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获新能源汽车资质五家
① 工信部通报25家新能源车企存在生产一致性问题
(文/彭科峰)为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工信部建立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制度。日前,工信部官方通报称,在近期组织的对乘用车、客车、专用车等3个类别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监督检查中,共有25家企业的27个车型存在生产一致性问题。
从新能源乘用车来看,共有9家企业的9个车型产品被通报,涉及动力电池容量和保护功能、行李箱容积、轮胎规格、标志标识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管理规定。其中,东风汽车有限公司DFL7000NAH1BEV轩逸纯电动轿车的过放电保护值低于企业技术参数值、过充电保护值高于企业技术参数值;广汽乘用车的GAC6450CHEVA5E插电式混合动力多用途乘用车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加权)超过备案参数值、车载能源管理系统生产企业名称与备案参数不一致。
此外,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BYD7150WT5HEV4秦插电式混合动力轿车备胎标识不符合要求;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HQ7002BEV15帝豪GS纯电动车行李箱容积不符合要求。
从新能源客车来看,共有10家企业的12个车型产品被通报,涉及低速行驶提示音、车辆喇叭、三角警告牌、标志标识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管理规定,涉及长安汽车、东风汽车、万向集团、长江汽车、金龙汽车等。
从新能源专用车来看,共有6家企业的6个车型产品被通报,涉及动力电池容量、报警信号、低速行驶提示音、标志标识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管理规定,涉及天津路通电动汽车、湖北新楚风汽车、吉利四川商用车、陕西通家汽车、东风汽车、烟台舒驰客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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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国家工信部什么牌子的纯电动汽车可以上牌
只要是纯电动汽车牌子的汽车都可以上牌,比如说比亚迪,奇瑞,长安等品牌都有纯电动车。正规渠道购买汽车后都能进行上牌。为更好实施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差异化管理政策,新能源汽车号牌按照不同车辆类型实行分段管理,字母“D”代表纯电动汽车,字母“ F”代表非纯电动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2)工信部获新能源汽车资质五家扩展阅读:
财政部、科技部等四部委联合为13个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授牌,并明确了政府将通过补贴消费者,做大市场的模式鼓励企业生产、研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此举将推动我国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迈上新台阶。
试点推广,即以财政政策鼓励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对有关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单位购买和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补助,地方财政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也将给予补助。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确认了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此外,示范推广单位必须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采购,并确定车型、数量、价格以及售后服务等。
参考资料:网络-新能源汽车授牌
③ 工信部发的新能源工程师证书与全国职业资格认证中心(JYPC)发的新能源汽车工程师哪个更有用
您好,是全国职业资格认证中心更有用!
④ 新能源汽车检测机构都有哪些
1、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汽车检测中心)。
该检测中心可对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以及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进行检测。对新能源汽车关键部件的检测能力包括: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及其控制器,用于充电的插头、插座、车辆耦合器和车辆插座DC/DC转换器,燃料电池发动机。
(4)工信部获新能源汽车资质五家扩展阅读:
汽车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项目共99项,包括前照灯配光性能、前雾灯配光性能、前位灯配光性能、后位灯配光性能、前回复反射器、后回复反射器、汽车正面碰撞乘员保护、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等检验项目。
⑤ 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是什么怎么获得啊
2015年6月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制定下发《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简称27号令)。除了以前的整车企业,想生产新能源车的新入行企业,需要通过27号令的审核。企业在满足27号令中的具体细则要求后,递交申请,审核通过后才可以生产纯电动乘用车。目前只有四家企业获得新能源乘用车生产资质:北汽新能源、长江EV、长城华冠、奇瑞新能源。其中北汽和奇瑞是以其旗下新能源品牌申请,长江EV隶属五龙电动车集团,长城华冠是唯一一家非传统整车制造车企,之前主要提供汽车设计服务,现在推出的纯电动车品牌叫“前途汽车”。
⑥ 工信部推荐新能源汽车车型是哪些
工信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推荐车型目录: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32批)
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1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EQ6120CQCHEV
2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EQ6120CQCHEV3
