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电动汽车准入
⑴ 首批电动汽车准入名单公布在即 哪些企业有戏
全国十大新能源车行业排名
NO1:陆地方舟(国家唯一一家通过国家标准碰撞试验的电动汽车企业、中国唯一一家获正式挂牌上路的厂家、中国唯一一家获国家电动汽车推荐目录车型的厂家、亚洲最大的电动汽车生产厂家,面积达4000亩地、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亚洲名优品牌、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
陆地方舟官方网: http://gw.greenwheel.com.cn/NO2:比亚迪(五大电动汽车品牌,最具全球竞争力中国公司50强,中国汽车工业30强)
比亚迪官方网: http://gw.greenwheel.com.cn/NO3:奇瑞(十大电动汽车品牌,中国市场十大畅销轿车品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最有价值商标500强,国家节能环保技术研究中心,最具全球竞争力中国公司20强,行业领先品牌)
NO4:吉利(中国企业500强,中国驰名商标,市场最具竞争力品牌之一,十大电动汽车品牌)
NO5:长城(中国企业500强,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中国规模最大的民营汽车制造企业之一,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NO6:长安汽车(全国工业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企业100强、中国上市公司20强之列,中国汽车行业前四位,重庆市工业企业50强之首)
NO7:北京汽车(国内一流、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汽车公司,行业影响力品牌,电动汽车十大品牌,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NO8:山东时风(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级特大型企业,十大电动汽车品牌,行业著名品牌)
NO9:众泰(国内发展最快的民营汽车制造企业之一,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行业影响力品牌,中国-众泰控股集团)NO10:益高(中国“质量信得过产品”、国家特种设备制造企业、全国索道与游乐设施标准化委员会单位会员、国内首个获世界范围内车辆识别系统认证电动车制造企业)
要买还是买品牌的,什么都好办
⑵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四)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第六条汽车生产企业在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者底盘基础上改装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改装未影响到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不需要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第七条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3),以及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产品相关标准。
(三)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有关内容,并在施行前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文件。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第九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见附件5)。
(二)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准入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⑶ 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国家政策
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国家政策:当前国家对新能源汽车消费端的支持总的来说可概括为金钱补贴、税费减免、牌照路权三个方面。
从2018年2月12日起实施,2月12日至6月1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按照此前对应标准的0.7倍补贴,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按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从2018年起将新能源汽车地方购置补贴资金逐渐转为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使用和运营等环节。实施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补贴等财税优惠政策,加强城市停车场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重点加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公交等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
资金拨付。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行按季预拨,年度清算。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后,每季度末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财政、科技部门提交补贴资金预拨申请,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组织审核后向有关企业预拨补贴资金。年度终了后,根据核查结果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⑷ 纯电动汽车需要什么手续才能上路
纯电动汽车和正常汽车的手续是一样的:驾驶证、行驶证、汽车的保险等
⑸ 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拟修改,不再要求设计开发能力
2月10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征集稿中主要有十点修改内容,其中核心的部分在于删除了之前对于准入企业“设计开发能力”相关的部分内容,调整为对“技术保障能力”的要求,这意味着放宽了对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设计研发机构的要求。
解读:当前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已经实施了2年半,与发改委发布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并称为“双资质”。
2020年1月11日,在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高层论坛(2020)上,工信部部长苗圩就重点谈到了“加快改革创新,采取更加开放包容的监管手段,进一步放宽事前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企业和市场更多选择空间。”
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不再作为审核整车企业的核心指标,这将降低获取造车资质的技术门槛。
在此之前,造车新势力之中,理想汽车为获资质斥资6.5亿元收购了力帆股份的壳资源,后因为这个壳资源此前的一些诉讼纠纷,导致了一些银行车贷的问题。威马汽车收购大连黄海花费了11.8亿元。拜腾汽车收购一汽华利,整体的代价是8.5亿元。
对于这些造车新势力而言,由于尚未实现规模性销售,所募资金来之不易,希望进入门槛的降低,让后来者不要在“生产资质”上耗费如此巨额的资金。
汽车产品涉及公共安全,此外,也为了控制产能,防止出现产能过剩的窘境,此前的监管思路是制定了极高的事前进入门槛。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走向深入,汽车产业管理从事前管理向事中、事后管理,是符合时代潮流的,符合市场化发展的方向的。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⑹ 新能源准入门槛降低,新势力的春天要到了
关注《大话车江湖》的网友们都知道,在有关造车新势力的文章中,江湖君经常提到一个关键词——造车资质。
而对已经站稳脚跟的传统新能源车企和造车新势力们来说,这也许不是一个好消息——历经艰难险阻才从万军之中得以存活,新鲜血液的加入也许还会给他们带来冲击。
不仅如此,获取造车资质难度的降低也可能让一些不达标企业重新拥有可乘之机,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从而消磨新能源汽车在消费者心中好不容易建立的信任。
其实无论政策如何变化,考量汽车企业的指标永远有且只有一个——产品。代工也好,自产也罢,只有拿出了达标的产品,才能得到市场和消费者的认可,存活自然也就不成问题。
这次政策修改就像是一次招生考试,虽然降低了学历要求,但能否考上还得各凭本事。
(注:文中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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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纯电动乘用车科研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独立法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纯电动乘用车”,包括纯电动和增程式(具备外接充电功能的串联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分别指国家标准GB/T 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中第3.1.1.1.1款和第3.1.1.1.2.1款所定义的车辆。“乘用车”包含轿车和其他乘用车,是指整车(含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款至第2.1.1.10款所定义的车辆。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投资管理第五条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应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 号)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规定。第六条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不受《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最低要求限制,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
