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车位价格政府有指导价吗
⑴ 住宅小区的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在业主看来物业是没有权利收取停车位的。
而另一方认为小区物业可以收取停车费,物业收取的停车费性质是保管费,业主拥有所有权和物业收取保管费并不矛盾。因此,总体而言,物业收取停车费不违法。
住宅小区停车费收取标准新规定:
1、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元/车/月。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2、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者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含车库公共照明用电费用)。
1)多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2)高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3)多层、高层混合住宅小区共用地下车库(车位)的,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4)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区,对住宅业主按照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对非住宅业主实行市场调节价。
3、租用地下车库(车位)和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拓展资料
广东省住宅小区停车费的规定:
一、小区停车收费的属性。根据省发改委、住建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关于“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等车场经营者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的文件规定,小区停车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
二、调整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要求。《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业主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住宅小区车场经营者要调整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能调整收费标准。
⑵ 车位定价到底谁说了算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规范住宅小区停车位价格的法律法规。车位定价应参考小区位置、楼房价格,以及所在城市行业平均状况等因素。
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放开24项商品和服务价格》,第七项总结了”指导地方放开9项商品和服务价格”,包括铁路客货运延伸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非保障房小区的停车服务费全面放开,不再执行政府指导价,而是由双方协商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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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车位就是相关部门规划整齐的用来专门停车的位置。有的在地下停车位停车场,有的在普通的小区。一般居民住宅的停车位,又分为车位与车库两种类别。
2、正规停车位的停车线粗细均匀,线条笔直,看起来很清晰。而‘山寨’停车位停车线一般划得不齐整、不清晰。这是一个辨识的途径。
3、正规停车位一般布局合理,如果市民看到那些明显占用盲道、人行横道的停车位,基本上可以判断是违规停车位。
4、正规停车位大多设有字母“P”停车标识牌。如果没有看到“P”标识牌,就要多留一个心眼,问清楚再停,以免给自己招来“罚款单”。
⑶ 车位管理费收费标准2021
1、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每车每月70元。临时进入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2、 对于住宅小区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车位,按住宅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3、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的小区应根据该小区多层的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相应的费用。高层混合的小区使用共用的地下车库的,应根据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的标准进行收取。
4、租用或购买地下停车位的,应根据小区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进行收费。
5、住宅与非住宅型混合小区,根据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的标准进行收取,对非住宅的业主实行市场调节价。
2021年小区停车场取消收费吗?
2021年小区停车场取消收费是谣言,因为2021年小区停车费还是需要交的。
1、室内一类停车服务费调整至每月80元
“当初花20万元买了停车位,结果现在还要每个月再交150元的车位管理费,早就盼着停车费能降些。”家住曲江某小区的刘先生说。
据了解,此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费分为按月、按次收费两种形式。具体收费形式及标准根据各住宅小区的情况,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通过停放服务合同约定。
2、小区临时停车费一类区4小时2.5元
公安部在16个城市试点基础上,在全国分两批推广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
此外,缩短临时停车收费时段,鼓励即停即走,提高停车位的使用效率。根据征求意见中群众意见,室内临时停车一类由原来的8小时为一次5元,调整为4小时为一次2.5元,二类由原8小时为一次4元,调整为4小时为一次2元等。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非机动车及摩托车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子母车位停车服务费不得高于1.5个车位的停放服务费标准,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小区,机械车位的停车服务费参照室内标准执行,上浮不超过10%。机械车位的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使用人与车位产权人协商确定。
3、买断车位业主 每月只需缴纳停车服务费
据了解,停车费用要区分停车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交通工具进行秩序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地下停车场(所):对买断车位的业主,每月只需缴纳停车服务费。对没有买断车位的(租赁等),每月需缴纳停车服务费及车位租赁费,其中车位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使用人与车位产权人协商确定。
露天停车场(所):占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一般指露天场地),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租赁费)、收取标准等;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收取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企业对住宅小区露天停车场可收取不超过60元/车位·月或2元/车位�6�1次的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归物业所有。
以上就是2021年小区停车费收取标准介绍,总而言之呢,2021年小区停车场是没有取消收费的,因为每个地区的经济水平不同,所以物业规定的小区停车费收费标准也不相同,如果大家对于小区停车费有异议的恶化,那么可以到小区物业处进行咨询了解。
⑷ 刚刚!徐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出炉!物业费、停车费、空置房如何收费…有明确说法了
12月31日上午
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
就“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进行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定了具体的贯彻意见,现予以发布。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区普通商品住房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为:多层(不带电梯)基准价0.6/㎡·月、带电梯基准价1.3元/㎡·月,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进一步明确空置房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政策
