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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管理局关于新能源汽车发展

发布时间: 2022-05-11 08:16:11

Ⅰ 2021年新能源汽车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2021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2020年基础上退坡20%。纯电动乘用车续航里程在300公里以下的无补贴,续航里程300-400公里(含30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补贴下降至1.3万元;400公里以上(含40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补贴下降至1.8万元。

同时新政指出,新能源乘用车补贴前售价须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为鼓励“换电”新型商业模式发展,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换电模式"车辆不受此规定影响。

(1)邮政管理局关于新能源汽车发展扩展阅读:

为推动公共交通等领域车辆电动化,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2020年基础上退坡10%。为加快推动公共交通行业转型升级,地方可继续对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

从补贴标准看,从2020年至2022年呈现逐年递减。新政指出,综合技术进步、规模效应等因素,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原则上2020-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30%。

Ⅱ 新能源汽车国家标准规定

2月24日,发改委、工信部等11个国家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的通知”,提出到2025年,中国标准智能汽车的技术创新、产业生态、基础设施、法规标准、产品监管和网络安全体系基本形成;展望2035到2050年,中国标准智能汽车体系全面建成、更加完善
3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法规政策体系的意见》,意见提出,以电器电子产品、汽车产品、动力蓄电池、铅酸蓄电池为重点,加快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适时将实施范围拓展至轮胎等品种,强化生产者废弃产品回收处理责任。加大对分布式能源、智能电网、储能技术、多能互补的政策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氢能、海洋能等新能源发展的标准规范和支持政策。《意见》指出,要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对消费者购置节能新能源汽车等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公交、环卫、出租、通勤、城市邮政快递作业、城市物流等领域新增和更新车辆采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

Ⅲ 新能源物流车再获政策利好 未来5年增量规模达百万辆

4月2日,国家邮政局与工信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快递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针对与物流业与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与物联网供应链的融合提出明确方向及要求,指出快递业应当深度融入汽车、消费品、电子信息等制造领域,鼓励快递企业加快淘汰更新老旧车辆的同时,提高新能源车辆的使用比例。

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汽车物流分会的预测,在国家及地方政策、各地政府、电商企业、物流企业的推动下,新能源物流车将继续保持井喷式增长,并预测未来五年,国内电动物流车产销量的年复合增速有望超50%,增量规模达百万辆。而2020年城市配送市场规模将超过2万亿元。

《意见》提到,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是快递业发展的重要需求基础。快递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制造业发展提供重要服务保障。促进快递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对推动制造业提质增效和快递业转型升级、建设制造强国和邮政强国,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意见》还指出,为了完成上述目标,应当通过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政策支持、加强示范推广、强化交流对接、完善标准体系及加强人才培养六个方向,形成涵盖多方面、高层次的合力。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国家邮政总局等部委已经多次发文,要求物流业积极引入新能源汽车,并将物流业的“最后一公里”难题,与发展新能源物流车产业相结合。201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提出,要加快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的推广应用,要求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车辆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清洁能源车辆的比例超过50%,重点区域达到80%。

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官网消息,截至3月底,除湖北外全国公路货运市场整体恢复势头良好并趋于稳定,全国开行车辆日均行驶里程也比上年上涨14个百分点。某券商汽车行业分析师张强表示,虽然疫情对汽车产业整体销量产生负面影响,但居民线上购物的消费习惯也得到培养和提高,为买菜等电商平台配套物流的轻型商用车公司直接受益。

中韩合资企业CJ荣庆物流相关负责人向第一汽车频道记者表示,利用新能源汽车解决中短程城市物流,加快物流车辆的物联网与智能化对接,已经成为多个国家的发展趋势。他同时提出,主管部门在要求物流企业更换新能源车辆的同时,应加快公共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补贴机制等措施来进行配合。物流企业则应该借此机会实施精细化服务和管理的升级,“如果新能源物流车能够配合物流行业的集约化管理趋势,例如引入绿色物流智慧服务平台、干支衔接型物流园区(货运枢纽)以及枢纽内充电维修设施等的建设,能提升物流运输行业现代化水平,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进一步优化货物运输结构。”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Ⅳ 鼓励推广新能源汽车3.64万辆 重庆市发布新能源车激励措施

