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年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
A. 骨头硬的鱼是什么时候出现的
01 第一条硬骨鱼出现后,它的后代非常快地辐射演化出了辐鳍鱼和肉鳍鱼这两大类群。辐鳍鱼的化石记录虽然可以追溯至志留纪,但在随后的早、中泥盆世时仍是大片的空白,只见有零星的鳞片化石。这与它们的姐妹群——肉鳍鱼,形成鲜明对比。后者在早泥盆世晚期就已经高度分化,繁盛一时。
骨头硬的鱼被科学家称作硬骨鱼,现生的大多数鱼都是硬骨鱼。与软骨鱼相反,硬骨鱼因为有坚硬的鳞片和骨骼,所以更容易被保存为化石。过去发现的早期硬骨鱼化石大多来自距今3.5亿~4亿年的泥盆系地层中,而且保存很不完整。在年代更为久远的志留系地层里虽也有发现,但仅局限于一些零星的鳞片。因此,对于硬骨鱼类的起源和早期演化的了解十分有限。
2009年,中国古生物学家在中国云南曲靖志留系地层中找到了一件近乎完整的硬骨鱼化石。这个惊人的发现为研究硬骨鱼类的起源和早期演化提供了重要线索。这条不足30厘米的鱼拥有肉鳍鱼的脑袋和身体,辐鳍鱼的鳞片和纹饰,盾皮鱼和鲨鱼的背棘。它生动地展示了4亿年前的硬骨鱼长的是什么模样。这条奇形怪状的鱼被命名为梦幻鬼鱼,表示它的发现如梦似幻,如果不是真的发现了如此确凿的化石证据,任何人都将无法想象这种“四不像”的鱼的存在。
梦幻鬼鱼属于最原始的肉鳍鱼类,而肉鳍鱼只是硬骨鱼类中的一大分支,这就是说第一条硬骨鱼出现的时间还应该更早。就在第一条硬骨鱼出现后,它的后代非常快地辐射演化出了辐鳍鱼和肉鳍鱼这两大类群。但是迄今为止,辐鳍鱼的化石记录虽然可以追溯至志留纪,但在随后的早、中泥盆世时仍是大片的空白,只见有零星的鳞片化石。这与它们的姐妹群——肉鳍鱼,形成鲜明的对比。根据丰富的化石记录,后者在早泥盆世晚期就已经高度分化,繁盛一时。
B. 2019年中国新能源车市:全年或现负增长
没有想像中的金九银十,可能也不会迎来往年显著的翘尾效应,数年来涨势迅猛的新能源汽车销量在2019年甚至有负增长之虞。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19年1-11月,中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为109.3万辆和104.3万辆,同比增幅仅有3.6%和1.3%。而11月的销量还有没超过10万辆,同比跌幅超过四成,已连续5个月同比下降。如果12月仍然不能止住颓势,全年销量负增长几成定局。7月份成为一道分水岭。2019年上半年,国内新能源汽车依旧保持快速增长,6月份销量涨幅甚至一度超过80%。7月开始形势急转直下,同比降幅逐步扩大,从3.8%、21.7%、34.8%到10月份已呈腰斩之势,达到46.0%,11月份才略微收窄(见图表1、2)。从2010年新能源汽车被列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以来,销量几乎一路走高,即便是近几年国内汽车行业进入微增长时代,到2018年甚至迎来了当时28年来的首度新车销量下滑,新能源汽车也一直是相对低迷的整体车市中的一抹亮色。它为何会在2019年出现前所未有的“五连降”?当前的市场形势是在哪些因素影响下形成的?市场格局正发生怎样的变化?还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
按照之前国家规划好的排放标准升级时间表,从2019年7月1日起,国内开始正式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新规,即从7月1日开始,国五排放标准的新车停止上牌登记。有些城市甚至采取了提前实施的措施。
但一份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在2019年4月下旬公布的《2018年汽车经销商生存调查》数据显示,2018年经销商新车销售几乎无利润可言,而库存预警又连续17个月居高不下,其中“国五”车型压库严重。对于经销商而言,大幅降价促销成为快速清理库存车的必然选择,市场上在5、6月份甚至出现“买一辆送一辆”的打折法。
这种降价力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不少消费者的购车选择,即从打算购买新能源汽车转向购买超低价格的国五传统燃油车。而有的消费者面对这种情形更加迷茫,继续观望。
“新能源汽车其实也受国六标准的制约,很多企业受到国六标准的冲击,导致传统产品跟不上,老产品又必须清库,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崔东树认为,国六标准的实施推动了行业的快速清退的过程,一些合资企业特别是不少自主品牌车企受到严重影响。插电式混动车型在10月份出现同比下降44%的情况,也是受到这一政策的后续影响。
3.第三个政策因素则与正在实施的“双积分”政策相关。一些业内专家指出,当前正在实施的“双积分”政策没有发挥预期的巨大“威力”。
发布于2017年9月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双积分”政策),被业内视为补贴退出后鼓励车企继续生产新能源车的接档政策,意在通过积分交易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化推广。该政策对年产量或进口量达到3万辆以上的企业提出了明确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2019年度、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徐长明曾表示,新能源汽车未来如何波动式发展,取决于双积分政策所发挥的作用。如果不严格执行,新能源汽车市场的未来发展将充满疑问。
