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政策汇总
⑴ 上海:2019年6月25日以后注册的新能源汽车无地补
3月27日,上海市经信委发布2020年度《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车辆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在管理系统申请确认日期之前,以及注册登记日期在2019年6月25日以后的车辆(燃料电池汽车除外),不予受理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及车型登记
上海市经信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受理国内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提出的车型登记。上海市经信委依据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登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车型登记情况。
二、车辆产品信息确认凭证申请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须在车型登记完成后,通过上海市新能源汽车管理系统申请上海市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确认凭证。流程包括:审核购车资格及车辆信息、受理充电设施材料、发放确认凭证三个环节。
(一)审核购车资格及车辆信息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收集汇总意向用户信息以及车辆生产合格证或货物进口证明书,并将上述信息上传至管理系统。
上海市经信委汇总意向用户信息发送至市相关部门,进行信用记录、社会保险和机动车驾驶证等信息的核查。
上海市经信委审核车辆生产合格证或货物进口证明书,通过管理系统将核查结果反馈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
(二)受理充电设施材料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为意向用户建设一处符合相关技术和安全标准要求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并与意向用户共同签署上海市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承诺书,上传意向用户有效证件、承诺书、充电设施拟安装场址照片等材料至管理系统;单位用户购买两台及以上非营运新能源汽车的,另需提交法人单位批量购买新能源汽车申请报告;购买燃料电池汽车的,另需提交与符合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法规要求的加氢站签订的供氢协议。
(三)发放确认凭证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销售车型、承诺情况、用户申请条件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确认凭证,每车一张。
单位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营运的,不再发放纸质确认凭证,凭本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额度批复证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三、充电设施核查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严格执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切实加强销售及售后环节的管理,保证承诺书中的相关信息真实有效,并建立充电设施自查评估机制,每季度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交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自查反馈表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季度自查情况工作小结。
上海市经信委依据承诺书、反馈表及工作小结等材料,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充电设施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未按相关规定落实充电设施、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引发严重负面影响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确认凭证核发及财政补助申请等相关工作,完成整改并经评估符合要求的,恢复相关政策支持;对未按承诺落实充电设施、提供虚假信息的个人或单位用户,撤销已核发的确认凭证,并将相关情况提供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记录。
四、补助资金申请
申请上海市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管理系统内填报相关材料,并递交资金申请书面报告。
车辆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在管理系统申请确认日期之前,以及注册登记日期在2019年6月25日以后的车辆(燃料电池汽车除外),不予受理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
五、其他事项
(一)个人或单位购买二手新能源汽车,需通过微信公众号“e起充”,提交相关信息进行信用记录、社会保险和机动车驾驶证等信息的核查,并提交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登记证明。经信委审核通过后,用户可登录“e起充”查询并下载确认凭证。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自建有充换电设施,具备一定服务能力,并形成完善的服务体系,经组织相关专家评估后,可提交相关用户服务协议作为充电设施材料。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可通过管理系统查询相关进程,并有义务向意向用户告知相关情况。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以车辆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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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2010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新能源汽车补贴车型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
http://www.xbqcw.com.cn/look.asp?id=125
⑶ 北京发布新政,轻型物流车中纯电动货车比例要达到相关要求,这会对我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什么影响
近日,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优先通行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到,自2019年四季度起,北京市将通过分季度提升纯电动货车持证比例和实施差别化通行措施,实现“到2020年底,除冷链运输车辆外,通过办理货车通行证方式允许日间通行五环以内道路的4.5吨以下轻型物流车中,纯电动货车比例达到相关要求”。
其中,2019年四季度新能源货车比例占货车通行证比例将达到25%,2020年一季度该比例达到50%,2020年二季度达到65%,2020年三季度达到80%,2020年四季度达到90%
政策原文如下:
持证新能源货车除7-9 时和 16-19 时外,持证汽柴油货车除 7-10 时和 16-20 时外,可通行五环路(不含)以内未设置货车禁行标志的道路。
二、证件审核发放流程
自2019 年四季度起,通行证件申领需经过提交申请、初审、复核、协调小组会商和制发证件五个环节,具体如下:
(一)提交申请环节:每季度第二月21 日前,申请企业(单位)或个人向归口管理部门(归置原则见附件 1)提交货车通行证件申请表(附件 3 表1)、货车通行证申请明细表(附件 3 表 2)和相关证明材料(附件 3),并根据《车辆数据接入和运输效率复核细则》(附件 4)的要求将定位数据接入北京市交通领域节能减排统计与监测平台(以下简称监测平台),将排放在线监控系统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
此环节须填写及提交的表单可通过公共邮箱([email protected],密码 gpssjjr123)自行下载。
(二)初审环节:每季度第二月22 日-29 日,各归口管理部门完成对申请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交需求的必要性、真实性审核,并汇总形成归口管理部门流转表。
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通行证备案车辆能源结构季度目标计算方法》(附件5)和《新能源货车、冷链和危险品运输车辆认定方法》(附件 6)计算本归口的持证车辆中纯电动货车比例,确保达到季度目标要求。
