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拖挂车保险的规定
❶ 挂车要不要单独购买保险
挂车是不需要买保险的。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里就明确规定了:“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而即使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也是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其投保的交强险的合同约定来进行赔偿的。至于不足的部分,则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就行了。
所以挂车是没有太大必要去买保险的。而且当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出险的话,保险公司通常都是视为一体来进行赔偿的。
拓展资料:
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方式一般为修复,但如果车辆重置价格比修理费用是便宜的话,保险公司很可能宣称这辆车全损。
(1)保险标的出险率高。机动车辆属于交通工具,常态即是不停运动,所以很容易出现碰撞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2)业务多,投保率高。 正由于机动车辆出险率高,所以机动车辆持有者及交通管理部门都通过保险转嫁风险,所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增多,投保率高。
(3)险种复杂,专业性强,消费者易产生误解。
机动车辆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基本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车辆损失险(车损险);
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责任险、 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4)不确定性
由于机动车辆在陆上行驶、流动性大、行程不固定,对保险人而言,无疑增加了危险事故与保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性。
(5)扩大可保利益
比如,只要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使用已保险的机动车辆,如果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并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均负赔偿责任。
(6)无赔款优待
无赔款优待是机动车辆保险特有的制度,其核心是为了解决在风险不均匀分布的情况下,使保险费直接与实际损失相联系。
(7)维护公众利益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与机动车辆密不可分的责任保险业务,在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原则实施,从而是一种法定保险业务,各国之所以对这种业务特殊对待,其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即确保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的一方能够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❷ 交通事故牵引车和挂车责任怎么承担
法律分析:牵引车与挂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视为一个整体,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牵引车与挂车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当区分情况对待:
一、牵引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挂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先由牵引车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牵引车与挂车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比例分摊,仍有不足,由牵引车驾驶员、牵引车车主、挂车车主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二、牵引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商业险,挂车未投保保险先由牵引车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牵引车与挂车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比例分摊,仍有不足,由牵引车驾驶员、牵引车车主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挂车无过错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实践中,牵引车保险公司会以挂车未投保保险为由,主张扣除相应比例,该主张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