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挂式野外施工营房
『壹』 工程承包人和施工队利润怎么分配
按协议分。
工程施工协议书(承包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发包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__________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按照本工程主合同(甲方所签__________ 合同)的要求,结合本工程施工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__________工程施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分包工程概况
1.1 部分工程施工名称:__________
1.2 工程地点:__________
1.3 工程内容:__________
(注:内容描述应当详细、准确)
1.4 分包工程范围:
(注:分包项目的边界条件描述应当准确清晰)
1.5 开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1.6 竣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1.7 阶段性工期及单项工程完工时间:按甲方下达的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1.8工程质量标准:
(不低于主合同标准)
第二条 本合同文件的组成
2.1 本合同
2.2 中标通知
2.3投标(或议标)书及附件
2.4本合同所列附表、附件或专用条款
2.5 施工图纸、设计修改通知
2.6 标准、规范及主合同的有关技术文件(列表)
2.7 工程量清单及相应报价表
2.8 甲方审定的施工管理办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等
2.9 ……
第三条 承包方式、单价、预计总价
3.1承包方式:一般项目 __________,主体项目__________,总价与单价为固定不调价,
3.2单价及预计总价(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汇总表)
3.3单价组成:包括人工费、部分材料费(按材料供应条款)、部分机械使用费(按设备供应条款)、管理费、施工利润、各种杂税费(不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以及为完成施工所必须的生活与生产、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辅助设施费。其中材料费的组成为__________,部分机械使用费的组成__________,
第四条 工程结算和支付
4.1 工程量计算规则:
土方明挖:__________
石方明挖:__________
洞(井)挖:__________
混凝土:__________
支护(锚杆、喷混凝土、挂网等):__________
基础处理(钻孔、灌浆):__________
.
.
.
4.2 结算工程量的核实确认,按图纸设计量并能同业主结算的工程量为依据(附有质量评定表),临时工程以方案量并参照测量收方量为结算的依据。(同乙方结算的结算单要履行项目部主要部室领导会签制度)
4.3 乙方应在每月__________日前按甲方规定的报表(包括工程量签认单、质量验收评定表,均为原件)上报,甲方向业主办理完毕工程结算手续后__________日内向乙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若甲方工程周转资金短缺,可推迟付款,乙方应予理解。
4.4 本合同外因设计变更或业主(或监理)原因而对新增项目的工程量与新增单价(或费用)在业主未批复之前暂不进行对乙方的计量和结算,最终的计量和结算以业主(或监理)的正式批复为准。
4.5设计修改的新增项目如本合同内有相应单价的执行此单价结算,无相应单价的双方在施工前协商签定补充单价。
4.6 甲方按业主所结工程款(货币)的同等比例并扣除下述费用后向乙方进行支付。
4.7工程结算时甲方应扣除下列费用
4.7.1 乙方当月领用的材料费;
4.7.2 乙方当月使用甲方的施工设备费;
4.7.3 工程质保金(按当月工程结算款__________%计);
4.7.4 乙方当月使用甲方的风、水、电、房租等费用;
4.7.5 安全保证金__________%;
4.7.6 民工权益保证金__________%;
4.7.7其他.(如超挖超填费用等)。
4.8 工程结算支付采用银行转帐方式,乙方必须提供正规的发票。
4.9 当工程结算达本合同工程价款总额的90%(含已扣质保金)时,甲方暂停付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双方办理竣工结算(扣除质保金)后在__________. 天内甲方支付乙方。
4.10本合同工程质保金的支付:在甲方主合同全部履行完毕:验收鉴定、移交签证起至质量保证期满,经业主验收合格,业主支付给甲方工程质保金后__________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但乙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如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应扣除)。
4.11 工程预付款
4.11.1 本合同工程预付款的支付(视主合同条件由双方约定,如支付要有有效的保函,原则上分包工程不予支付预付款)
4.11.2 本合同工程预付款的扣回(视主合同条件由双方约定)
第五条 工程进度
5.1 乙方应按甲方的进度计划和指示实施本合同工程,工期自甲方开工令下达之日算起.施工人员和设备进退场的时间见附表__________.
