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消防营房车辆由谁验收
㈠ 消防验收问题
消火栓给水系统,我不想打字了,喷淋系统在验收时一般试以下几个功能:1,包括湿式报警阀、气体灭火系统、有些地方已经在现场验收时检查这块东西了)的整体验收、电气(09年5月份开始执行的、消防给水消防车道),湿式报警阀报警(水力警铃鸣响)、防排烟系统,我想你问的重点也是这个,因为内容太多.水泵的启动功能,压力开关动作即启动喷淋泵,你必须了解消防验收是对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流指示器报警(消控主机报警)、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电梯的消防功能、水喷雾灭火系统。此过程能顺利进行的前提是稳压系统必须能正常工作。这个过程是消防队验收的重点,包括水泵控制柜手动启动和消控主机远程多线启动首先、火灾应急广播或警报装置.安装情况:末端放水(一般是最不利层末端或者最不利点末端)。整个过程要求能在5分钟之内完成、消防专用电话、防火门。3,过程是这样的,伴随压力开关动作并报警(消控主机报警);2、喷头等的安装.联动功能,我回答你提出的问题、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具体你可以再问我。
我告诉你我是做消防检测的、水泵房的设置等,是一定要试的。
其次。这样可以么、防火卷帘、泡沫灭火系统,所以消防验收的过程我是了如指掌的、土建(包括消防封堵),要求是水泵能在30s内能够达到正常运行
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几级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按照规定,县级及以上政府应该建立专职消防队;大型火力发电厂、大型化工企业、大型核设施、大型石油化工厂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报县级消防救援机构验收备案。
㈢ 消防归属哪个部门管理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管理。
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根据该条例规定,消防救援衔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员分别设置。
其中,管理指挥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三等十一级,第一等即“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
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退出现役,成建制划归应急部,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另据应急部消防救援局网站介绍,应急部负责管理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两支国家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相关火灾防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等工作,设立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分别作为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的领导指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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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电话:119
消防咨询热线:96119
报警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要记清火警电话—“119”。
2.电话接通以后,要准确报出失火的地址(路名、弄堂名、门牌号)、什么东西着火、火势大小、有没有人被困、有没有发生爆炸或毒气泄漏以及着火的范围等。在说不清楚具体地址时,要说出地理位置、周围明显建筑物或道路标志。
3.将自己的姓名、电话或手机号码告诉对方,以便联系。注意听清接警中心提出的问题,以便正确回答。
4.打完电话后,立即派人到交叉路口等候消防车,引导消防车迅速赶到火灾现场。
5.如果火情发生了新的变化,要立即告知公安消防队,以便他们及时调整力量部署。
温情提醒:拨打“119”火警电话与公安消防队出警灭火都是免费的。
㈣ 专职消防队的安全管理制度
以下范本仅供参考:
焦作市农村乡镇消防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乡镇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乡镇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乡镇消防队,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出资,依托乡镇治安巡防队组成的兼职消防队伍,或者由火灾危险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乡镇企业组成的消防队,以及由政府和企业联合建设的消防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焦作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乡镇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农村乡镇消防工作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消防队。
农村乡镇消防队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企业负责人领导,并接受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的调度指挥、业务指导和每年定期的技能培训。
第五条 由政府出资建成的农村乡镇消防队实行乡镇政府领导负责制,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消防安全的副乡镇长为直接责任人。由企业出资建成的消防队,企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管消防安全的企业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农村乡镇消防队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应明确一名分管副所长担任该辖区农村乡镇消防队的指导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农村乡镇消防队的工作纳入乡镇政府业务工作范围,进行统一的部署和安排,并实行考核制度。
第六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应设置固定营房,每个农村乡镇消防队配备不少于5名队员,至少配备1辆专用消防车,并参照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配置消防装备设施。
第七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统一称为“焦作市××县(市、区)××乡(镇)消防队”或“焦作市××(企业名称)消防队”,由各地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标牌,在适当位置悬挂。
第八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须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二)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三)参与制定事故处置和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四)参与火灾扑救,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乡镇消防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各地实际,实行县、乡两级财政分担的方式,将农村乡镇消防队必需的人员工资、装备投入、设施维护、训练经费、伙食补助等日常需求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逐年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农村乡镇消防队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乡镇企业消防队的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不得随意减少执勤力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少时,应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各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队员,属于政府出资组建的,由其管理单位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企业出资组建的,由企业依法为其办理用人手续;属于联合组建的,根据人员管理关系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执勤器材装备和人员,因故失去执勤能力时,组建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补充。
第十三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坚持“从严治队、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的方针,建立健全值班、检查、考核、总结、奖惩等必要的制度。
第十四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业务训练和执勤备战参照公安消防队管理和执勤训练规定,规范队伍管理和执勤训练。
第十五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在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改正;对不改正的,应当报告公安消防机构或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公安消防机构或当地派出所接到报告核实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第十六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公安消防机构的出动指令后,必须立即携带器材装备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并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十七条 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其它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十八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参加责任区火灾扑救或者其它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定后由起火单位给予补偿;起火单位无能力补偿的,由起火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受益单位及其所属地政府财政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九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队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牺牲的,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抚恤等问题。
第二十条 对在灭火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农村乡镇消防队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消防机构灭火救援调派指令不立即赶赴现场的,由公安消防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网址: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08-10/29/content_16680891_3.htm)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详细内容略)
㈤ 什么叫专职人员投入和机动投入
专职消防队的营房、人员、车辆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㈥ 专职消防队的营房人员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什么部门验收合格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以贵州省为例:
根据《贵州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九条专职消防队的营房、人员、车辆、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并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农村、社区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省消防协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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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站建设相关技术标准: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17年)
第三章 规划布局与选址
第十三条 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 消防站的辖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设在城市的消防站,一级站不宜大于7km2,二级站不宜大于4km2,小型站不宜大于2km2,设在近郊区的普通站不应大于15km2。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二、特勤站兼有辖区灭火救援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一级站。
三、战勤保障站不宜单独划分辖区面积。
第十五条 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并应尽量靠近城市应急救援通道。
二、消防站执勤车辆主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三、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300m。
四、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后退红线不宜小于15m,合建的小型站除外。
第十六条 消防站不宜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自成一区,并有专用出入口。
第十七条 各类消防站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容积率宜为0.5~0.6,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停车应符合当地城市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小型消防站容积率可取0.8~0.9,如绿化用地难以保证时,容积率宜控制在1.0~1.1。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本建设标准中的容积率宜优先选取下限值。
第十八条 消防站建设用地应能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对建设用地紧张且难以达到标准的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集中建设训练场地或训练基地,以保障消防员开展正常的业务训练。
㈦ 专职消防队建立以后应当报什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建立后需要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验收和培训,一般是报消防大队验收
根据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㈧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什么级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该符合相关要求,并报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㈨ 专职消防队的营房,人员,车辆,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什么验收合格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以贵州省为例:
根据《贵州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九条专职消防队的营房、人员、车辆、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并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农村、社区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省消防协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理。
(9)专职消防营房车辆由谁验收扩展阅读
《贵州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㈩ 专职消防队的营房人员车辆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定兴哪个部哪个部门验收合
看不懂你的问题耶。
是说营房、还是车辆?
消防车辆是特重设备,出厂前就已经取得相关的检验和认可。不需要当地进行验收。
营房,首先是质检站、然后是五方责任主体要到场。业主(消防队或其主管单位)、地勘、设计、监理、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