从目前来看,虽然“双积分”政策的促进作用已经开始显现,但无论是当前表现出来的积分交易价格,还是在倒逼车企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投入、推动扩张市场份额的力度上,业内一些专家都认为略显不足。2018年,新能源汽车双积分交易金额超7亿元人民币,每分仅850元,预计2019年年末将上升到2000元以上。
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理事长陈清泰明确指出:“现在的‘双积分’政策效率是不高的,应该研究调整‘双积分’政策的实施方案,通过‘双积分’政策来保障实现电动车占比逐年上升的目标。”
2019年是“双积分”政策实施的元年,工信部已经两度调整,并拿出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双积分”政策还在调整完善之中。据了解,本次修改意在引导节能汽车的多元化发展,给车企的新能源积分考核和来源要求提供更为宽松的环境,以求对行业发展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
第二,从消费市场来看,2019年主要有三重因素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力和信心。
1.近年来宏观经济的持续下行已经影响了整个国内汽车市场。
国内一些经济学家指出,对汽车等行业而言,当前面临的一个严峻形势就是国内消费受到了严重挤压,居民的家庭资产负债出现严重问题,打击了居民的消费信心和能力。在购车补贴大幅退坡的叠加影响下,2019年的新能源汽车市场已经难以像往年一样独善其身。北汽集团营销业务委员会产品与商业模式创新中心市场研究部部长赵新智也分析认为,因为很多家庭是第二辆车用户,随着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下降,导致购买力不足。
2.从2018年下半年到2019年,频发的新能源汽车起火等安全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普通消费者的购买信心。
新能源汽车国家大数据联盟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国家监管平台大数据安全监管成果报告》显示,从5月到8月,新能源汽车国家监管平台共发现79起安全事故,涉及车辆96辆。在已查明起火原因的车辆中,41%的车辆处于行驶状态、40%的车辆处于静止状态、19%的车辆处于充电状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绝大部分事故车辆使用的是三元锂电池,占比达86%。
近三年的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持续提升对续航里程和能量密度的要求,一年一个台阶快速升级。为了达到补贴的标准,车企多采取高能量密度电池,但验证工作严重不足。目前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的产品续航里程已有大幅提高,但随之带来的安全隐患也逐渐显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数据显示,目前已要求召回33281辆新能源汽车。另据了解,因动力电池问题而召回的车辆占比近两成。
3.目前新能源汽车特别是纯电动车型的保值率状况堪忧,而保值率恰恰是消费者购车时重点考量的因素之一。
中国汽车金融暨保值率研究委员会发布的2019年度中国汽车保值率报告显示,多数目前在市场上热卖的中国品牌新能源汽车1年的保值率就已经低于50%,续航能力在300公里以下的更是仅有两、三成。即便是表现最好的特斯拉MODELX,1年保值率仅为67.46%,其次分别为特斯拉MODELS与蔚来ES8,它们的保值率分别是65.32%与51.28%。
“新能源汽车销售量下滑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残值率低,而且还需要专业人士对其动力电池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才能定价。即便是电池使用状况还可以,但是二手车买家不认账,新能源二手车的价格也提不起来。”崔东树表示,这种情况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经销商不好出手,回收的时候会把价格压得很低,车主不接受便会私下交易,对二手车市场和新能源二手车的流通都十分不利。
以上三点因素,加上政策的变动及不确定性,让更多消费者暂停购买计划,处于观察和观望状态。
第三,从供给端看,一些国内新能源汽车企业的生产动力转弱,减少了对市场的产品供应。
国内一家整车厂销售负责人甚至表示,“从单车成本而言,目前是卖一辆亏一辆,有的已经暂时停卖了。”在2019年3月25日之前,有的纯电动乘用车单车补贴可拿到7.5万元,到6月26日前已经降到4.5万元,之后继续降到2.5万元。崔东树分析指出,这个调整期给企业带来的巨大压力是难以承受的,也导致了现在艰难的困局。
据赵新智透露,相对于2018年,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退坡幅度达60%-80%。这加大了企业的成本压力,因此必须对低价车限产、提价。
市场格局演变:传统自主车企份额跌破9成
