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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挂消防车

发布时间: 2022-11-26 04:01:51

A. 2022年机动车报废规定有哪些

机动车报废这几年国内没有强制性执行,但需要车主将车开到相关机构报废。机动车报废规定有哪些呢?其报废补贴是多少?机动车报废规定分为年限报废、里程报废及提前报废补贴。 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机动车报废规定及提前报废补贴。201...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机动车报废规定有哪些的知识,跟着我一起看看吧。

机动车报废年限

1、非营运9座(含)以下客车报废年限为15年。最初的6年内每2年审验1次,之后为1年1审,使用年限超过15年后,每半年审验1次,能通过审验即可无限延期,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2、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20年;

3、旅游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20年;

4、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5、轻型货车和大型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6、微型货车和19座以下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不可申请延期;

7、20座以上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申请延期至12年;

8、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申请延期至12年;

9、吊车、消防车、钻探车、专项作业车等专用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适当延期,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10、全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11、半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12、半挂牵引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13、三轮农用车,报废年限为6年,可申请延期至9年;

14、四轮农用车,报废年限为9年,可申请延期至12年;

15、正三轮摩托车,报废年限为7年至9年,可申请延期至10年至12年;

16、其他摩托车,报废年限为8年至10年,可申请延期至11年至13年;

17、其他汽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机动车里程报废规定

①总质量1.8t以下的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累计行驶300000km;

②总质量1.8t以上的载货汽车累计行驶400000km;

③特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500000km;

④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累计行驶250000km;

⑤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0000km;

机动车可延长报废年限规定

1、1990年7月7日后注册登记的总质量1.8t以上、6t以下(含6t)的轻型载货汽车,达到报废年限后,经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2、总质量6t以上的载货汽车,达到报废年限后,经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年;

3、旅游载客汽车,达到报废年限后,经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4、9座以上的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报废年限后,经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5、20座以上(含20座)营运客车,达到报废年限后,经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年;

6、其他汽车

①15年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乘用车),达到报废年限后,经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每年需定期检验4次,对总延长年限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②6年三轮农用运输车、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达到报废年限后,经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③9年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吗,达到报废年限后,经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机动车提前报废补贴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

10.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

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以上就是我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对这些问题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汽车咨询。

B. 拖挂房车在中国境内可以上路吗

拖挂房车在中国境内是可以上路的,但是拖挂房车需要满足注册规定方可上路。有的拖挂房车还需要办理拖挂牌照。开房车对车主的驾照有一定要求。如果前车和拖车总长超过10米需要A类驾照才能上路驾驶;6米以内的长度,则普通C本就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2、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3、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2)拖挂消防车扩展阅读: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1.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上述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C. 拖挂房车能上路吗

拖挂房车在中国境内是可以上路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拖挂式房车也是需要上牌才能上路行驶,但办理的是“挂”字头车牌。

2、拖挂式房车上路也不得载人。

3、开房车对车主的驾照有一定要求。如果前车和拖车总长超过10米需要A类驾照才能上路驾驶;6米以内的长度,则普通C本就可以。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3)拖挂消防车扩展阅读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D. 现在货运汽车是实行几年报废啊

相关规定:
《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根据以上规定,楼主的货车应该是十年报废期限,十年以后,如果还继续使用,每半年年检一次,合格即可继续使用。

E. 小车或suv可以牵引拖挂房车吗为什么呢

不可以。因为在牵引拖挂房车的时候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汽车排量要达到一定的标准,一般小型的家庭用车是无法进行牵引的,并且在牵引之前一定要去相关部门做好咨询,拖挂房车的总质量也不能大于700千克。

