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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挂车铭牌规范

发布时间: 2021-08-15 04:52:03

❶ 半挂车国家规定多长多宽多高

规定宽是两米三,最长是车厢是十四米吧,实际厂家制造标准有两米四到两米四五之间,有些加宽的甚至达到宽三米二。规定宽是两米三,最长是车厢是十四米吧,实际厂家制造标准有两米四到两米四五之间,有些加宽的甚至达到宽三米二。

厢式半挂车11米、12米、13米、14.6米。仓栅式半挂车9.5米10.5米11米、11.5米12.5米12米、13米尺寸规格。集装箱式半挂车包括平板式集装箱半挂车和骨架式集装箱半挂车集装箱运输半挂车20英尺30英尺40英尺45英尺(三轴7.3米8.5米9.2米9.6米12米12.5米13.5米13.9米。低平板半挂车包括鹅颈式低平板半挂车和特种低平板半挂车系列尺寸有9.5米10.5米11米11.5米12米12.5米13米13.75米14米15米16米,超底板平板半挂车,宽度2.8米-3米

(1)拖挂车铭牌规范扩展阅读:

半挂车是车轴置于车辆重心(当车辆均匀受载时)后面,并且装有可将水平和垂直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半挂车一般是三轴半挂车,其种类分为十一米仓栏半挂车,十三米仓栏,低平板半挂车等好多种类。是通过牵引销与半挂车头相连接的一种重型的运输交通工具。

❷ 拖挂式房车国内的生产标准

《拖挂式房车和拖钩的规范标准》
2007年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了中国有关拖挂式房车和拖钩的标准:《QC 757-2006-T 乘用车列车通用技术条件》。
其中关于汽车拖钩的规范性标准与欧式拖钩完全一致。

A.1 球头型式及尺寸要求

球头型式和尺寸应符合如图的要求

A.2 性能要求
A.2.1 连接装置必须遵照完善的技术规程制造和安装,操作必须安全。
A.2.2 应保证一个人不使用任何工具即可安全地连接车辆或断开车辆。
A.2.3 连接装置应及时维修并及时更换磨损部件,以保证能正常使用。
A.2.4 连接装置应配备安装和操作说明,提供足够的安装和操作信息。如果连接装置提供给主车长,那么主车厂应向用户提供有关安装说明和操作说明的条款。此说明可由主车厂和连接装置的生产厂协商后提出。
A.2.5 机械连接装置中,凡是由于损坏可能导致两辆车分离的部件,一律为钢制。其他材料应由制造商验证其是否具备相同强度。
A.2.6 连接球头和牵引支架的固定点位置应满足主车厂的要求。
A.2.7 连接球头承受的纵向牵引力和连接点上垂直载荷以及连接点位置由主车厂提供。
A.2.8 机械连接装置应配备安全链,其安装位置应保证在使用时不阻碍连接装置正常连接,不干涉制动系统的正常使用。
A.3 试验要求
A.3.1 连接装置应进行强度试验和功能试验。
试验时,连接装置应像实际使用那样,刚性地安装在试验台上。固定装置由制造商规定,是用于安装到车辆上的,且具有相同的力学性能。
A.3.2 连接装置的强度必须经过动力学试验和静态试验。
A.3.2.1 动力学试验是仪近似于正弦波载荷加载一定量的应力循环来完成,试验后不应出现裂纹,试验频率不得超过35Hz。
如果作用在球头上的垂直静态载荷(S)≤120×水平力(D),试验载荷应以(﹣15±1)。作用在连接球头中心线上。
如果作用在球头上的垂直静态载荷(S)>120×水平力(D),试验载荷应以20。作用在连接球头中心线上。
A.3.2.2 静态试验的试验力为gX(挂车质量X垂直静载荷/100),保持10s。
提升试验后,连接头不能从球头分离,塑性变形不得超出最大变形的10%,或对功能有不利影响的任何永久变形。