3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EQ6120CQCHEV2
4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3 启辰牌 纯电动轿车 DFL7000A1BEV
5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BJ6123SHEVCA
6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纯电动城市客车 BJ6123EVCA-2
7 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 47 典悦牌 纯电动轿车 YQZ7000BEV
8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ZK6120CHEVG1
9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ZK6108CHEVG2
10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ZK6126CHEVG4
11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纯电动城市客车 ZK6125BEVG1
12 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有限公司 89 传祺(Trumpchi)牌 混合动力轿车 GAC7180CHEVA4
13 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有限公司 89 传祺(Trumpchi)牌 混合动力轿车 GAC7180PHEVA4
14 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 101 王牌牌 纯电动洒水车 CDW5164GSSEV
15 江铃控股有限公司 121 江铃牌 纯电动轿车 JX7003BEV
16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2 荣威牌 纯电动轿车 CSA7000BEV
17 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九)15 申龙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SLK6115USCHEV01
18 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九)15 申龙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SLK6105USCHEV01
19 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15 东宇牌 纯电动城市客车 NJL6100BEV
20 金华市康迪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 (十一)27 康迪牌 纯电动仓栅式运输车 KD5021CCYBEV
21 江西凯马百路佳客车有限公司 (十四)03 江西牌 纯电动城市客车 JXK6121BEV
22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20 中联牌 纯电动扫路车 ZLJ5071TSLBEV
23 珠海市广通汽车有限公司 (十九)28 广通牌 纯电动城市客车 GTQ6117BEVB
24 一汽(四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二十二)
01 远达牌 纯电动洒水车 SCZ5168GSSBEV
⑦ 工信部最新目录!这些新能源车真的很重磅
近日,工信部发布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8批),我们知道,目录一直是把握新能源车上市和参数等各方面的重要标杆,那么大侠上车照例为您介绍本批目录中最重磅的车型。
特斯拉ModelY
这名字乍一听很奇怪也很陌生,但也有不少关注汽车的人对它的兴趣由来已久,因为这个名为松散的品牌,车标挂着的是"BYD"字母,且造型相当复古,看起来颇有早年间欧美豪华敞篷车的风范。
于是,这款由美国加州AM公司联合北京松散机车推出的双模插电混动新古典硬顶敞篷跑车"SSDOLPHIN",在工信部第338批《公告》被公示了批准全国上牌。新车其实是基于1958年款雪佛兰科尔维特C1打造的车型,但采用的是比亚迪同款动力组合的插混发动机,无论是代生产还是什么,总之二者渊源很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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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为代工铺路工信部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在汽车市场向头部企业聚集,造车新势力崛起,车市寒冬持续,外资开始在华建立独资企业的背景下,中国汽车产业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原有的政策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于新的市场发展。从2018年开始,汽车产业政策进入快速调整的时期,政策的风吹草动都受到行业人士的密切关注。
2020年各大车企复工之际,汽车产业就迎来了政策变动:工信部发布了《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图4微笑曲线
落后产能的催命符
那么,由谁来承当这个代工厂的角色?
目前来看,首选产能利用率过低甚至是濒临倒闭的传统车企们。但这样就产生了一个矛盾:根据《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的精神,要将淘汰落后汽车产能,将产能向优势区域集中,这些产能利用率过低的汽车企业一定程度上就是要被淘汰的“落后产能”。
另一方面,产能利用率低的原因自然是市场表现不好,在中国,市场表现不好的很大部分原因是由于产品质量不好,生产管理水平差。造车新势力为何要选择一个生产管理水平差、生产设备落后的企业来充当代工厂,生产自己的产品?
能够进入代工体系的企业,必须是设备、生产、管理均达到先进水平的企业。与其花费大力气改造一个旧企业,可能不如建立一个符合市场要求的新企业。因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和其背后的代工体系绝对不是将被淘汰的落后产能的救命稻草,反而是一道催命符!既定的产能清理路线并不会改变,反而将利用新的企业加快产能替代的速度。
外资独资品牌的“准生证”
除了造车新势力之外,还有一个获利者,那就是外资品牌。
长期以来,国内汽车产业“市场换技术”的政策一直被诟病不已,市场被拿走了,技术却没换来。“没有德国工程师的允许,中国工程师不能改动一个螺丝钉”的故事也被广为传播,引为笑谈。隐藏在故事背后的,是外资厂商并不愿意把技术轻易地让渡给中方,毕竟谁会想在本已拥挤的市场上再多一个竞争对手?世界上并没有那么多苏联老大哥,可以毫无保留地将本国整套工业体系援助给他国。
面对对技术如饥似渴的中方合作伙伴,外资品牌很难不在心里多几层顾虑。随着国内汽车产业的进一步开放,股比限制政策按着时间表逐步取消,外资车企们又面临着新的问题:在股比限制完全取消后,要在中国市场进行多深的投入?根据原有规定,建立新的独资企业需要配套研发团队,这是否会增加各类技术机密泄露的风险?
