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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要求

发布时间: 2022-04-21 04:20:32

㈠ 个人如何安装公共充电桩需要啥手续

充电桩报装用电需提交以下资料:
1、客户身份证明材料;2、客户身份证明材料;3、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资料;
4、对于占用小区公共场所的项目,如小区停车场等,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出具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意书。如用户仅租用车位,同时需提供车位拥有者的同意材料。
5、如在社会公共场所,如路边等,需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划建设等证明材料和许可材料;
准备好上述资料后,建议您可以关注“南方电网95598”公众平台后进入公众号>我的用电>业务办理>用电申请,根据需要选择要办理的新装业务。

㈡ 关于充电桩的政策

法律分析: 2018年国务院以及中央部委有下发了多道文件,在冲击技术水平以及公共交通、公务用车方面做了不少限定,同时也促进了中国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发展。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四)加强专项规划设计和指导。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要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形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㈢ 佛山装充电桩的新政策


随着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的开展,公共充电桩的覆盖范围也越来越广。根据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规定,新建公共停车场及新增的路内收费停车位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建设快速充电桩。根据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近日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的实施意见,要求新开发住宅小区必须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办理报装业务所需资料如下:户主身份证明;用电地址物业产权权属证明;如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如办理银行划扣电费需提交相关缴费资料。
【拓展资料】
需要注意:在施工过程中,一般首次施工不需要用户缴纳施工费,但如果一天内施工没有完成,需要拖到第二天,那么施工人员则会收取一定的人工费,这笔费用通常按照人工劳动力和工作时长来计算,大致为几百元。施工和使用:

供电部门同意报装后,建设主体应在7个工作日内为用户开始安装充电桩。施工完成后,充电桩公司会去电力公司报备,由电力公司去现场验收,验收合格会给电表施加封志,电力公司再制作对应的电卡,并由充电桩公司领取转交业主,或者业主自己去供电局领取。此次补贴资金用于补助满足国家通用性标准要求的对公众开放服务(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设施)的充电基础设施,且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充电基础设施必须在南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合法安装,且为新能源汽车提供配套充电服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须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能实现充电数据共享,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2018年1月25日前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充电设施除外),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粤发改能电函〔20185463号〕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2016-2018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电基础设施。

除广东之外,为促进新能源汽车进步,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进程,全国多地组建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如北京市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市级平台e充网)、上海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联联充电)、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西安e充网)、昆明市新能源汽车运营信息管理及服务平台等多个政府城市平台为地方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完善起到了极大的支撑功能。

㈣ 国内充电保障将进一步提升 满足超过2000万辆电动车充电需求

易车讯 1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目标到“十四五”末,我国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能够满足超过20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此外,意见还提到,加强充换电技术创新与标准支撑。加快大功率充电标准制定与推广应用,加强跨行业协作,推动产业各方协同升级。推进无线充电、自动无人充电等新技术研发。推动主要应用领域形成统一的换电标准,提升换电模式的安全性、可靠性与经济性。完善新能源汽车电池和充电设施之间的数据交互标准。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围绕矿场、港口、城市转运等场景,支持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加快车电分离模式探索和推广,促进重型货车和港口内部集卡等领域电动化转型。探索出租、物流运输等领域的共享换电模式,优化提升共享换电服务。

正文如下:

到“十四五”末,我国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能够满足超过20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一、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

(一)完善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机制。各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应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统筹协作,共同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业主委员会应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充电设施建设的具体流程。

(二)推进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应制定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行动计划,明确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推进时序,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因地制宜推进。具备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三)严格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要求。新建居住社区要确保固定车位100% 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各地相关部门应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

(四)创新居住社区充电服务商业模式。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

二、提升城乡地区充换电保障能力

(五)建立健全规划工作机制。各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积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科学编制省级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专项规划,指导地市以区县为基本单元编制布局规划。优先利用存量停车场等土地资源,以新增土地供应方式建设的公共充电场站,应加强论证。涉及布局、土地利用和用途管制等方面的内容,应与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六)优化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布局。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公共充电网络布局,加大外围城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布局换电站,提升公共充电服务保障能力。充分考虑公交、出租、物流等专用车充电需求,结合停车场站等建设专用充电站。鼓励充电运营企业通过新建、改建、扩容、迁移等方式,逐步提高快充桩占比。