5.2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乙方均应按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
5.3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费用.
5.4 工程暂停施工后,乙方应与甲方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乙方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复工,若乙方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5.5 由于自然条件影响或业主原因导致的工程停工、工期拖延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潜在风险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部分,乙方无权就此向甲方索赔。
5.6 工程实施期间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窝工、停工现象,除甲方调剂工作面以外所发生的窝工与停工的费用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条 工程技术要求
6.1 乙方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通知、主合同中的技术要求、甲方的指令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6.2 乙方应对收到的任何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仔细阅读和检查,并有责任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缺陷或错误,如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必须在收到图纸和文件后 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避免由此引起返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若因乙方未按图纸和施工措施施工或错误施工,乙方须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责任,乙方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
6.3 在签订协议后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交详细的技术措施与施工组织方案(包括环境保护的处理措施)一式 __________份。(如甲方需要的话)
6.4 在施工过程中,对特殊过程、关键工序或危险部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详细施工措施或作业指导书(包括环境保护的处理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适时培训和技术交底,由甲方批准后方可施工。
6.5 本合同工程所约定的工程范围内的施工测量由乙方负责,测量结果由甲方测量人员复核,乙方对测量的正确性负责,并且不能因为甲方的复核而免去对其测量结果应承担的责任。(各项目要结合实际制定本条款)
第七条 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
7.1 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设计图纸及有关设计通知、主合同中的质量要求及甲方质量体系要求控制质量,接受甲方、监理、业主对质量监视、检查、控制。
7.2 乙方应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控制度,配合甲方三检人员做好各工序的质量检查及验收工作.
7.3 乙方应对其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全责,如发生质量事故,应在__________ 小时内报告甲方,对施工质量缺陷负责返工并承担相关费用;对不合格产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项目,甲方不予计量与结算.
7.4 乙方应严格按甲方的施工过程质量验收程序要求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验收。产品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后可转入下道工序。
7.5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须经甲方及监理检查、验收签字后乙方才能进行覆盖,进入下一道工序。
7.6 甲方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乙方应为甲方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甲方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乙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7.7 乙方所承担的本合同工程项目完工后 天内,乙方应按照监理、业主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交合格的竣工资料一式 __________份,并配合甲方进行验收工作,不提交竣工资料不予竣工决算。(此条是否由分包人提供竣工资料双方再约定)
7.8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乙方原因的,乙方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相应的质量责任。
7.9 本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为__________年,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若乙方未能及时修复责任期内的缺陷,甲方可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修复,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由乙方承担,可在乙方的工程尾款及有关被扣留的费用中直接支付,同时乙方被扣留的质保金不予退还。
7.10 乙方每月结算工程款时必须扣留应结算工程价款的____ %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责任期内无质量缺陷事故,可无息全额退还。
7.11 乙方应认真地学习甲方的质量管理办法,无条件地接受相关的质量考核。
7.12本合同工程所约定的工程范围内施工检验、试验由______方负责,费用由______方承担。
7.13 土石方明挖的边坡应达到__________标准,允许超挖__________cm,超出允许超挖部分____元/方由乙方承担,经测量、质检部门确定后其发生的超挖超填费用从结算款扣除。
7.14 洞(井)挖的边墙的半孔率应达到__________%,顶拱的半孔率应达到__________%,允许超挖__________cm,超出允许超挖部分__________元/方由乙方承担,经测量、质检部门确定后其发生的超挖超填费用从结算款扣除(业主、监理批复认可的地质原因所发生的量除外)。
7.15其他------
第八条 环境和职业健康、施工安全
8.1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业主、监理及甲方对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8.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施工安全,对项目范围内的施工安全负全责;发生安全事故(包括险情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甲方。甲方建立分包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必须与甲方签订安全文明生产责任书。并应向甲方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保证金。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努力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失及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其安全措施费与投入均已进入承包单价中。
