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履带式拖挂车
㈠ 轿车拖挂车有什么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1)部队履带式拖挂车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
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㈡ 1、拖挂在全国范围能上牌照吗2、什么驾驶证才能开什么样的拖挂车3、放宽拖挂车上高速的规定。
一、车辆符合要求可以上牌照。
二、拖挂车属于牵引车,需要A2驾照。
三、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不可以上高速。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对一些车辆不予上牌照:走私、贩私车辆和赃车,不能上牌落户,并按有关规定没收。右置方向盘汽车,根据公安部规定,一律不予核发牌证,已领取牌证的不办理转籍、变更登证手续。
车架无标号汽车,按照车辆管理规定,车架上不打印底盘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汽车,不予核发牌证。未获国家汽车产品《公告》的国产车不能上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2、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2)部队履带式拖挂车扩展阅读: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1.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上述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㈢ 部队的军卡都能拖挂车
大部分都是可以的!
㈣ 农用拖拉机拖挂是否合法
拖拉机拖挂拖是合法的。但是挂车要达到国家标准,且要有气制动装置。
(4)部队履带式拖挂车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2、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3.2规定:机动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有轨电车、特型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但不包括虽有动力装置但最大设计车速、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
拖拉机是用于牵引和驱动作业机械完成各项移动式作业的自走式动力机。也可做固定作业动力。由发动机、传动、行走、转向、液压悬挂、动力输出、电器仪表、驾驶操纵及牵引等系统或装置组成。发动机动力由传动系统传给驱动轮,使拖拉机行驶,现实生活中,常见的都是以橡胶皮带作为动力传送的媒介。按功能和用途分农业、工业和特殊用途等拖拉机;按结构类型分轮式、履带式、船形拖拉机和自走底盘等。
㈤ 拖拉机的带兜倒车技巧是什么
拖拉机倒车技巧:倒车时驾驶员操作离合器与制动器必须灵活配合,倒车前将拖拉机与挂车保持在一条直线上,然后用低挡小油门倒车,并随时做好制动准备,观察拖拉机前后方位即可。
㈥ 拖拉机的主要部分使用了哪些简单机械他们是怎样工作的
现代拖拉机一般都由发动机、传动系、转向系、制动系、行走系、液压悬挂装置、牵引装置、动力输出装置以及驾驶室和座位等组成。
发动机
拖拉机普遍采用柴油机作为动力,小型手扶拖拉机上也有装用汽油机的。拖拉机用柴油机一般为高速中小型柴油机,转速一般为2000~2800转/分。75千瓦以上的大型拖拉机往往采用增压柴油机或增压兼中冷柴油机。由于拖拉机在田间或工地大负荷工作,发动机必须具有较大的扭矩储备系数和良好的滤清系统。
