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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列入工信部条件

发布时间: 2022-05-29 07:48:26

① 工信部2022年新能源第一批公布目录有没有国马汽车

工信部2022年新能源第一批公布目录国马汽车。

2022年新能源第一批公布目录有国马,因为新能源的第一批公布的目录的话,这国马汽车也是在2022年新能源第一批公布的目录里面的。

以下是工信部2022年新能源第一批公布:

据悉,此次《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首批进入目录的企业,由于获得了政府部门的认可,将获得更多资本投资,更有利于扩大自身企业规模。

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对此表示,进入目录将给企业带来很好的宣传效果,新能源车整车企业在选择动力蓄电池供应商的时候,肯定会优先考虑进入上述目录的公司。同时,没有资格进入上述目录的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将会因为没有生意可做而被淘汰。




② 为何说新能源准入门槛放宽,更考验车企的产品力

4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准入门槛放宽的意义,在于让更多的车企拥有资格参与到新能源市场的竞争中,至于产品究竟如何,则依靠消费者与市场来分辨,真正的将决定权交由消费者与市场。

开年以来,新能源车企特别是造车新势力承受了重压,处境相当艰难,如今各种促消费政策的推出、补贴政策延期以及准入门槛放宽等,为它们的生存发展提供了沃土,并且坚定了它们走下去的信心。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突破寒冬与疫情双重桎梏,则要新能源车企凭产品说话了。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③ 车企上市条件

对于想进入新能源汽车领域的造车企业来说,必须符合两项准入条件,其一需满足投资准入要求,即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有关汽车投资企业生产项目的备案;其二是生产企业准入与产品准入,即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信部”)主管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与车辆上市销售前的产品准入规定。
2月18日,证监会官方网站集中公布了37件对2021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建议提案的答复,其中针对智能汽车领域的提案建议共2项分别为:《关于我国新能源产业融资创新的建议》、《关于金融支持智能电动汽车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证监会在复文中表示,对进一步推动我国新能源产业市场发展的建议,证监会表示积极支持。
其中,针对《关于加速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高质量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建议》答复表示,结合新能源汽车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等现实情况,证监会从实际出发,在科创板建立了三项市场化安排:一是设立多元包容的发行上市条件。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研发投入、现金流等因素设置多套上市标准,不要求企业在上市前必须盈利,允许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上市。二是建立市场化的新股发行承销机制。对新股发行价格、规模等不设任何行政性限制,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进行询价、定价、配售,真正实现由市场供求决定价格。三是构建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审核注册机制。
针对《关于金融支持智能电动汽车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答复表示,支持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等方式积极支持智能电动车产业发展。一是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二是为新能源汽车领域提供信贷政策支持。下一步,人民银行、证监会将结合各自职能,完善新能源汽车金融服务体系,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满足新能源汽车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④ 工信部称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等政策,政策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一方面将会针对现有的新能源车不同的车型给予不同的购买补贴,另一方面将会推动新能源车在城市以及乡村的相关推广。

随着我国新能源车市场的不断发展。新能源车在未来是一定会取代燃油动力车的。但目前为了保障新能源车的顺利推广以及购买人群的增多。加快我国内循环的消化以及实现,相关的政策支持也是必不可少的。工信部的此次表示不仅会给新能源车厂商极大的信心,也会为未来相关政策的实施及完善带来更好的决策定义。

一:不同的新能源汽车要给予不同的购买补贴。

由于现在新能源车市场上诸多企业都参与了相关的竞争与汽车建造,不同类型的新能源汽车都要根据政策制定给予不同的购买补贴。只有这样才能够尽可能的扩大消费者的相关需求,扩大新能源车的购买以及销售。同时为了防止某些企业有进行欺骗补贴的相关情况,我国未来会在新能源车逐步发展的几年后,逐步的降低补贴乃至取消补贴。让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最终交给自由市场来决定。

