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动汽车规定
⑴ 我获得了一张电动汽车的上海车牌,看到有着几项规定,这些规定是什么意思
这些规定的含义非常简单,因为电动汽车的上海牌照是赠送的,而不是通过拍卖得来的,因此,该拍照是不得转移的,如要转移也无法获得拍卖资格及拍照额度
因此,该牌照不得在所在地辖区外做任何交易,登记,注销,转移等业务,以迫使您不得将车和免费的牌照财产分离,使您无法出售您的牌照
⑵ 上海电动四轮代步车的规定
电动车新规在今年4月15日实施… 1 最高车速不超25km/h, 2 禁止改装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备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新标准全面提升了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改为全文强制规范还要求,在正常使用、合理可预见的误用以及故障情况下,电动自行车应当保证不会发生危险。危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产生的热量造成材料变质或人员烫伤;在充电、行驶等过程中引起燃烧、爆炸、触电等;因整车或部件发生断裂、松动、变形以及运动干涉等情形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此外,电动自行车的软硬件均应当具有防篡改设计,防止擅自改装或改动最高车速、功率、电压、脚踏骑行能力。在过渡期内,鼓励生产企业按照《规范》组织生产鼓励销售企业销售符合《规范》的产品鼓励消费者购买符合《规范》的产品《规范》正式实施后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原有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怎么处理?新标准正式实施后,消费者已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将由各省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办法,通过自然报废、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在几年内逐步化解。
⑶ 上海纯电动汽车牌照政策
法律分析:个人用户名下没有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的,可以继续免费申领新能源专用牌照额度。但若消费者购买的是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申领专用牌照额度,还需满足在上海市有充电设施,且名下没有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以及没有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登记的车辆(不含摩托车)等条件。
法律依据:《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已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车型目录,在本市销售和使用,符合本市管理规定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本市公交汽车、巡游出租车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市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相关财政补贴政策另行制订。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消费者,包括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
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个人用户是指信用状况良好、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含申请日)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相关情形的下列人员:
(一)本市户籍居民;
(二)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申请之日前24个月内已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的来沪人员;
(四)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且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的来沪人员;
(五)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本条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相关情形包括: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
⑷ 上海电动车限制
对的,最近出台了政策,电动车车重不超过40公斤,时速不超过20码,外地牌照在上海行使有时也查处。这个规定基本上是不靠谱的,因为大多数电动车都不符合这个标准。提醒朋友们注意:在行使的过程中在路口有交警的时候不要带人,这个时候交警往往处罚
⑸ 上海电瓶车规定
规定小功率的电瓶车 才给上牌。大功率的,大型车禁止上路的。
⑹ 上海电动车有什么新规
法律分析: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上海市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在购车后15日内办理登记上牌手续,未经登记不得上路行驶。
法律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对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上牌。
对用于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应当核发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转用于或者停止用于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其所有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被盗、遗失、灭失或者不再使用的,其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非机动车号牌由公安机关统一监制,不向非机动车所有人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非机动车登记的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⑺ 上海电动车新规
上海电瓶车新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请登记上牌。《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明确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⑻ 上海电动车上牌规定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
一、上牌材料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居民还需本市《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非机动车来历证明(购车发票)
3、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4、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非本市居民代理的,还需提交本市《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上牌地点
上海车辆管理所
(8)上海电动汽车规定扩展阅读;
补换牌证材料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补换发上海市非机动车牌证申请登记表》
3、除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补换牌证外,其他非机动车补换牌证业务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补换牌证的,还应当提交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户口簿、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照片二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温馨提示
当申请人前往非机动车受理窗口办理时,除了提交上述“需要提供的材料”外,非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属于损坏的,还应上交损坏的号牌、行车执照,以及交验车辆。
⑼ 上海市关于电动车的新规定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处理,或者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建立回收台账,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1.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2.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固定座椅;3.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法律依据】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源头管理、防治结合、协同共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督导机制,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职责,并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非机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参与非机动车综合治理。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依照法定职责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业监督管理。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行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商务部门负责外卖行业中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外卖行业中其他相关企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非机动车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非机动车生产、销售活动或者在经营活动中安全使用非机动车。
第七条 本市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发展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或者淘汰等措施。具体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 公安、商务、市场监管、交通、道路运输、邮政管理、消防救援、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非机动车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
⑽ 上海市5月1日电动车规定
5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需戴头盔。《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提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要佩戴安全头盔等要求,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还明确了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快递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应当履行的交通安全管理义务,包括:督促驾驶人上道路行驶时佩戴安全头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监督驾驶人使用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等。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非机动车;
(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音响;
(三)改变非机动车排气装置的尺寸,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擅自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
(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的消音、车速提示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
(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
以上内容参考:中央人民政府-上海:5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需戴头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