传动系
用以将发动机的动力传给驱动轮和动力输出轴的机构。根据不同作业的需要,传动系能使驱动轮和动力输出轴获得不同大小和不同方向的扭矩和相应的转速。同时,它又能切断动力,使拖拉机停车或停止动力输出轴的转动。按传动比的改变方法,传动系可分为有级式和无级式两种。
有级式传动系
轮式拖拉机的有级式传动系(图1)一般由离合器、变速箱、中央传动、差速器和最终传动组成。履带式拖拉机的有级式传动系(图2)用转向机构(如转向离合器)取代差速器,其余部分与轮式拖拉机基本相同。手扶拖拉机的有级式传动系(图3)除少数采用离心式或片式离合器与发动机直接传动方式外,普遍采用皮带传动作为第一级减速,并采用牙嵌离合器(嵌入离合器)作为转向机构。 拖拉机 拖拉机
① 离合器。用于传递和切断发动机传给传动系的动力。在中小型拖拉机上一般采用干式摩擦离合器,在现代大功率(75千瓦以上)拖拉机上已大多改用寿命更长、工作柔和的湿式离合器。变速箱中的负载换档离合器也大多采用多片湿式离合器,其衬面一般为铜基粉末冶金材料。农用轮式拖拉机大多采用双作用离合器,其特点是把动力传给驱动轮的主离合器与把动力传给动力输出轴的副离合器结合为一体。有的离合器共用一个脚踏板操纵,随脚踏板行程的下移,先使主离合器分离,然后再使副离合器分离,这种结构称为联动操纵式双作用离合器。有的用脚踏板和手拉杆分别操纵主、副离合器,这种离合器称为独立操纵式双作用离合器。轮式拖拉机大多采用联动操纵式离合器。
② 联轴器。用于联接离合器轴和变速箱输入轴,有刚性联轴器和弹性联轴器两种。刚性联轴器是一个花键套筒;弹性联轴器因用橡胶块作为弹性元件,能减少冲击,应用广泛。但一般用途的轮式拖拉机多由各箱体直接联接而形成无架式机体,由于其刚度好,一般将离合器轴和变速箱输入轴制成整体而不需要加装联轴器。
③ 变速箱。拖拉机的变速箱(即变速器)传统上采用齿轮传动结构的组成式变速箱,一般由1个3~6前进档、1个倒档的主变速箱和1个2档(或3档)的副变速箱组成,能以较少的齿轮数获得6~18个前进档和2~3个倒档,变速范围较大。现代拖拉机变速箱的档数有增加的趋势,欧美的轮式拖拉机一般都具有12~16个前进档,有的甚至多达24个档。为了进一步改善操纵性能和提高作业生产率,有的大、中型拖拉机在变速箱前端选装负载换档增扭器。为适应慢速作业的需要(如移栽或开渠),有的拖拉机在变速箱里加装减速器以提供爬行档。在美国,某些大功率拖拉机上选装全部排档负载换档变速箱。这种变速箱操纵方便、生产率高,但结构复杂、成本高,一般作为选装部件根据用户的需要提供。
④ 中央传动。用于增加传动系总传动比,并改变扭矩的传递方向。除用皮带传动作第一级减速的手扶和小型拖拉机的中央传动采用圆柱齿轮外,一般拖拉机为了改善传动的平稳性,大多用弧齿或摆线齿锥齿轮(见锥齿轮传动)。
⑤ 差速器。它能使左、右驱动轮以不同的转速旋转,以满足转向时的需要。同时,在直线行驶时,如左、右驱动轮的实际半径因轮胎气压、载重、制造误差和磨损程度不同而不相等,也需要利用差速器使左、右驱动轮以不同转速旋转,否则轮胎磨损和功率消耗都会增大。一般轮式拖拉机都采用简单式锥齿轮差速器。为了改善拖拉机田间工作的通过性,克服驱动轮单边打滑现象,一般轮式拖拉机都在差速器上装有差速锁止机构,在必要时可以锁止差速作用,使附着好的一侧驱动轮发挥足够的驱动力,以便拖拉机能顺利地通过恶劣地段。在履带式拖拉机上,一般用转向离合器、单级行星转向机构和双差速器等代替轮式拖拉机的简单差速器。
⑥ 最终传动。用以进一步降低发动机传来的转速,使传动比满足总传动比的要求。最终传动有外啮合圆柱齿轮传动和行星齿轮传动两种。前者按布置的位置不同又分为外置式和内置式两种。履带式和部分轮式拖拉机采用外置式最终传动,有利于提高后桥的离地间隙。行星式最终传动结构紧凑,能得到较大的传动比;但对于提高后桥离地间隙不利。手扶拖拉机和大功率履带拖拉机因总传动比和转向机构特性的需要,往往采用两级最终传动。