(七)加强县城、乡镇充电网络布局。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结合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加快补齐县城、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加快实现电动汽车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优先在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设施。

(八)加快高速公路快充网络有效覆盖。加快制定各省高速公路快充网络分阶段覆盖方案。明确高速公路快充站建设标准规范,将快充站纳入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基础设施范围,加强高速公路快充站项目立项与验收环节管理,做好建设用地和配套电源保障工作。力争到2025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80%,其他地区不低于60%。

(九)提升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保障。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相应比例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私家车充电需要。鼓励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桩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供给能力。

三、加强车网互动等新技术研发应用

(十)推进车网互动技术创新与试点示范。支持电网企业联合车企等产业链上下游打造新能源汽车与智慧能源融合创新平台,开展跨行业联合创新与技术研发,加速推进车网互动试验测试与标准化体系建设。积极推进试点示范,探索新能源汽车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实施路径,研究完善新能源汽车消费和储放绿色电力的交易和调度机制。探索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设施开展“光储充放”一体化试点应用。

(十一)鼓励推广智能有序充电。各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引导居民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加快开展智能有序充电示范小区建设,逐步提高智能有序充电桩建设比例。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充电设施峰谷电价政策落实。鼓励将智能有序充电纳入充电桩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功能范围,加快形成行业统一标准。

(十二)加强充换电技术创新与标准支撑。加快大功率充电标准制定与推广应用,加强跨行业协作,推动产业各方协同升级。推进无线充电、自动无人充电等新技术研发。推动主要应用领域形成统一的换电标准,提升换电模式的安全性、可靠性与经济性。完善新能源汽车电池和充电设施之间的数据交互标准。

(十三)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围绕矿场、港口、城市转运等场景,支持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加快车电分离模式探索和推广,促进重型货车和港口内部集卡等领域电动化转型。探索出租、物流运输等领域的共享换电模式,优化提升共享换电服务。

四、加强充电设施运维和网络服务

(十四)加强充电设备运维与充电秩序维护。充电运营企业要完善充电设备运维体系,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鼓励停车场与充电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维护良好充电秩序。

(十五)提升公共充电网络服务体验。加快推进充电运营企业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与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结算,提升充电便利性和用户体验。鼓励停车充电一体化等模式创新,实现停车和充电数据信息互联互通,落实充电车辆停车优惠等惠民措施。

五、做好配套电网建设与供电服务

(十六)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保障。电网企业要做好电网规划与充电设施规划的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各地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资源予以保障,加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力度。

(十七)加强配套供电服务和监管。电网企业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线上用电保障服务,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为充电运营企业和个人业务办理提供契约式服务、实施限时办结。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大供电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监管力度,配合地方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转供电行为,做好配套供电服务保障工作。

六、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

(十八)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体系。推动建立充电设备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建立“僵尸企业”和“僵尸桩”退出机制,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各方安全责任。强化汽车、电池和充电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安装质量安全把关。在加油站、加气站建设安装充电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充电设施业主、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售后维保单位等应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各地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部门结合职责,加强配套供电、规划建设及集中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各级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充电设施运营安全监管,强化社区用电安全管理。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溯源机制,鼓励相关安全责任保险推广应用。

(十九)加快建立国家、省、市三级监管平台体系。扩大监管平台覆盖城市范围,逐步建成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国家、省、市三级充电设施监管平台体系,完善数据服务、安全监管、运行分析等功能,推进跨平台安全预警信息交换共享。加快充电设施监管平台与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数据融合,探索构建车桩一体化监管体系。政府监管平台应保持立场公正,定期向社会发布本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行情况。

七、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优化财政支持政策。对作为公共设施的充电桩建设给予财政支持。鼓励地方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标准,进一步向优质场站倾斜。鼓励地方加强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类设施的补贴力度,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二十一)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创新利用专项债券和基金等金融工具,重点支持充电设施以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充电设施的保险产品。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㈤ 车库,按最新国务院要求,需要加充电桩吗

