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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产品标准

发布时间: 2022-09-03 10:14:07

⑴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

一、综述
1.新能源产品改进情况2.生产、检验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3.新能源汽车年度生产、销售的总体情况4.国家有关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法规的执行情况5.国家和地方补贴的申报、获取情况6.生产一致性内部检查情况(包括产品一致性自查情况、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自查情况)7.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8.监测系统的数据分析情况(包括监测的新能源汽车数量;产品按车型、地域分布情况;单车运行里程、单一车型产量及总运行里程、全部产品产量及总运行里程、能耗数据及分析、故障和事故情况统计分析等)9.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情况(包括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情况、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故障及相应的改善措施等)10.产品在安全、环保、节能方面的事件或事故及处理、汇报情况11.动力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等)回收和处置情况二、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及销售额
序号产品型号产品名称生产地址产、销量(辆)和销售额(万元)合计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1产量销量销售额2产量销量销售额3产量销量销售额合计总产量总销量总销售额三、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含超级电容器、燃料电池堆)采购情况
序号产品型号产品名称生产地址动力电池采购量(辆份)和采购额(万元)合计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1采购量采购额2采购量采购额3采购量采购额合计总采购量总采购额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五、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六、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附件中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予以修改(见附件)。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序号准入审查要求一生产能力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应能保证产品加氢需要。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2*应按照投资项目审批文件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其中,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二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4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5*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进货检验可利用供方、外部机构的检验能力。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6*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三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7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8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9*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9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5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3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企业需重新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⑵ 符合什么条件标准的混合动力汽车可以称为新能源汽车

混合动力目前是使用燃油动力转换为电力为车提供动力,也就是动力转换。按国家的规定 属于 新能源车,能享受补贴。

新能源汽车的优点四:节能电动汽车的百公里耗电量为15-20kwh,算上发电厂和电动机的损耗之后,百公里的能耗约为7公斤标准煤。传统汽车按百公里耗油量10L计,能耗约为10公斤标准煤。并且在城市的拥堵环境里,电动汽车的节能优势会进一步放大。

⑶ 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基础知识有哪些

一、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节能型汽车:是指以内燃机为主要动力,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的汽车,即常说的非插电式混合动力;

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微混:发动机自动启停(一级节油,等红绿灯时发动机停转),不属于真正意义的混合动力;

轻混:能够回收减速和制动能量(二级节油,减速能量回馈,电动机不参与驱动);

中混:电动机辅助发动机运行,减少发动机输出波动;

强混:发动机辅助电动机运行,低速时可纯电动工作;

插电式混合动力(PHEV):能够外接充;

纯电动汽车(EV)——以纯电力驱动;

燃料电池汽车(FCV)——以燃料电池驱动。二、混合动力技术
1.简单来说,节能型汽车就是不可外接充电的内燃机/电动机混合动力汽车(HEV)。可外接充电的为PHEV(Plug-in hybrid electric vehicle,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

2.中混、强混和PHEV,按照电动机和发动机的功率配合方式,可以分为并联、串联和混连三种。

3.增程式(REEV)是采用串联结构的PHEV。4.根据混合动力用电机的不同,主要分为BSG和ISG两种技术。SG即Starter/Generator,启动/发电一体化电机。

5.BSG(Belt-driven Starter/Generator),皮带传动启动/发电一体化电机;在发动机前端用皮带传递机构将电机与发动机相连接,该机构比较简单,仅能起到发动和制动能量回收的作用,节油率也有限,一般12V的BSG节油率在5%-10%

6.ISG(Intergrated Starter/Generator)集成启动/发电一体化电机;直接集成在发动机主轴上,就是这一种瞬态功率较大的电机,在起步阶段能短时替代发动机驱动汽车,并起到启动发动机的作用;正常行使时由发动机驱动车辆,该电机断开或者起到发电机的作用;刹车时,该电机还可以再生发电,回收制动能量。7.混合动力架构

根据电机相对于传统动力系统的位置,可以把单电机混动方案分为五大类,分别以P0,P1,P2,P3,P4命名。这里的P就是是position(位置)的意思。

P0:皮带驱动发动机,即BSG技术;一般用于轻混;

P1:电机安装在发动机曲轴上,在离合器之前,ISG电机取代飞轮;在不同程度的制动过程中,ISG电机都可以实现发动机制动能量的回收和储存(下同);一般用于中混;

P2:电机置于变速箱的输入端,在离合器之后(发动机与变速箱之间),在P1的基础上可以单独(纯电)驱动车轮;

P3:电机置于变速箱的输出端,与发动机分享同一根轴,同源输出,在P2基础上纯电驱动更为直接;P2和P3一般用于强混;

