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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交房车税吗

发布时间: 2021-06-28 22:54:19

『壹』 投资性房地产的房产税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9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条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第十一条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的酒店按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酒店的账面价值反映为公允价(即评估价),该公允价不属于房屋原价。该投资性房地产(酒店)的应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A公司房产税的计税基础应按成本价5亿元确定。
另需提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贰』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所得税的处理

2011年 6月30日:
出租: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205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500
贷:投资性房地产 25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
考虑递延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1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2.5
2011年12月31日 公允价值变动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5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
考虑递延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43.75 【(2100-1875)*25%-1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3.75

『叁』 公司购入的房屋入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是否需要交房产税

投资性房地产需要交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答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
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肆』 交房时需要交哪些税

一、新房交房税费有:
1、契税:非普通住宅契税按4%征收,普通住房标准为按1.5%征收。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约按1%征收。各城市具体收费标准略有不同。
2、住房维修基金: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3、房屋产权登记费:有的开发商是办证时才收取的,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4、证照印花税:5元/本。
5、工本费:10元/本。

二、开发商收取的费用:
1.房款尾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
2.面积差额款:根据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装修变更费用:根据业主与开发商的补充协议。
4.车位款:针对需要购买车位的业主,双方需另行签署合同(原购房合同约定赠送车位的除外,但要注意车位是有产权的)
5.宽带、有线电视开通费:可以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取,但不应在交房时强行向不希望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费。建议装修完后再交纳比较合理,否则可能会多交几个月的服务费。
6.其它增值服务项目开通费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单独约定的,均可以不交。

三、物业管理收取的费用:
1.物业管理费用:以合同约定为准。
2.北方城市供暖费: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强行和提前收取这笔费用,更没有权利以此作为不交付房屋的理由。
3.水、电费周转金或保证金:有部分物业会收取,但费用最高不宜超过常规家庭3个月的水电费用(分户计量除外)
4.停车管理费

四、物业装修管理收取的费用:
1.装修保证金:没有明确规定,但收费不应过高,且无特殊原因必须退还。
2.装修管理费
3.垃圾消纳费
4.装修施工临时出入证制证费:没有明确规定,原则上不超过5元/证。

五、新房交房费用缴纳注意事项
1.公共维修基金:何时交纳、由谁收取、日后管理使用等。按规定,公共维修基金应在入住时交纳。有不少开发商在交楼时,以各种借口强迫买房人委托他们或他们委托的公司代办房产证,强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对此,业主有权拒绝。
2.契税:按规定,契税应在办理产权证时交,有很多开发商会要求入住前就交,业主们完全可以拒绝。契税在国内只有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才有权收取,物业公司是无权向业主收取的。
3.中维修基金:目前有不少物业公司,利用早于交纳维修基金规定出台的北京关于普通住宅和高档住宅物业管理的收费规定,误导业主在交纳共同维修基金的同时,在收房时再交纳大、中修费,对这种重复收费的做法,业主有权拒绝。具体可见国土和房管局《关于建立公共维修基金后中修费收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体而言,业主在收楼时只需按照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交齐收楼时应交纳的购楼款,建设单位就应将钥匙直接交给买房人,如果买房人和建设单位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进行过承诺,还应交纳自己承诺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
4.物业费:一般来说,物业管理费交一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5.北方城市取暖费:一般情况,对物业公司代收的取暖费,买房人在供暖开始前缴纳即可,不一定要在入住前缴纳,并有权拒绝缴纳办理入住手续前的供暖费。
6.其他各种收费:交房时,开发商可能会列出的相当多的费用交纳清单。其中部分为合理,但有很大部分很可能为不合理收费。如开发商会要求业主交纳电力增容费,煤气、天然气、电话等初装费、开通费等等。对此,也完全可以拒绝。具体可见《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该文件明确规定对于新建住宅,所有基础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和安装费用都应包涵在房价之内。那么除了在合同中明示在交房时另行收取的,都属于“未予标明的费用”。同样,购房合同中如果明示了提供有线电视、热水、门禁系统、宽带系统等,而未明示在交房时需另外收取费用的,在交房时也不应就相关项目收取各种名义的初装费、开通费。如果在合同外新增加设备,则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买房人收取,但不应在交房时强行向不希望接受相关服务的买房人收费。