❸ 国家是否有关于货车挂车及列车整车长度的标准或规定

货车挂车及列车上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最大限制规定如下:
①拖车汽车挂车前列长途到最后结束;
②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下同;
③当使用方向盘,由驱动轴传递,与驾驶室和驾驶员座位的椅子后功率被设计与
分别5200ram放置空间的物品,车辆的长度,车宽,车高限制, 1800毫米2200毫米;
④是指低速载货汽车,前四轮农用运输车,在相同的;
⑤车长的限制并不适用于运输的特殊车辆的目的不工作;
⑥总量不超过最大设计质量26000公斤汽车起重机车长限制为13000;
⑦当货物舱和货舱从当整个封闭驾驶室分离,增加1000车长限制;
⑧进行整体封闭货车的货厢(含驾驶室和货厢分隔),整体封闭厢式半挂车和全封闭厢式火车汽车,而汽车增长在11000ram巴士,汽车宽度上限为2550。
⑨对准高的最大限制4200。
⑩运送对象不能拆卸特别低平板半挂车车辆宽度的限制3000毫米;车长限制并不适用于标的物交付不能拆卸特殊的低平板半挂车,挂车专用运载工具(列车长度和拖拉机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然而,组成)和交货比集装箱框架集装箱拖车的单箱12.2米(40英尺)长;
⑩上半年整体封闭厢式半挂车,集装箱拖车,以及五节车厢罐拖车组成,为13000毫米车长最大限值:
⑥自2008年1月1日,为在高速公路上使用的全封闭厢式半挂车,最高限额为车长14600毫米:
⑩运送对象不能被拆卸并运送火车低平单箱长度大于12.2米(40英尺),除了容器架集装箱班列;自自2008年1月1日,与使用在高速公路封闭厢式半挂车的整体构成铰接列车,车长最大限制18100毫米;
⑩交付不能拆卸低平板半挂车列车反对宽度限制3000毫米:
⑩拖车集装箱班列,是指设备在空箱的高度。 2007年1月1日之前,集装箱车厢拖车高度上限为4200毫米。

❹ 关于汽车挂车铭牌的规定

国产车辆的VIN编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统一的道路车辆识别系统,以便简化车辆识别信息检索,提高车辆故障 信息反馈的准确性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则适用于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各种类型的汽车,挂车,摩托车的轻便摩托车。

第三条 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公司依据国际代理机构的授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车辆识别代号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受理有关“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申请和对申请的标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经权负责车辆识别代号的备案。

第四条 定义

1、车辆识别代号(VIN):是制造厂为了识别而给一辆车指定的一组字码。

2、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L是VIN代号的第一部分,用以标示车辆的制造厂时就能使该厂识 别标志,在与VIN代号具有唯一性。

3、车辆说明部分(VDS)是VIN代号的第二部分,它提供说明车辆一般特性的资料。

4、车辆指示部分(VIS)是VIN代号最后部分,制造厂为区别不同车辆而指定的一组字码。这组字 码连同VDS部分一起,足以保证每个制造厂在30年之内生产的每辆车的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5、完整车辆:指除了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 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完成其预期的功能的车辆。

6、非完整车辆:指至少包括车架/动力装置/转向装置,悬架系统和制动系统等总成的车辆。车辆装配到这样的程即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还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7、制造厂:是指负责使某种车辆经过装配工序而成为即可使用的产品的厂商或公司。制造厂对VIN代号的唯一性负责。

7-1、非完整车辆制造厂:指把一些部件装配起来制成非完整车辆的制造厂,这些部件没有一件能单独构成一辆非完整车辆。

7-2、最后阶段制造厂:指在非完整车辆进行制造作业使其变成完整车辆的制造厂。

7-3、中间制造厂:指在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但既不是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又不是最后阶段制造厂。

8、车辆类型:指车辆的一种型式,它以车辆的普通特征使用目的和功能等区别。如轿车/载货 汽车/客车/挂车/非完整车辆和摩托车等都是单独的类型。

9、年份:是指制造车辆的公历年份,或制造厂决定的车型年份。

10、分隔符:是一种可用以分隔VIN代号的各个部分或用以规定VIN代号的界限(开始和终止)的 符号、字码或实际界限。分隔符不能与阿拉拍数字或罗马字母混淆。
第二章 车辆识别代号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基本内容