无级式传动系 能使拖拉机的行驶速度更好地满足不同作业的要求,并使发动机经常处于标定工作状况下运转,从而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比油耗。但无级式传动系的传动效率偏低,制造成本高,使用寿命不如齿轮传动长,仍处于研制或小批量生产阶段。拖拉机上采用的无级传动系主要有机械传动(皮带或链条)、电力传动、液压传动和液力机械传动等。其中静液压无级传动在拖拉机上的应用较受重视,虽然它的生产成本仍高于一般齿轮传动,但使用操作较方便,仍获得一定程度的应用。液压无级传动已在美国和联邦德国小批量生产,用于功率为4.5~12千瓦的小四轮园艺拖拉机上,也有少量45~60千瓦的四轮驱动拖拉机采用这种传动系。在大、中型工业拖拉机上,有的装用液力耦合器或液力变矩器以改善操纵性能,并可减轻对传动系的冲击载荷,提高传动系的使用寿命。装液力变矩器的液力机械传动系还能自动适应外界阻力变化,改善拖拉机的牵引性能。
转向系
用以改变拖拉机的行驶方向和保持拖拉机直线行驶的机构。轮式拖拉机的转向系可分为机械式、液压助力式和冷液压式 3种。转向方式可分为前轮转向、后轮转向、四轮转向和折腰转向几种。一般轮式拖拉机大多采用前轮转向。履带式拖拉机的转向机构有转向离合器、单级行星机构和双差速器等几种。转向离合器结构比较简单,最小转向半径较小,直线行驶性能好,为一般履带式拖拉机普遍采用。转向离合器需要传递很大的扭矩,都采用多片式,其中又分为干式和湿式两种。大型工业拖拉机大多采用湿式转向离合器,摩擦衬面采用铜基粉末冶金材料,成本较高,但寿命长,使用可靠。
制动系
用于行驶中刹车、帮助转向,使拖拉机能在斜坡上安全停车。制动器有块式、带式和盘块几种。除小型轮式拖拉机采用块式制动器外,普遍采用密封性好、尺寸紧凑、操纵轻便的盘式制动器。由于布置上的方便,带式制动器大多用于履带式拖拉机上。盘式制动器分干式和湿式两种。湿式制动器采用粉末冶金材料衬面,使用可靠,且能大大改善制动的平顺性。
制动器操纵机构有机械式、气压式和液压式几种。在中小型拖拉机上大多采用机械式操纵机构,大型拖拉机上则多采用液压式操纵机构。考虑到利用制动器帮助转向的需要,两侧驱动轮应能分别制动。当轮式拖拉机用于运输作业时,左、右制动踏板由联锁片联锁在一起,以保证两驱动轮同时制动。
行走系
拖拉机用来支承拖拉机机体的重量,保证拖拉机行驶性能,并把由发动机传到驱动轮上的驱动力矩转变为牵引力的装置。常见的行走机构是充气轮胎和履带行走装置。
农业用拖拉机的驱动轮胎都采用充气压力低于0.15兆帕、花纹高度约为3厘米的大直径低压轮胎;工业用拖拉机则采用充气压力为0.15~0.4兆帕;花纹高度较低的越野型充气轮胎或实心轮胎。履带式拖拉机的行走装置由悬架和行走机构两部分组成。悬架的功用是把履带拖拉机的机体与行走机构联接起来,并将拖拉机的重量传给支重轮。履带式拖拉机的悬架分为刚性、半刚性和弹性3种,以半刚性悬架应用最为广泛。履带行走机构用以支承机体,张紧并引导履带的运动方向,构成一个封闭的履带环,即拖拉机自备的移动式轨道。履带行走机构一般由驱动轮、导向轮、支重轮、托链轮、履带和张紧机构组成。
在轮式拖拉机上换装各种水田铁轮、高花纹轮胎和窄胎体高花纹轮胎,可提高拖拉机在水田土壤条件下的附着性能,减小滚动阻力。
液压悬挂装置
农业用拖拉机与农具的联接方式有牵引式、悬挂式和半悬挂式 3种。现代拖拉机大多采用悬挂式和半悬挂式。根据不同作业要求,农具可以悬挂在拖拉机后面、前面、侧面或轴间,因而形成后悬挂、前悬挂、侧悬挂和轴间悬挂等不同的悬挂方式,采用最多的是后悬挂装置。液压悬挂装置由液压系统和悬挂机构组成(图4)。液压悬挂装置不仅用于升降农具,而且还可借以调节耕深,并使部分农具的重量转移到驱动轮上以提高拖拉机的附着能力,改善拖拉机的牵引性能。
液压系统主要由液压泵、分配器、液压油缸、操纵机构和各种附件(如油箱、管路和滤清器等)组成。液压油泵大多用齿轮泵或柱塞泵(见往复泵),分配器大多为滑阀式。液压系统按分配器控制阀在中立位置时油液是否通过控制阀,可分为开心式和闭心式两种。一般农业用拖拉机大多采用结构较简单的开心式液压系统。在现代一些大功率拖拉机上因需要多项液压操纵,已越来越多地采用变流量定压力的闭心式液压系统。
悬挂机构包括上拉杆、下拉杆、提升杆、提升臂和联接件等。在农用轮式拖拉机上一般均采用 3点悬挂机构。为了使农具挂脱方便,在大中型轮式农业拖拉机的3点悬挂机构后可加装一个快速挂接装置,这种方式应用日益广泛。
