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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备指标

发布时间: 2022-06-01 11:29:31

①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法律分析:《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7月1日起正式实施。

1.新建住宅小区、停车场等设施应按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充电服务费暂定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1.6元,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2.对于符合要求的充电设施,仍然按照2013年发布的《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给予补贴,即“对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投资、且符合扶持条件的充换电设施给予不超过30%的财政资金支持”。

3.建议关注:特锐德(300001)公司先后与北汽新能源、芜湖市政府、众泰汽车、惠州亿纬锂能、新乡市政府、浙江时空、安徽国轩、天津市东丼区政府、东风特汽等签署了相关战略投资合作协议,通过与政府、电动车制造商、终端用户等上下游的配合,为公司电动汽车充电业务的迅猛収展打下良好基础。2015年公司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建设10万个充电桩,落地城市由12个增至40个,到2020年充电市场占有率达50%,覆盖2、3百万个

法律依据:《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制定本暂行规定。

② 充电桩的建设有哪些要求

充电站的基本功能包括:充电、监控、计量;扩展功能包括:电池更换、电池检测、电池维护。
6.2 充电站应具有对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功能。
6.3 充电站应完成对整个充电站监控,包括供电系统运行监控、充电机运行监控、充电站安全监控等。
6.4 充电站应具有对充电站输入电能、充电机输入电能、充电机输出电能进行计量的功能。
6.5 充电站应包括:行车道、停车位、充电机、监控室和充电站供电设施。充电站的布置和设计应便于被充电车辆的进入、驶出以及停放。
6.6 对于采用电池更换模式的充电站,还应具备电池更换、电池存储的设备及场所。
8.1 电气连接
8.1.1 充电机充电接口的功能要求、技术要求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接口》的规定。
8.1.2 充电接口在结构上防止手轻易触及露电部分。
8.1.3 可移动的充电接口在不充电时应放置在人不轻易触及的位置,并采取防水、防尘措施。
8.1.4 充电机的输入电源接口在屋檐防雨线外或室外时:
a)安装高度应在离地面0.4m以上的位置。
b)应安装在合适的防雨箱内(防护等级IPX3及以上)或者采用其他防雨形式。
8.2 安装和布置要求
系统

7.1 供电系统技术要求
7.1.1 供电系统为充电站提供电源,供电系统的容量要满足充电、照明、监控、办公等用电的要求。
7.1.2 该系统符合常规配电系统设置,其输出为0.4kV、50Hz,宜采用三相四线制。
7.1.3 根据充电站的容量、规模和重要性,可以选择是否采用专用供电线路或两路供电线路为充电站供电。
7.1.4 充电站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的要求;专用变电所或配电室的设计应符合的要求;低压配电部分的设计应符合的规定。
7.1.5 充电站应尽量减小对公用电网电能质量的影响,如果达不到相关标准规定的功率因数或谐波控制要求,应采取有效的无功补偿或谐波治理措施。
7.2 供电系统布置要求
7.2.1 供电系统的布置不应妨碍充电站的发展,要考虑扩建的可能性。 7.2.2 考虑电源的进线方向,供电系统应位于充电站内偏向电源的一侧。 7.2.3 供电系统应考虑进线、出线方便。
7.2.4 供电系统应考虑设备运输方便。
7.2.5 室外配电装置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的规定。

8.1 电气连接
8.1.1 充电机充电接口的功能要求、技术要求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接口》的规定。
8.1.2 充电接口在结构上防止手轻易触及露电部分。
8.1.3 可移动的充电接口在不充电时应放置在人不轻易触及的位置,并采取防水、防尘措施。
8.1.4 充电机的输入电源接口在屋檐防雨线外或室外时:
a)安装高度应在离地面0.4m以上的位置。
b)应安装在合适的防雨箱内(防护等级IPX3及以上)或者采用其他防雨形式。

③ 北京推动单位内充电设施补助 新建内部车场不低于25%充电车位

原文如下:

北京市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居住地、办公地充电为主,社会公用快速补电为辅"的充电设施网络,促进单位和职工推广使用电动汽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国家能源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及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的主要供本单位及职工自有电动汽车使用的充电设施,不包括通勤、公交、环卫、出租、邮政、物流、租赁、4S店等单位在专用场站内建设的服务于专用、营运、销售车辆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及政府补助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

第四条 鼓励各单位统筹考虑单位和职工购买电动汽车的需求,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服务外包的方式在单位内部停车场配建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具体比例如下:

(一)本市各级公共机构(包括本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国有企业新建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25%的车位比例配建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二)本市各级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的既有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配建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电源条件不能满足10%建设比例要求的,先期建设不少于2个充电设施。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社会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开展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