历经数年发展,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正打破原来的局面,各参与方、各种产品的市场份额和力量对比也正在变化之中。
在自主品牌与合资品牌、外资品牌的较量中,传统自主车企在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绝对优势正受到冲击。
“2019年可能是近年来传统自主品牌车型占比首次低于90%的一年。”近日,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2019年会长、中海同创集团董事长李金勇在2019中国车商高峰论坛上表示,目前国内合资品牌纯电动车型已经逐渐进入市场,造车新势力的产品占比达到9%,也逐步成为市场重要参与力量。
从2010年到2015年之间,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几乎是传统自主车企的天下。但从2016年开始,跨国车企巨头明显加快了向电动化转型的步伐,向中国市场投放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规划力度也明显加大。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情报所主任、总工程师黄永和观察到,从2013年到2015年,虽然很多合资企业包括跨国公司都发布了关于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战略,但车型上市还比较少。但从2018年开始,在市场上的合资品牌新能源车型明显增多。2019年1-10月,合资品牌产品占比已经超过了10%。他担忧的是,根据市场调查,在不少“80后”、“90后”年轻人的意识中,已经把特斯拉和BBA并列为豪车品牌了,这可能会影响整个新能源汽车市场,特别针对年轻一代的细分市场。“应该对我们的市场冲击比较大。”
从各类细分市场看,插电式混动车型销量到2019年11月已经同比下滑超过40%。而在纯电动乘用车市场中,A0和A00级车型的下滑尤其明显。
这两款车型一直是近年来纯电动乘用车销量的主力。在2017年,A0和A00级车型总销量一度占据纯电动乘用车7成以上的市场份额,然而到了2018年开始收缩,特别是A00级产品的市场份额少了接近20个百分点。2019年,A00级车型的市场占有率降幅扩大,目前仅占不到三成。值得注意的是,在2019年,A级纯电动乘用车的占比明显提升,已占据当前纯电动乘用车销量的半壁江山。
业内专家分析指出,这种市场格局的演变正是近三年国家补贴政策不断调整的结果。崔东树指出,另一个因素是一批分时租赁企业倒下,其产品被大量退租并流向市场,大量低价处理。A00级电动车一直是分时租赁场景的主要运营车辆,“因此A00级车增长压力巨大,市场表现低迷。”
进口车、出行市场承包年度亮点
尽管新能源汽车整体市场下滑,但在一些细分领域仍然不乏亮点。
第一是新能源车型进口量增长迅猛,成为进口车市场的亮点。
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1-10月,新能源汽车总进口量约4.9万辆,同比增长191.7%。其中,特斯拉总进口量约3.33万辆,同比增长了184.1%,成为进口新能源汽车市场的主力品牌。
第二是出行市场特别是出租车、网约车市场,但这种市场表现是否可以称之为亮点,业内争议不小。
上汽通用总经理王永清曾在2019年广州车展上透露,2019年1-9月,全国卖给私人用户的电动车仅十余万辆,其余的70多万辆全部投放给B端的出行市场。不少行业人士在看到这一信息后纷纷表达了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质疑与担忧,他们认为,这没有反映出私人用户的真实需求,对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前景更加悲观。而1-10月的新能源汽车上牌数据则显示,过半数纯电动乘用车是营运车辆及由单位购买的非营运车辆。
出行市场特别是网约车、出租车已经成为消化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主要渠道。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不失为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的一个亮点。崔东树透露,目前纳入监控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约为201万辆左右,其中出租车、网约车、公务租赁用车占47%,而私人用车占了53%。
从运营的里程来看,用于网约车、出租车的车辆的运营里程占60%、55%左右。“网约车市场的良好发展态势带动了新能源汽车销量的大幅提升,目前新能源汽车在网约车市场的渗透率达到了10%以上,出租车则达到了6%左右,主要车型包括北汽EU系列、帝豪EV系列、比亚迪e5、e6等,网约车、出租车是新能源汽车真正推广的活名片。”
因此,崔东树分析指出,新能源汽车主要卖给了出行公司应当是一个亮点而非问题。因为这恰好说明出行市场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接受,特别是运营用户对其认可,电耗比油耗更有优势,如果网约车运营而没有达到合理的经营情况,用户是绝对不会愿意使用的。这本就是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亮点。
当前,新加入的网约车必须是纯电动车型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城市的选择。在司机收入方面,新能源网约车在一二线城市已经开始占据优势。新能源汽车在网约车市场的大量使用应当被视为到目前为止一个较为成功的案例。