工业用拖拉机与其工作装置的联接有牵引式和悬挂式两种。根据配带的工作装置不同,通常有前悬挂和后悬挂两种方式,还可以在拖拉机前、后同时悬挂工作装置。配带牵引式工作装置作业时,需要配装牵引机构和绞盘式操纵装置。现代工业用拖拉机大多采用液压悬挂装置。液压系统大多是结构简单、散热好、油液能在油箱内过滤的开心式。这种液压悬挂装置因同时控制的执行元件(油缸)较多,广泛采用多路液压控制阀,其液压系统的流量也比同功率等级的农业用拖拉机大。
动力输出装置 拖拉机在行进中或静止时用来输出一部分功率以驱动工作机具的装置,一般有动力输出轴、皮带轮和液压输出点3种形式。
动力输出轴 主要用以驱动带旋转构件的工作机具,例如旋耕机、绞盘装置、收获机械、植物保护机械和带驱动桥的挂车等。动力输出轴根据转速特点可分为标准转速式和同步式两种。①标准转速式动力输出轴。它的转速与发动机的转速成正比,不因变速箱的档次而变化。根据拖拉机功率的不同,各国采用两种不同的标准转速,即540±10转/分和1000±25转/分(在发动机转速不低于80%标定转速时)。②同步式动力输出轴。它的转速与驱动轮转速之比为一固定值,不因变速箱档次而变化,用于需要动力输出转速与拖拉机行驶速度成正比的农机具,如播种机、带驱动桥的挂车等。同步式动力输出轴的转速约在3.4~9.8转(拖拉机每行驶1米距离时动力输出轴的转数)范围内。
皮带轮
用来驱动固定作业式农机具,如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排灌机械和发电设备等。皮带轮的旋转方向的确定应以皮带紧边在下侧为原则。采用较多的是由动力输出轴驱动的带齿轮箱的后置皮带轮。
液压输出点
随着拖拉机功率的增长和大型复杂的配套工作机具的日益增多,农业拖拉机应有较多的液压输出点和更大的液压输出能力。在工业拖拉机上由于配置有较多种液压操纵的作业机具,一般已普遍设有必需数量的液压输出点和相应的操纵机构。
驾驶室和座位
良好的驾驶室和座位以及相应的操纵、监视装置,不仅是改善驾驶员工作条件、保障驾驶员的安全所必需,而且对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作业质量都有很大的意义。为了防止翻车时发生人身事故,一般中型拖拉机都有可供选装的安全保护架或安全驾驶室,大型拖拉机的驾驶室一般为标准装备。驾驶室趋向于采用全封闭式结构,大多采用大玻璃窗以保证良好的视野,底板采用减振橡胶垫固定在底盘的支座上。驾驶室内四周用吸音材料覆盖,地面铺橡胶板,以减弱发动机和传动系的噪声、热量和高频振动传入。欧美的拖拉机不装驾驶室时,驾驶员耳旁噪声定为90~100dB(A);装驾驶室时,室内噪声为80~85dB(A)。进入驾驶室内的空气经纸质滤清器过滤,驾驶室内气压稍高于大气压力,以减少灰尘进入。中型拖拉机的驾驶室一般有采暖装置,而无空气调节设备,驾驶室前后窗均可打开以利通风。大型拖拉机的驾驶室一般都具有采暖和空气调节设备。
早期生产的拖拉机的驾驶员座位一般结构简单,舒适性较差。从60年代开始,大多数新设计的拖拉机都装有较舒适的具有弹性悬架的座位。弹性悬架包括 3个部分:杆件机构、弹性元件和液压阻尼装置。更讲究的座位,其弹性元件的刚度还可根据驾驶员体重加以调整,座位靠背的倾角也可调节。为了更好地改善驾驶员操作的舒适性,某些现代大功率拖拉机的方向盘的高低和倾斜角度也都可以调整。
㈦ 《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
㈧ 四轮车带挂车斗的是什么车
叫拖拉机。
拖拉机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机器,大部分挂斗是根据工作需求加装上去的。
拖拉机由发动机、底盘和电器设备三大部分组成。勇退广泛,主要用于农业、工业等行业。拖拉机又分为手扶拖拉机、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耕整机、农用运输车、工程拖拉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