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电池梯次利用
㈠ 新能源汽车换下来的电池流向哪
电池作为新能源汽车的核心部件,关乎车辆的用车安全和用车体验,动力电池是有使用寿命的。随着时间的流失,电池也会面临寿终正寝,当电池寿命结束了以后,电池会面临着更换,对于新能源汽车而言换过的电池,会流向哪里?
总结:随着车辆使用里程不断的增加,当电池换下来了以后,完全可以被用在包括新能源分布式发电站、防灾据点、路灯以及通讯基站上。同时也是可以把电池进行对应的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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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工信部发布新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两文件
1月2日,工信部公告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新版文件在环保、指标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对于老版文件,准入门槛有所提高。
解读:相对于原版本的《规范条件》和《暂行办法》,这次把梯次利用企业单独列出,把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企业区别对待。
动力电池回收的理想模式是先梯次利用再拆解、提取,新文件对梯次利用企业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在管理粒度上更为精确。
新的《规范条件》和《暂行办法》在很多层面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环保方面
与老的《暂行办法》相比,新《暂行办法》增加了环保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新的办法还在环保上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例如需要企业安装废水、废气在线检测。
2)资源回收
新增了提锂的指标要求;之前强调镍、钴、锰等金属的回收率,新的《规范条件》和《暂行办法》对其他器件和辅材提出了要求,例如电子元器件。
3)产品溯源
新增了产品溯源要求,梯次利用企业要标明电池产品编码及标识情况,建设溯源体系;回收利用企业也要建设溯源体系。
我们看到新的《规范条件》和《暂行办法》在环保和操作层面对企业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市场的准入门槛在提高。这对于当前回收市场参差不齐的现状,会有更好的指引作用。
另外,鼓励综合利用(梯次利用)、建设溯源体系等,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规范市场秩序。
2018年,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工信部确定了第1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5家企业分别是衢州华友、豪鹏科技、格林美、邦普循环和光华科技。
已公告企业需要在新的《规范条件》下运作,否则将会被撤销公告,而被撤销公告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规范公告申请。
新的《规范条件》和《暂行办法》对电池回收市场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将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规范条件》和《暂行办法》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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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新能源汽车电池报废之后怎么处理
1.阶梯利用目前常见的新能源车电池在报废时,通常还有60%以上的储能能力,如果直接拆解回收太过浪费。这些动力电池可以给不太讲究电池性能的企业使用,比如发电站的储能电池、居民楼的储能电池、应急电源储能等。这种阶梯化.
㈣ 奔驰、宝马、日产为什么竞相布局退役电池梯次利用
随着动力电池报废潮来临,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的价值正在被越来越多企业关注挖掘。
8月8日,北汽新能源与戴姆勒股份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奔驰能源公司正式建立技术开发伙伴关系,双方拟计划共同在北京建立首个电池梯次利用储能单元。
随着越来越多日产Leaf电动车动力电池的使用寿命到期,日产汽车将获得一个较大的电池资源库,为其开展退役电池梯次利用提供基础和保障。后期,或将有更多主机厂和电池厂开展电池梯次利用项目,最大化利用电池余能资源。
总体来看,车企布局梯次利用的应用主要集中在用户侧领域(家庭储能、商业储能),尚无法应用在要求较高的发电侧和电网侧储能领域,这也表明梯次利用储能拥有一定的局限性。
㈤ 大力发展新能源车的同时,“电池回收利用”的国内现状到底如何
由于国内动力电池在尺寸及结构规范尚没有统一的可依据的法规,现在国内各电池厂家属于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电池系统设计完全不同使得无法采用同一套拆解流水线适合所有的电池包和模组,导致电池拆解时极为不便。如果要进行自动化拆解,那面对现在大小不一,
如果一些存在问题的电池在筛选过程中没有被检验出来,而再次被使用,会增加其他整个电池系统的安全风险。所以,如何做到快速无损准确的检测,是该种情况下梯级利用的关键所在。近日,国家发布了GB/T 32690《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于管理系统技术规划》,法规将新能源汽车运行数据收集及监控列入为企业强制要求,未来推广执行后将会弥补这方面的数据空缺。
㈥ 五部门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
原文如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保障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以下简称梯次产品)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梯次利用企业及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的梯次利用相关活动。
第三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依法履行主体责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保障本企业生产的梯次产品质量,以及报废后的规范回收和环保处置;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取易梯次利用的产品结构设计,利于高效梯次利用。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指导、协调工作。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依职责强化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协调做好本地区梯次利用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科技部支持梯次利用关键共性技术、装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引导产学研用协作,鼓励梯次利用新型商业模式创新和示范项目建设。
二、梯次利用企业要求
第六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9号)要求。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及装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优先进行包(组)、模块级别的梯次利用,电池包(组)和模块的拆解符合《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拆解规范》(GB/T 33598)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鼓励梯次利用企业研发生产适用于基站备电、储能、充换电等领域的梯次产品。鼓励采用租赁、规模化利用等便于梯次产品回收的商业模式。
第八条 鼓励梯次利用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动力蓄电池生产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企业协议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利用已有回收渠道,高效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用于梯次利用。鼓励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参与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