『伍』 投资性房地产 如何缴纳房产税

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若该建筑物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则需要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以这种方式缴纳的房产税是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因而应当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也就是说,对于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当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而不是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陆』 投资性房地产房产税需要交吗,有什么规定

投资性房地产需要交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答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
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柒』 求助,投资性房地产所得税问题

什么是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主要分三大类。第一类是已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第二个是准备持有增值后再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第三个是已经出租的建筑物。接下来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也主要是按照这三大类来具体说明。

1、投资性房地产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进项方面

对于土地使用权,如果购进时间是2016年5月1号以前购进的,那么增值税就不存在进项。如果是2016年5月1号以后购进的,那么就存在进项,但只要土地使用权不是用来作为简易方面的,那么同样完全可以直接当期进行抵扣。因为出租土地使用权也可能产生会简易计税,如果不是简易计税,那么购进出租的土地是首先购进,购进之后,然后再直接出租,这时候进项就直接可以抵扣。第二个就是购进土地之后,准备持有增值后再转让,这种情况下,正常也是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进项。

关于土地使用权相对来说比较简单,重点要提一下的是已经出租的建筑物,即固定资产不动产的出租。由于在会计上的话,它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处理的,依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才会按照第一年60%,第二年40%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在会计上,如果不是按照固定资产核算的话,那么就不需要分两年抵扣。

比如一个企业,购进价格1000万房产,进项税是1000万,如果会计上是把它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话,那么这1000万就要分两年进行抵扣,但是如果会计上这1000万不是直接作为固定资产,而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比如把它购进的房屋出租,然后把它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出租的。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分两年抵扣,而是直接一年全额,也就是1000万进项税全额抵扣。

增值税销项方面

对于建筑,也就是对于房屋的投资性房地产,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按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出租的是2016年4月30号前取得的不动产的话,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如果是2015年5月1号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就直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不存在简易计税。比如有一个房地产,是2016年4月4月进的,然后2016年7月再销售,那么它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如果销售的时候是1000万,那么就直接将不含税的1000万乘以5%。

第二种是直接的。如果是2016年7月份购进的,然后10月份再出租,那么就直接按一般计税方法,即11%,所以就是将不含税价的1000万乘以11%计算。这是如果购进房产的是一般纳税人,然后出租的情况下。一般来说一个企业如果多数都是投资性房地产,基本这个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相对来说应该是非常少的。在这里也提一下,虽然小规模少,但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出租一般的也都是按简易5%征收率。

土地使用权方面,按照财税[2016]47号文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这里专门规定了纳税人转让的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已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原价之后作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相对比较简单,也就是说你如果是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话,那么就参照前面的不动产,也就是一般纳税人,分两种,一种是正常的11%,如果是4月30号以前就按5%的简易计税。增值税的处理相对来说没什么争议,政策上相对都比较明确。

2、投资性房地产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上的处理比较有争议,是今天专门跟大家说的一个重点。

投资性房地产有两种,一种是采用成本计量的,另外一种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成本计量就是投资性房地产在账上是正常计提折旧的。这种和正常的固定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是一样的。

这里主要说说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因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账上是不存在计提折旧的,那么它的折旧到底能不能税前扣除?比方说有一个投资性房地产,假设公允价是100万,如果按照正常的作为固定资产,按20年计提折旧,那么1年就5万的折旧。这是正常的情况下按固定资产的,但是如果是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就不存在折旧, 5万的折旧账上是没有的,那么没有的情况下,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这5万是不是就不允许税前扣除?

