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消防预案
㈠ 西安车辆限行规定里的新能源车指的是什么
西安不受限行影响的新能源汽车指的是:纯电动机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根据《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16〕76号)有关规定,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每次启动我市空气重污染Ⅲ级应急响应时发布的机动车禁限行通告第七条有新能源汽车的说明如下:
七、以下类情形机动车不受禁限行措施影响:
1.公共汽车、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机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出租汽车(含快捷货运出租车、不含租赁车辆);
2.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通勤班车)、邮政专用车、殡仪馆的殡葬车辆、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证件的车辆;
3.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4.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使”、“领”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5.“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畜禽,新鲜的肉、蛋、奶)。
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汽油柴油等少污染、低噪音、无公害的清洁能源作为动力来源,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在日本通常被称为“低公害汽车”,包括5 类,即: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以甲醇为燃料的汽车、排污和燃效限制标准最严格的清洁汽油汽车。在美国通常称作“代用燃料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BEV)、增程式电动汽车(EREV)、混合动力汽车(HEV)(油气混合、油电混合)、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气、醇醚【甲醇(MTBE)、二甲醚(DME)、乙醇汽油(EG)】)汽车、氢能源动力汽车(FCEV)、天然气汽车(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液化石油气汽车(,LPG)、太阳能汽车(SE)、及其它新能源(飞轮等高效储能器、超级电容器)汽车。
㈡ 北京消防如何检查电动车销售点
从市消防局获悉,北京消防部门在对电动车销售店进行安全检查时,要求商家落实“四不准一提示”措施,即销售场所不准住人、不准储存大量电池、不准代客充电、不准私自改装电动车及电池,在售车的同时要对顾客进行安全使用提示,并在销售电动自行车明显位置张贴电动车安全防火警示的铭牌。
大兴消防支队在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使用场所检查过程中,对场所全员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防范教育,切实让每名上岗人员知晓电动自行车火灾危害性,杜绝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室内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并督促电动自行车销售、使用场所加强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组织消防疏散逃生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东城消防支队重点检查了电动车销售点是否存在“三合一”“多合一”使用情况,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规定、消防安全预案是否完善、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以及电动车停放充电、蓄电池安全管理等情况。
㈢ 电动车上楼违法吗
法律分析:电动车上楼不违法 。如果在楼道内或家中充电是违规的。因为近几年全国出现多起在家中或者楼道内充电造成爆炸起火的事故 。如果车辆放在楼道内 会妨碍别人逃生,也是违规的 。
法律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 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㈣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电动车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动车。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如发现电动自行车出现电量忽大忽小等电池不稳定现象,要及时排查,以免发生意外。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㈤ 电动车换电柜预防起火用什么灭火系统
应首先切断电源,再使用干粉灭火器预防起火,提前做好预案。
㈥ 八月一日电动车新规定
电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等地停放电动车或充电,拒不改正的个人,最高可处以1000元罚款。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布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第三十七条提到: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2、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3、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4、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5、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6、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7、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㈦ 电动车停放新规8月起施行,是什么新规
近日,应急管理部公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其中提到:8月1日起,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非经营性个人,最高可处以1000元罚款。
此外,《规定》还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违规动火、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未落实值班制度,未按规定建立消防组织等将受到处罚: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电动自行车电梯内自燃案例带来血淋淋的教训:
2021年5月10日晚,成都市一小区电梯内发生电动车燃烧火情,造成电梯内5人不同程度受伤。
2021年5月20日,北京一居民楼深夜大火致一死一伤!
2021年5月1日,湖北十堰一家电动车店面发生火灾,从消防部门披露的细节来看,现场火势凶猛,几乎整个店面都被燃烧殆尽,旁边两个门店也被火势蔓延,损失惨重。
2020年8月18日,杭州一小区地下电动车库突发火灾,11辆电瓶车烧焦。
2019年7月12日凌晨,电动车楼梯间内起火 车主被行政拘留10日。
以上内容参考 光明网-注意!8月起高层民用建筑停放电动车可罚款
㈧ 电动车上楼可以报警吗
“答:若无法协商解决、可请求物业介入对其进行纠正。仍无法解决的,因为电动车上楼已经危及到小区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可以报警处理”
“【法律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牋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一条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
㈨ 又是电动车火灾,事故已导致人员伤亡!我们该吸取哪些教训
近日,安徽省亳州中院对一起小区亡人火灾作出终审判决。这场火灾发生于2019年7月28日凌晨,亳州市一小区某单元楼道口,16辆停在楼道的电动车自行车均被烧毁,住户谢某某在逃生中受伤,后经救治无效身亡。
尽管事件的损失已不能挽回,我们也应该从中吸取教训。一、电动车车主不得占用居民楼楼道等消防安全通道给电动车充电,物业管理人员有权予以劝阻。二、不在住宅内充电,并且要合理控制电动车蓄电池充电时间,也不可以飞线充电。三、购买正规合标的电动车,不要私下盲目改装电动车。四、定期检查电动车情况,一旦电池老化要及时更换。五、小区物业人员要做好安全宣传,日常排查乱停放和乱飞线充电的行为,及时排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