F. a3可以开消防车吗

不可以。
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开消防车需要B2驾驶证。
消防车属于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应该具有大型货车驾驶证即B2级别的驾驶证。
B2驾驶证,可以申请报名直接考取,也可以在C1证的基础上申请增驾。
申请B2级别驾驶证,需要以下条件:
1、年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身高为155厘米以上,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无红绿色盲,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A3城市公交车车可以直接领证,但是要符合户口年龄身高的要求。
3、年龄:年满21周岁
4、身高:大型车辆要求身高1.55以上。
5、户口:要在居住地(户口所在地,地级市范围)学习,不能在暂住地学习。原驾驶证是外地的,要转回原籍,在原籍学习。
6、身体条件:无非是视力,色盲,什么的,一般人不用考虑都过得去。但是城市公交车A3要求矫正视力5.0。小车是4.9。
7、A3 驾照要求:A3可以直接初领,也可以任意驾照满1年后增驾。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A3只能开:城市公交车A3+小型汽车C1、C2、C3、C4系列,并不包括中型客车B1和大型货车B2。 如果A3本要开B1或者B2,还要通过增驾才可以。 而且A3增驾大客车A1或者牵引拖挂车A2,必须先增驾B1或者B2。
8、违法记录要求:学习A3,没有特别要求。只要C1在一年内没有满分记录即可。
顺带说一下学习B1中型客车、A2拖挂牵引大货车、A1大客车,不能有全责和主要责任致人死亡的事故、不能有醉酒驾车(酒精浓度大于80mg)记录、本期和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不能有超速50%记录和酒后驾车记录(酒精浓度大于20,小于80mg)。
9、流程:符合标准,向有A3培训资质的驾校,提供身份证、户口本、5张白底证件彩照、原来的驾照,审查通过后,报名缴费,然后法律培训,考试合格后,进行场地驾驶桩考,再道路考试。

G. 货车最多几年强制报废

货车最多15年强制报废。微型货车强制报废年限为12年,其它货车强制报废年限为15年。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参考链接:《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H. 货车超过几年没年检要报废啊

超过4年时间没报废的货车,只要之前正常参见年审,现在报废不用处罚。
附机动车报废年限定义:
1、九座以下(含九座)非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5年,可以延缓报废;九座以上非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10年

2、旅游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10年
3、营运(非出租)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
4、轻货、大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
5、微货、19座以下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
6、20座以上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4年。
7、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4年。
8、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适当延缓报废。
9、全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
10、半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
11、半挂牵引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
12、三轮汽车报废年限为6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3年。
13、低速载货汽车报废年限为9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3年。
14、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报废年限为10年。
15、轻便、边、正三轮摩托车报废年限为8年。
16、其他汽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

I. 消防车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试行)》(简称《规定》)是实施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制定车辆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和车辆勤务(简称“车勤”)人员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的汽车、摩托车(统称车辆)是消防部队的主要装备和战斗力的组成部分。

搞好车辆管理,是保证消防部队执行消防保卫任务和实施后勤保障的重要方面,对加强消防部队全面建设、完成各项任务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车辆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坚持改革创新,加速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改进技术倮障手段,提高车勤人员的素质,实行科学管理,提高保障能力,适应消防部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车辆管理工作的圭要任务

一、强化车辆管理职能,运用现代管理方法,提高车辆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二、制定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组织部队贯彻执行。

三、组织对车辆的正确使用与保管,提高执勤保障能力。

四、实施车辆监理(检查)工作,预防车辆事故,减少车辆使用公害。

五、组织车辆专业训练,培养合格的车勤人员。

六、组织实施车辆维修,及时恢复车辆技术状况。

七、组织车辆器材保障,保证部队车辆维修需要。

八、合理使用车辆维修管理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九、拟定车辆勤务保障方案,实施车辆勤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 车辆管理工作是各级领导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要严格按照条令、条例的要求,实施对车辆管理工作的领导。要重视对车勤人员的教育、培养和管理,注重保留业务技术骨干。要深人实际,调查研究,鼓励创新,推动改革,指导车辆勤务人员管好车辆装备。

第六条 各级后勤车辆管理部门是各级党委和首长管理车辆的工作部门,负责对车辆使用、监理(检查)、专业训练、技术保障和经费使用等进行归口管理。车辆管理工作实行按级负责。

公安部消防局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消防部队车辆监理工作,拟定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章制度;拟定部队车辆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车辆专业干部培训;协调车辆跨总队修理;组织部分车辆器材的筹措供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解决和处理消防部队车辆业务技术问题。

