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室与厂房车间防火距离
A. 甲类厂房和甲类车间的防火间距最低是多少米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5.1,
甲类仓库储存物品为第1 、 2 、 5 、 6 项,≤ 10 t时,与甲类车间的安全距离为12m;
甲类仓库储存物品为第1 、 2 、 5 、 6 项,>10 t时,与甲类车间的安全距离为15m;
甲类仓库储存物品为第第 3 、 4 项,≤ 5 t时,与甲类车间的安全距离为15m;
甲类仓库储存物品为第第 3 、 4 项, >5 t时,与甲类车间的安全距离为20m。
B. 配电房与建筑间隔距离应为多少米
间隔距离为10米以上。变电房高压设备停电工作时,距离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小于0.35米必须停电。距离大于0.35米但小于0、7米设备必须在与带电部门不小于0.35的距离处设牢固的临时遮栏,否则必须停电。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的后面或两侧无可靠措施者也必须停电。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出口。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2)配电室与厂房车间防火距离扩展阅读:
配电房的辐射情况:
1、电能是由电网提供的频率为50Hz的“工频交流电”,当导体中有电流流过时,它确实会在导体周围产生和电流频率相同的磁场,这就是电工学中的“电生磁”现象。
如果有一个可以形成电流回路(通路)的“闭合导体”进入这个磁场范围,并且(或者相对而言)作“切割磁力线运动”时,则这个进入磁场范围内的闭合导体内就会产生磁电感应现象而有电流流过,这个就是“磁生电”现象。
2、如果是高频率的交流电,(比如无线电信号等)在导体内流过时,也会使导体周围产生和其频率相同的电磁场,并且还会向空间辐射,而还能穿透非金属物质。
如果此时非金属物质内含有水份的话,则这个电磁波会使水分子发生激烈的振动和摩擦,产生热量;微波炉就是利用了这个原理来加热物体的。
3、从上面两点可以看出工频交流电在导体周围产生的是磁场,而且必须是“闭合导体”时才有可能感应出电流;高频交变电流可以向空间辐射电磁波而不单是磁场了,电磁波可以对水分子产生“作用”而使含水物发热。
从这个分析可以得知,“电磁场”和“电磁波”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的;如果讲可能对人产生的损害,那电磁波确实会对人产生影响和损害;
但是电磁场虽然存在,人也虽然可以称作导电体,可最重要的一点是一个人的身体不能形成闭合回路,那么即便有电磁感应,也产生不了感应电流,所以这个电磁场对人体不“起作用”。
C. 独立的消防控制室与厂房的防火间距如何确定
按耐火等级一级的民用建筑确定独立的消防控制室与厂房的防火间距。
D. 厂房的交配电室、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等的防火规范
GB50016-201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在工业建筑章节
E. 配电房与房屋的安全距离是多少
据了解,一般小区400v配电房的距离不小于5米,10kv配电房距离推荐20米。我国目前对设备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有一定要求。比如一般10KV—35KV变电站,要求正面距居民住宅12米以上,侧面8米以上;35KV以上变电站的建设,要求正面距居民住宅15米以上,侧面12米以上;箱式变电站距居民住宅5米以上。
配电室都是严格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设计及建造的,只要保证相关技术要求就行,没有明确的安全距离限定,一般都能保证基本的安全要求和技术要求。会产生一定的电磁场,影响肯定是有的,但至今无法确定会造成的影响程度。
经过评审,环保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动工建设,建成后还要经过国家环保管理部门的环保验收。我国输变电设施的频率为50赫兹(通称为工频),它很不容易产生辐射。国际“电磁兼容”标准中规定,9000赫兹以上的频率才称为“射频”。也就是说9000赫兹以下频率的电源因辐射量太小,可以认为它们基本不会发射电磁波。
而50赫兹工频比9000赫兹还小180倍,它的辐射功率就更小,对人身不会产生影响。根据实际测量,即使对500KV的超高压输电线,它的辐射强度小于53dB,其单位面积的辐射功率相当于一般城市家庭中所接收到的无线电广播电磁波辐射功率强度的千分之一。
F. 厂房防火间距是怎样规定的
答:(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2)单层或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3)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4)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5)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6)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8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建造。 (7)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2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8)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9)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10)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11)当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G. 化工厂区的室内配电间与厂房有没有距离要求建筑防火规范只提到了室外的配电间
没有严格的规定,但是距离还是尽量远一些好。毕竟安全对你也是有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