(三)复核环节:每季度第二月30 日-次月5日,市交通委负责对申请车辆数据接入情况和运输效率进行复核(具体要求见附件 4);市生态环境局对申请车辆的排放标准、排放超标和排放在线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进行复核;市公安交管局对申请车辆的交通违法、事故和车辆相关信息进行复核。
(四)协调小组会商环节:每季度末10 日前,召开协调小组会议,会商确定最终发证数量和结构。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最终议定结果,调整确认通行证申领清单,并同步上传数据共享系统。
(五)制发证件环节。每季度末17 日-27 日,由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对通过审核的车辆办理货车通行证件,同时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领取和发放通行证件。
通行证审核发放总体流程图如下:
三、四季度证件换发准备工作安排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8 月 5 日-10 日,组织开展政策宣贯系列活动。
8 月 11 日-9 月 27 日,完成四季度新证的申请、初审、复核和制发工作。其中 8 月 21 日前完成提交申请环节;8 月29
日前完成初审环节;9 月 5 日前完成复核环节;9 月 10 日前完成协调小组会商环节;9 月 27 日前完成制发证件环节。9 月 5 日前,由市交通委组织完成通行证申领企业开展定位系统数据接入。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照新政策规定和实际需求,如实填报通行证申请材料。针对存在违法频繁、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违反证件使用规则、虚假填报信息、未履行数据接入承诺等行为的企业,建立黑名单,视情况核减发证数量或取消申领资格。
(二)各申请企业(单位)或个人须明确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优先通行工作的负责人,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的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负责对运输单位的教育、监督、管理等安全工作,制订和实施通行证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提高持证车辆运输效率,加强对货物运输的管理,确保通行证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安全有效使用。
(四)确保通行证不出现证件丢失、涂改、转借、倒卖等违反规定的现象或行为。一旦丢失或被盗抢,立即向事发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如实报告归口管理部门。
(五)企业为承运商办理的通行证,企业负责全部管理责任,出现安全问题的,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六)在通行证的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严格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七)通行证申领企业原则上不能同时在不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⑷ 新能源汽车补贴是什么补贴,是可诉补贴还是不可诉补贴
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2014和2015年度的补助标准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10%和20%。现将上述车型的补贴标准调整为:2014年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5%,2015年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10%,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
2013-2015年补贴标准
补助标准依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确定。其中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都以纯电行驶里程(R)为标准。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R≥50公里每车补贴3.5万元,纯电动乘用车80≤R<150公里每车3.5万、150≤R<250公里每车5万、250公里≤R每车6万元。
对于纯电动客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按其车长划分,纯电动客车每辆补助标准为30万至50万元,混合动力客车每辆则补助25万元。(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定额补贴15万元。)[3]
2017年标准
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科委)、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推广应用补贴政策
(一)提高推荐车型目录门槛并动态调整。一是增加整车能耗要求。纯电动乘用车按整车整备质量不同,增加相应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要求;纯电动专用车按照车型类别增加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吨百公里电耗等要求;进一步提升纯电动客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要求。二是提高整车续驶里程门槛要求。提高纯电动客车、燃料电池汽车续驶里程要求,适时将新能源客车续驶里程测试方法由40km/h等速法调整为工况法;逐步提高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门槛。三是引入动力电池新国标,提高动力电池的安全性、循环寿命、充放电性能等指标要求,设置动力电池能量密度门槛。提高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四是提高安全要求,对由于产品质量引起安全事故的车型,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扣减补贴资金、暂停车型或企业补贴资格。五是建立市场抽检机制,强化验车环节管理,对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及产品,及时清理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六是建立《目录》动态管理制度。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目录》后销售推广方可申请补贴。一年内仍没有实际销售的车型,取消《目录》资格。七是督促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应用。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二)在保持2016-2020年补贴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对新能源客车,以动力电池为补贴核心,以电池的生产成本和技术进步水平为核算依据,设定能耗水平、车辆续驶里程、电池/整车重量比重、电池性能水平等补贴准入门槛,并综合考虑电池容量大小、能量密度水平、充电倍率、节油率等因素确定车辆补贴标准。进一步完善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标准,按提供驱动动力的电池电量分档累退方式核定。同时,分别设置中央和地方补贴上限,其中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详细方案附后)。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各类车型2019-2020年中央及地方补贴标准和上限,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退坡20%。同时,有关部委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不断调整完善。
(三)改进补贴资金拨付方式。每年初,生产企业提交上年度的资金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包括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企业注册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所上报材料审查核实并公示无异后逐级报省级推广工作牵头部门;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重点抽查后,将申报材料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并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结合日常核查和重点抽查情况,向财政部出具核查报告。财政部根据核查报告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二、落实推广应用主体责任
