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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房车位费标准

发布时间: 2021-10-18 22:13:16

㈠ 商业住宅物业费和停车费的标准有法律规定么

这个标准是物业公司申报,当地物价局审核,各地不一样,这个你最好直接咨询当地物价局

㈡ 商住房车位多少钱一个月合理

我觉得分高档小区和中档小区和经济小区,价格可分为300元,200元,100元!

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车位管理费小区内车位管理费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物权法并没有对小区车位管理费收费做规定和标准,小区内车位的收费标准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拟定收费明细,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依据物价局制定的物价标准审批同意后执行的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中对物业收费的相关约定: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3)商住房车位费标准扩展阅读

小区内的公共区域(临时占道停车位)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所以总有人认为这是业主的地盘,不应该收停车费。但是车位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规划设计中明确的专用车位,包括地上专有车位、地下车库等。这部分是产权方的专有部分,产权人可按法律规定随意处置。

第二种就是公共区域的临时占道停车位,这一种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收费还是不收费,收多少是全体业主说了算,物业企业的这部分”停车费“实际上是受业户委员会委托收取的公共收益,在刨除服务成本(比如设置道闸、划线、维护停车秩序人员工资等)和合理利润(国家规定不超过全部收益的5%)之外的应该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这部分收益按理来说应该用来维修养护或者搞社区建设,但是由于公共收益缺乏监管,这部分要么是被物业企业拿来补贴物业费的亏损亏空,要么就是被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共同侵占了。

㈣ 关于商住两用房停车费问题

1、停车收费如果涉嫌违规,可以向房管部门投诉;2、车位、车库权属的处理,按合同约定办理;3、小区规划用于停车的停车位、车库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可以以附赠、出租、出售的方式处理;如果小区停车位紧张,你们可以与开发商或者管理单位协商处理;4、如果业主购买停车位或者租赁停车位,开发商不允许,属于他们侵权;5、业主占用公共道路或者绿地停车,是不对的,你所说的情况,建议协商处理。

㈤ 车位物业管理费标准

地面车位各地标准不同,以北京为例,单月每车位150元,包年1600元。

地下车位没有政府标准,采取市场定价机制,由业主和物业协商。

㈥ 国家规定小区停车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法律规定,小区内规划的道路、绿地等属于业主共有的区域,业主停车不需要交纳停车费。业主共有区域外停车收费方式:
1、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每车每月70元,临时进入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2、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者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含车库公共照明用电费用)。
1)多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2)高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3)多层、高层混合住宅小区共用地下车库(车位)的,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4)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区,对住宅业主按照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对非住宅业主实行市场调节价。
3、租用地下车库(车位)和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㈦ 商业地下停车收费标准

1 分三种价格管理形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标准》提出,其确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市内四区和高新区,其他区、市、县、先导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经营性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区域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医院、商场(商业中心)、会展中心、大型体育场馆、殡葬服务场所等配套停车场;公共露天停车场;占道停车场;旅游景区(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区(点)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海关、口岸配套停车场;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其他停车场。本着“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其他区域”的原则实行差别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住宅小区内的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共用的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社会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错时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经营者可根据成本和需求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2 白天占道、露天、室内临时停车分类区收费
一类区白天临时占道停车场半小时收费3元
●占道停车场分为白天临时停车场(7时-19时)、夜间停车场(17时-次日7时)和昼夜停车场。其中,针对我市不少商场的停业时间晚于19时,19时之后商场附近的白天临时占道停车场停止营业会带来不便,《标准》在试行后提出修改:设在商业中心及商业中心周边的白天临时占道停车场经营时间可延长至商业中心晚上停业。
白天占道停车场 划分为两个类区,全部实行计时收费,未安装使用计时器具的停车场禁止收费。一类区主要是指城市繁华地段、交通拥堵、停车需求大的区域;二类区是指一类区以外的城市区域。以小车为例,在一类区临时停放每半小时3元钱,白天最高限价每辆50元,二类区两元钱,白天最高限价每辆4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收费。
夜间占道停车场不分类区,按次收费,如小车每次5元钱。昼夜占道停车场对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分别按白天和夜间收费标准收费,即7时-19时按白天停放标准收费;19时-次日7时按夜间停放标准收费。夜间占道停车场或昼夜占道停车场对长期停放的车辆可实行包月收费,小车分别为每月80元~120元和110元~150元。室内(地下)停车场 对临时停放的车辆实行划类区计时收费,类区划分与占道停车场相同。以小车为例,一类区露天和室内停车收费分别为每半小时2.5元和2元,每昼夜最高35元,二类区均为每半小时1.5元,每昼夜最高3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收费,停车时间不满15分钟的免费。
对夜间长期停放的车辆,收费标准可在不超过每昼夜最高限价的范围内协商议定。
露天停车场 对临时停放的车辆实行划类区计时收费,类区划分与占道停车场相同。
对夜间长期停放的车辆,收费标准可在包月收费标准的范围内协商议定,小车包月停放收费标准为一类区300元,二类区250元。
3 住宅小区露天停车按次收费,室内停车按时间收费;
商住两用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分两段”
交通枢纽、地铁、轻轨换乘站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和医院停车场实行低收费政策,其中以小车为例,周水子国际机场停车场半小时4元,每增加半小时3元钱;大连火车站、大连火车站北站、海港客运站停车场首小时3元,每增加半小时2元;轻轨、地铁换乘站和医院停车场,均为每半小时1元。医院周边开放式占道或露天停车场按照所处类区室内(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住宅小区分为露天停车场和室内(地下)停车场其中露天停车场昼夜临时停放,小车为5元每次,4小时内免费;室内停车场临时停放2元每小时,24小时最高限价20元,包月则为每月200元~600元,由双方协商决定。经业主同意,露天停车场对长期停放的车辆按半年或按年收费的,半年可按不超过昼夜收费标准的90%,全年可按不超过昼夜收费标准的80%协商议定。商住两用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仍按住宅小区露天停车场标准收费,但地下停车场按照公共场所的室内停车场标准收费,如小车一类区每半小时2元,二类区每半小时1.5元。旅游景点停车场《试行标准》提出继续按照《关于规范全市旅游景点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分为路内停放、一般露天停车场停放和大型露天停车场停放,其中路内停放按1小时为界限收费,如小车1小时内收费3元,1小时之后收费5元,但实际操作相对复杂,还有很多停车场不到1小时也按5元收。因此,《标准》将路内停放收费标准合并到一般露天停车场停放中,以小车为例,一般露天停车场每次5元,大型露天停车场和海滨浴场停车场每次10元。物流市场停车场其中小车白天临时停放3元/次,夜间临时停放10元/次。
●对购买地下车库、室内(地下)车位产权或使用权的用户,经营单位可适当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原则上可按每月每个车库(车位)不超过40元的标准协商议定。作为《标准》的另一项新调整,对其中服务成本高或情况特殊的停车场如何确定收费标准进一步明确: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营者可与业主委员会协商议定服务费收费标准,并签订协议或合同,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向产权人或使用权人说明情况、公开成本,并征得半数以上专有面积、业主同意,可协商确定服务费收费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4 除白天占道停车以外
其他各类经营性停车场,停放不足15分钟免费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专用停车场错时向社会开放,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其收费标准可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企业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及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配建的停车场,由经营企业根据投资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以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停车场。
车型分类。
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及电动三轮车。小型车客车车长小于6米,乘坐人数少于9人;货车车长小于6米,总质量小于4.5吨。中型车客车车长小于6米,乘坐人数多于9人,少于20人;货车车长大于6米,总质量大于4.5吨且小于12吨。大型车客车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乘坐人数多于等于20人;货车车长大于等于6米,总质量大于等于12吨。
优惠政策。
除白天占道停车外,其他各类经营性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不足15分钟免收停放服务费。按次收费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时双方应确认免费时间。
夜间占道停车场停放不足2小时和住宅小区停放不足4小时的车辆免费。
旅游景区(点)停车场对长期驾车出行锻炼身体的市民,可按不超过每辆次1元标准办理月、季、年卡。
残疾人专用车凭残疾证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