1、车辆识别代号由三个部分组成(如图1所示)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 分,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

2、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必需经过申请,批准和备案后方能使用。

a、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第一位字码是标明一个地理区域的字母数字,第二位是标明一个特定地区内的一个国家的字母或数字。第二位字码的组合将能保证国家识别标志的唯一性。

b、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第三位字码是标明某个特定制造厂识别标志的唯一字母或数字。第 二、二、三位字码的组合能保证制造厂识别标志的唯一性。

c、对于年产量>或=500辆的制造厂,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由三位字码组成。对于年产时<500辆 的制造厂,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将与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码一起作为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

3、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如果制造厂不用其中的一位或几位字码,应在该位置填入选定的字母或数字占位。此部分应能识别车辆一般特征,其代号顺序中制造厂决定。

4、第三部--车辆指示部分由八字码组成,其最后四位字码应是数字。

a、第一位字码指示年份。年份代码按表1规定使用。 表1标示年份的字码

b、第二位字码可用来指示装配厂,若无装配厂,制造厂可规定其他的内容。

c、如果制造厂生产的年产量>或=500辆,此部分的第三~八位字码表示生产顺序号;如果制造厂的年产量<500辆,则此部分的第三、四、五位字码应与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码一起来表示一个车辆制造厂。

5、车辆识别代号中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罗马字母:

1 2 3 4 5 6 7 8 9 0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 (字母I、O、Q不能使用)

6、车辆识别代号在文件上表示时应写成一行,且不要有空格,打印在车辆上或车辆标牌上时也应标示在一行,两行之间不应有间隙,每行的开与终止外应选用一个分隔符表示。分隔符必须是不同于车辆识别代号所用的任何字码,且不易与车辆识别代号中的字码混淆。

第六条 基本要求

1、每一辆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都必须有车辆识别代号。

2、在30年内生产的任何车辆的识别号不得相同。

3、车辆识别代号应尽量位于车辆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的部位。

4、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车辆和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吨的载货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 仪表板上,在白天日光照射下,观察者不需移动任一部件从车外即可分辩出车辆识别代号。

5、每辆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表示在车辆部件上(玻璃除外),该部件除修理以外是不可拆的;车辆识别代号也可以表示在永久性地固定在上述车辆部件上的一块标牌上,此标牌不损坏则不能拆 掉。如果制造厂愿意,允许在一辆车上同时采取以上两种表示方法。

6、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字迹清楚, 坚固耐入和不易替换的。

7、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高度;若直接打印在汽车和挂车(车架、车身等部件上),至少应为7mm高;其它情况至少应为4mm高。

第三章 对车辆制造厂的要求

第七条 对条类车辆制造厂的要求

1、每个完整车辆(按两阶段或两个以上阶段造完成的车辆除外)制造厂应在每辆车上标示一个车辆识别代号。

2、对于按两阶段或两个以上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非完整车辆制造厂 在车辆的适当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3、非完整车辆厂在交货时,应在随车文件中包含对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解释、位置与标示方式说明。

4、最后阶段制造厂应保留非完整车辆制造厂所规定的车辆识别代号,并按第六条规定的位置和形式标示自己的车辆识别代号,还应在随车文件中加以说明。

5、对于在完整车辆上再进行作业的制造厂,应保留原车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并不再重新规定识别代号。
第八条 “世界制造识别代号”的申请和批准

第八条 “世界制造识别代号”的申请和批准

1、凡编制造厂标示车辆识别代号的制造厂,应在编制车辆识别代号前向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2、凡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车辆制造厂,应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 表》(见附件2),同时需提供;营业折照复印件、所生产产品的类型、每种类型的年产量。

3.汽车工业司在收到申请的两个月内,确定是否予以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

4、制造厂的名称或申请表上的其他内容有任何变动均应再次申请。

5、永久中止制造车辆的制造厂应通知汽车工业司,并交向“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车辆识别代号的备案