(四)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公共机构、在京中央企业的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比例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 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经济实用、快慢互济"的原则,优先建设交流充电设施,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建一定比例的直流快充设施。

第六条 各单位在单位内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不能代收代缴电费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采用服务外包方式建设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经停车场产权单位同意后,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及管理单位等应积极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向所在区域供电公司申请安装核减电表,实现独立计量。

第八条 新建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产品、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管理要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既有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2017年1月1日以前建设的)应当根据本单位及职工购买电动汽车的实际情况,逐步完成新国标升级改造。

第三章 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使用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宣传,让职工全面了解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建设情况和使用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探索内部停车场与充电设施在非工作时间对外开放的错峰管理机制,挖掘单位充电设施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潜力。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职工使用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管理制度,明确充电设施的服务时间、使用要求、电费及服务费标准。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结合职工充电需求,完善内部停车与充电一体化管理制度,加强对燃油车与电动汽车的分类停车引导,避免燃油车占用充电车位。建立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使用信息交流机制,减少电动汽车在充电完成后仍长时间占用充电车位的情况,提高充电设施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单位、充电设施工程建设承包商、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商等各方的安全责任。

各单位要将充电设施纳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巡检,将安全责任全面落实;遇重大活动、汛期等情况,加强安全检查和运行维护,确保充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三条 在满足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用电量单独计量的条件下,统计公共机构用电量时扣除非公务用车用电量。

第四章 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

第十四条 本市对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助资金支持。

已享受其他财政资金政策支持建设的充电设施,不再给予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支持。

与财政存在供养关系的各类公共机构自建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建设资金按照单位预算途径解决,不再给予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支持;公共机构采用服务外包方式建设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由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充电设施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规范。

(二)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等相关内容。

(三)充电设施应具有充电安全责任保险,且与场地权属单位或该场地的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充电设施应接入市级充电设施管理平台,满足功率接入要求,并能够实现充电设施状态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 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标准由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的申报、核查、评审及发放等工作,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申报、核查、评审等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奖补资金,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的单位,对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由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取消其补助资格,追缴补助资金;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补助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④ 车库,按最新国务院要求,需要加充电桩吗

需要。

发改会、住建部、交通部、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励引导有实力的停车场管理企业及充电服务企业开展停车充电一体化项目建设运营,有序建设城市快充站和高速公路 服务区配建城际快充站,简化停车充电一体化项目审批流程,与停车场同步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在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时,相关部门要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电申请审核、审查停车场施工图、项目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落实情况的核实。对用电容量较大的需预留配电条件,确保规划配建比例要求得到严格执行。

分析认为,根据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到2020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200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充电设施与车的配置一般是公交车1:3、乘用车 1:5考虑,假设全部按照乘用车的标准5:1来配置充电桩 ,2020年市场规模可达1000亿元。相关上市公司可关注雪莱特(002076)、易事特(300376)、国电南自(600268)。

(4)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备指标扩展阅读

车库变压器容量设计时,方案设计阶段通常采用单位指标法计算。规范中给出各类建筑物的单位建筑面积用电指标,非机械汽车库用电指标为8 ~ 15 W / m2,变压器容量指标为12 ~ 34 VA / m2。

现行设计规范中对于车库是否安装充电桩、充电桩比例如何并未进行详细说明,设计中在未考虑是否设置充电桩时,车库配电也常按照最大值34VA / m2计算。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常规车库变压器容量设计采用需要系数法,充电桩配电容量根据公式(1)计算。

公式(1)中各台充电机的输出功率因设计人员缺少实际测试数据,采用充电桩额定输出功率计算,表2中数据显示,实际充电功率为充电桩额定输出功率的58 % ~ 99. 5 %,表中仅不到一半车型充电效率在80 % 以上,保守估计根据公式(1)计算结果偏大10 % 左右。

⑤ 停车场必须配置充电桩吗

国家四部委对于新建住宅都是有100%安装或预留充电桩的要求,包括停车场也有较大比例要求;对于旧老小区,国家也是要求逐步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增加充电桩的改造工程,虽然没有具体要求,但需要安装充电桩是肯定的。具体可以参考国家四部委发布的通知。
励引导有实力的停车场管理企业及充电服务企业开展停车充电一体化项目建设运营,有序建设城市快充站和高速公路 服务区配建城际快充站,简化停车充电一体化项目审批流程,与停车场同步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在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时,相关部门要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电申请审核、审查停车场施工图、项目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落实情况的核实。对用电容量较大的需预留配电条件,确保规划配建比例要求得到严格执行。

