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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资质

发布时间: 2021-07-21 09:09:07

㈠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证怎么办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证需要到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在符合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等条件方可申请办理。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1)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资质扩展阅读: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㈡ 汽车拆解资质都包括什么

主要包括以下的几项内容。

㈢ 申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1、申请人向当地市(州)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申报材料;
2、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出具同意设立的请示;
3、省商务厅审核同意的,下达批复;不同意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4、凭省商务厅的批复,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5、省商务厅办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书》。
注: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773号)精神,原则上每个地级市设置1家回收拆解企业,省会城市1-2家。我省目前已达到要求。根据相关规定条件,需设置分支机构的,按照上述要求和程序申报。

㈣ 汽车回收拆解资质怎么申请

(一)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二)申请报告。 (三)股东会决议,应载明拟设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等内容。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由档案所在单位或社区证明)

㈤ 现在注册个废旧汽车回收拆解公司要什么

第二章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
第十条 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有符合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的存储场地、拆解场地以及拆解设备;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
(四)有相应的报废机动车拆解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弃物存储设施和处理方案。
设立回收拆解企业,还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回收拆解企业设立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经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三条 回收拆解企业不得通过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㈥ 拆解报废汽车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1、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2、申请报告。

3、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4、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其中作业场地(包括存储和拆解场地) 面积不低于6000㎡;并提供经营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当地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出具的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的证明原件。

7、当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登记表》证明原件。

㈦ 废旧汽车报废资质如何办理

车辆报废回收公司需要满足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等条件,可以办理车辆报废回收公司。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编制进程

2017年1月13日,国家标准计划《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20162760-Q-322)下达,项目周期12个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由322(商务部)组织起草并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9年12月17日,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19)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2019年12月17日,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19)实施,全部代替标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08)。

修订依据

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19)依据中国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09)规则起草。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㈧ 搞新能源汽车拆解厂怎么办手续

《报废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六条
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1报。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㈨ 我有报废汽车回收的资质、但是没有拆解的资质、我怎么去申请拆解资质。

公安局备案申请 去他那里另个申请表 还有你的资质证书 机构代码证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没什么关系的话 就别忙活了) 一般审核不下来 一个城市能有2家就不错了 这是个大肥肉

㈩ 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申请的问题

根据《报废机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可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或书面向拆解经营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回收拆解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六)购置或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八)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安全、规范处理处置方案。

第十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后,应当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评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财务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少于20人。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产生,应当具有专业代表性。

专家组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实施现场验收评审,如实填写《现场验收评审和评分意见表》,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应当对验收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经审查申请材料、《现场验收评审和评分意见表》等,认为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在省级商务部门网站和“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企业申请有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专家复评等对异议进行核实;对企业申请无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企业申请予以通过,创建企业账户,并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现场验收评审、听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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