易车讯 日前,我们从重庆市政府办公厅获悉,其于近日发布了《重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激励措施(2020年度)》的通知(简称:《措施》)。贯彻落实国家乘用车“双积分”管理政策,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整车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市区联动和政企联动,支持公共领域推广应用,扩大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完善基础设施,优化使用环境,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2020年,鼓励市内车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3.64万辆,具体内容如下:

重点任务

(一)加快私人领域新能源乘用车推广应用。鼓励整车企业针对私人用户加大促销力度,加速拓展私人市场。对在市内销售并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按照指导价(扣除国补后,下同)进行降价优惠的,市财政及整车企业所在区县财政分别按优惠价的25%给予整车企业奖励。同一企业纳税涉及多个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的,由相关区县根据企业的税收贡献按比例分摊。(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有关区县政府)

(二)加快公共领域推广应用和试点示范。

1.网约出租车。鼓励全市新增网约车使用新能源汽车。对在市内销售并上牌的新能源网约出租车按照指导价(扣除国补后,下同)进行降价优惠的,市财政按优惠价的30%给予整车企业奖励。鼓励整车企业降低车辆售价,增设维修网点,提高车辆技术水平及产品可靠性,提升售后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2.巡游出租车。2020年在中心城区计划试点投放200辆纯电动巡游出租车,鼓励全市新增和到期更新的巡游出租车使用纯电动汽车。对购买(或融资租赁)并运营纯电动巡游出租车的市内运营企业给予奖励。对采取“车电分离”等新型商业模式运营纯电动巡游出租车的市内运营企业,连续3年给予电池租赁奖励。制定巡游出租车保险费用补贴政策,对纯电动出租车超出传统出租车的保险费用,由市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鼓励整车企业:(1)降低车辆售价,保持与同级别燃气车辆同等购置价格;(2)保障动力电池正常使用,6年周期内动力电池衰减70%以下免费更换,不限里程数;(3)增设维修服务网点,在中心城区增设24小时营业的维修服务网点,减免1万公里维保费,并向社会开放维修服务;(4)提升售后服务能力,对超时维修的车辆给予驾驶员补贴。(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3.驾考(驾培)车。鼓励全市新增和到期更新的C2型驾考车、驾培车使用纯电动汽车。对购买(或融资租赁)并运营纯电动驾考车或驾培车的市内单位,市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4.基层公务出行租赁用车。积极支持乡镇(街道)基层公务租赁出行示范应用。对购买(或融资租赁)并运营纯电动汽车的市内租赁单位,市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鼓励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到期更新的公务出行、社区警务、交通执法、城管执法、市政环卫、市政工程、环境监测等领域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

5.公交车。鼓励全市新增和到期更新的公交车使用新能源汽车。继续执行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政策。对购买(或融资租赁)并运营纯电动(或燃料电池)公交车达到一定规模的市内运营企业,市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加快公交车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支持在全市绿化用地、公交站场及首末站点、市政道路的路内停车位、有条件的高架桥下空地建设公交车专用充电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能源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重庆交通开投集团、重庆交运集团)

6.微循环公交车。积极支持开展城乡客运新能源微型客车和微循环新能源公交车的示范应用。对购买(或融资租赁)并运营纯电动微循环公交车的市内运营企业,市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委、重庆交通开投集团、重庆交运集团)

7.物流车。鼓励中心城区新增和到期更新的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和医药冷链车使用纯电动汽车。加快出台中心城区限行三轮车具体措施,稳步加大替换力度。严格执行中心城区部分路段高排放车辆限行和国三柴油货车逐步不再核发(换发)中心城区入城通行证等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委)

(三)持续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1.停车和通行便利。认真落实停车费减免政策,新能源汽车在机场、火车站、公交及公路客运站场、驻车换乘(P+R)、公园、文体场馆等配建的收费停车场(库)和特级公共停车场停放免收停车费;新能源汽车在市政道路的路内停车位停放免收停车费。对占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的其他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在道路交通施工或其他条件下实施道路限制通行的,新能源汽车享有与公交车同等的通行便利。(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重庆交运集团、重庆公交集团)