P4:把电动机放在了驱动桥,直接驱动车轮;其最大的特点是电机与发动机不驱动同一轴,这意味着车辆可以实现四驱,但电机和发动机的完全脱离,就失去了P2、P3结构能够实现的一边行驶一边充电的功能,因此P4一般与其他混动方案系统结合使用于PHEV系统。

⑷ 新能源汽车可靠的标准是什么

你好!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纯电动汽车BEV、增程式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HEV、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汽车等。那么新能源汽车有什么标准呢?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其他车辆;
2、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3、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同类车型相比应小于60%;
4、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

⑸ 新能源汽车的上牌标准是什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登记的依据之一是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产品。如果市民购买的电动汽车为《公告》内的产品,也就是在车管所的新车目录中能够查到信息的汽车,就可以到车管所,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所列的对应车辆,申请相应的准驾车型。

⑹ 新能源汽车国家标准规定

2月24日,发改委、工信部等11个国家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的通知”,提出到2025年,中国标准智能汽车的技术创新、产业生态、基础设施、法规标准、产品监管和网络安全体系基本形成;展望2035到2050年,中国标准智能汽车体系全面建成、更加完善
3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法规政策体系的意见》,意见提出,以电器电子产品、汽车产品、动力蓄电池、铅酸蓄电池为重点,加快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适时将实施范围拓展至轮胎等品种,强化生产者废弃产品回收处理责任。加大对分布式能源、智能电网、储能技术、多能互补的政策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氢能、海洋能等新能源发展的标准规范和支持政策。《意见》指出,要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对消费者购置节能新能源汽车等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公交、环卫、出租、通勤、城市邮政快递作业、城市物流等领域新增和更新车辆采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

⑺ 新能源汽车国际标准有什么

摘要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新能源汽车国际标准如下:

⑻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修订)

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四)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第六条汽车生产企业在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者底盘基础上改装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改装未影响到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不需要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第七条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3),以及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产品相关标准。

(三)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有关内容,并在施行前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文件。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第九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见附件5)。

(二)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准入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⑼ 车辆类别有哪些

汽车分为几种类型,如卡车、越野车、自卸车、牵引车、专用汽车、客车、轿车和半挂车。中国道路车辆分类:2005年汽车统计分类标准将汽车分为乘用车和商用车,其中乘用车是指9座以下,主要用于载客的车辆。乘用车分为基本乘
车辆类别有哪些?
汽车分为几种类型,如卡车、越野车、自卸车、牵引车、专用汽车、客车、轿车和半挂车。

中国道路车辆分类:

2005年汽车统计分类标准将汽车分为乘用车和商用车,其中乘用车是指9座以下,主要用于载客的车辆。乘用车分为基本乘用车,即轿车、MPV车型、SUV车型和皮卡等其他车型。商用车是指九座以上或运载货物的车辆。分为客车、货车、半挂车、不完整客车、不完整货车。

国际标准车辆分类:

国际标准化组织负责道路车辆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国际标准中只有车辆术语标准,没有分类标准。道路车辆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已成为制定所有国际标准时车辆名称的通用标准。这些标准在使用方面非常规范。基本不存在不同标准概念相同或者不同术语或术语概念相同的情况。在标准方面,标准的等级划分很明确。

车辆类别m1是指什么

中国商业智能网讯:近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 车辆购置税 的公告称,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买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目录》进行管理。2017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其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有效。以下是具体内容: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2017年第172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创新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公告如下: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购买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通过发布《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其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有效。

三。2018年1月1日起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许可销售的 纯电动 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 混合动力 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附件1)。

(三)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附件2)。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附件3)。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根据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发展、技术进步和车型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条件。

四。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目录》申请报告(附件4),并对申请材料和产品质量的真实性负责。工信部会同税务总局组织技术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车辆列入目录,由工信部和税务总局发布。

5.对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传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上传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信息传输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机关凭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的免税标志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免税手续。

不及物动词对于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其他虚假信息的企业等,将取消其申请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已售出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视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停止生产、责令立即改正、暂停或取消免征车辆购置税资格等处罚措施。

七、从事《目录》申请报告审查、审核、免税审核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

1.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2.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

3.新能源汽车企业的要求

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申请报告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2017 . 12 . 26

附件1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

单位:公里

注:1。超级电容和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公交车对纯电动续驶里程没有要求。

2.M1指不超过九个座位的乘用车,包括驾驶员座位。N1级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货车。

二、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

1.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

2.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5Wh/kg。

3.对于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按整车整备质量(M)计算,工况下100km的耗电量(Y)应满足以下要求:当m≤1000kg时,Y≤0.014×M 0.5;1000

车辆类别有哪些? @2019

⑽ 新能源电动汽车国家强制标准

法律分析: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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