⑤ 哪三类车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的范围

纯电动式,混合动力式,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⑥ 十大变化 工信部将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2月10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众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见。
修改内容包括:将原管理规定的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将《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另外,工信部还将对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等十项内容进行修改或删除。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
三、删除第三十条。
四、删除第三十一条。
五、将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修改为:
序号
准入审查要求

技术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生产能力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4*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7*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8*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9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10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11*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六、将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具体见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七、对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做以下修改:
(一)将GB/T 18387-2008《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修改为,GB/T 18387-2017《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将GB/T 4094.2-2005《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修改为,GB/T 4094.2-2017《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将GB/T 19836-2005《电动汽车用仪表》修改为,GB/T 19836-2019《电动汽车仪表》;
将GB/T 18386-2005《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修改为,GB/T 18386-2017《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二)删除GB/T 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新增GB/T 34657.2-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2部分:车辆》
(三)新增5项标准,分别为:GB/T 33978-2017《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GB/T 34585-2017《纯电动货车技术条件》、GB/T 37154-2018《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GB/T 37153-2018《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技术条件》。
具体见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八、对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做以下修改:
(一)删除“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的内容;
(二)删除“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包括研发机构和人员、开发工具和设备、开发过程描述等)”的内容;
(三)删除“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软件程序)清单”的内容。
具体见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九、根据有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对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见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
十、对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做以下修改:
删除对“新产品研发情况”、“研发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内容。
具体见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
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序号
准入审查要求

技术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生产能力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4*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7*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8*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9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10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11*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附件2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一、技术保障能力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技术保障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审查要求》“技术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产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生产能力”的相关要求。
对于车身、底盘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等方面有统一生产布局,则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三、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能够独立实施。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与通用产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附件3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备注
1储能装置(单体、模块)
电动汽车用锌空气电
GB/T?18333.2-2015
6.2.4、6.3.4?90°倾倒试验对水系电解液蓄电池暂不执行。
车用超级电容器
QC/T?741-2014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4-2015
6.5工况循环寿命结合整车可靠性标准进行考核。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5-2015
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6-2015
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
GB/T 33978-2017
储能装置(电池包)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
GB/T?31467.3-2015
对于由车体包覆并构成电池包箱体的,要带箱体/车体测试;电池包或系统尺寸较大,无法进行台架安装测试时,可进行子系统测试。
2电机及控制器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18488.1-2015
5.6.7电磁兼容性结合GB/T 18387-2008电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试验结合整车可靠性进行考核;附录A不执行。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 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T?18488.2-2015
10可靠性试验、9.7电磁兼容性暂不执行。
3电动汽车安全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
GB/T?18384.1-2015
5.1.2(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5.2污染度暂不执行;
5.3有害气体和其他有害物质排放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
GB/T?18384.2-2015
6用户手册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8紧急响应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GB/T?18384.3-2015
6.3.3电容耦合 暂不执行;
7.2B(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9用户手册 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GB/T?24549-2009
4电磁场辐射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18387-2017
5电动汽车操纵件
电动汽车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T?4094.2-2017
6电动汽车仪表
电动汽车仪表
GB/T 19836-2019
7能耗
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GB/T?18386-2017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9753-2013
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9754-2015
8电动汽车除霜除雾
电动汽车风窗玻璃除霜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24552-2009
5.1.1除霜试验环境温度对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为-10℃。
9纯电动汽车技术条件
纯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GB/T?28382-2012
纯电动货车 技术条件
GB/T 34585-2017
10燃料电池发动机
燃料电池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
GB/T?24554-2009
11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GB/T?26779-2011
12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要求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要求
GB/T?26990-2011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试验方法
GB/T?29126-2012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
GB/T 37154-2018
1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0234.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GB/T?20234.2-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GB/T?20234.3-2015
14通信协议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2部分:车辆
GB/T 34657.2-2017
15碰撞后安全要求
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
GB/T?31498-2015
采用B级电压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16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QC/T?838-2010
5.1.3.1绝缘、5.2.1高压电器设备及布线、5.3低压电器设备及电路设施暂不执行。
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技术条件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GB/T 32694-2016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 技术条件
GB/T 34598-2017
18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2部分:车载终端
GB/T 32960.2-2016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3部分: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GB/T 32960.3-2016
19.定型试验
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GB/T?18388-2005
4.1.2、4.1.3电动车除霜除雾结合GB/T?24552-2009标准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驶对于纯电动乘用车按照GB/T 28382-2012标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GB/T?19750-2005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定型试验规程
QC/T?925-2013
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18385-2005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19752-2005
9.7混合动力模式下的30分钟最高车速暂不执行。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GB/T?26991-2011
20低速提示音
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
GB/T 37153-2018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王鸣幽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⑦ 放宽准入,降低门槛!工信部拟修改新能源车企准入管理规定