目前国内已经出现外资独资的汽车企业:特斯拉是第一家外资独资的新能源汽车车企,四川现代是第一家外资独资的商用车车企。要不要跟进成为了其他外资厂商头疼的问题。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改稿解决了这一问题,外资厂商们只需要在国内建立制造厂,无需配套技术开发团队。这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外资厂商的知识产权利益。可以说,这是外资独资新能源汽车品牌的“准生证”。
我们不排除这份修改稿征求了外方的意见,甚至可能是外方推动了这份修改稿的出台,但这并不妨碍这份修改稿是更多地有利于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
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的进一步开拓需要外资品牌产品的协助。目前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主要以运营市场为主,超过80%的新能源车辆用于运营用途,私人汽车市场占比很少。外资品牌的大规模进入国内市场,有利于利用外资品牌的品牌效应,打开私人新能源汽车市场。
中国新能源车企并不惧怕外资品牌。从船夫哥“分分钟造出特斯拉”开始,中国新能源车企们就一直信心满满。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占据全球市场的50%,中国新能源自主品牌占国内市场份额超过80%,这是工信部敢于放开政策限制的底气。
总而言之,《修改稿》的发布,将大力推动纯制造企业的发展与兴旺,有利于推动产能合理重组,促进汽车向模块化设计与制造发展,加快产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有利于汽车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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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十大变化 工信部将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2月10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众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见。
修改内容包括:将原管理规定的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将《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另外,工信部还将对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等十项内容进行修改或删除。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
三、删除第三十条。
四、删除第三十一条。
五、将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修改为:
序号
准入审查要求
一
技术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二
生产能力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4*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三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7*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8*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四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9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10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11*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六、将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具体见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七、对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做以下修改:
(一)将GB/T 18387-2008《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修改为,GB/T 18387-2017《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将GB/T 4094.2-2005《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修改为,GB/T 4094.2-2017《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将GB/T 19836-2005《电动汽车用仪表》修改为,GB/T 19836-2019《电动汽车仪表》;
将GB/T 18386-2005《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修改为,GB/T 18386-2017《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二)删除GB/T 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新增GB/T 34657.2-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2部分:车辆》
(三)新增5项标准,分别为:GB/T 33978-2017《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GB/T 34585-2017《纯电动货车技术条件》、GB/T 37154-2018《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GB/T 37153-2018《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技术条件》。
具体见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八、对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做以下修改:
(一)删除“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的内容;
(二)删除“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包括研发机构和人员、开发工具和设备、开发过程描述等)”的内容;
(三)删除“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软件程序)清单”的内容。
具体见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九、根据有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对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见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
十、对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做以下修改:
删除对“新产品研发情况”、“研发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内容。
具体见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
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序号
准入审查要求
一
技术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二
生产能力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4*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三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7*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8*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四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9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10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11*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附件2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一、技术保障能力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技术保障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审查要求》“技术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产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生产能力”的相关要求。
对于车身、底盘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等方面有统一生产布局,则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三、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能够独立实施。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与通用产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附件3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备注
1储能装置(单体、模块)
电动汽车用锌空气电
GB/T?18333.2-2015
6.2.4、6.3.4?90°倾倒试验对水系电解液蓄电池暂不执行。
车用超级电容器
QC/T?741-2014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4-2015