(一)生产企业是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办法;应对自身生产和销售环节加强管理与控制,会同销售企业对上报的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的真实可靠性负责;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方案,运用产品信息管理系统等,加强对其各级销售商销售信息的管理,销售企业应严格核对每一笔销售信息,确保逐级上报的产品推广信息和消费者信息真实、准确、可查。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的销售、运行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新出厂车辆必须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2016年及以前已出厂或销售车辆,为用户提供无偿加装服务;对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车辆,在信息采集和管理上应严格保护个人隐私。
(二)地方政府是实施配套政策、组织推广工作的责任主体。地方政府应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要明确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切实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组织实施工作。一是调整完善地方支持政策。各级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方案,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加大城市公交、出租、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更新更换力度,加强对企业监督检查。二是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承担财政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监管,按各自职责对车辆上牌、车辆运营、补贴申报、数据审核等环节严格审核把关;应加强验车环节管理,确保车辆交付使用时整车及电池等核心零部件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一致;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把关不严的责任人予以追究,加大对骗补等失信企业处罚。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根据企业实际推广情况拨付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三是建立健全地方监管平台。有关省(区、市)应建立地方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及时汇总整理企业报送数据,对接国家监管平台,加强对本地区车辆的监督管理。四是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施限行限购政策。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目录》,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品牌车辆及零部件、外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
(三)国家有关部门将加强推广应用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建立国家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并通过该平台对新能源车辆(私人购买乘用车可视情况适当放宽)推广应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核查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或省级有关部门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核查、抽查。
三、建立惩罚机制
(一)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企业,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予以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同时,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或取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对不配合推广信息核查,以及相关部门核查抽查认定虚假销售、产品配置和技术状态与《公告》《目录》不一致、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车辆获得补贴后闲置等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减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暂停或取消车辆生产企业或产品《公告》等处罚措施。对在应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产品,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采取停止生产、责令立即改正、暂停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
(二)对协助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管理制度不健全、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存在企业骗补行为的地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予以通报批评、扣减基础设施奖补资金等处理处罚。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相关规定继续按《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执行。[4]
⑸ 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的附件:
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为加强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插电式(plug-in)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
第三条 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四条 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动力电池、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并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用于目录审查、检查检测等工作。
第五条 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私人直接购买、整车租赁和电池租赁三种形式。
(一)直接购买: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
(二)整车租赁: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租赁企业。
(三)电池租赁:中央财政对电池租赁企业给予补助,电池租赁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向私人用户出租新能源汽车电池,并提供电池维护、保养、更换等服务。
第六条 地方财政安排一定资金,重点对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购置和电池回购等给予支持。 第七条 试点城市政府是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并建设与应用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
(二)确定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至少建立一种新能源汽车或电池租赁模式。
(三)制定地方财政补助、电价优惠、设置专用停车位等配套政策措施。
(四)注重动力电池和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相关技术标准的统一,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与正在制订的国家相关标准相衔接。
(五)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车及电池的报废及回收体系。