2月10日,工信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决定对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等10项内容进行修改。

红点新能源:此处修改针对将“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技术保障能力”之后,做出的相应内容调整。

四、(一)将GB/T18387-2008《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修改为,GB/T18387-2017《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将GB/T4094.2-2005《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修改为,GB/T4094.2-2017《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将GB/T19836-2005《电动汽车用仪表》修改为,GB/T19836-2019《电动汽车仪表》;将GB/T18386-2005《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修改为,GB/T18386-2017《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二)删除GB/T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新增GB/T34657.2-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2部分:车辆》

(三)新增5项标准,分别为:GB/T33978-2017《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GB/T34585-2017《纯电动货车技术条件》、GB/T37154-2018《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GB/T37153-2018《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GB/T34598-20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技术条件》。

根据有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对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内容进行修改。

红点新能源:针对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调整,主要是跟随国家标准的更新,而做出的相应变动调整,执行了最新的国家标准。

五、删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中,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开发过程,以及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以及《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中,新产品研发情况、研发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等内容。

红点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所进行的变动也主要集中在了调整之后,设计开发变为技术保障之后的对应调整,进一步简化准入机制,降低准入门槛。

红点观察

在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高层论坛(2020)上,工信部苗圩部长就曾经重点谈到了“加快改革创新,采取更加开放包容的监管手段,进一步放宽事前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企业和市场更多选择空间。如今《征求意见稿》的推出,无疑是这一意志的具体落地。对于行业而言,这将给予市场更多的权利,吸引更多有实力的资本,同时也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实现市场化竞争,更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疫情的蔓延,新能源汽车行业祈求的政策利好,可能并不见得一定会来。反观《征求意见稿》的核心思想,也无疑在说:自胜者强!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⑧ 新车企如何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

第一支传统动力的汽车生产背景的车企所成立的子公司,第二支队伍则是瞅准新能源汽车机遇的新造车企业。

不过,新能源汽车固然是大势,想要进入这个竞争队伍却也不是简单的事情。今年8月12日,国家工信部于公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大幅提高了新能源汽车的准入门槛,共包含17项准入条件,从技术、资金到研发等多方面进行了严格限制。其中有8项“否决条件”,申请的企业只要超过两项的“否决条款”未达标,就会被认定为不符合“准入条件”。而这8项“否决条款”主要关注新能源汽车的开发和制造技术,这些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更需要多年的技术积累,这些严格的规定无形中就让那些没有集团背景的中小型企业和新成立的新造车公司处于劣势。

目前,获得正式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的企业有北汽新能源、五龙长江EV、长城华冠前途汽车,现在奇瑞新能源的生产项目已获发改委通过,相信在不久之后发改委也会发布相关公告。