8.3 乙方须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高空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8.4 因乙方责任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还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且被扣留的安全保证金不予退还。
8.5 甲方统一监管本工程的文明施工,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乙方应积极做好本合同施工范围内的文明、环保工作。
8.6 乙方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主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甲方,由于乙方的疏忽或过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8.7 乙方每月结算工程款时必须扣留应结算工程价款的 __________ %作为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保证金,在安全责任期内无安全事故,可无息全额退还。
第九条 现场施工道路、风水电及营房营地
9.1 现场施工道路
9.1.1 甲方按工程主合同要求(另见图表)向乙方无偿提供如图所示的施工道路,该道路的维护保养由乙方负责,乙方应保证该道路处于安全使用状态,完工退场时乙方将道路及道路设施恢复为起始状交还给甲方。
9.1.2 乙方自建临时施工道路要事前报甲方批准并符合甲方总体现场要求和技术要求,同时应无偿提供给业主、监理、甲方和其他施工方使用。
9.1.3其他……
9.2 现场施工用风水电、照明、通风、排水责任的分界
9.2.1风的双方责任:__________
9.2.2电的双方责任:__________
9.2.3 水的双方责任:__________
9.2.4 照明的双方责任:__________
9.2.5 通风的双方责任:__________
9.2.6 排水的双方责任:__________
9.2.7 其他__________
9.3 现场营房及营地
9.3.1 乙方自建营房或营地(包括其它临时设施和场地)要符合甲方现场的总体要求并报经甲方批准,该营房营地的安全责任和文明建设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接受甲方督查。
9.3.2 乙方有偿使用甲方提供的临时住房(含办公用房)__________平方米;_____设施 台/套;场地 平方米。使用时段,其上述区域内的安全责任、文明建设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接受甲方督查。每月甲方按住房__________元/平方米;设施__________元/台套;场地__________平方米;生活用电__________元/kw.h;生活用水____元/t(计表)的协商价格在支付结算中予以抵扣。
9.3.3其他 ……
第十条 施工设备
10.1 乙方应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设备,按实际需要向甲方提供入场施工设备清单(含入场时间),并按甲方现场总体要求进行停放管理,不得随意进出指定区域和乱停乱放。
10.2 乙方入场施工设备必须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施工需要,完好率不低于90%,若甲方一旦发现乙方使用的施工设备因完好率低下或数量不足等原因影响工程进度、质量时,有权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乙方应予以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0.3.乙方施工设备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离开现场,否则按违约处理。
10.4.乙方施工设备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对安全风险较高的设备如:(列表示)由甲方强制乙方购买相应保险。
10.5乙方使用甲方设备按 元/台班或_______元/台时(列明细表或另拟租赁协议)的协商价格和实际用量在支付中抵扣。
10.6土石方装运:(自装渣地点----渣场的运输、渣场平整所需设备责任分界)
10.7混凝土水平运输:(自拌合站------到混凝土浇筑现场哪个部位,所需设备责任分界)
10.8混凝土垂直运输:(垂直运输设备包括混凝土泵的责任分界)
10.9其他……
第十一条 施工材料
11.1甲方提供的主材
材料名称
规格与型号
预算价格
供货地点
11.2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目的材料,其运输和仓储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仓储地点和最大库存量应符合甲方对乙方分包工程的现场总体管理的要求,并报甲方批准。
11.3乙方从甲方仓库领用的材料,出库后材料管理的责任即由乙方承担。
11.4除甲方按11.1提供材料外其他均由乙方自购,乙方保证自购的材料质量合格。
11.5材料计划:
11.6材料核销办法:由甲方提供的材料按定额标准进行核销,超出定额使用的材料按(当期购入的市场价+运杂费)*1.15从乙方的结算款扣除.(经双方协商)
11.7 如甲方提供的周转材料按租赁计费(租赁价格表),从乙方的结算款扣除。
第十二条 现场机构设置
12.1乙方应建立完善现场施工技术、安全、质量、实验检测等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12.2对工期、安全、质量和甲方声誉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乙方人员和无故不服从甲方协调指挥的乙方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责令其离开工地。
12.3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天内乙方将合乎施工要求的现场施工管理机构设置及负责人、各类专业技术负责人名单以书面形式报送甲方。
第十三条 履约保证金
13.1 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交纳__________万元履约保证金(按分包合同价款5~10%计),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全部义务履约完成后无息退还剩余款项。
13.2
第十四条 民工工资兑现办法
14.1为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乙方应及时兑现民工工资,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4.2 乙方雇佣的劳务要签《劳务协议书》,并将入场的人员的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务协议书》递交到甲方人力资源部门一份,运行过程中如有变动乙方应及时将变动的情况与甲方沟通补报。
14.3乙方发放民工工资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14.4甲方对没有信誉的乙方可采取直接发放的办法,每月由乙方提供民工工资单报到甲方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由财务部门从结算款扣留民工工资总额(也可采用工资卡的方式),由甲方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发放到每个民工手里(民工持本人身份证领取)。
14.5每月对乙方结算时预留结算的总价款的 %做为民工权益保证金,完工退场在无民工工资纠纷时无息退还。
14.6 其他------
第十五条 双方职责
15.1 甲方职责
