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车位的比例
A. 房屋拆迁置换比例一般是多少
房屋拆迁置换不是按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住宅货币补偿价格包括房屋重置价格和区位补偿价格两部分。区位补偿价由基准地价和拆迁房屋标准房价组成。重置价格是重置价格和已拆迁房屋新折扣的结合。
其中,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房屋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中的住宅房屋拆迁的基准地价、基准房价和土地级别范围。
(1)回迁房车位的比例扩展阅读: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指开发项目不涉及住宅建筑或容积率,不能搬迁的原因。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通过增加或减少产权来实现同一价值的产权置换。
2、拆迁安置:开发商可以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拆迁安置。
目前,我国主要城市的拆迁补偿人均面积最低,如上海,人均面积最低的22人,因此拆迁安置。
B. 回迁房和商品房混在一起,他们有车位配比吗
没有的,车位都是小区物业出售或出租的,先到先得一律平等,不存在回迁房与商品房等级待遇划分。
C. 回迁房和商品房混在一起,他们有车位配比吗
一般回迁房和商品房混在一起的话,它们的车位都是分开的,而且回迁房和商品房一般是不共用一个小区院子的,所以说车位配比也是分开的,正常情况下是这样的。
D. 回迁房存在人防车位么
回迁房存在人防车位吗?回迁房有的有车位,有的没有车位,也是要根据房子和小区的不同。
E. 国家对拆迁户房屋回迁怎么规定
有以下规定:
回迁房与商品房一样,都有房产证,有房产证的回迁房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没房产证的,回迁户手持的是购房合同,无法上市交易。
对于危改回迁房屋,按照原住房面积标准进行安置。如果回迁房的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同的,按照当年房改成本价,扣除工龄、调节因素、教师优惠等因素计算。
回迁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房改成本价计算,不再扣除工龄等因素。
回迁房的建筑面积超出人均1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购买。对于人均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按照人均建筑面积5平方米标准进行安置。
(5)回迁房车位的比例扩展阅读:
回迁房就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户的房子;回迁房的概念源于拆迁,这是中国特殊的拆迁政策的产物。
拆迁安置过程中,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拆迁户用补偿款购买商品房与普通人购买商品房没有任何区别,都是花钱买房,购房者的身份是相同的。
回迁房,在二手市场上市的回迁房约占整个二手市场的10% 。而这些回迁房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业主已经持有房产证;另一种是业主只持有回迁协议。
作为第一种情况,即业主已经取得该商品小区的《房产证》。这些回迁房是完全可以做二手买卖或租赁交易的,因为在二手交易的过程中,《房产证》是房管局认可,并受其监督的。
因此有《房产证》的回迁房都是可以正常在交易所过户转名,这对购买者来说是十分有保障的,不必有其他的担心。
参考资料:回迁房——网络
F. 湖北这边的回迁房拆迁比例是多少怎么算的
下面给你一个参考
房屋拆迁案件中,行政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是颁发许可证违反法定程序,拆迁主管部门在拆迁人缺少颁发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如规划、环境报告书等材料的情况下就向其颁发了许可证,有的许可证所核定的拆迁范围与实际拆迁面积明显不符。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G. 拆迁回迁房是按照什么比例回迁
房屋拆迁案件中,行政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是颁发许可证违反法定程序,拆迁主管部门在拆迁人缺少颁发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如规划、环境报告书等材料的情况下就向其颁发了许可证,有的许可证所核定的拆迁范围与实际拆迁面积明显不符。
法律咨询:拆迁回迁房是按照什么比例回迁
律师您好,我是铁岭市一个小城镇的人,农村户口,大学毕业后就在北京工作。去年家里一直在传要拆迁,盖商品房,这就产生了很多问题。父母都是农村人,对这些政策根本不懂,我也了解的不多,所以想详细的请教一下,回迁房是按照什么比例回迁的,是否需要交其他的费用,如果开发商不给装修,开发商是否应该承担装修费用,谢谢张律师,希望能得到您详细的帮助!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根据当地的拆迁公告及补偿标准,再结合自己的情况与他们协商。
相关法律知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