第九条 梯次利用企业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活动时,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要求,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协调、厘清知识产权和产品安全责任有关问题。
第十条 鼓励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等与梯次利用企业协商共享动力蓄电池的出厂技术规格信息、充电倍率信息,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监控数据信息(电压、温度、SOC等)。梯次利用企业按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余能检测》(GB/T 34015)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结合实际检测数据,评估废旧动力蓄电池剩余价值,提高梯次利用效率,提升梯次产品的使用性能、可靠性及经济性。
第十一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规范开展梯次利用,具备梯次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必要的检验设备、设施,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所采用的梯次产品检验规则、方法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对本企业生产销售的梯次产品承担保修和售后服务责任。
第十二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溯源管理规定,建立溯源管理体系,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向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www.evmam-tbrat.com)上传梯次产品、废旧动力蓄电池等相关溯源信息,确保溯源信息上传及时、真实、准确。
三、梯次产品要求
第十三条 梯次产品的设计应综合考虑电气绝缘、阻燃、热管理以及电池管理等因素,保证梯次产品的可靠性;采用易于维护、拆卸及拆解的结构及连接方式,以便于其报废后的拆卸、拆解及回收。
第十四条 梯次产品应进行性能试验验证,其电性能和安全可靠性等应符合所应用领域的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梯次产品应有商品条码标识,并按《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统一编码,在梯次产品标识上标明(但不限于)标称容量、标称电压、梯次利用企业名称、地址、产品产地、溯源编码等信息,并保留原动力蓄电池编码。
第十六条 梯次产品的使用说明或其他随附文件,应提示梯次产品在使用防护、运行监控、检查维护、报废回收等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及要求。
第十七条 梯次产品包装运输应符合《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第1部分:包装运输》(GB/T 38698.1)等有关标准要求。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梯次产品自愿性认证制度,获得认证的梯次产品可在产品及包装上使用梯次产品认证标志。
四、回收利用要求
第十九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号)的相关要求,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报废梯次产品回收服务网点,报送回收服务网点信息并在本企业网站向社会公布。鼓励梯次利用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生产等企业合作共建、共用回收体系,提高回收效率。
第二十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规范回收本企业梯次产品生产、检测等过程中产生的报废动力蓄电池以及报废梯次产品,按照相关要求,集中贮存并移交再生利用企业处理,并按国家有关要求落实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梯次产品所有人应将报废的梯次产品,移交给梯次利用企业建立的回收服务网点或再生利用企业进行规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梯次利用企业、梯次产品所有人等,如因擅自拆卸、拆解报废梯次产品,或将其移交其他第三方,或随意丢弃、处置,导致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梯次利用企业的梯次产品生产、溯源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梯次利用的规范、高效开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梯次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认证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梯次利用企业生产、报废梯次产品再生利用企业利用处置等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要求的,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拆卸、交售动力蓄电池以及录入动力蓄电池信息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组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协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支撑相关政策研究、行业信息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六、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梯次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分类、拆分、电池修复或重组为梯次产品,使其可应用至其他领域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梯次利用企业,是指从事梯次产品生产的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中的再生利用企业及废旧动力蓄电池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科技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㈦ 新能源汽车迅猛发展,动力蓄电池如何回收
截止到2019年新能源汽车的保有量达到三百多万之多,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增长,电池在使用一定年限之后,也会面临着淘汰,对于迅猛发展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如何进行回收?
当电池无法进行梯次利用时,则需要进行回收拆解,做资源化处理。目前新能源市场的火爆程度来看,动力电池回收再利用也将成为新的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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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北汽新能源牵手奔驰能源公司,退役电池化身储能系统真的会成为未来汽车的趋势吗
8月8日,北汽集团旗下子公司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汽新能源”)与戴姆勒股份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奔驰能源公司”)正式建立技术开发伙伴关系,双方拟计划共同在北京建立首个电池梯次利用储能单元。
不过,有专家提出,虽然退役电池化身为储能体系或将发展为一种趋势,但目前行业内广泛应用的锂离子电池采用了有机溶剂体系,会发生热失控,进而引起连锁反应。因此,将其转化为储能系统需要格外注重安全问题,同时,退役电池梯次利用的成本及收益也非常值得企业关注,企业需要在研究退役电池再利用的过程中,逐渐探索出一条能够稳定收益的商业模式。
㈨ 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利用的行业面对着哪些问题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大力发展,为各大车企带来了机遇,让在乘用车方面没有取得好成绩的车企们可以辗转到其他领域,重新开疆辟土。但随着电动汽车逐渐变成出行用车的主流,各家企业也需要应对一个重要的环境问题:一旦电动汽车报废,用于驱动它们的锂离子电池该如何处理?然而回收小型锂离子电池的情况并不普遍,尽管很多企业却希望回收汽车电池,并正在设法通过各种途径从回收废旧汽车电池中获利。但问题之一在于,电动汽车上的锂离子电池采用多种不同的化学工艺,这使得进行标准化回收变得困难。
但从长远发展看,还是要通过技术进步来解决,将来国家也应出台相应的标准,没有回收价值的电池体系,就不允许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