这四家企业中,北汽新能源、奇瑞新能源分别是北汽集团和奇瑞汽车旗下子公司,也就是第一支队伍——有传统动力汽车生产北京的车企的子公司,长江EV其实也是属于第一支队伍,只不过其母公司五龙电动车集团是以生产新能源商用车为主,而非乘用车。只有长城华冠前途汽车,是一家此前没有任何整车生产背景的新造车企业,这也正是为何前途汽车获得“准生证”引发业界强烈关注的原因。

业界曾盛传发改委只发放10个准入名额,不过这一说法后来也遭到发改委工作人员的辟谣。尽管如此,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新能源汽车生产门槛会越来越高,国家会合理控制进入门槛生产的企业数量。

因此,还有哪些企业能获得为数不多的新能源汽车“准生证”,成了业界热议的话题。

在第一支队伍中排队的企业不在少数。因为目前国内外大多数传统动力汽车主机厂都进入了新能源领域,不过各厂商对新能源汽车的重视程度并不相同,有的是把新能源汽车开辟成一个部门,希望能把新能源业务逐渐发展成与传统燃油汽车同等重要的部门,有的则是选择把新能源汽车业务单拎出来,成立集团之外的新的公司独立运营,北汽新能源、奇瑞新能源均是如此。而目前很多在售的新能源汽车其实都没有独立的新能源生产资质,都是通过借用母公司生产资质或合资股东生产资质等形式生产销售,如上汽、一汽、广汽、吉利、江淮等都依靠母公司。

目前呼声最高的是长安新能源和吉利新能源。长安集团于2008年便成立了独立的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安也已宣布未来十年将投资180亿元,大力发展新能源车领域,目标到2020年长安新能源汽车累计销量达到40万辆。

相比长安新能源,吉利新能源还只是吉利汽车的一个项目,不过吉利也给予了一定程度的重视。去年11月18日,吉利汽车发布其新能源战略“蓝色吉利行动”,并斥资300亿元在浙江义乌规划兴建了新能源基地。今年4月,吉利又投资80亿元在杭州大江东落户了新能源整车项目,10月,吉利汽车旗下新能源商用车品牌“远程汽车”也正式发布,加上知豆、康迪的业务,吉利在新能源领域的布局其实也不小。按照吉利汽车此前的规划,要在2020年实现新能源产品销售占比达到90%以上。

其他尚未单独开辟公司的上汽新能源、广汽新能源、江淮新能源则还有更长的路要走,目前来看暂且还是保持借用母公司生产资源和资质的状态。

说完了看起来最有实力的第一阵营,下面再来看看第二支队伍:新造车企业。

说起新造车企业,就更多了,主要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互联网造车公司,一类是汽车供应商造车。前一类以乐视、车和家、开云汽车、云度汽车等为典型,后一类则以万向汽车、亿纬锂能、成飞集成为典型。

乐视自然不必说,一场bigbang发布会之后大家对贾跃亭的造车梦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最重要的是,工厂有了!8月10日,乐视超级汽车工厂在莫干山落户,一期项目投资60亿元,年产能为20万辆整车;二期扩产产能20万辆整车,项目投资60亿元。同时,乐视还与浙江省政府合作,在莫干山建立了涵盖智能互联网电动汽车制造、生态展示、观光体验的乐视超级汽车生态体验园区。

车和家是李想的第三次创业,他一直坚定着要自己建厂、自己生产的决心。和乐视在莫干山工厂落户同一天,8月10日,车和家位于常州武进的智能汽车制造基地在正式奠基并开工建设,工厂的设计产能将达到30万辆,整体投资50亿元人民币,一期预计在2017年年底前竣工投产,率先投产SEV,先形成20万辆的年生产能力。等到天时地利人和,车和家便会向发改委申请资质。

万向集团创始人鲁冠球同样也有一个造车梦,手握中国最大的汽车零部件企业,万向集团在2013年收购了美国锂电池生产企业A123,2014年收购了破产的菲斯科汽车,并改名为卡玛,正式进军造车领域。不过万向的造车之路却格外坎坷,高调收购菲斯科之后,却迟迟不见具体的整合动作。直到今年10月,才宣布Karma国产项目将在杭州投资25亿元人民币,建设年产能为5万辆的增程式纯电动新能源车。