全国几个地方的口径

先说一下全国几个地方的口径。全国主要是分两种,一个就是认为账上的投资性房地产没有计提折旧,所以就不允许扣除。另外一个观点就是认为账上计提了折旧,所以就允许扣除。

像无锡、北京、青岛这三个地方,他们在自己的网站答疑,还有内部的一些解答当中都是认为因为账上没有计提折旧,所以就不允许税前扣除。然而像天津、广州,还有总局的一次答疑,12366答疑咨询里面是认可允许税前扣除的。

这里把几个地方的口径跟大家说一下。北京是在12年12月份内部资料的一个内部检查里面,问道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能否计算折旧,从所得税税前扣除。当时回答的是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中不计提折旧,没有确认折旧年限,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特殊条件不相符,因此不得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无锡国税在企业所得税答疑中,2017年3月份的一个答疑里问了一个问题,也就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不能税前扣除,回答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上未计提折旧,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不得作纳税调减处理。在资产转让和处置时,按转让收入减去计税基础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就是说折旧不允许扣,因为账上没有计提折旧,然后当把资产转让掉的时候,把转让收入减掉资产的价值计算收益。

天津在2013年2月一个所得税清缴问题解答里面说了,关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上不计提折旧,税务处理时,可以按照历史成本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计算的折旧年限进行税前扣除,计算的折旧额可以通过填写申报表进行调整。就是说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话,会计上在账上没有计提折旧,比方说,前面说的100万,正常的按照税法如果是20年,那你自己可以直接的在申报表里面进行调整,也就是每年5万块钱,这5万在申报表里增加了,你可以调整之后再进行税前扣除,也就是允许折旧税前扣除。

在2013年5月份的时候,有人在12366提问,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是不用计提折旧的,请问投资性房地产能不能按直线法计算折旧,做纳税调减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在12366答疑里面就说,根据总局2009年汇算清缴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据此,企业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按会计规定不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直线法计算其折旧或摊销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因此各地的口径回答是完全不一样的,大家可以对照着看一下自己各地。广州国税是允许折旧进行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在申报表里直接申报调整就可以税前扣除。

从法理上和法律上分析,应不应该扣除。

前面说的几个各地的口径,比方说像北京也好,无锡也好,他们之所以不允许税前扣除,最大的一个依据是什么呢?总局[2012]15号公告提出,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即只要是会计上处理了,而且没有超过税法的规定,就可以在税前扣除。然而反对方就更多的认为因为企业在会计上没有处理,所以就不应该在前扣除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那么这个观点到底对不对?

我们来仔细分析一下,首先一点我们都知道,是不是说企业要税前扣除成本费用还有其他的,必须要会计上做了处理才允许税前扣除?我们从实务上也可以看到,总局14年专门提出了75号公告,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公告,其中一个规定就是固定资产5000以下的,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或者说特殊行业的,比如研发100万以下的,也可以一次性计入费用。举个例子,如果企业在会计上是90万的固定资产,但是这90万的固定资产在会计上只是90万固定资产,并没有把这固定资产计入费用,但是按照14年财税75号的规定,这90万是可以一次性的全额扣除的。这时我们就会发现,虽然企业在会计上并没有计提折旧处理,但是同样也可以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也就证明了一点,并不是必须会计上做了税务处理,即做了计提费用、记入成本等等,进行折旧之后,才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需要注意的是,59条原文是说,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这里是计算不是计提。就是说固定资产的折旧是计算出来的折旧,不是说必须要计提才允许扣除,而是只要是计算的就允许扣除。

我们再说另外一个,一般有收入就有成本,房产出租就有收入,有收入的情况下,不允许计提折旧。另一个概念就是说你有收入,但不允许扣成本,这从我们整个法理上来说也是不公平的,或者说不符合立法目的。

正因为上面这三点,第一个,实务当中按照财税文件的各种规定来说话,并不是必须要账目上计提了折旧,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的。第二个,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这里面是计算的折旧,而不是计提的折旧,也就是说即使账上没有计提折旧,但只要计算了折旧,就应该允许扣除。第三个,按照有收入就有成本的企业所得税原则来说,因为出租有收入,这时候要是不允许扣相应的成本,即折旧,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

其实我们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来看,前面很多地方之所以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允许税前扣除折旧,更多的是把会计和税法搞混淆。因为从本质上来说,税法上是不存在投资性房地产,税法上规定,房产就是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专门规定,所谓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固定资产,包括房屋、机械设备等等。