2.加快充(换)电设施建设。继续执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研究制定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有力促进公用快速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新建建筑及现有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加快公交专用充电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公用充电站以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场专用充电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城市换电站建设。推动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车桩数据的进一步开放及商业化运用,优化我市充电设施建设布局。加快研究加油(气)站合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引导和激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促进充电设施设备技术升级,加快引导5G技术、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方面的应用。(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应急局、市机关事务局,各区县政府)

3.降低充电费用。落实充电服务费政府指导价,引导充电桩运营企业合理规范充电价格,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费用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4.加强宣传交流。鼓励整车企业、第三方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和组织搭建展示交流平台。对举办新能源汽车相关领域的峰会、论坛、展会、大赛、培训、沙龙等活动的,市财政按照活动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鼓励各区县给予配套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的统筹领导职能,建立市级各部门之间和市、区县两级之间畅通有效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公交、出租等公共领域的引导作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形成合力,有效推动工作措施落实。

(二)加强政策支持。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新能源汽车相关支持政策,重点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使用和运营等环节,发挥垫付补贴专项贷款贴息、物流补助等政策的奖励作用。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资金来源包括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其中,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别对新增和到期更新的纯电动公交车、巡游出租车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每年按实际情况进行确定。鼓励各区县配套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三)加强宣传推广。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新能源汽车技术、产品及政策。组织企业集中开展新能源汽车试乘试驾活动,提升市民对新能源汽车的驾乘体验和认知,营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浓厚氛围。加强舆论监督,对损害消费者利益、弄虚作假等行为予以曝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加强督促推进。
健全责任体系,建立责任清单,压实责任、层层落实。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区县要高度重视,制定配套政策、增添推广举措,务实推广、取得实效。各整车企业要落实国家乘用车“双积分”政策要求主体责任,采取多种渠道确保达到国家政策要求,力争超额完成推广任务,保持企业正常生产、稳定发展,为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本激励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中所列年度推广目标、奖励及补贴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新能源汽车停车和通行便利、充(换)电设施建设、降低充电费用条款将持续执行。

Ⅳ 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新变化

法律分析:综合技术进步、规模效应等因素,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原则上2020 -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30%(2020年补贴标准见附件)。为加快公共交通等领域汽车电动化,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2020年补贴标准不退坡,2021-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原则上每年补贴规模上限约200万辆。

法律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一、延长补贴期限,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

综合技术进步、规模效应等因素,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原则上2020 -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30%(2020年补贴标准见附件)。为加快公共交通等领域汽车电动化,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2020年补贴标准不退坡,2021-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原则上每年补贴规模上限约200万辆。

二、适当优化技术指标,促进产业做优做强

2020年,保持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等技术指标不作调整,适度提高新能源汽车整车能耗、纯电动乘用车纯电续驶里程门槛(具体技术要求见附件)。2021-2022年,原则上保持技术指标总体稳定。支持“车电分离”等新型商业模式发展,鼓励企业进一步提升整车安全性、可靠性,研发生产具有先进底层操作系统、电子电气系统架构和智能化网联化特征的新能源汽车产品。

三、完善资金清算制度,提高补贴精度

从2020年起,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企业单次申报清算车辆数量应分别达到10000辆、1000辆;补贴政策结束后,对未达到清算车辆数量要求的企业,将安排最终清算。新能源乘用车补贴前售价须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为鼓励“换电”新型商业模式发展,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换电模式”车辆不受此规定。

Ⅵ 新能源汽车到底有哪些税收政策优惠

1、财政部对混合动力汽车的补贴按照节油率分为五档补贴标准,最高每辆车补贴5万元;纯电动汽车每辆可补贴6万元;燃料电池汽车每辆补贴25万元。

2、十米以上城市公交客车另有标准,其中混合动力汽车分为使用铅酸电池和使用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两类,最高补贴额分别为8万元/辆和42万元/辆;纯电动汽车补贴标准为50万元/辆;燃料电池汽车的补贴标准最高为60万元/辆。

3、2010年6月,财政部等多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

4、补贴标准根据动力电池组能量确定,对满足支持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3000元/千瓦时给予补贴。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每辆最高补贴5万元,纯电动乘用车每辆最高补贴6万元。

5、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这是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新增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贯彻落实这项税收政策,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6、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通知第六条明确,所称节能汽车,是指以内燃机为主要动力系统、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的汽车。

7、在北京的购车摇号政策中,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享受单独摇号。

(6)邮政管理局关于新能源汽车发展扩展阅读:

