为电池租赁方本身将拥有全部电池的所有权,这就是充电运营商一身担起三个重担:电池租赁、充电服务、电池维护。谁能承担这个角色?汽车制造商不可能将电池的责任都揽到自己身上,电池生产厂商虽然可以承担这个角色,但在商业化运行中,只有充电运营商专业化独立运作,才能培育出高效率的团队和商业品牌,充电运营商自成一家不可避免。目前,国家电网公司已经高调宣布,要大举进军电动汽车充电站,规划在全国大中城市建立电动汽车充电站网络。但是,此充电站非彼充电站,国家电网的充电站没有考虑快速更换电池,更没有考虑电池维护,而是采用在占地面积很大的充电站中设立很多的充电桩,让车辆自助式卧充。这种方式必须以电池盲充1000次不损坏为前提,而这样的电池根本没有。因此,可以肯定,这种充电站除了作为形象工程外将毫无用处。如果国家电网不改变设计,它不可能成为电动汽车领域里的成功者。但问题又来了,没有可更换电池的车辆,怎么会有充电运营商?而没有充电运营商的参与谁敢造可更换电池的车?是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问题延伸到了商业领域。
与传统汽车相比,燃料电池汽车具有以下优点: 1、零排放或近似零排放。 2、减少了机油泄露带来的水污染。 3、降低了温室气体的排放。 4、提高了燃油经济性。 5、提高了发动机燃烧效率。 6、运行平稳、无噪声。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已于2009年7月1日正式实施,《规则》强调说明:新能源
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HEV)、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国家发改委此前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要达到16%,目前这一比例尚不足1%.规划把“加大财政投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项原则确定下来。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
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要达到16%,而目前这一比例尚不足1%。
有税收专家表示,税收在我国今后加强对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将扮演十分重要角色。那么,我国目前在这方面有哪些税收政策?今后将如何调整和完善?近日,记者采访有关专家,对我国鼓励节能减排的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
有减有免,税收支持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说,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改善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意义重大,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
增值税主要有5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消费税方面,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个别企业,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有奖有罚,税收促进能源节约经济发展离不开能源的支撑,能源的承载能力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而能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此,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当务之急,更是一场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革命”。
中国能源研究会理事长、工程院院士范维唐说,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目前仍然很低,比以发达国家为主要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落后20年,相差10个百分点。但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在税收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节能减排行动。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在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在消费税上,《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费税,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按照新的国家汽车分类标准,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9%、12%、15%和20%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进一步体现“大排气量多负税、小排气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促进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在资源税方面,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自2004年以来,陆续提高了23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该政策有利于鼓励对低油田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体现了节约能源的方针。
在出口退税方面,自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对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主要包括铜、镍、铁合金、炼焦煤、焦炭等。
优惠多多,税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税收政策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鼓励、支持企业积极进行资源的综合利用
Ⅷ 国内在哪注册融资租赁公司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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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优惠政策:
1.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2.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3.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
4.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公司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
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属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发函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货物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三、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政策:
1.对采取先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业务,实行分批退税。即,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收取租赁船舶租金的进度分批退税。
2.对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业务,实行租赁船舶在所有权真正转移时予以一次性退税。
3.对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在租借期间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的,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4.对非留购的融资租赁出口租赁船舶出口不退税,无论在租赁期满之前,还是期满之后,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四、飞机租赁企业税收政策:
1.项目公司开展业务前可每季度进行一次纳税申报。境外融资租赁业务出口免税按项目报批。保障飞机租赁企业发票需求。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关于购机环节免征购销合同印花税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
2.在对飞机租赁企业实施的税收政策上,要求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关于购机环节免征购销合同印花税。
五、融资租赁企业租赁物出口退税:
推行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经验。为融资租赁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以及出口退税申报等创造便利条件,出口退税办结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六、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融资租赁企业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3-2015年)》(津政办发〔2014〕103号)相关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照有关规定,由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汽车生产企业,租赁公司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
上市、挂牌融资租赁企业财政资助:对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和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在津项目投资的本地企业、重组我市问题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重组方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挂牌交易的本地企业,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对于符合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备的企业,市金融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15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
Ⅸ 生产雄创新能源汽车尾气综合治理系统地址在哪里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奋斗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六)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八)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十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十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1500亿立方米以上,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 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 京津冀区域城市建成区、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十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鼓励北方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 (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十六)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强化环境监管,严禁落后产能转移。 (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十八)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十九)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 分行业、分地区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 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二十)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根据脱硝成本,结合调整销售电价,完善脱硝电价政策。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要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式电价。 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 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 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研究将部分“两高”行业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两高”行业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积极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十一)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二十二)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步伐,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起草环境税法草案,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尽快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规章。 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以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二十三)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建设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统一布局的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推进环境卫星应用。建设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到201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点和国家直管的监测点。 (二十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国家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个城市的名单。各省(区、市)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二十六)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建立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由区域内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二十七)分解目标任务。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国务院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省(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八)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九、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九)建立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4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要完成区域、省、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其他省(区、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要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三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空气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城市应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建立健全区域、省、市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区域内各省(区、市)的应急预案,应于2013年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三十一)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十、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三十二)明确地方政府统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三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 (三十四)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五)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要坚定信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逐步推进,重在落实、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Ⅹ 关于电动车对外出口贸易
我司出口过一次电动自行车。 电动车是需要商检,但手续很简单。 这个委托货代办理就可,出口的发票/箱单/合同/报检委托书就可以,其中用的发动机是什么型号/伏特等,还要提供给商检。
因不了解你做的产品,是什么功率的。而且出货数量较大的话,还要做好关于电动车内部的发动机做商检的准备。我们只是一辆,就很简单。
因涉及到出口,确实很麻烦。
1.你是个人,只能委托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帮助你出口,各种外贸公司的经营范围都不一样,建议找机械类的公司。他们要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一系列资料给海关的。注意:外贸公司是会向你收取一定的佣金的。
2. 出口涉及到交税和退税。电动车的税很低,基本上一交一退就抵平了,等于不用交。具体情况请查找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输入商品中文名称就可。www.taxrefund.com.cn/pllicy_list_checkask.asp,
3. 交税就是在核销单退下来后,找生产厂家开票纳税。具体的程序外贸公司都是清楚的。
注意:你进货时,就要和生产厂家讲清楚,需要他们是正规的,有生经营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的,还要问清楚他们交的是几点税。这个跟纳税资质有关系。每个都不一样,有多有少。这个很重要!
否则等你出完货,找他们开票无法开时,麻烦就来了。如果不能照章纳税,那退税就肯定没有了,还会以内销的形式缴纳增值税,按照出口额 (一般是按FOB算,但这种情况就按CNF,把运费都含了)的17%交税,还有其他杂七杂八的税。那就真是划不来了。
这中间涉及到很多细节,三言两语是无法说清楚的。建议你还是先找一家外贸公司再说吧。。祝你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