1、编制和标示车辆识别代号的制造厂必须在首次使用车辆识别代号前至少一个月, 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备案,备案后方可使用。备案时需提供以下列文件:汽车工业司批准 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证书复印件,车辆类型,带有车辆识别代号的标记的型式及图片,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或区域说明及图片,对车辆识别代号的解释文 件。

2、若已申报过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型式/位置等有任何改变,都应在出售第一批有此识别代号的此种车辆前至少一个月,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重新备案。
第五章 实施

第十条 实施日期

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24个月,1999年1月1日后,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新生产车必须使 用车辆识别代号。

❺ 目前挂车的尺寸(长和宽)最大标准是多少

目前挂车的尺寸,最大标准是:长13000mm,即13米,宽2500mm,即2.5米。

国家规定的挂车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如下:

一轴半挂车:车长8600mm,车宽2500mm,车高4000mm;

二轴半挂车:车长10000mm,车宽2500mm,车高4000mm;

三轴半挂车:车长13000mm,车宽2500mm,车高4000mm;

中置轴(旅居)挂车:车长8000mm,车宽2500mm,车高4000mm。

(5)拖挂车铭牌规范扩展阅读

关于车辆尺寸的注意事项:

1.挂车车长为挂车最前端至最后端的距离;

2.即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下同;

3.当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传递动力、具有驾驶室且驾驶员座椅后设计有物品放置空间时,车长、车宽、车高的限值分别为5200mm、1800mm、2200 mm;

4.指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四轮农用运输车,下同;

5.车长限值不适用于不以运输为目的的专用作业车;

6.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的车长限值为13000mm;

7.当货厢与驾驶室分离且货厢为整体封闭式时,车长限值增加1000mm;

8.对于货厢为整体封闭式的厢式货车(且货厢与驾驶室分离)、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及整体封闭式厢式汽车列车,以及车长大于11000mm的客车,车宽最大限值为2550mm;

9.定线行驶的双层客车车高最大限值为4200mm;

10.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车宽限值3000mm;车长限值不适用于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运送车辆的专用半挂车(但与牵引车组成的列车长度需符合本标准规定)和运送单箱长度大于12.2m(40英尺)集装箱的框架式集装箱半挂车;

11.对于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集装箱半挂车,以及组成五轴汽车列车的罐式半挂车,车长最大限值为13000mm;

12.自2008年1月1日起,在高等级公路上使用的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车长最大限值为14600mm;

13.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列车和运送单箱长度大于12.2m(40英尺)集装箱的框架式集装箱列车除外;自2008年1月1日起,与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组成的铰接列车在高等级公路上使用时,车长最大限值为18100mm;

14.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挂车列车车宽限值3000mm。

❻ 国家重型挂车上牌标准

①拖车汽车挂车前列长途到最后结束;
②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下同;
③当使用方向盘,由驱动轴传递,与驾驶室和驾驶员座位的椅子后功率被设计与
分别5200ram放置空间的物品,车辆的长度,车宽,车高限制, 1800毫米2200毫米;
④是指低速载货汽车,前四轮农用运输车,在相同的;
⑤车长的限制并不适用于运输的特殊车辆的目的不工作;
⑥总量不超过最大设计质量26000公斤汽车起重机车长限制为13000。 。 :
⑦当货物舱和货舱从当整个封闭驾驶室分离,增加1000车长限制。 。 :
⑧进行整体封闭货车的货厢(含驾驶室和货厢分隔),整体封闭厢式半挂车和全封闭厢式
火车汽车,而汽车增长在11000ram巴士,汽车宽度上限为2550。 ;双层巴士车
⑨对准高的最大限制4200。 :
⑩运送对象不能拆卸特别低平板半挂车车辆宽度的限制3000毫米;车长限制并不适用于标的物交付不能拆卸
特殊的低平板半挂车,挂车专用运载工具(列车长度和拖拉机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然而,组成)和交货比集装箱框架集装箱拖车的单箱
12.2米(40英尺)长;
⑩上半年整体封闭厢式半挂车,集装箱拖车,以及五节车厢罐拖车组成,为
13000毫米车长最大限值:
⑥自2008年1月1日,为在高速公路上使用的全封闭厢式半挂车,最高限额为车长14600毫米:
⑩运送对象不能被拆卸并运送火车低平单箱长度大于12.2米(40英尺),除了容器架集装箱班列;自
自2008年1月1日,与使用在高速公路封闭厢式半挂车的整体构成铰接列车,车长最大限制
18100毫米;
⑩交付不能拆卸低平板半挂车列车反对宽度限制3000毫米:
⑩拖车集装箱班列,是指设备在空箱的高度。 2007年1月1日之前,集装箱车厢拖车高度上限为
4200毫米。