新建企业可生产纯电动乘用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第七条新建企业的投资主体应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编制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供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材料(见附件一)。第八条新建企业的投资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与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规模和融资能力。
(二)具有纯电动乘用车产品从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到样车研制、试验、定型的完整研发经历。具有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蓄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三)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制条件,包括车身及底盘制造、动力蓄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
(四)自行试制同一型式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数量不少于15辆。提供的样车经过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检验,在符合汽车国家标准和电动汽车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在安全性、可靠性、动力性、整车轻量化、经济性等方面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见附件二)。第九条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备纯电动乘用车整车正向开发能力的研发机构。至少具备整车及动力系统匹配、整车管理系统、车载能源管理系统、车辆轻量化、车辆安全等关键技术的设计开发能力、试验检测能力以及对整车产品运行状态的监控能力。
(二)与生产纲领、产品结构相适应的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动力蓄电池系统集成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三)纯电动乘用车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
(四)新建企业要有履行保障消费者权益等社会责任的承诺和措施,并提供担保企业和经公证的担保期不低于5年(以项目建成投产为起始点)的担保合同。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申请进行审查,并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意见。第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对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由纯电动乘用车行业专家库中的专家组成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投资项目申请企业提供的附件一和附件二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
纯电动乘用车行业专家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建。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十二条投资项目完成建设后,新建企业及产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相关要求,通过考核后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按单独类别管理。第十三条新建企业生产的纯电动乘用车产品应使用该企业拥有所有权的注册商标和品牌,且符合乘用车、电动汽车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所采用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应当是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新建企业须提交对纯电动乘用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部件的质保承诺,质保承诺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相关规定。
⑻ 开纯电动汽车需要驾驶证吗
需要驾驶证,纯电动汽车属于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8)纯电动汽车准入扩展阅读: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相关法条:
第十六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售后服务承诺应当包括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
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出现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以及索赔处理等内容,并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汽车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
⑼ 紧箍咒!造车新势力的最后30天!准入门槛放宽是误读!
工信部4月7日发布的公“开征求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其中有一条,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大部分业内人士、专家都认为这是“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门槛放宽”,实际上这是严重的误读。
救还是不救?不救的话,这么多造车新势力发生崩盘的话,前期那么多国资、社会资本投入打了水漂不说,由此造成的失业问题,也是大大的社会问题。
但是如果都救,就意味着这些企业将“国有化”,这完全违背了原本管理部门希望通过民营企业的“机制优势”盘活汽车产业(主要是国企混改、私企接盘传统车企产能)的基本国策,这是中国继续深化改革的历史大倒退。叫停造车新势力“国有化”,是管理部门所能做的唯一选择。
两难的情况下,管理部门于是想到了一个新的招数:为上百家造车新势力松绑,让它们大可不必全部成为“整车企业”,而是可以转型为“开发设计公司”;而那些已经拥有资质和生产线但没有“开发设计能力”的传统企业(大多为国资背景),则可以变得更主动一些,改变“等别人施救”的现状。恐怕这才是工信部修改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的初衷。
因此,对于那些对制造整车还存在幻想但又急需融资的造车新势力来说,从4月7日-5月7日,也就是工信部公开征求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30天公示期,是它们最后的30天。在这之前如果它们依然没有融到资金,后面的路基本已经被管理部门规划好了:转型开发设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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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北京办电动车牌照流程
北京电动车牌照需提交以下材料,并且交验车辆到各区县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
一、填写《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
二、非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1、机关、学校、工厂、公司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各国驻京使领馆和外国驻京办事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领馆或者外国驻京办事机构出具的证明;
3、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4、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明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以及有关证明。
5、外省市在京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有效期内的在京《暂住证》;
6、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件。
三、非机动车来历凭证:
1、新购买的非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非机动车销售发票;
2、在信托商店购买的非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信托商店出具的交易发票;
3、由公安机关发还的被盗抢的非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公安机关出具的发还证明;
4、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非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非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四、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还须提交车辆合格证原件。
(10)纯电动汽车准入扩展阅读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十二条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查验。在产品目录内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损坏或者丢失的,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或者补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逐步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四)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
禁止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九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履行下列监管和服务职责:
(一)制定行业发展政策、规范和标准;
(二)建立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推行电子标签管理制度,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