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住房车位月租费
㈠ 重庆月租车位价格是如何制定的
这个是物价局指定的,普通的公司没有这个权利
㈡ 重庆公租房小区停车费每个月多少钱
摩托车50一个月,小车好像是200多,不过我们还在闹,太高了!
㈢ 重庆市小区内停车场月票车位该怎样定价
要看是公共的还是自有的车位,我估计你指的公共的。由于公共车位的产权是全体业主所有的,那么定价的权利是全体业主,定价需要召开业主大会。或由业主委员会定出价格征询全体的业主意见获得2/3的业主通过就有效。这个费用包括空间占用费和停车管理费。空间占用这部分是属于全体业主的,费用收缴后转入业主大会的基本账户里。可以作为业主搞活动,公共维修基金,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等等,由业主大会支配。停车管理费归物业公司,那么它会对你的车辆负责管理,具体管理的范围由双方协商。
如果是自有车位,也就是业主自己买的车位。那么这中情况应该按业主的专有建筑面积进行收费,也就是按物业管理费收取。一般车位只有不到15平米所以按物业费收取物业公司会很困难,这种情况都是按双方协商收取。费用都会大大低于公共车位。
㈣ 车位物业费收费一般多少一个月
你要看你所在地的经济,所在小区的好坏,城市越大小区越好就贵,城市小小区一般就便宜,每个小区的收费都是不一样的,我们这四线城市,大多数都是车位不收费,收费的也不会很贵。
㈤ 请问大家在重庆是买车位好还是租车位好呢,买大楷要12万元,租一个车位一个月280元请大家说一说,谢谢哟
个人觉得还是租比较好,因为280一个月的价钱是中等价位,一年也就3000来块钱,你买个车位的话每个月也要缴纳管理费,大概1块2一个平方,不怎么划算,买车位其实就是出于以后可以卖,但是你要知道,车位的回报率是相当低的,在手头经济不是很宽裕的话,不建议买,所以还是租的比较好。 回答仅供参考,楼主还需自己定夺~
㈥ 住宅小区的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在业主看来物业是没有权利收取停车位的。
而另一方认为小区物业可以收取停车费,物业收取的停车费性质是保管费,业主拥有所有权和物业收取保管费并不矛盾。因此,总体而言,物业收取停车费不违法。
住宅小区停车费收取标准新规定:
1、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元/车/月。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2、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者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含车库公共照明用电费用)。
1)多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2)高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3)多层、高层混合住宅小区共用地下车库(车位)的,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4)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区,对住宅业主按照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对非住宅业主实行市场调节价。
3、租用地下车库(车位)和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拓展资料
广东省住宅小区停车费的规定:
一、小区停车收费的属性。根据省发改委、住建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关于“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等车场经营者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的文件规定,小区停车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
二、调整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要求。《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业主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住宅小区车场经营者要调整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能调整收费标准。
㈦ 重庆物价局规定地下车库停车多少钱每月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6月24日 渝价〔2014〕175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4〕55号),进一步规范公共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停车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将我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场、火车站(一等及以上客运站)、公交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配套停车场和临时占道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公布。
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停车收费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完善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渝价〔2010〕175号)执行。
重庆火车站、火车北站停车收费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火车站和火车北站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5号)执行。
轨道交通换乘站停车收费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轨道交通沿线“P+R”停车场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4号)执行。
汽车客运站停车收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价〔2008〕540号)执行。
主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布当地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二、主城区以外的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餐馆、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场(不含商住混合停车场)和专业经营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确定。
三、其他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
主城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并公布(见附件2)。主城区以外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在2014年7月1日前制定公布当地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并报市物价局。
主城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将当地政府确定的重要商圈范围报市物价局。
四、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见附件3。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取得公共停车楼场备案登记证后,填制《重庆市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表》(样表见附件4),将确定的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主城区室内特级停车场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其他停车场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五、公共停车服务车辆类型划分为二轮车、三轮车、小型车、大型车、超大型车。
小型车指载重2吨(含)以下的货车,载客9座(含)以下的客车。大型车指载重2-10吨(含)的货车,载客10-39座(含)的客车。超大型车指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载客39座以上的客车。
六、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在停车场入口或收费区域显著位置设立停车收费公示牌。
停车收费公示牌的格式、内容和颜色区分,由市物价局统一规定(见附件5)。
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沿线“P+R”停车场、主城区临时占道停车场和室内特级停车场停车收费公示牌由市物价局监督检查机构监制,其它停车场停车收费公示牌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监制。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机动停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721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5号)同时废止。
九、为使本通知与原规定顺利过渡,本通知实施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已收费停车场可继续按原标准执行至2014年8月31日。在此期间,停车场经营者应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将确定的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并重新制作停车收费公示牌。
十、本通知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㈧ 重庆市室内普通停车场管理费收费标准
最简单的方法,找物管要你们小区车库政府对车位收费的批文,一般物管都会把这收费文件的复印件张贴在小区的车库出入口。有收费文件即使没达到要求,也能那样收费,如有你有异议可以提出来联合小区业主要求物价局重新审核收费标准,只是很麻烦,现在一般小区都是70,我们小区还是90一个月呢。
㈨ 小区停车位收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小区停车位收费标准根据地去的不同而不同,应当按照当地标准执行。
比如南京市,根据《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六条 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由物价部门核定停车收费标准。
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其它时间为夜间时段。车辆进入停车场(处)15分钟后开始计费(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除外)。
(一)计时收费。计时收费停车场应当安装经验收合格的计时收费系统。
(1)白天时段以15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15分钟的按15分钟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夜间时段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2)白天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收费(一级道路停车泊位除外);
(3)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4)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1)、(2)、(3)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二)计次收费。
(1)按照白天和夜间时段的收费标准分别实行计次收费;
(2)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其中有一个时段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9)重庆住房车位月租费扩展阅读:
有些情况下,是可以免除停车费的,不按照标准执行的,应当负相关责任。
根据《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免停车费:
(一)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
(二)车辆进入停车场(处)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除外)。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擅自对外收取停车费的;
2、不按核定的等级和标准收费,擅自提高停车收费标准的;
3、未公示停车收费标准的;
4、其它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