❼ 符合国家标准的挂车是多少米

国标挂车:货总重最高不能超过55吨。普通挂车总长不超过16.5米,挂车长度最大13米,高度4米,宽度2.5米。对于封闭厢式车,总长限制为18.1米,挂车总长14.6米,高度4.2米,宽度2.55米。

❽ 轿车拖挂车有什么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2. 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3. 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4.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2. 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3. 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4. 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5.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6.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8)拖挂车铭牌规范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

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❾ 汽车制造业对铭牌有哪些规定

国产车辆的VIN编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统一的道路车辆识别系统,以便简化车辆识别信息检索,提高车辆故障
信息反馈的准确性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则适用于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各种类型的汽车,挂车,摩托车的轻便摩托车。
第三条
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公司依据国际代理机构的授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车辆识别代号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受理有关“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申请和对申请的标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经权负责车辆识别代号的备案。
第四条
定义
1、车辆识别代号(VIN):是制造厂为了识别而给一辆车指定的一组字码。
2、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L是VIN代号的第一部分,用以标示车辆的制造厂时就能使该厂识
别标志,在与VIN代号具有唯一性。
3、车辆说明部分(VDS)是VIN代号的第二部分,它提供说明车辆一般特性的资料。
4、车辆指示部分(VIS)是VIN代号最后部分,制造厂为区别不同车辆而指定的一组字码。这组字
码连同VDS部分一起,足以保证每个制造厂在30年之内生产的每辆车的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5、完整车辆:指除了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
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完成其预期的功能的车辆。
6、非完整车辆:指至少包括车架/动力装置/转向装置,悬架系统和制动系统等总成的车辆。车辆装配到这样的程即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还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7、制造厂:是指负责使某种车辆经过装配工序而成为即可使用的产品的厂商或公司。制造厂对VIN代号的唯一性负责。
7-1、非完整车辆制造厂:指把一些部件装配起来制成非完整车辆的制造厂,这些部件没有一件能单独构成一辆非完整车辆。
7-2、最后阶段制造厂:指在非完整车辆进行制造作业使其变成完整车辆的制造厂。
7-3、中间制造厂:指在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但既不是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又不是最后阶段制造厂。
8、车辆类型:指车辆的一种型式,它以车辆的普通特征使用目的和功能等区别。如轿车/载货
汽车/客车/挂车/非完整车辆和摩托车等都是单独的类型。
9、年份:是指制造车辆的公历年份,或制造厂决定的车型年份。
10、分隔符:是一种可用以分隔VIN代号的各个部分或用以规定VIN代号的界限(开始和终止)的
符号、字码或实际界限。分隔符不能与阿拉拍数字或罗马字母混淆。
第二章
车辆识别代号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基本内容
1、车辆识别代号由三个部分组成(如图1所示)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
分,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
2、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必需经过申请,批准和备案后方能使用。
a、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第一位字码是标明一个地理区域的字母数字,第二位是标明一个特定地区内的一个国家的字母或数字。第二位字码的组合将能保证国家识别标志的唯一性。
b、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第三位字码是标明某个特定制造厂识别标志的唯一字母或数字。第
二、二、三位字码的组合能保证制造厂识别标志的唯一性。
c、对于年产量>或=500辆的制造厂,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由三位字码组成。对于年产时<500辆
的制造厂,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将与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码一起作为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