总队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所属部队车辆牌证核发管理工作,组织贯彻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并结合本总队实际拟定补充规定;拟定本总队车辆业务建设规划;组织所属部队实施车辆使用管理,计划、组织、实施驾驶员及其他车勤人员的培训;业务经费统一使用的总队,根据实际需要,计划安排车辆的大、中修;组织车辆、器材的筹措供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处理本总队的车辆业务技术问题。

支队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落实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组织车辆的正确使用和维修;实施车勤人员的在职咭培训;加强车辆驾驶员队伍的业务建设;做好预防车辆事故工作;搞好车辆信息臂理,合理使用车辆维修经费,解决和处理本支队的车辆业务技术问题。

第七条 车勤人员要认真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努力钻研业务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要重视精神文明建设,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各级领导和车辆管理部门氵要组织车勤人员广泛开展“红旗车驾驶员”等评比竞赛活动,调动广大车勤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章 车辆使用

第九条 消防部队车辆按编配用途分为消防车、业务车和行政车三类。

消防车包括灭火消防车、专勤消防车、后援消防车、举高消防车等。

业务车包括防火检查车、火场勘查车、执勤训练检查车、消防宣传车、救护车、教练车等。

其它车辆为行政车。

第十条 车辆保障程度的主要指标是车辆的完好率。消防车、业务车完好率应经常保持在妁饧以上,行政车辆应经常保持在85%以上。

第十一条 消防部队在编车辆必须按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严格管理和使用,不得擅自拆改、拼装。

第十二条 车辆调派使用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任务和车况有计划的合理调配使用,提高车辆的利用率。

第十三条 总队(支队)应根据所属部队的具体情况,规定部队车辆的行驶区域。车辆需超越规定的区域行驶时,须经总队(支队)主管领导批准♂跨省(市)执行任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车辆,应及时到当地消防总队车辆管理部门申报、领取车辆异地备案证,接受当地车辆监理机构监督和检查。在铁路和航运沿线,非特殊或紧急情况,不应用车辆长途载运人员或物资。

第十四条 消防车除灭火、训练、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外,不准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消防部队应编制车辆运用计划,对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初驶、退役等项工作作出统一安排。车辆运用计划分为年度、季度两种、季度车辆运用计划由车属单位编制;年度车辆运用计划由支队车管部门编制,报总队车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车辆运用计划的执行情况应及时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 消防部队的车辆按编制数量、配备标准配备,报经总队批准组织实施。消防部队需引进国外消防车辆装备时,须报请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消防部队车辆在所属部队内部调动时,须办理调动手续,并填写-俾辆技术状态鉴定书》。调动车辆的牌证、随车工具、附件和技术文件应随车移交。支队间的车辆调动,由总队车管部门在场监督办理移交手续。

接车单位对调入车辆应认真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八条 驾驶员保管的车辆应相对稳定。必须调换时,应由干部在场监督办理移交手续。

笫十九条 消防部队的车辆一般应使用原车出厂时颜色。消防车应按公安扌部规定的标准安装警灯、警报器,车身外表不得随意喷刷或悬挂未经统一规定的}标志。

第二十条 消防部队车辆统一悬挂武警车辆号牌。号牌的制作,由核发单位按各单位编制车辆数申报号牌制作计划,经公安部消防局审核,统一制作。

第二十一条 列人编制的车辆,应使用正式号牌,尚未正式列编的车辆,使用临时号牌。临时号牌的最长期限为下个月。

第二十二条 消防部队车辆跨总队、警种调动,必须换挂号牌,收回原号牌和行驶证,并涂掉车号。

号牌遗失,应及时报告牌证核发机构和公安部消防局车辆监理部门及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并申请注销和补发。

第二十三条 悬挂武警正式号牌的车辆,应随车携带各种证件,以备公安焚通管理人员或武警检查站查验。

第二十四条 “出车凭证”是车辆出勤的依据。是考查、统计车辆工作情况及报销油料的原始凭证。

“出车凭证”由车属单位领导签发。使用后的“出车凭证”保存一年后销毁。

第二十五条 车辆不适应继续装备消防部队使用的,应及时退役或更新。

消防车退役应本着技术先进、良性循环的原则,以保证执勤为前提,做到退役一台更新一台,其退役条件按公安部[87]公消字93号《城镇公安消防队(站)执勤消防车退役暂行规定》执行。