其他开云汽车、云度汽车、亿纬锂能、成飞集成则不在此一一展开。

值得一提的是,另一个著名的互联网造车公司蔚来汽车则不在排队队伍中,因为它已经选择了代工模式。今年4月,蔚来汽车宣布与江淮汽车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电动汽车领域进行全面战略合作,整体合作规模将达到 100 亿元。据悉,双方合作的首款产品为蔚来汽车首款批量生产的电动乘用车,预计将于 2017 年底上市。

⑨ 工信部大幅放宽新能源车企准入 可最长停产24个月仍保留资质

经济观察网记者童锋亮?仅2个月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信部”)再次修改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规定”。

4月7日,工信部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济观察网记者注意到,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工信部删除了此前要求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删除了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删除了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

在汽车行业资深分析师梅松林看来,此次调整至少反映出三方面的信息。“首先,新能源车企近些年进步显著,增强了主管部门、市场及各界人士的信心;其二、政府对正在茁壮成长中新能源车行业的大力支持;第三、政策更贴近现实,现代化新工厂的建设、已有工厂的改造、产品的研发准备都需要足够长的时间。”

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一项对于新能源车企影响重大的调整为,工信部将新能源汽车企业停止生产的惩罚期限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按照此前的规定(工信部39号令)要求,对于停产12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工信部将予以特别公示,相关企业再次生产需要重新经过工信部核查。而在重新审查中,如果不能达到准入条件或破产的企业,将被撤销资质,一旦生产资质被撤销,企业将无法申报产品。

此次的调整让新能源汽车的生产比传统机动车生产有了更长期限的管理,按照政策要求目前清退燃油车的期限是12个月。而从业内来看,政策的调整一方面对新能源汽车行业中有产能但没有产量的车企提供了更长的缓冲期,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政策对新能源车行业的培育。而这种修改也被业内认为与疫情带来的冲击存在一定关系。

在全国乘用车联合会秘书长崔东树看来,工信部之所以选择在这个时间点放宽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准入条件,是因为无论是传统车企还是新造车企业,都普遍面临着压力比较大的市场压力。

“汽车行业持续下行、新能源车补贴大幅退坡、疫情,导致了不少新能源车企年均产量可能低于2000辆,而更关键原因是新能源车总体市场体量还很小,只占乘用车总体5%左右,加上新能源车企又很多,处在长尾中的车企年均产量极低。”梅松林表示。

《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于三年前的2017年1月正式公布,其规定了新能源车企产品上市销售必须符合的准入条件,该文件与发改委发布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并称新能源汽车“双资质”管理规定。而事实上,在今年2月10日,工信部就曾对该准入规定进行了一次修改。

当时,在工信部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将此前规定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所必须的“设计开发能力”改为了“技术保障能力”。

经济观察网记者注意到,此次工信部进一步将修改后的“技术保障能力”予以删除,仅表示要强化对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要求。

针对此次修改的必要性,工信部在公告中解释称,主要是因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发生了变化,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需要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为124.2万辆和120.6万辆,分别同比下降2.20%和3.98%,不仅首次出现了销量下滑,也首次出现了产量下滑的情形。为应对疫情带来的冲击,重振汽车消费,新能源汽车是各地培育的重点。目前已经有多个城市出台政策估计新能源汽车消费,而此前3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为促进汽车消费,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免征购置税政策延长2年。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⑩ 放宽新能源车企准入条件工信部《征求意见稿》还有哪些好消息

上周,工信部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次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时间截止2020年3月10日。届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将相应做修改,重新公布。

随着整体新能源产业的不断发展,相应的管理规定也在及时做出调整,相关部门制定的政策调整,给市场再增添不少活力,也向2020年的新能源市场释放了更加开放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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