财政部、科技部等四部委联合为13个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授牌,并明确了政府将通过补贴消费者,做大市场的模式鼓励企业生产、研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此举将推动我国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迈上新台阶。

试点推广,即以财政政策鼓励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对有关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单位购买和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补助,地方财政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也将给予补助。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确认了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此外,示范推广单位必须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采购,并确定车型、数量、价格以及售后服务等。

Ⅶ 新能源汽车入局外卖行业,快递小哥“标志性”的三轮车真的要从此消失了吗

快递小哥“喜忧参半”

国家邮政局发布的《2018年度快递市场监管报告》显示,2014年至今,我国快递业进入快速发展期。2018年已突破500亿件,快递企业日均快件处理量1.4亿件,居民人均使用快递达到35件,年均复合增长率为34.2%,远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增速7.4%。

然而,在高速增长态势之下,行业也开始呼吁对快递市场的规范化管理。近日,随着办法即将出台,公众对其末端派送工具快递三轮车的讨论愈演愈烈。

事实上,在广州、深圳已出台的限制电动三轮车的相关政策中,都有作出补助措施。例如今年3月,深圳发布《特殊行业电动三轮车过渡期管理方案》,率先对接受监管的纯电动轻、微型货车实施通行优惠政策,满足相关条件可申领运营补贴,3年内单车最高可获7.5万元。

Ⅷ 新能源车补贴政策

法律分析:一、坚持平缓补贴退坡力度,保持技术指标门槛稳定:为创造稳定政策环境,2021 年保持现行购置补贴技术指标体系框架及门槛要求不变。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 号)要求,2021 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 2020 年基础上退坡 20%;为推动公共交通等领域车辆电动化,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 2020 年基础上退坡 10%。为加快推动公共交通行业转型升级,地方可继续对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

二、做好测试工况切换衔接,实现新老标准平稳过渡:2021 年,我国新能源汽车试验方法标准将更新。新标准发布实施前,按照老标准进行检测的产品,只要符合补贴政策技术门槛要求,均可按规定享受补贴。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在新试验方法标准下的补贴技术要求,有条件的等效全电续驶里程应不低于 43 公里;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中对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应小于 65%,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应小于同整备质量纯电动乘用车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 125%。其他新能源汽车在新试验方法标准下的技术要求,适用财建〔2020〕86 号文件规定。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完善市场化长效机制:落实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缺陷调查及主动召回。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理处罚的,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不主动召回、造成重大事故的,或者被主管部门责令召回的,视程度予以暂停或取消推荐车型目录、暂缓或取消财政补贴等措施。推动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和监管机制,强化对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运营、报废等全流程监管,对于起火、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开展跨部门联合调查。进一步加强购置补贴审核,提高重点关注企业现场审核比例。落实和完善新能源乘用车积分交易政策,加快研究新能源商用车积分交易制度,承接购置补贴有序退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市场化发展。

四、切实防止重复建设,推动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强汽车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严控增量、优化存量,严格执行新建企业和扩大产能项目等规范要求。加大僵尸企业退出力度,鼓励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坚决遏制新能源汽车盲目投资、违规建设等乱象,推动产业向产能利用充分、产业基础扎实、配套体系完善、竞争优势明显的地区和企业聚集,不断提高产能利用率和产业集中度。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企业单次申报购置补贴清算车辆数量应分别达到 10000 辆、1000 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Ⅸ 浙江出台五项政策增强汽车消费市场活力

中国网汽车4月2日讯近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浙江省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意见(2020—2022年)》(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提出通过加快老旧高排放车辆淘汰更新、释放城乡汽车消费潜力、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规范二手车流通与扩大出口,以及优化汽车消费发展环境五项措施,来增强浙江省汽车消费市场活力。

加快老旧高排放车辆淘汰更新方面,《意见》中提出了加强老旧汽车强制报废管理、加快公共服务领域老旧车辆淘汰、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活动和完善报废车辆回收处理体系四个方向。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方面,《意见》中提出了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公共领域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完善新能源充电设施配套和降低新能源汽车运行成本三个方向。

以下是《意见》全文:

浙江省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意见

(2020-2022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关于印发<推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畅通资源循环利用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发改产业〔2019〕967号)精神,增强我省汽车消费市场活力,畅通资源循环利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老旧高排放车辆淘汰更新