业主大会成立前,连续空置超过六个月的,空置期间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三、进一步明确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
1、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前期汽车停放费政府指导价为:地面车位每月不超过30元;地下车位每月不超过40元。
2、车位租金。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出租,租金基准价为180元/车位·月,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与车位、车库使用人通过合同约定。人防车位租金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可参照执行。
3、临时停车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根据合同约定允许其他外来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车的,可根据约定收取外来车辆临时汽车停放费,收费标准按政府指导价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
临时停车费收费标准为:两小时内免收汽车停放费,超过两小时收取汽车停放费1元/辆·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但累计不得超过15元/辆·天(24小时)。
四、进一步明确其他收费政策
1、装修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合同约定。 清运处置费不得与物业公共服务费等费用搭车收取,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收取清运处置费。
2、门禁卡收费。新建住宅小区或改造升级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住宅小区, 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卡),为购买或租用停车位(库)的业主每个车位(库)免费配置不少于1张(个)车辆门禁卡(蓝牙)。 实行车辆出入卡(证)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主动办理车辆进出手续,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收费监管
1、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分别报物业属地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经发)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备案。
2、物业服务测评制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 应每半年至少1次对物业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征询业主意见、进行业主满意度测评,通过业主测评,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质量、规范收费行为。
3、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监督, 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对于空置房收费政策有什么规定?
我市原有的空置房物业收费一直实行70%的优惠政策,不过新的《江苏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没有涉及空置房的相关优惠政策。结合我市物业服务管理实际,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决定仍维持现行政策。即业主大会成立前,事前经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确认, 连续空置超过六个月的,空置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70%交纳; 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车位租金有什么规定?
小区停车一直是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而车位租金收费标准倍受广大市民的关注,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参考省内其他城市标准,结合我市现行租金收取情况,制定了市区车位租金政府指导价标准。 租金的基准价为180元/车位·月,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限, 该标准仅适用于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出租,不适用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情形。
在政府指导价发布前,已签订车位租赁合同(不涉及车位使用权转让)的,合同到期后, 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双方协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如何确定装修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标准?
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装修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住宅室内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并对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进行约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清运公司代为清运,清运处置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合同约定。 清运处置费不得与物业公共服务费等费用搭车收取,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收取清运处置费。
作者:程瑶 张晨晔 郑子豪(实习)
监制:王经波
主编:刘建玲
责编:刘青
⑸ 小区停车位收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小区收取停车费的问题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 是规划设计中明确的专用车位,包括地上专有车位、地下车库等。这部分是产权方的专有部分,产权人可按法律规定随意处置,产权人是开发商,能按物价局规定收费;
第二种: 就是公共区域的临时占道停车位,这一种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收费还是不收费,收多少是全体业主说了算。‘物业企业的这部分”停车费“实际上是受业户委员会委托收取的公共收益,在刨除服务成本(比如设置道闸、划线、维护停车秩序人员工资等)和合理利润(国家规定不超过全部收益的5%)之外的应该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现如今我国已经开放住宅小区停车价格。此前,住宅小区的停车费一般都有政府指导价。
⑹ 小区车库停车费收费标准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小区停车位租赁价格和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的确定一般按停车位产权所有分为两种情况。权属开发企业的,停车费由开发企业自定,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收费由业委会说了算,停车服务费需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具体是:利用小区共有道路或者共有场地停放车辆的,场地占用费或租赁费由业主大会制定,车辆停放服务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价部门规定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小区规划的停车场,权属开发企业的,一般情况下多是地下车库车位,其车位出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由开发企业与业主或承租人协商确定,车辆停放服务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价部门规定约定具体收费标准。此外,外来车辆进入小区临时停放,是否收费由业主大会确定,确定收费的小区,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对进入小区执行任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搬家车、送货车和临时停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