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
❶ 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
❷ 目前新能源汽车的税收方面,给予的优惠力度大吗
❸ 新能源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将再延长三年吗
2018年5月5日上午,李克强总理在“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再延长三年,并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新能源车购置税优惠到2020年。
2017年,国产新能源乘用车销量达到55.6万余辆,同比增长69%,国产乘用车销量占比2.3%。新能源车企中,江淮汽车去年完成销量2.8万余辆,同比增长53.86%,居国产新能源车企销量前10之列。
2018年,新能源乘用车批发销量突破百万大关,达到100.8万辆,同比增长88.5%,高于2017年增速。放眼2019年,在加入插电混动车型的情况下,自主品牌与合资品牌的“交锋”会更加复杂,新能源车市场也将呈现一个全面爆发式的增长态势。
(3)2020年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扩展阅读:
政策利好 2018年新能源销量破百万辆:
一、根据乘联会数据,2018年12月新能源车批发销量为16.0万辆,环比增长19.0%,同比增长79.1%;其中插电混动车型销量同比增长116.0%,纯电动车型同比增长50.0%。1-12月,新能源乘用车批发销量为100.8万辆,同比增长88.5%,高于2017年增速。
此外,考虑到1月的新能源车补贴政策尚未调整,2019年1月新能源车产销量有很大概率继续走强。
二、新能源市场的大放异彩,主要是政策务实和企业努力的结果。为补贴降低设置过渡期,并大幅度降低客车、专用车补贴标准,使2018年新能源乘用车实现了高增长,且客车和专用车增速也相对平稳。
此举是汽车产业实现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提升的合理选择;此外,未来中国和美国、日本、德国的汽车竞争将主要是新能源乘用车的竞争,发展新能源车也是加速实现节能减排和智能网联,并逐步向自动驾驶迈进的产业突破。
三、与此同时,2018年对新能源乘用车实施促进续航里程提升的补贴标准,使乘用车产品在高续航里程化方面的技术实现了突破。到2018年四季度,乘用车A级电动车续航里程在400公里以上的产品达到了50%左右,实现了整车低能耗和电池性能的综合提升。
四、在2018年新能源车标准提升的设计线路上,2月-6月的过渡期的设置让车企有合理布局和标定新产品的时间周期,加之技术指标提升幅度符合预期、企业对应良好,使新能源车在补贴过渡期和年末新补贴期的销量均保持良好增长特征。
五、值得一提的是,在“双积分”政策的推动下,12月合资企业新能源车实现了爆发式的增长。放眼2019年,在加入插电混动车型的情况下,自主品牌与合资品牌的“交锋”会更加复杂,新能源车市场也将呈现一个全面爆发式的增长态势。
❹ 新能源汽车购置税2021有哪些新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4)2020年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❺ 新能源汽车购置税2021新政策是什么
新能源汽车购置税2021新政策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三、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免征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四、汽车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五、从事《目录》管理、免税标识审核和办理免税手续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❻ 新能源补贴政策2021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三、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免征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四、汽车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五、从事《目录》管理、免税标识审核和办理免税手续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6)2020年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扩展阅读:
补贴原因:
中央财政从2009年起对新能源汽车购置给予补贴。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显著进步,产品性能明显提升,年销量从2009年的不到500辆增长到2019年的120.6万辆,连续五年世界第一。但受多重不利因素叠加影响,2019年中国新能源汽车销量同比下降4.0%。加之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1-3月份新能源汽车销量同比下降56.4%。
从国际汽车产业发展趋势看,电动化是转型升级的方向。欧美等汽车发达国家都在加大支持力度。中国有必要延续对新能源汽车的财税政策支持,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提升产业竞争力。
❼ 2021年起两年内 新能源车免征购置税
主编意见:新能源车免征购置税,相比什么补贴而言,对百姓的消费刺激更直接。这样一来不仅持币犹豫的消费者会直接选择购买新能源车,甚至还直接鼓励了限购限行城市消费者换车积极性。那些这两年发现自己的新能源车电池衰减过于明显的车主,还有觉得老款新能源车不到300公里的续航无法满足需求的车主……相信都会选择趁着政策优惠赶快换一辆续航里程超600km的新款车型。自然,对于新能源汽车市场的消费刺激也就顺理成章的完成了。
为提振新能源汽车消费,早在此前,广州市政府就决定对2020年3月至12月之间购买新能源车的广州消费者进行1万元/辆的综合补贴;4月15日,广东省对本省农村居民新购买新能源车的消费者,在新能源车使用环节给予补贴;湖南省政府公开表示将开展“促进汽车消费升级行动”,鼓励各地对无车家庭购置首辆家用新能源汽车给予支持。为应对疫情后新能源汽车市场的下滑趋势,类似政策比比皆是,同时,也为国内新能源汽车领域打下一剂“强行针”。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❽ 新能源汽车到底有哪些税收政策优惠
2014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等3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以下两大类:
一、针对购买者的税收政策
1、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与财政扶持的口径一致)。
2、车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该文件明确指定,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与财政扶持的口径一致)。并制定认定标准,如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等等。此后,三部委曾联合制定两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分别见于三部门公告2012年第7号和第25号,只有目录里的新能源汽车才能享受免征优惠。
3、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该文件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二、针对生产厂家的税收政策
1、消费税
根据《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按汽缸容量划分为7个档次,1%、3%、5%、9%、12%、25%、40%;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可见,乘用车以汽缸容量为征税依据,不管是否属于新能源,有汽缸就征消费税,没汽缸就免征。
2、增值税
根据《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改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规定,“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重点加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公交等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
3、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第八节:“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中,专列了“汽车行业相关技术”,包括汽车发动机零部件技术、汽车关键零部件技术、汽车电子技术、汽车零部件前端技术。这些技术与新能源汽车关联非常紧密,如果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就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按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
1、国家税务总局等3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2)
5、《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6、《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第八节
❾ 汽车增值税2021新政策是什么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燃油车收取车价10%的购置税。
不过普通燃油车购置税减半的政策出台很难,买车取消购置税则更不可能。2019年7月1日,国家实行了购置税新政策,即《购置税法》直接将购置税纳入了法律层面,而此前一直是《购置税暂行条例》。因此2020年不会轻易出台购置税优惠政策,取消购置税则更不可能。
汽车增值税注意事项
正确选择机动车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该模块开具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开票软件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
❿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只有奖补政策。
充电桩国家财政补贴政策
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一、奖补对象
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是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区、市)政府的综合奖补。
二、奖补条件
获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的各省(区、市)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要具备一定数量规模并切实得到应用:
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5%、6%。
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5%、2%、3%、4%、5%。
其他省(区、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0万辆、1.2万辆、1.5万辆、2.0万辆、3.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1.5%、2%、2.5%、3%。
新能源标准车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折算关系见附件1)。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实行属地化考核,即相关单位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纳入所在省(区、市)统一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