15.1.1 甲方应负责做好本合同工程的现场施工协调和组织策划及工程竣工验收。
15.1.2 甲方负责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 套和转发设计、监理文件和施工指示,并对施工进行技术指导(含技术交底)。
15.1.3 甲方按主合同的总体进度计划及监理批复的施工进度,负责审核并批准乙方的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资源配置方案等。
15.1.4 甲方负责对乙方施工进度、安全、质量等全过程进行监督(但不能免除乙方责任),若工程进度出现滞后、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施工安全出现严重隐患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改,若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达不到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调整乙方工程项目范围或解除本合同,其间发生的相关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
15.1.5 甲方负责施工生产、生活设施场地的统一规划,满足乙方施工需求。
15.1.6 甲方统一负责向监理、业主报送工程结算报表、施工计划和其他相关工程资料(含竣工报告),并向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和价款支付。
15.1.7 甲方督促乙方购买高危作业人员的人身伤害险、全员工伤险、特殊设备财产险和必要的第三者责任险。
15.1.8 甲方督促乙方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做好队伍和营区的治安防范。
15.1.9 其他应由甲方履行的职责。
15.2 乙方职责
15.2.1 乙方应服从甲方、监理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按照本合同约定对进度、质量、安全等负责。
15.2.2 乙方应严格执行本合同目标施工计划和甲方审批的施工进度计划,单项工程开工前( )天,应向甲方报送施工方案、施工计划和施工资源配置方案,并由甲方审批后方可实施。
15.2.3 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工程项目或进行本合同工程项目再分包(包括事实上的分包)、转包,否则,甲方既视为乙方违约,并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
十六条 其 他
16.1 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应负责缴纳地方政府规定征收的费用(如暂住费等)。
16.2 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与<<保廉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其规定执行。
16.3 本合同履约中甲乙双方往来的通知、指示、要求、确认、决定等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并应送达约定地点 和办理签收手续。
16.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16.5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报业主、监理审核同意后生效,工程完工,工程价款结清后自然失效。
18.6 本合同是否需要地方公证机关公证,双方协商确定。(如需要的话)
18.7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其中: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_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_份。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贰』 半专业扑火队伍营房辅助设施是什么啊
森林防火条例
(1988年1月16日,2010年由国务院颁布)第一章
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制定本条例。
条本条例,森林防火,预防和扑救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除了城市的市区,所有的森林防火工作,适用本条例。
森林防火工作,并实施“的原则,预防,积极消灭”。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第四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责任制。
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面积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职责负责各级各单位必须是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部门的领导责任,单位。
第五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国家森林防火组织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实施的工作原则, ,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以指导当地的森林防火工作。
(b)该组织的主要森林灭火??和救援工作的地区和部门。
(c)协调和解决的问题,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政府部门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四)其他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中央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部门负责。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军事设施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该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的日常工作??。的主要职责为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
(一)实施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党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森林防火的宣传和教育,发展森林火灾的预防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c)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火灾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培训森林消防专业人士;
(e)审查在该地区的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防火设施及主火动力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f)项,发展的灭火筹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G)的电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开展了森林火灾统计中,建立火灾文件。
没有一个地方的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森林面积国有林业企业和机构,军队,铁路,农业,工业和采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系统,各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的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落实的原则,发动群众与专业的团队组合,在林区各单位应建立质量灭火队,并注意加强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国营局林业,森林,还必须组织专业扑消防队伍。第9条