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可以看到,如果是出租建筑物,本质上就是企业为出租而持有的,同时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房屋,就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说的固定资产,同时可以计算折旧。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有规定计算折旧允许扣除,此时计算的折旧就应该扣除。这是我们直接按照税法得出的结论。

而我们其实是不需要管会计上是把它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还是做作为一般的固定资产,这其实和我们税法是没什么关系的。也就是说税法上规定了它是什么,折旧能不能扣,这两点明确了,那我们就可以知道能不能扣了。其他的,至于会计上,哪怕会计上不做账,也就是说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也不作为固定资产;哪怕做错了账,都和税法没什么关系。税法是按照整个的规定来的,就是属于固定资产的,同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的折旧,所以就允许扣除。

『捌』 投资性房地产涉及的税金有哪些

投资性房地产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等。
一、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税劳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⑴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⑵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⑶包销商承销,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税。⑷土地使用权出租以及房地产建成后出租的,按“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计算公式=营业额×适用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等流转税为计税依据,依所在地区分别适用7%、5%、1%征城市建设维护税,依3%计征教育费附加。
三、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它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额×速算扣除率。其中: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计算扣除项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加计扣除。
四、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它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六、城市房地产税、三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为1.2%。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税率×(1-30%)。三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外资企业,按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偏远程度、地段的繁华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项费用。依外资企业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及所适用的土地使用费的单位标准确定。应纳土地使用费额=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的单位标准。
七、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立的凭证(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但在土地开发建设,房产出售、出租活动中所书立的合同、书据等,应缴纳印花税。凡进行房屋买卖的,签定的购房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0.05%缴纳印花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应监督买卖双方在转让合同或协议上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时,应按权利许可证照,按件交纳印花税五元,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应监督领受人在房地产权属证上按件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发证手续。
八、契税:契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计税依据主要是成交价格、核定价格、交换价格差额和“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 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等。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九、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大部分地区,目前已经停止征收。
十、企业所得税、外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组织,在一定期间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应纳税额=(全部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适用税率。
十一、个人所得税 :是对个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房地产业所涉及最多的是“工资、薪金”所得。其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交下列税种:
1、营业税5%、城建税、营业税的0.7%、教育费附加0.3%、地方教育附加0.2%。2、契税4%;3、印花税0.03%;4、土地增值税0.5%;5、土地使用税按当地实际情况计税;6、车辆购置税10%;7、房产税;8、车船使用税;9、企业所得税等。

『玖』 投资性房地产都涉及哪些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等。
一、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税劳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⑴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⑵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⑶包销商承销,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税。⑷土地使用权出租以及房地产建成后出租的,按“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计算公式=营业额×适用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等流转税为计税依据,依所在地区分别适用7%、5%、1%征城市建设维护税,依3%计征教育费附加。
三、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它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额×速算扣除率。其中: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计算扣除项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加计扣除。
四、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它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六、城市房地产税、三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为1.2%。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税率×(1-30%)。三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外资企业,按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偏远程度、地段的繁华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项费用。依外资企业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及所适用的土地使用费的单位标准确定。应纳土地使用费额=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的单位标准。
七、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立的凭证(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但在土地开发建设,房产出售、出租活动中所书立的合同、书据等,应缴纳印花税。凡进行房屋买卖的,签定的购房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0.05%缴纳印花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应监督买卖双方在转让合同或协议上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时,应按权利许可证照,按件交纳印花税五元,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应监督领受人在房地产权属证上按件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发证手续。
八、契税:契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计税依据主要是成交价格、核定价格、交换价格差额和“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 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等。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九、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大部分地区,目前已经停止征收。
十、企业所得税、外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组织,在一定期间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应纳税额=(全部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适用税率。
十一、个人所得税 :是对个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房地产业所涉及最多的是“工资、薪金”所得。其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交下列税种:
1、营业税5%、城建税、营业税的0。7%、教育费附加0。3%、地方教育附加0。1%。2、契税4%;3、印花税0.03%;4、土地增值税0.5%;5、土地使用税按当地实际情况计税;6、车辆购置税10%;7、房产税;8、车船使用税;9、企业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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