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安置房车位不给
1. 请问政府的安置房,安排在商品房小区里面,车位需要个人购买吗还是会配套送谢谢
可以肯定的是:车位不会配套送的。可以购买也可以租赁。
2. 买了套安置房,三证齐全了。后来听说小区当时建的时候每户有配一个车位,请问现在车位是不是也归我了呢
除了原有买房合同以外,车位这块应该有相应的材料备档的。所以说你应该把原先的房屋合同再看看,再咨询一下原有开发商,具体车位规划这块是否完全下来了~~~这个事情不能拖的,到最后会出问题的……
3. 拆迁安置房地下停车位只租不卖,所有权是国有的
一般地方好像都这样,就是租不卖,你说一个车位买它做什么,回头遇到事,还退不了,有那钱花个几十万,都不如换台车
4. 安置房的车位
总体上来说,车位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所以在大家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签署的是《机动车位购置协议》,还是《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
常见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也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另一种是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
那人防车位可不可以进行租赁呢?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人防车位的租赁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部分法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出售和转让人防工程的产权和使用权,转让人防工程车位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买受人利益,即使双方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
观点二、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交由开发商开发管理的,开发商可以通过租赁人防车位获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因此,如要租赁人防车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门的许可。而且,租赁人防车位存在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该车位被政府部门无偿征用的可能性。
最后,大家在约定租赁期限还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5. 您好我买的安置房和停车位,村里可以随便拿走吗,合同上签约属于我的
朋友你好。
当然是不可以的。
你已经买下的安置房和停车位。
而且合同上签约是属于你的。
就具有法律效力。
村里是无权剥夺的。
6. 政府盖的安置房地下车位怎么处理
要根据法律文件来进行处理。
7. 你好,我租的是安置房小区,物业没有设置停车费,车位,但不让我们外地车辆进入小区停放,找房东也没用。
一切看物业合同和你与房东合同,按照合同办事,签合同之前也要了解清楚,不然,谁都无法帮你。除非合同中有类似于“严禁外地车辆进入”等不合理条款,否则,合同或规定就有效。
8. 你好,请问我们小区属于安置房,现在小区里露天停车位不让停车,说要先解决原住居民的停车位,这合理吗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及管理、使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的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8)买安置房车位不给扩展阅读: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