⑥ 汽车充电站的充电站标准

该标准根据动力蓄电池存储能量、充电服务能力将充电站分为四级。其中一级充电站的蓄电池存储能量不小于6800千瓦时,或单路配电容量不小于5000千伏安,每天可以为200台次以上大中型商用车,或500台次以上乘用车提供电池更换或充电服务。而四级充电站的蓄电池存储能量小于1700千瓦时,或单路配电容量小于1000千伏安,每天可以为40台次以下大中型商用车,或100台次以下乘用车提供电池更换或充电服务。
根据节约用地的原则和电动汽车的使用特点,标准提出充电站宜与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合建,合建后不应影响原有设施的安全与使用功能。根据交通影响评价,城区内充电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设置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和交通繁忙路段附近。其中,公交用电动汽车充电站宜设置在公交场站内,其它专用电动汽车充电站设置在相应的停靠站内。充电站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高温、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当充电站紧邻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时,应设置在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向。
充电站充电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其高度不低于0.8米。充电机的充电连接器放置处应有明显的文字标识和警示标识。充电站要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警告标识、消防安全标志和图像采集区域标志,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充电区、电池存储区等场所还要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与加油加气站共建的充电站,电池充电设备、电池更换设施与危险性设备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柴油设备外缘的距离均不得小于3米。
此外,该标准还对充电站的行车道和停车位作了规定。充电站的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从入口到出口至少有2条车道。充电站内车道宽度不小于4米,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不宜小于9米。充电区、电池存储区和更换区不得采用沥青路面。

⑦ 电动汽车充电桩应按总车位多少预留

新建小区国家规定是100%,其他小区原国策是不小于18%,另外个别地方也有相关规格请参考当地发改委相关政策

⑧ 浙江新建小区充电桩配比是多少10%还是20%有明确的规范吗

根据介绍,2015年07月03日 《杭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近期布点规划》已获杭州市政府批复,今后,杭州新建小区,都需要为充电桩预留10%的停车位,也可以理解为要预留10%的充电桩安装位置。

⑨ 江苏省小区充电桩配置比例

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场所的所有车位应当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公共停车位优先建设充电设施。充电桩将占停车位20%-30%。

在朗诗竞园小区,国网常州供电公司为小区居民投资建设4座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以解决居民充电难问题。常州供电润源电建公司副总经理赵清源告诉记者,4座充电桩中,1座是60千瓦容量的快速充电装置,约1小时汽车电瓶即可充满;3座是7千瓦容量的慢速充电装置,约7-8小时才能充满。

今年,常州供电将提升新建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比例,将原有“配备具备停车位数量10%的充电容量”突破至“建成停车位数量20%-30%的具备普适性、功能齐全的低压交流充电桩”,有效应对日益增长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充电桩

充电桩其功能类似于加油站里面的加油机,可以固定在地面或墙壁,安装于公共建筑(公共楼宇、商场、公共停车场等)和居民小区停车场或充电站内,可以根据不同的电压等级为各种型号的电动汽车充电。充电桩的输入端与交流电网直接连接,输出端都装有充电插头用于为电动汽车充电。

充电桩一般提供常规充电和快速充电两种充电方式,人们可以使用特定的充电卡在充电桩提供的人机交互操作界面上刷卡使用,进行相应的充电方式、充电时间、费用数据打印等操作,充电桩显示屏能显示充电量、费用、充电时间等数据。

截至2020年6月底,全国各类充电桩保有量达132.2万个,其中公共充电桩为55.8万个,数量位居全球首位。

以上内容参考 网络-充电桩

⑩ 电动汽车充电站的配置

根据规模大小,有不同的配置 (由专业充电桩:易事特):

以一个公交专用充电站为例:
进线电源一般采用10kV,那么,就需要【1】中压配电设备;
10kV需降压至0.4kV,那么,就需要【2】干式变压器;
0.4kV电源需要送到各个充电设备,那么,就需要【3】低压配电设备;
最后依次是【4】各个充电设备、【5】其它的辅助用电设备、【6】充电站的集中监控设备、【7】充电站的消防安全设备。

前三项集成在一起,那就是箱式变电站;若没有集成在一起,那么你就需要建一个配电房,把前三项设备安装进去(需要通过规划审批);

若所有项【1-7】都集成在一起,就基本是众业达的预装式充电站概念了。

当然,最后可能还需要一些其它的配套,例如:雨棚、调度值班室或司机休息室、洗车设备、车辆检修设备、安防监控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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