需要。

发改会、住建部、交通部、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励引导有实力的停车场管理企业及充电服务企业开展停车充电一体化项目建设运营,有序建设城市快充站和高速公路 服务区配建城际快充站,简化停车充电一体化项目审批流程,与停车场同步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在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时,相关部门要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电申请审核、审查停车场施工图、项目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落实情况的核实。对用电容量较大的需预留配电条件,确保规划配建比例要求得到严格执行。

分析认为,根据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到2020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200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充电设施与车的配置一般是公交车1:3、乘用车 1:5考虑,假设全部按照乘用车的标准5:1来配置充电桩 ,2020年市场规模可达1000亿元。相关上市公司可关注雪莱特(002076)、易事特(300376)、国电南自(600268)。

(5)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要求扩展阅读

车库变压器容量设计时,方案设计阶段通常采用单位指标法计算。规范中给出各类建筑物的单位建筑面积用电指标,非机械汽车库用电指标为8 ~ 15 W / m2,变压器容量指标为12 ~ 34 VA / m2。

现行设计规范中对于车库是否安装充电桩、充电桩比例如何并未进行详细说明,设计中在未考虑是否设置充电桩时,车库配电也常按照最大值34VA / m2计算。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常规车库变压器容量设计采用需要系数法,充电桩配电容量根据公式(1)计算。

公式(1)中各台充电机的输出功率因设计人员缺少实际测试数据,采用充电桩额定输出功率计算,表2中数据显示,实际充电功率为充电桩额定输出功率的58 % ~ 99. 5 %,表中仅不到一半车型充电效率在80 % 以上,保守估计根据公式(1)计算结果偏大10 % 左右。

㈥ 充电桩进小区政策明确

2016年中央曾发一份《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对于充电桩进小区的建设通知:

一、加强现有居民区设施改造。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及应用推广情况,按“适度超前”原则,供电企业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

二、规范新建居住区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的供电设施建设方案,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提供便利。新建居民区停车位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三、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发挥开发商等产权单位主体作用。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统一组织、专项扶持等方式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居民区车位产权单位主动利用现有停车位与场地,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工作。

五、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六、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居民区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加大监管力度。完善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的消防与电气等安全设计要求。加大对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加强舆论监督,对不配合或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阻碍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行为,加大舆论曝光力度,营造有利发展的舆论氛围。



㈦ 物业不让装充电桩怎么办

首先需明确,安装场地、电力条件(电容不足)是否适合不是由物业决定的。在充电桩安装之前,车企和电力部门都会对安装车位的软硬件进行评估和勘察,以确认是否符合安装标准。如果物业仍然表示电力条件不符不准安装,那按"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其应向电力部门提供书面证据。

据国家电网工作人员表示,充电桩采取一桩一表并配备防护措施,是否对区电力系统运行构成影响需要物业提供相关图纸材料才能认定。关于万一出现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根据国家法律以消防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为准。

小区业主的车位是否可以安装充电桩,要根据所在小区的基础建设、电力负荷等情况来综合评估,消防设施设备齐全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安装,如果是经过相关部门确认不符合安装条件的小区车位,业主也不能随意加装充电桩。毕竟,安全第一。

对于符合安装条件的,按照规定物业必须配合安装充电桩,拒不配合的可以依次找社区、住建局物业办协调,甚至打市长热线投诉。还解决不了,可以考虑像前文范先生那样提起诉讼。

根据国家政策,原则上物业必须在业主提交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果不同意安装可以请物业办出面让物业提供书面不同意的说明。

找出物业说明书的漏洞,然后去法院提起诉讼,告物业侵害业主权益,要求物业配合国家电网为业主安装自用充电桩提供所需图纸资料。因为起诉不附带经济赔偿,条件不满足可以不安,但物业不能侵害业主的权益。

(7)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要求扩展阅读:

根据《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各有关方面积极性,切实解决当前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难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现有居民区设施改造。

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及应用推广情况,按“适度超前”原则,供电企业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对专用固定停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

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电能表。对公共停车位,应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国家对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酌情给予专项建设基金等政策支持,地方政府要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施工便利。

二、规范新建居住区设施建设

新建居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的供电设施建设方案,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提供便利。

新建居民区停车位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支持结合实际条件,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探索居住区整体智能充电管理模式。

三、做好工程项目规划衔接。

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按规定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施工图时,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四、引导业主委员会支持设施建设。