业务车、行政车的退役标准按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发布的经机[1986]560号《关于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车辆需要退役时,由使用单位填写《车辆退役审批表》,逐级上报,由总队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业经批准退役和报废的车辆,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 车辆驾驶证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印制。各牌证核发机构核发。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只准驾驶准驾车种,并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号牌相对应的“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士兵证”(警官证)、“车辆行驶证”和“出车凭证”。

学习驾驶员需持有与所驾车辆相对应的“车辆学习驾驶证”。实习驾驶员不得驾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

第三十条 对玩忽职守,严重违章肇事或驾驶作风恶劣而又不接受教育的驾驶员,可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吊扣或吊销其车辆驾驶证。

第王十一条 驾驶员的年度审验,按公安部消防局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必须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技术,熟悉所驾车辆的构造和技术性能,掌握各种条件下的驾驶操作要领和排除常见故障的技能,认填准确填写“车辆技术卡片”。

二、爱护车辆装备,按时完成规定的保养作业,经常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工具附件无损坏丢失。

三、熟悉条令、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纠正,接受武警车辆检查站的检查。

四、出车前认真检查车辆,正确地起动和预热发动机。出车时应遵守驾驶操作规程,低档起步,平稳加速,逐渐增加发动机负荷。

行驶中注意各种仪表和报警装置的指示情况,随时掌握车辆的技术状况。要根据气候、道路和交通流量谨慎驾驶,确保交通安全。

长途行车坚持途中勤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带故障行车。

五、驾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精神集中,谨慎驾驶保持安全车距,不盲目开快车。

第三十三条 为了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保证其工作的可靠性和使用的经济性,新车、大修车和发动机大修的车辆,必须正确的实施车辆初驶。

第三十四条 车辆的初驶里程为15的公里,特殊车型的初驶里程参照原厂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 车辆初驶期间应逐渐增加负荷,装载不得超过额定装载质量的80%,并不准拖挂、拖拉车辆。消防车初驶期间应一律空驶。

第三十六条 初驶车辆应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发动机不得高速运转,并经常注意发动机、变速器、分动器、前后桥和轮毂的工作情况及温度,检查各部机件的连接紧固情况。限速装置不得任意调整和拆除。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初驶的车辆,应尽快完成。初驶工作由车管人员或车属单位领导组织,由本车驾驶员执行,必要时由车管部门集中组织实施。

初驶前应对驾驶员进行初驶教育,使其了解初驶意义和熟悉有关注意事项,并指导其正确驾驶和及时进行检查保养。

第三十八条 初驶工作结束后,应对车辆进行初驶保养和检查,并将初驶情况记人《车历登记簿》。

第三十九条 车辆封存是厉行节约、控制车辆使用和适应紧急任务需要的重要措施。封存车辆既要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自然侵蚀,又要能在短时间内迅速启封执行任务。凡预计两个月以上不使用的车辆,均应进行封存。封存的车辆应技术状态良好,新车应在完成初驶工作后进行封存。

第四十条 车辆的封存与启封应由车属单位的上一级领导批准,由车属单位组织实施。

车辆封存前应对驾驶员迸行封存工作的教育,准备所需的物资器材并对封存的车辆进行必要的补充保养。

车辆封存工作完成后,车属单位领导应进行检查。车辆封存、启封情况应及时记人《车历登记簿》。

笫四十一条 封存车辆的主要技术工作为:清洁车辆、解除负荷、除锈、涂油、涂漆和密封包扎各孔口,延缓轮胎老化等。消防车封存还应放净水罐、水泵、供水管路内余水,干粉、登高、照明、排烟和泡沫等专勤、举高消防车还应按原生产厂封存的技术要求进行保养。

第四十二条 封存的车辆应每月进行一次保养,每年更换一次燃料油。封存半年以上的应视情况原地发动或短距离路试。消防车除以上作业项目外,应对水泵及其主要消防设备进行运转或试验。

箅四十三条 车管部门应对驾驶员进行启封动作的训练,保证随时能迅速地完成启封任务。

第三章 车库(场)

