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认定为机动车
1. 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辆车吗
电动车当然是机动车,今后的机动车不应该以电动还是烧油来分类。除了非机动车以外都是机动车,机动车有高速低速的有电动和烧油的有两轮三轮四轮的,比如现在的新能源车就是四轮高速电动汽车,今后的摩托车如果是电动的速度超过80以上就不能算非机动车,应该是两轮高速电动摩托车,还有前三轮高速电动车,道路应该以速度划分车道。总之,老的分类要改改了。
2. 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吗
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机动车是由自带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不用轨道,可在陆地上行驶的轮式“车辆”。在中国一般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包括汽车、挂车、电动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和运输用拖拉机,所以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3. 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
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某些电动车是机动车,比如,时速20Km/h、重量60斤以上的会被认定为机动车的。这个标准可以表露出,市面上大部分电动车都是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是需要被认定为机动车的。
4. 电动车鉴定机动车标准是什么
判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主要取决于驱动方式、最高时速以及车重。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所以判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主要取决于驱动方式、最高时速以及车重。结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于电动自行车以及摩托车的规定。
时速20km/h以下且车重不大于40kg的判定为非机动车,而最高设计时速在20-50km/h之间且车重大于40kg的判定为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大于50km/h的统统判定为摩托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对于非机动车适用推定无过错的原则。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电动车国家标准
5. 电动车算机动车吗
电动车算机动车,机动车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电动车等。
电动车分为交流电动车和直流电动车。通常说的电动车是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通过控制器、电机等部件,将电能转化为机械能运动,以控制电流大小改变速度的车辆。
(5)电动汽车认定为机动车扩展阅读
电动车分类:
1,电动车按轮胎个数及结构类型分可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独轮车、电动四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滑板车;按照动力来源分:纯电动汽车、增程式电动车、混合动力电动车、燃料电池车。
2,按电力提供的方式可以分成两大类,一是连接外部电源来获得电力,另外就是用燃料电池,储能器件(如储能电池,超级电容)等作为电力。
3,按驱动方式分类: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串联、并联、混联),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6. 电动车超过40迈是不是就算机动车
国家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时速不得20迈,电压不得超过36V,点击功率不得大于240瓦。否则就是违规超标电动车,发生事故按机动车认定。
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电动汽车属于非机动车,行驶在道路上不得超过以下速度: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限速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30公里/小时,公路为40公里/小时。
(2)单车道同向道路,城市道路为50公里/小时,公路为70公里/小时。
7. 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吗急急急
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它属于非机动车,属于助力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常见电动车和电动摩托车等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车速大都超过了每小时20公里,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只要其技术参数列明的最高设计车速超过20km/h的,可以认定为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可以认定为摩托车。因此,这部分车辆不属于非机动车,而是属于机动车。
8. 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还是算机动车
电动车分为2类,非机动车和机动车。根据规定,时速超过25km的车型就属于电动摩托车或者是摩托车,驾驶这种车型的话,按照新国标规定,驾驶者必须遵守机动车交通规则,并且还要考取相关的驾驶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9. 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的案例有哪些
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18日13时10分许,原告潘儒虔驾驶车架号为009091535的电动车,行至206线禾山路口时与林元灯驾驶的车牌号为闽DD5659的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潘儒虔、洪小梅受伤的损害后果。被告接到报警后派警员林元智前往现场处理。
被告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儒虔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林元灯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洪小梅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当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扣留了原告的电动车。
2010年5月20日,被告委托福建发展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该辆电动车进行技术性能的鉴定,检验结果为:经检验该电动车在其他系数上并不符合非机动车的鉴定标准,没有自行车脚踏装置,轮胎型号3.00—10(英寸)轮胎的宽度大于54mm标准,不符合通用技术标准-(GB/17761-1999)。2010年8月16日,原告前往被告处接受处理。
被告当日询问了原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所驾驶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询问笔录载明:“事发当天原告无证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被查到,原告驾驶的是无牌照两轮电动摩托车,原告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同日,被告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原告,并告知原告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在被告制作的询问笔录、告知笔录上,原告均有签名。2010年8月16日,被告作出《厦公交决字第350212240010477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罚款四百元的处罚。原告于被处罚当日缴纳了四百元罚款,并向厦门市交通保安服务公司交纳了50元的施救费。
对于此事,潘先生认为,
(1)目前法无明文规定骑电动车要有驾照,电动车现实情况是没有专门的培训学校与考试,也无法领取驾照。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被告在对原告进行处罚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同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前的告知义务);
(3)被告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剥夺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同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所诉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第四,被告先后将原告的事故车辆认定为电动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等,说明被告认定事实不清。
同时,原告还认为,施救费不应该由原告承担。被告在可以对原告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处理的情况下不适用简易程序,而是将原告的车拖离。并以此为依据,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二、法院观点
在案件实体处理上:2008年8月16日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闽交警法(2008)2号答复函中明确了“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有关国家非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燃油助力车等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界定为机动车”。涉案车辆经鉴定没有自行车脚踏装置,轮胎型号3.00-10(英寸)轮胎的宽度大于54mm标准,不符合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据此,涉案车辆应认定为机动车。
在行政执法程序审查上:关于被告的执法程序问题。原告在二审调查中亦主张,在2010年8月16日当天,其在询问笔录、告知笔录、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但主张被原告让其先签处罚决定书,再签告知笔录和询问笔录,并没有证据加以佐证,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至于原告还主张被原告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存在超期举证的问题。对此,从本案的材料中可以看出,被告签收起诉状副本时间在2010年9月7日,其提交证据材料的落款时间为2010年9月17日,并不超过法定十天的举证期限规定。由此,法院支持了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同安大队作出的行政行为,从法律上对原告所驾车辆界定为了机动车。
引发所思
近年来电动车以其经济、环保、便捷等特点,成为了人民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然而,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应大于20公里,整车的质量也不应大于40千克,但目前市场上的绝大多数电动车都超过了上述的标准,这是生产商迎合消费者求快心理所产生的结果。
所谓的电动车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仅将车辆划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两类,电动车并非一独立的车辆的类别,电动车可以是机动车也可以是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是非机动车,而另一类则会归为轻便摩托车。
该条关于非机动车作了如下定义: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由此可见,若电动车设计的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仍应认定为机动车。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怎么规避买电动车却买成机动车的情况呢?其实很简单,因为现在国家大力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并颁发了(公通字10号)文件,要求电动自行车上牌,统一管理,那我们在购买时,首先应当到正规生产厂家购买,其次对电动自行车上牌,上牌的同时将车架号备案以及身份证在车管所备案;
如果购买的为轻便摩托车,那么上牌时管理部门会进行告知。并且在保险的购买上,纯电自行车可以购买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轻便摩托车则是应当购买交强险的,在购买时注意好界定,方能防患于未然。
10. 电动车是机动车吗,法规上是怎么判定的
你好,根据要求电动车的话,属于机动车。电动汽车的话,在上路上是需要驾驶牌照的,而且的话,车辆也是需要有驾照才能驾驶。你所说的可能是老年代步车在较大的城市,这种车辆是不允许上路的,有要求的,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