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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厂房车间的消防规范

发布时间: 2021-07-08 15:58:46

1. 厂房消防规范

gb50016-2014的规范要求的工业建筑的车间,厂房就是。

2. 车间消防设施配置标准

详见《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相关条款,建议配3公斤或4公斤的ABC干粉灭火器,每150平方米配1具,每个楼层每个车间不少于2具。放置高度不高于1.5米,放置醒目便于取用处。配了以后,一般5年内灭火器未用且压力指针不在红区,不用换药。满5年或用过后立即充装、充装后每2年到专门维修点充装,灭火器从出厂后10年报废。

3. 工厂消防验收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第1.0.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系统的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2.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一、竣工图;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五、竣工报告。

第二节 布 线

第2.2.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2.2.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第2.2.3条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第2.2.4条 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第2.2.5条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第2.2.6条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第2.2.7条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

第2.2.8条 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第2.2.9条 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第2.2.10条 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一、线槽接头处;二、距接线盒0.2m处;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第2.2.11条 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第2.2.12条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拓展资料

消防验收是指消防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竣工运营时进行消防检测的合格调查,施工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时需要消防局进行安全检测排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防火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电气消防检测已被国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验收强制检查的项目。

资料来源:网络:消防验收

4. 厂房车间消防设计要点包括哪些

厂房车间消防设计要点包括:1.设计好厂房的平面布置;
2.厂房内的疏散设计;
3.通风排烟设计;
4.自动消防设施的设计。
上述也只是对于厂房的消防知识做了简略的介绍,了解更多厂房知识也可以登录中国融E招商网看看。

5. 厂房内部办公室消防规范

你想的太简单了,消防是综合考虑的,像你这个厂房,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上面牵涉的专业建筑水电风都有,还有一些跟业主要求有关,比如,是土建消防还是装修消防,防火分区够不够,地上建筑还是地下建筑,建筑高度是多少,考虑是高层厂房还是多层厂房,疏散距离够不够,是否设置消火栓箱,喷淋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有没有集中中央空调,防排烟,等等,不是说消防规范第几条就能说清楚的。非要说,就只能说,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这本上面了。

6. 厂房的防火间距都有哪些规定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2)单层或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3)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4)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5)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6)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8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建造。

(7)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2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8)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9)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10)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11)当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7. 车间消防设施配置标准是什么

车间消防设施配置标准是:每150平方米配1具,每个楼层每个车间不少于2具。

8. 厂房建筑消防规范有哪些

主要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还有气体灭火、泡沫灭火、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许多。

9. 工厂消防验收规范是什么

第一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3.2.1条 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3.2.1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①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

②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50%,但上述的厂房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设防火墙分隔。

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

定增咖1.5倍。

第3.2.2条 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应设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第3.2.3条 在小型企业中,面积不超过300m2独立的甲、乙类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第3.2.4条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上述丙类厂房面积不超过500m2,丁类厂房面积不超过1000m2,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第3.2.5条 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每小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超过4t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注:其他防火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电力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第3.2.7条 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体的密封固定窗。

第3.2.8条 多功能的多层或高层厂房内,可设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但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厂房隔开,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第3.2.10条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三节 厂房的防火间距

3.3.1条 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以后有关条文均同此规定)。

②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小2m。

③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m。

④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⑤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第3.3.2条 一座凵形、Ш形厂房,其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表3.3.1规定。如该厂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3.2.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m2),其两翼之间的间距可为6m。

第3.3.3条 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非燃烧体的室外设备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级最低的建筑物确定)。

第3.3.5条 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4.3.4条的规定,但高层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间距不应小于13m。

第3.3.7条 屋顶承重构件和非承重外墙均为非燃烧体的厂房,当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2.0.1中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但上述丁、戊类厂房,其防火间距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第3.3.10条 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物、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0的规定。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堆场、储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但室外变、配电构架距堆场、储罐和甲、乙类的厂房不宜小于25m,距其他建筑物不宜小于10m。

②本条的室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超过5t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

③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④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湿式可燃气体储罐增加25%。

第3.3.11条 城市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地下油罐与建筑物、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1的规定。

注:①汽车加油站的油罐应采用地下卧式油罐,并宜直接埋设。甲类液体总储量不应超过60m3,单罐容量不应超过20m3,当总储量超过时,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4.2条的规定执行。

②储罐上应设有直径不小于38mm并带有阻火器的放散管,其高度距地面不应小于4m,且高出管理室屋面不小于50cm。

③汽车加油机、地下油罐与民用建筑之间如设有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隔开,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

第3.3.12条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四节 厂房的防爆

第3.4.1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厂房。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宜采用防火保护层。

第3.4.2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面积。

作为泄压面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过120 kg。

第3.4.3条 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m2/m3)宜采用0.05~0.22。爆炸介质威力较强或爆炸压力上升速度较快的厂房,应尽量加大比值。

体积超过1000m3的建筑,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03。

第3.4.4条 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第3.4.5条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全部或局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设施。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要通风良好。

第3.4.6条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如采取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限防静电措施。地面下不宜设地沟,如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实;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密封。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第3.4.7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尽量避开厂房的梁、柱等承重构件布置。

第3.4.8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如必须贴邻本厂房设置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

第3.4.9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其分控制室可毗邻外墙设置,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3.4.10条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有隔油设施。 第五节 厂房的安全疏散

10. 工业厂房消防验收规范有哪些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2009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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