第四十四条 车库(场)是集中管理、停放和维护车辆的场所,凡有车单位均应按标准修建车库(场)。

第四十五条 消防车必须停放在车库,其标准按《城镇公安消防队(站)建筑设计标准》建设,并设置检修坑、洗车场、保养间、蓄电池室和油料库。

第四十六条 业务车、行政车一般应停在车库,并按建制顺序停放。车库不足需要在临时停车场停放的,车场应设置凉棚,防止车辆日晒雨淋和锈蚀。

第四十七条 设置临时车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面积宽阔,布局合理,便于管理和停放车辆。

二、场地坚实平整,通道良好,便于车辆外出和紧急疏散。

三、不受水、火侵害和便于组织警戒,保证安全。

四、有方便的水、电源和能够满足保养作业的设备。

第四十八条 车库(场)应建立昼夜值班制度。值班员由车属单位领导指派,其工作职责是:

一、维护车库(场)内务秩序与安全,管理车库(场)设备。

二、掌握车辆动态和数、质量情况。

三、检查出库(场)车辆的凭证与技术状态,监督回库(场)车辆及时完成保养作业。

四、检查消防器材,教育和监督库(场)内人员遵守消防规则。

五、处置意外情况,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根据需要,车库(场)可增设一名值日员,协助值班员进行工作。

笫四十九条 车库(场)消防规则

一、车库(场)内消防器材必须经常保持完好,并放在规定的位置上,严禁挪作它用。

二、车库(场)内严禁吸烟和明火照明。

三、车库(场)内供电线路和用电设备要定期维护,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

四、车库(场)应保持清洁卫生,保证进出道路畅通,不准堆放杂物。

五、油罐车不准同其它车辆混放。

第五十条 车辆在加油时,发动机必须熄火。加油不可过满,注意留出适当的膨胀容积,加完油应立即驶离。等待加油的车辆必须依次驶进加油站,排列整齐,驾驶员不准离开。

对供油系统有漏油现象的车辆,加油站不应给予加油。

笫四章 车辆专业训练

第五十一条 车辆的专业训练,是搞好车管工作,保证完成消防保卫任务的重要措施,是消防部队训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二条 车辆专业训练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训练的有关规定,在政治思想、作风纪律、业务技术以及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教育训练。进行热爱消防工作、职业道德等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勤俭练兵的方针,保证达到训练大纲要求。

笫五十三条 各级车管人员要认真学习车辆管理规定,研究和总结消防部队车管工作的特点,特别是消防车辆装备的勤务和技术特性,不断学习新技术,总结新经验,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五十四条 新训车辆驾驶员和技工(油、材料员),要认真学好本职专业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基本功。在职车辆驾驶员和技工(油、材料员),要在原有基础上,深入学习本职专业知识和有关的专业技术,能在复杂情况下完成本职任务,逐步达到一专多能。

笫五十五条 汽车驾驶员和汽车技工的培训,应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要求,由总队组织。考核工作由总队后勤车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各级消防部队都要认真抓好在职车勤人员的训练。要把车辆专业训练真正放到部队建设的重要位置,经常检查指导训练工作,抓好组织和业务建设。

第五十七条 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选调优秀的车勤人员担任专职教员、助教,重视保留教学骨干,抓好党员、助教的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技术训练。

第五十八条 严格按照驾驶员选拔标准挑选新学员。新学员要从当年人伍的士兵中择优挑选政治思想好、组织纪律性强,且体检和文化考试合格者,在培训中发现不合格者要坚决退回,不得降低标准。毕业时要进行严格的考试,合格者发给证书。

第五十九条 不断改进教学方法,积极开展电化教学,逐步实现教学手段的现代化,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搞好训练物资、器材的筹措、供应,加强训练经费、物资、装备的管理和教学设施的建设,改善教学条件。

第六十条 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J. 汽车拖挂小拖车规定

汽车拖挂小拖车规定如下:
1、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牵引挂车。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2、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3、其他机动车牵引挂车。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4、开车上路,不管是私家车带拖车,还是其他车型带拖车,都要符合相关部门出具的政策规定,尤其是私家车带拖车,要到车管所办理拖车手续。
法律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危险货物运输、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当具备相关道路运输许可;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道路运输许可信息、车辆使用性质信息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为单位。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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