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经济适用房车位不卖
1. 法律是否出台拒绝买卖停车位
法律没有出台拒绝买卖停车位的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也就是说,开发商选择以出卖方式处分车位,但是没有规定一定要业主购买停车位。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别的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有权可以使用,但是不一定要选择购买。只要业主在使用的时候,不损害别的业主权益即可。
(1)成都经济适用房车位不卖扩展阅读: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 经济适用房车位购买无产权,不得将车位转租转让,这样的强权是否合理。
还有强制购买车位的呢 这算啥啊
3. 军队经济适用房的地下人防车位可以出售吗
不管是不是军队的,地下人防车位都是不允许出售的,但是可以出租。
4. 经济适用房的车位可以买卖吗
法律分析:地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能出售 单独建立的地下车库、停车楼等,开发商通过规划和用地审批为独立使用的地面车位的,可以出售。
法律依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四)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三、本通知发布之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予以退还。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5. 经济适用房车位开发商可以自行出售吗
地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能出售
单独建立的地下车库、停车楼等,开发商通过规划和用地审批为独立使用的地面车位的,可以出售。
地下车库如果是人防工程兼车库的,不能出售。独立设计建设的地下车库才可以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