专家观点:2020年新能源汽车市场预判
2020年新能源汽车销量不会有大幅提升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长助理许海东
在2019年的最后一个月,新能源汽车的销量有可能会因为多重因素出现翘尾迹象,但是即便出现年末的销量小幅上扬,也无法直接带动全年新能源汽车销量的大幅提升。下半年新能源车市出现的“五连降”会让政府、车企、消费者等多方重新审视新能源汽车市场。预计政府会推出更利好新能源汽车发展和销量提升的政策,车企也将根据市场调整生产节奏与产品布局,而消费者也将更为理性。因此,进入到2020年后,新能源汽车的销量不会有太大提升,仍将会处于一个调整期。
2020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将出现26%的正向增长
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
预计2020年新能源汽车销量的具有挑战性的目标是200万辆,中性判断约为160万辆。按照工信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2025年新能源汽车销量占比达到25%的目标,预计2025年新能源汽车销量将达到700万辆以上。按照2019年近130万辆的销量计算,2020年到2025年复合增速将超过33%。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占比达到25%左右,这个目标对企业的引领作用很大,会推动企业加速发展新能源汽车。
预计2020年国内新能源汽车销量达180万-200万辆
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2019年会长李金勇
2020将成为新能源汽车市场化的起步年。未来B端市场将继续坚挺,出租车、网约车电动化成为必然趋势。限购城市市场有望出现新能源汽车的增量(北京增加4万-10万辆)。未来随着积分价值提升,电池成本下降,A00级纯电动乘用车市场将回暖,非限购城市销量增加。随着特斯拉国产、部分造车新势力车型上市,推动新能源汽车高端用户扩大,预计增加10万辆以上。2020年作为新能源汽车补贴最后的盛宴,最后一个年尾效应显现,有望增加20万辆销量。
2020年仍是调整期,实现微增长
北汽集团营销业务委员会产品与商业模式创新中心市场研究部部长赵新智
2019年和2020年是市场的调整期,预计2019年新能源汽车的销量在110万辆左右,其中纯电动汽车80万辆。明年有望微增长,纯电动汽车约有6%的增幅增加到85万辆。未来市场会进入一个增长期,2021—2023年增速约为17%-20%。到2023年以后预计可达200万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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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新能源汽车迈进2.0时代 豪华三强纯电动车孰更强
来自汽车工业协会的数据,10月份总计销售211万辆乘用车,环比增长0.8,同比增长9.3%。其中,新能源汽车销售16万辆,同比增长104.5%。纯电动汽车销售13.3万辆,同比增长115.4%,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销售2.7万辆,同比增长63.75%。还包括79辆燃料电池汽车,同比增长4%。在车市需要提振的背景下,新能源汽车的异军突起充分彰显了汽车产业在未来的走向,可以说行业已经进入到了一个变革转型期。
动力部分,宝马iX3所搭载的电机最大功率为201kW,最大续航里程或将达到700km。宝马iX3是首款搭载宝马第五代电驱系统(eDrive)的车型,初期仅提供后轮驱动版本,其配备一台210千瓦(286马力)最大功率的电机,峰值扭矩为400牛·米。续航里程方面,新车搭载容量为74kWh的电池,电池包系统能量密度达154瓦时/公斤,官方给出的其在NEDC工况下的续航里程达到500km,0-100km/h的加速时间为6.8秒。在NEDC标准测试中,其百公里能耗为16.7千瓦·时。
写在最后
颜值上,宝马iX3、奥迪e-tron较为动感、简洁,运用了多条硬朗线条进行勾勒,但具备更多的燃油版车型特征。而奔驰EQC在外观上更加圆润与敦实,设计上较具未来感和科技感。在科技配置和智能化安全表现上,三款豪华纯电动车各有千秋,完全看消费者对于品牌和产品的喜好来选择了。不过它们各自擅长的领域在纯电动车上也依旧得到了延续,奔驰的豪华、奥迪的科技和宝马的操控。
未来BBA都将深耕电动化,不断完整产品布局。奔驰在2019年发布的“2039愿景”则是在2030年将电动车型销量提升至新车销量的一半以上;奥迪发布了“步进未来(STEP)”全面电气化战略,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国产电动车型投放市场;宝马集团也在今年7月份成立独立的电动汽车平台部门。可预期的是豪华三强都会在未来推出更多的电动车型,消费者也获得更大的产品选择空间,我们也期待中国的新能源发展之路可以不断地稳步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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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关注新能源,看看2021年BBA将上市的高档纯电车代表!