(六)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开放市场环境,不得对补助车辆实施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等限制。
(七)做好与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的衔接。
第八条 申请补助的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新能源汽车产品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企业保证销售汽车与目录产品的一致性。
(二)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5千瓦时,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0千瓦时(纯电动模式下续驶里程不低于50km)。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三)汽车整车和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并承诺对整车和动力电池按一定的折旧率进行回收。
(四)汽车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向消费者提供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定的产品性能参数保证:在纯电动模式下行使的汽车30分钟最高车速、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最高时速、0-50公里/小时加速时间、最大爬坡度、百公里耗电量(工况法)、续驶里程(工况法),电机类型和功率、动力电池类型及总储电量、充电(快充、慢充)方式和时间、车载充电机的功率和输入电压等。 第九条 补助标准根据动力电池组能量确定。对满足支持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3000元/千瓦时给予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5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6万元/辆。
第十条 财政补助采取退坡机制。试点期内(2010-2012年),每家企业销售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纯电动乘用车分别达到5万辆的规模后,中央财政将适当降低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根据试点城市私人购买数量和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采用电池租赁方式的企业,补助数量按其服务的新能源汽车数量确定。 第十二条 根据试点城市论证通过的实施方案和资金申请,财政部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预拨给试点城市。
第十三条 试点城市财政部门根据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情况,据实拨付补助资金,并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拨付情况上报财政部。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试点城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后30日内,试点城市要认真总结全年推广情况,编制补助资金清算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地方上报情况和专项核查结果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新能源汽车技术水平和运行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没达到要求,以及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申请企业给予追缴补助资金、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罚。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2. 年 月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⑹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的年鉴到底什么意思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这是一本刊物,2010年创刊,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主办,在全国范围内整合上下游产业链资源,集权威性、专业性、指导性、学术性、史记性于一体的官方资料,用详实的数据和信息,科学、系统、真实、全面地对行业进行梳理和汇总,为政府部门出台行业相关政策法规和企业制定相关战略规划提供重要参考和有效借鉴。
现在在国内外主要新能源汽车相关单位、科研院所,以及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政府建立了特约编辑队伍,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及时补充收集行业内最具价值的信息与资料。
⑺ 广州发布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补贴奖励办法
近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和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广州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奖励办法》明确,新能源公交车购车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50%给予地方配套购置补贴(包括省和市补贴)。地方配套购置补贴对象是公交企业。
对年度单车行驶里程达到3万公里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减排奖励,年度单车行驶里程不足3万公里的,年度减排奖励按比例扣减(减排奖励标准见附件,分8年等额支付)。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王鸣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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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2020年新能源补贴政策解读与影响分析
4月23日下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对新能源补贴进行了更新。最大的利好消息是新能源补贴延长至2022年(按照之前政策,2020年之后没有补贴)。针对最新的2020补贴标准,威尔森第一时间进行了梳理,下面就和大家一起看看具体的补贴细则。
补贴退坡节奏放缓,稳定新能源市场发展信心
在过去10年中,新能源补贴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助推中国的新能源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大家也都明白,大额的补贴并非长久之计。2019年,国家开始推动新能源市场由政策驱动向市场驱动转型,对补贴进行了大幅削减。自补贴过渡期结束后,新能源市场的销量一直保持在同比-50%左右的负增长。此次疫情,使得本来就走得很艰难的新能源车企雪上加霜。
此次政策发布,国家及时调整了方向,首先对2020年的补贴仅做出10%的退坡,对于核心的运营车辆的补贴不退坡,同时将补贴延长两年至2022年,充分展示了国家继续坚定发展新能源产业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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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上海新能源牌照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截止2021年2月,上海新能源牌照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市户籍居民;
(二)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9)新能源汽车政策汇总扩展阅读
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作为独立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建设、运营维护、数据采集、数据研究及信息发布等工作。
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集、分析、汇总和使用数据,不得利用采集的原始数据,开展侵犯相关法律主体权益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