各地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按照《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附后),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发挥开发商等产权单位主体作用。

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统一组织、专项扶持等方式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居民区车位产权单位主动利用现有停车位与场地,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工作。

六、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

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地方可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对配套服务与管理积极主动、成效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适当奖补。

七、创新商业运营模式。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推进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探索第三方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车位产权方、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化合作共赢模式,鼓励积极引入局部集中改造、智能充电管理、多用户分时共享等创新运营模式。

提升日常运维服务水平。在严格执行《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的基础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探索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合理服务收费机制,逐步形成可持续的市场化推进模式。

八、开展充电责任保险工作。

加快制定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责任保险工作相关规定。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由生产(制造)厂商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并按“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业务的企业必须为自身经营的充电设备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设备生产(制造)厂商或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个人用户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九、加强居民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

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居民区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加大监管力度。完善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的消防与电气等安全设计要求。

加大对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

各地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及成效,让广大居民、物业企业了解政策要求。

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对不配合或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阻碍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行为,加大舆论曝光力度,营造有利发展的舆论氛围。

十一、积极开展试点示范。

分批在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地重点城市开展试点示范。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订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综合试点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㈧ 国家规定电动车充电桩与房子最小距离

没有专门规定,只能适用于普通用电设备安全距离的相关规定。

国家为了进一步推广和应用电动汽车,已发布实施了《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

该指导意见要求:“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其中,电动汽车充电桩在某商业广场停车场中的设置,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8)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要求扩展阅读:

在设置电动汽车充电桩时,应优先将预留充电桩的停车位设置在室内车库中,且应集中布置或者分区域集中布置,并且确保设置点与提供电源的变配电室相近。充电桩的布置应缩短供电线缆的距离,尽量靠近上级配电设备。

在选取设置充电桩停车位后,还应该考虑充电桩的安装位置,或靠墙或靠柱。且预留的充电桩安全位置不得与水沟、地漏或者井等相邻。

为方便充电车辆停放以及充电人员操作,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安全位置应靠近充电位,且设备外廓距离充电位边缘的净距应超过40cm。值得注意的是:充电桩的布置要以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充电为准,并且为了保证充电桩及其操作人员的安全,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防范;其中,充电桩预留安全空间应满足相关间距要求。

项目在设计中计算变压器时应预留充电桩的容量。

㈨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与相邻建筑的安全距离

安全距离没有规定,但对操作有一定的严格规范:

根据我国发布实施的文件《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桩在民用建筑中的预留位置为:

1、在设置电动汽车充电桩时,应优先将预留充电桩的停车位设置在室内车库中,且应集中布置或者分区域集中布置,并且确保设置点与提供电源的变配电室相近。充电桩的布置应缩短供电线缆的距离,尽量靠近上级配电设备。

2、在选取设置充电桩停车位后,还应该考虑充电桩的安装位置,或靠墙或靠柱。且预留的充电桩安全位置不得与水沟、地漏或者井等相邻。

3、为方便充电车辆停放以及充电人员操作,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安全位置应靠近充电位,且设备外廓距离充电位边缘的净距应超过40cm。

值得注意的是:充电桩的布置要以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充电为准,并且为了保证充电桩及其操作人员的安全,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防范;其中,充电桩预留安全空间应满足相关间距要求。

项目在设计中计算变压器时应预留充电桩的容量:

充电桩设置在室外时,应该做好相应的防雨以及防雪措施,比如安装顶棚等;另外,安装在室内的充电桩,也要注意室内温度不宜过高,可以通过安装通风设施来降低室内温度。

举例来说,移动式储能充电系统的相关设备就必须在不高于50℃且不低于零下20℃的环境下运行,且日平均相对湿度不得超过95%,月平均相对湿度不超过90%,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9)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要求扩展阅读:

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分类:

1、交流充电桩

交流充电桩可以直接提供交流电源,借助车载式充电器向电动汽车的动力电池充电,其功率小,体积小,充电时间较长,主要服务于个人客户,可广泛设置于城市各个角落[5]。

2、直流充电桩

直流充电桩的充电功率较大、充电时间短,但是由于其体积较大,占地多,常常被设置在那些专门用于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站内,主要服务于企业客户。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充电桩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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