6.5工况循环寿命结合整车可靠性标准进行考核。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5-2015
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6-2015
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
GB/T 33978-2017
储能装置(电池包)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
GB/T?31467.3-2015
对于由车体包覆并构成电池包箱体的,要带箱体/车体测试;电池包或系统尺寸较大,无法进行台架安装测试时,可进行子系统测试。
2电机及控制器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18488.1-2015
5.6.7电磁兼容性结合GB/T 18387-2008电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试验结合整车可靠性进行考核;附录A不执行。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 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T?18488.2-2015
10可靠性试验、9.7电磁兼容性暂不执行。
3电动汽车安全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
GB/T?18384.1-2015
5.1.2(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5.2污染度暂不执行;
5.3有害气体和其他有害物质排放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
GB/T?18384.2-2015
6用户手册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8紧急响应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GB/T?18384.3-2015
6.3.3电容耦合 暂不执行;
7.2B(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9用户手册 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GB/T?24549-2009
4电磁场辐射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18387-2017
5电动汽车操纵件
电动汽车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T?4094.2-2017
6电动汽车仪表
电动汽车仪表
GB/T 19836-2019
7能耗
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GB/T?18386-2017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9753-2013
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9754-2015
8电动汽车除霜除雾
电动汽车风窗玻璃除霜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24552-2009
5.1.1除霜试验环境温度对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为-10℃。
9纯电动汽车技术条件
纯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GB/T?28382-2012
纯电动货车 技术条件
GB/T 34585-2017
10燃料电池发动机
燃料电池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
GB/T?24554-2009
11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GB/T?26779-2011
12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要求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要求
GB/T?26990-2011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试验方法
GB/T?29126-2012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
GB/T 37154-2018
1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0234.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GB/T?20234.2-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GB/T?20234.3-2015
14通信协议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2部分:车辆
GB/T 34657.2-2017
15碰撞后安全要求
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
GB/T?31498-2015
采用B级电压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16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QC/T?838-2010
5.1.3.1绝缘、5.2.1高压电器设备及布线、5.3低压电器设备及电路设施暂不执行。
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技术条件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GB/T 32694-2016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 技术条件
GB/T 34598-2017
18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2部分:车载终端
GB/T 32960.2-2016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3部分: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GB/T 32960.3-2016
19.定型试验
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GB/T?18388-2005
4.1.2、4.1.3电动车除霜除雾结合GB/T?24552-2009标准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驶对于纯电动乘用车按照GB/T 28382-2012标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GB/T?19750-2005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定型试验规程
QC/T?925-2013
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18385-2005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19752-2005
9.7混合动力模式下的30分钟最高车速暂不执行。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GB/T?26991-2011
20低速提示音
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
GB/T 37153-2018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王鸣幽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⑩ 国产电动车“半壁江山”限期整改,工信部约谈25家新能源车企
12月8日,工信部发布消息称,为规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升生产一致性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约谈了前期监督检查中存在违规问题的25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有关企业限期整改存在问题。
据悉,在11月19日,工信部就表示在对乘用车客车、专用车等3个类别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监督检查中发现共有25家企业的27个车型存在生产一致性问题。
其中,新能源乘用车,共涉及9家企业的9个车型产品,涉及动力电池容量和保护功能、行李箱容积、轮胎规格、标志标识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管理规定;
新能源客车,共涉及10家企业的12个车型产品,涉及低速行驶提示音、车辆喇叭、三角警告牌、标志标识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管理规定。
新能源专用车,共涉及6家企业的6个车型产品,涉及动力电池容量、报警信号、低速行驶提示音、标志标识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管理规定。
而其中被约谈的企业包括有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知名车企。
而从具体的公告来看,大部分新能源乘用车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车辆的三点系统。
比如北汽新能源EU5的问题在于过放电后电池管理系统不符合有关要求;东风日产轩逸·纯电的问题在于过放电、过充电的保护值超出了企业技术参数值等。
除此之外,比亚迪秦DM、北汽新能源EU300等车型则是范围包括备胎标识、行李箱容积、安全带生产企业名称与备案参数不一致等问题。
官方表示此次约谈的目的主要是,想要有关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分析问题原因,限期整改存在问题。
同时,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对违规企业依法予以撤销或暂停违规产品《公告》、暂停新能源汽车新产品申报等行政处理,并将违规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列入后续重点监管对象。
今后工信部也将进一步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管理,切实保障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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