3、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如果制造厂不用其中的一位或几位字码,应在该位置填入选定的字母或数字占位。此部分应能识别车辆一般特征,其代号顺序中制造厂决定。
4、第三部--车辆指示部分由八字码组成,其最后四位字码应是数字。
a、第一位字码指示年份。年份代码按表1规定使用。
表1标示年份的字码
b、第二位字码可用来指示装配厂,若无装配厂,制造厂可规定其他的内容。
c、如果制造厂生产的年产量>或=500辆,此部分的第三~八位字码表示生产顺序号;如果制造厂的年产量<500辆,则此部分的第三、四、五位字码应与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码一起来表示一个车辆制造厂。
5、车辆识别代号中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罗马字母:
1
2
3
4
5
6
7
8
9
0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
(字母I、O、Q不能使用)
6、车辆识别代号在文件上表示时应写成一行,且不要有空格,打印在车辆上或车辆标牌上时也应标示在一行,两行之间不应有间隙,每行的开与终止外应选用一个分隔符表示。分隔符必须是不同于车辆识别代号所用的任何字码,且不易与车辆识别代号中的字码混淆。
第六条
基本要求
1、每一辆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都必须有车辆识别代号。
2、在30年内生产的任何车辆的识别号不得相同。
3、车辆识别代号应尽量位于车辆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的部位。
4、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车辆和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吨的载货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
仪表板上,在白天日光照射下,观察者不需移动任一部件从车外即可分辩出车辆识别代号。
5、每辆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表示在车辆部件上(玻璃除外),该部件除修理以外是不可拆的;车辆识别代号也可以表示在永久性地固定在上述车辆部件上的一块标牌上,此标牌不损坏则不能拆
掉。如果制造厂愿意,允许在一辆车上同时采取以上两种表示方法。
6、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字迹清楚,
坚固耐入和不易替换的。
7、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高度;若直接打印在汽车和挂车(车架、车身等部件上),至少应为7mm高;其它情况至少应为4mm高。
第三章
对车辆制造厂的要求
第七条
对条类车辆制造厂的要求
1、每个完整车辆(按两阶段或两个以上阶段造完成的车辆除外)制造厂应在每辆车上标示一个车辆识别代号。
2、对于按两阶段或两个以上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非完整车辆制造厂
在车辆的适当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3、非完整车辆厂在交货时,应在随车文件中包含对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解释、位置与标示方式说明。
4、最后阶段制造厂应保留非完整车辆制造厂所规定的车辆识别代号,并按第六条规定的位置和形式标示自己的车辆识别代号,还应在随车文件中加以说明。
5、对于在完整车辆上再进行作业的制造厂,应保留原车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并不再重新规定识别代号。
第八条
“世界制造识别代号”的申请和批准
第八条
“世界制造识别代号”的申请和批准
1、凡编制造厂标示车辆识别代号的制造厂,应在编制车辆识别代号前向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2、凡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车辆制造厂,应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
表》(见附件2),同时需提供;营业折照复印件、所生产产品的类型、每种类型的年产量。
3.汽车工业司在收到申请的两个月内,确定是否予以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
4、制造厂的名称或申请表上的其他内容有任何变动均应再次申请。
5、永久中止制造车辆的制造厂应通知汽车工业司,并交向“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车辆识别代号的备案
1、编制和标示车辆识别代号的制造厂必须在首次使用车辆识别代号前至少一个月,
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备案,备案后方可使用。备案时需提供以下列文件:汽车工业司批准
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证书复印件,车辆类型,带有车辆识别代号的标记的型式及图片,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或区域说明及图片,对车辆识别代号的解释文
件。
2、若已申报过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型式/位置等有任何改变,都应在出售第一批有此识别代号的此种车辆前至少一个月,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重新备案。
第五章
实施
第十条
实施日期
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24个月,1999年1月1日后,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新生产车必须使
用车辆识别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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