㈧ 小区停车收费标准2021国家规定

您好,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此部分车位业主不需要缴纳停车费,如用于出租的收益也归业主所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1、停车场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得收费;2、占道停车场的夜间停车时段由21:00-次日7:00改为19:00-次日7:00,延长2小时。3、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15分钟(含)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费。【法律依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可得知2021年最新小区停车收费标准,按停车时长以及停车时间不同划分了不同的收费标准,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看自己属于哪一种收费方式。其次需要注意的是,如若在小区停车费上涨过程中出现了业主与物业产生矛盾的情况,此时您需要注意的是;1、避免个人单独与车位经营者去谈判。“大鱼吃小鱼”,分散的个人永远无法与一个机构进行博弈。看看自己的小区有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开放住宅小区停车服务价格的一个重要假设是,大部分的居民小区已经有了自己的业主委员会和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是社区自治的重要组织,得到法律保障和政府支持。通过业主委员会去谈判,避免与物业管理公司或开发商“不对等博弈”。2、搞清楚车位的所有权。如果是小区的公共停车设施,收入也是小区的,定价应该有业主委员会决定,当然需要有物业管理公司愿意提供管理服务。如果是小区里开发商自留的停车物业,这个停车收入是属于开发商的,但是停车服务定价也要业主委员会与他谈判定——对这个开发商而言,这个车库是小区建设配套的一部分,所有的客户都在这个小区。3、在各方面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找个律师顾问。居民小区的一切物业纠纷,皆在于业主是上班族,不可能拿出专门的时间和精力,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去博弈。业主联合起来请个律师,雇个顾问,就请他们专业的人去与开发商理论,争取更多的业主利益保障。

㈨ 小区停车位收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小区停车位收费标准根据地去的不同而不同,应当按照当地标准执行。

比如南京市,根据《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六条 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由物价部门核定停车收费标准。

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其它时间为夜间时段。车辆进入停车场(处)15分钟后开始计费(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除外)。

(一)计时收费。计时收费停车场应当安装经验收合格的计时收费系统。

(1)白天时段以15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15分钟的按15分钟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夜间时段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2)白天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收费(一级道路停车泊位除外);

(3)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4)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1)、(2)、(3)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二)计次收费。

(1)按照白天和夜间时段的收费标准分别实行计次收费;

(2)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其中有一个时段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9)商住房车位费标准扩展阅读:

有些情况下,是可以免除停车费的,不按照标准执行的,应当负相关责任。

根据《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免停车费:

(一)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

(二)车辆进入停车场(处)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除外)。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擅自对外收取停车费的;

2、不按核定的等级和标准收费,擅自提高停车收费标准的;

3、未公示停车收费标准的;

4、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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