(一)加强老旧汽车强制报废管理。组织开展老旧汽车使用年限、安全、排放等检查,凡是达到报废年限,以及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经维修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达不到国家汽车安全技术条件和在用汽车排放标准等情形的汽车,应依法予以强制报废,确保应报废的车辆及时报废。到2021年底前,全省累计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30%以上,对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每辆车省财政给予1万元补助,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支持。(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公共服务领域老旧车辆淘汰。到2020年底前,环卫、邮政快递等领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淘汰率达25%以上。到2022年底前,环卫、邮政快递等领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淘汰率达50%以上;道路客运等领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的淘汰率达20%以上。对存量燃油货车更新为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优先发放通行证。(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活动。积极引导消费者对未达到强制报废要求的老旧高排放车辆提前报废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自愿提前淘汰报废的公共领域老旧车辆和二手车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鼓励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研制公共领域用车,加大汽车在省内市场销售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汽车“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并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省财政厅和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报废车辆回收处理体系。认真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健全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管理制度,建立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加大对回收拆解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回收拆解企业的规范管理,支持回收拆解企业向“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静脉产业基地集聚,提高报废机动车的回收和拆解再利用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释放城乡汽车消费潜力

(一)鼓励放宽汽车限购措施。鼓励杭州市继续增加小客车车牌投放指标,在2019年已增加投放2万个指标的情况下,2020年继续保持等量投放指标,并通过阶梯摇号方式进行配置。研究逐步放宽小客车限购政策。(杭州市政府)

(二)积极推动农村车辆消费升级。鼓励各地研究“汽车下乡”补助政策,组织开展“汽车下乡”促销活动,促进农村汽车消费,引导农村居民将报废三轮汽车补助用于购买汽车,有条件的地区对购买4.5吨及以下货车或者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给予适当补贴。(各市政府)

(三)支持汽车企业提高产销率。鼓励各地结合老旧车辆淘汰报废更新,研究制定汽车消费促进政策,提高汽车产销率,增强我省汽车市场竞争能力。(省发展改革委和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

(一)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公共领域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到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公交、环卫、邮政快递、机场领域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比例达80%以上。到2022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公交车辆除应急保障车外全部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各地根据实际继续对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购置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和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新能源充电设施配套。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加氢等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布局充电设施、加氢站等,将新建充电设施、加氢站等的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动具备条件的地区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充电站、加氢站及综合供能服务站,争取尽快建成投用。加强充电设施、加氢站等选址的科学规划,加快推动公交和环卫场站、物流枢纽的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和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降低新能源汽车运行成本。支持各地对新能源汽车的购置补贴资金转向加大对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的补助,鼓励实施以充电量为基准的运营补助政策。提高充电桩的使用效率。各地结合实际酌情降低新能源汽车停车费和充电运营费。(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二手车流通与扩大出口

(一)促进二手车流通。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积极拓展省外可迁入地区的市场,促进二手车加快流通。合理布局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强化二手车交易市场制度化管理,推进二手车交易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二手车联网核查制度,规范二手车交易流程,提高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登记便利性。(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拓展二手车出口市场。按照报关一体化制度要求,企业可按市场需求自行选择出口报关地和出境口岸,建立便捷化通关渠道。积极推动客车、货车等营运二手车出口。(省商务厅、杭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汽车消费发展环境

(一)规范汽车消费市场秩序。加大汽车消费市场监管力度,实现汽车消费部门监管数据共享,完善汽车销售企业征信体系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形成便捷的汽车质量问题追溯体系,严格汽车产品质量监管,健全质量责任追究机制。(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发展汽车消费新业态新模式。鼓励汽车销售龙头企业发展线上线下新业态、新模式。鼓励汽车零部件销售龙头企业建设面向后服务市场的零部件售后服务网络。鼓励汽车出行服务平台型企业构建“共享出行”“电池租赁”等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出行服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汽车消费市场氛围。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断优化消费环境,持续释放消费潜力,进一步推动汽车消费更新升级。简化购车登记、汽车更新等办事程序,推广汽车消费网上申办业务登记,实现机动车登记服务“一站式”办理,提升汽车消费服务效能。(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和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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