2020年可谓是充满魔幻的一年,因为中国汽车行业在上半年经历了一场销售低谷,所幸是下半年满满的回暖,而且还取得了相对不错的销售战绩。据统计,新能源汽车在2020年将有望实现130万辆的销量。不管怎么样,2020年也将成为历史,放眼2021年的新能源市场,人们更加关注的是那些即将上市的新能源高端汽车,尤其是代表了汽车行业发展风向标的BBA的动态。结合北京车展以及广州车展新车展示以及BBA的发展规划,我们就来看看BBA在2021年将推出哪几款高品质的新能源汽车吧:
在业内人士看来,2021年新能源车型会出现井喷状态,市场竞争也异常残酷,传统的BBA面对未来的的竞争已经蓄势待发,不知道造车新势力的特斯拉、小鹏、蔚来要派出什么样的新能源车型来迎接BBA高端新能源车型的挑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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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十大变化 工信部将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2月10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众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见。
修改内容包括:将原管理规定的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将《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另外,工信部还将对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等十项内容进行修改或删除。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
三、删除第三十条。
四、删除第三十一条。
五、将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修改为:
序号
准入审查要求
一
技术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二
生产能力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4*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三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7*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8*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四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9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10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11*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六、将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具体见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七、对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做以下修改:
(一)将GB/T 18387-2008《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修改为,GB/T 18387-2017《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将GB/T 4094.2-2005《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修改为,GB/T 4094.2-2017《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将GB/T 19836-2005《电动汽车用仪表》修改为,GB/T 19836-2019《电动汽车仪表》;
将GB/T 18386-2005《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修改为,GB/T 18386-2017《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二)删除GB/T 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新增GB/T 34657.2-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2部分:车辆》
(三)新增5项标准,分别为:GB/T 33978-2017《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GB/T 34585-2017《纯电动货车技术条件》、GB/T 37154-2018《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GB/T 37153-2018《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技术条件》。
具体见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八、对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做以下修改:
(一)删除“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的内容;
(二)删除“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包括研发机构和人员、开发工具和设备、开发过程描述等)”的内容;
(三)删除“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软件程序)清单”的内容。
具体见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九、根据有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对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见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
十、对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做以下修改:
删除对“新产品研发情况”、“研发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内容。
具体见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
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序号
准入审查要求
一
技术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二
生产能力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4*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三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7*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8*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四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9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10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11*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附件2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一、技术保障能力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技术保障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审查要求》“技术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产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生产能力”的相关要求。
对于车身、底盘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等方面有统一生产布局,则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三、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能够独立实施。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与通用产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附件3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备注
1储能装置(单体、模块)
电动汽车用锌空气电
GB/T?18333.2-2015
6.2.4、6.3.4?90°倾倒试验对水系电解液蓄电池暂不执行。
车用超级电容器
QC/T?741-2014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4-2015
6.5工况循环寿命结合整车可靠性标准进行考核。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5-2015
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6-2015
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
GB/T 33978-2017
储能装置(电池包)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
GB/T?31467.3-2015
对于由车体包覆并构成电池包箱体的,要带箱体/车体测试;电池包或系统尺寸较大,无法进行台架安装测试时,可进行子系统测试。
2电机及控制器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18488.1-2015
5.6.7电磁兼容性结合GB/T 18387-2008电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试验结合整车可靠性进行考核;附录A不执行。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 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T?18488.2-2015
10可靠性试验、9.7电磁兼容性暂不执行。
3电动汽车安全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
GB/T?18384.1-2015
5.1.2(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5.2污染度暂不执行;
5.3有害气体和其他有害物质排放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
GB/T?18384.2-2015
