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车辆信息
㈠ 公租房资格审时说我名下有车,而我本人不知道,用身份证去交管局也没查到怎么办
拿着交管所查到的无车证明,然后带去给你公租房资格年审单位,告诉他们你的名下没有车。
㈡ 共公租房申请人,年审时会查申请人的户籍上所有人的车辆信息吗
公共租房申请人,年审时会查申请人的户籍上所有人的车辆信息。
只要是本户的就查。
对已成家的子女则不在查的范围了。
㈢ 公租房名下可以有车吗这个问题我付款了律师怎么不回答啊
对于承租了公租 i房且名下又有车的行为 没有相关规定制度。但是, 对于承租后购买了较高价格 车辆的家庭,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其承租时的相关手续进行重新核查。如发现其在申请公租房时有隐瞒资产收入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将按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收回住房。
申请公租房的条件限制,各个地方的政策是不同的。有些地方已经修改政策,放宽限制,允许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一家人名下允许有1辆价值在10万元上下的私家车,而有些地方依然不允许,没放宽。
㈣ 公租房名下能否有汽车
公租房一般是在房管局查询名下是否有房。对于车的要求各个地方政策不一样,有的地方不限制车,有的地方说车的价格不能超过10万。建议如果是公租房还是不要买太贵的车车。身边有朋友申请到公租房,而且名下也有车,并没有受到影响。
㈤ 公租房入住后查出有车辆怎么办
可能会被要求腾房,甚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㈥ 申请了公租房以后,可以买车吗
申请了公租房以后,是可以买车的,但如果其资产超过了当地规定的标准,是不允许申请公租房的。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6)公租房车辆信息扩展阅读: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㈦ 共公租房名下人,年审时会查申请八的户籍上所有人的车辆信息吗
公租房要审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资料,同时要审查家庭是不是有其他自有产权的住房及人均居住面积
㈧ 公租房名下可以有车吗
对于承租了公租房且名下又有车的行为没有相关规定制度。但是,对于承租后购买了较高价格车辆的家庭,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其承租时的相关手续进行重新核查。如发现其在申请公租房时有隐瞒资产收入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将按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收回住房。
申请公租房的条件限制,各个地方的政策是不同的。有些地方已经修改政策,放宽限制,允许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一家人名下允许有1辆价值在10万元上下的私家车,而有些地方依然不允许,没放宽。
(8)公租房车辆信息扩展阅读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二)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三)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㈨ 申请公租房家里的车怎么评估谢谢了
一般情况下符合下列要求即可去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