6用户手册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8紧急响应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GB/T?18384.3-2015
6.3.3电容耦合 暂不执行;
7.2B(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9用户手册 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GB/T?24549-2009
4电磁场辐射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18387-2017
5电动汽车操纵件
电动汽车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T?4094.2-2017
6电动汽车仪表
电动汽车仪表
GB/T 19836-2019
7能耗
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GB/T?18386-2017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9753-2013
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9754-2015
8电动汽车除霜除雾
电动汽车风窗玻璃除霜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24552-2009
5.1.1除霜试验环境温度对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为-10℃。
9纯电动汽车技术条件
纯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GB/T?28382-2012
纯电动货车 技术条件
GB/T 34585-2017
10燃料电池发动机
燃料电池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
GB/T?24554-2009
11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GB/T?26779-2011
12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要求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要求
GB/T?26990-2011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试验方法
GB/T?29126-2012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
GB/T 37154-2018
1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0234.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GB/T?20234.2-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GB/T?20234.3-2015
14通信协议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2部分:车辆
GB/T 34657.2-2017
15碰撞后安全要求
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
GB/T?31498-2015
采用B级电压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16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QC/T?838-2010
5.1.3.1绝缘、5.2.1高压电器设备及布线、5.3低压电器设备及电路设施暂不执行。
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技术条件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GB/T 32694-2016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 技术条件
GB/T 34598-2017
18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2部分:车载终端
GB/T 32960.2-2016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3部分: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GB/T 32960.3-2016
19.定型试验
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GB/T?18388-2005
4.1.2、4.1.3电动车除霜除雾结合GB/T?24552-2009标准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驶对于纯电动乘用车按照GB/T 28382-2012标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GB/T?19750-2005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定型试验规程
QC/T?925-2013
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18385-2005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19752-2005
9.7混合动力模式下的30分钟最高车速暂不执行。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GB/T?26991-2011
20低速提示音
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
GB/T 37153-2018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王鸣幽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F. 电动汽车上牌要购置税吗
电动汽车只要是在新能源汽车名录中的,上牌就不用缴纳购置税。
1、电动汽车属于新能源车,在工信部注册的新能源车免征购置税。
(6)201年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扩展阅读:
1、购置税的定义
购置税是由税务机关征收的购置税制设置范围内相关财物的行为和财产征收的税收。如车辆购置税等。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
自2018年1月1日起,消费者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购置税将恢复10%的税率。在此之前,购置税为7.5%的税率。
2、购置税计算方法
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情况确定。
G. 中国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 最早是什么时候
2015.10.01
2016年的政策:
购置税是国家规定的,全国统一的。是在国税局交的,交时要带材料:车辆购置税申请表;发票第三联(报税联);
车辆合格证、发票第一联、身份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以上复印材料原件需交验。
交的同时注意如下政策:
我总结了一下关于1.6以下排量车的优惠政策问答: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相关事项问答
1、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的车辆购置税减税政策能减多少税? 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是10%,一般情况是以购车发票价格(或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该车最低计税价格),扣除增值税后作为计税依据,按10%税率计征车购税。如果您购入一辆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购车价格(或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该车最低计税价格)是11.7万元,扣除增值税后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是10万元,原来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1万元(10万元×10%)。按5%税率减征后,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0.5万元(10万元×5%),减了一半的税。
2、享受减税政策的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仅指国产车吗? 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可以是国产车,也可以是进口车。
3、乘用车是什么意思? 答:本次享受减税政策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4、如何具体确定所购车辆是否享受减税政策? 答:如果您购买的是国产车,下列3种情形享受减税政策: 一是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二是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三是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如果您购买了进口车,应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5、什么时候买的车可以享受减税政策?答: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也就是说,购置日期在2015年10月1日(含)以后的,在减税范围的车辆,可以享受减税政策规定。
6、如何判定车辆购置日期? 答: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7、符合规定的车辆没有享受到减税政策该怎么办? 答:购置了符合减税规定的车辆,但由于种种原因按10%税率全额缴纳了车辆购置税的,多征税款可向车辆购置税的征税部门申请退还。
8、我买的是新能源汽车,也能享受减税政策吗? 答: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规定的新能源汽车,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政策。
9.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应在什么时候纳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的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2017年的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二)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三)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四)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三、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四、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