行政区交界处的森林面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火灾防御组织,同意向牵头单位确定的防守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以检查,监督国防领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森林防火站,检查站可以建立森林防火组织,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森林防火检查站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车辆和人员入山防火检查的权利。
第11条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展航空护林保护,应根据实际需要,大面积的?国有林区,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奸商,和逐步提高专业化,现代化水平的森林火灾。
第十二条森林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一名兼职或全职护林员。
护理森成员的具体职责在森林防火巡逻,保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灾,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章森林防火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区的?责任,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定期检查。
军事和民防系统应建立在森林中。第14条
政府应定期举办各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的森林防火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该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的规定森林防火期,高温期间森林火灾,干旱,高火险气象,高风速,并划定森林火灾应急区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森林防火期的第15条规定,禁止在森林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启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燃烧,燃烧的草场,粪烧灰烧脊,焚烧秸秆小麦,烧山造林和防火隔离带的生产用火焚烧,被授权的单位必须由县委,县政府,县人民政府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批准生产的防火,必须有负责人提前一个良好的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组织在以下三个风的天气用火,采取严格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火警。
(二)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或授权进入的森林面积由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
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应指定在该地区的活动,用火,用火后余烬完全熄灭周围设置防火隔离带,选择一个安全的地方。
(三)进入该地区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森林管理活动,必须由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发行的森林,证明。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在森林和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的工作,必须安装防火装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旅客列车和一辆公交车行驶在森林中,和乘客进行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
火灾危险地段铁路沿线,责任单位设立的森林防火防火隔离带的巡逻人员的巡逻和灭火行动。
在森林里现场工作人员操作的机器和设备,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程序,以防止发生火灾。 17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中打猎的枪支使用,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授权,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森林火灾应急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在林业机械可能会导致森林火灾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的森林地区森林防火设施:
(一)设置防火了望台;
(b)在周围的边界内的森林,森林边缘,村庄,工业和采矿企业,仓库,学校,军营,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防火林带;
(C )用火的运输手段,探测灭火设备和通讯设备;
(d)在重点林区,防火道路,防火物资储备仓库建设。
发展应伴随着森林和成片造林的发展,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计划,同时实施。
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消防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管理系统,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防火的需求。
第二十一条气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共同建立的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各级气象部门要按照森林火灾的预防,良好的森林火险气象监测和预报的要求,尤其是做高火险气象预测的。部门的报纸,电台,电视台,应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火险天气警报。
第四章的森林消防
第22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的战斗升级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森林,森林火灾,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中央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显著和灾难性的森林火灾;
(三)造成的死亡人数超过一人,或三个或更多的森林火灾,严重伤害;
(d)森林火灾的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 BR />(五)24小时灭火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的原始森林,森林火灾;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的交界处地区森林火灾的风险;
(h)需要中央支援扑救森林火灾。
23森林消防,统一组织和方向,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连接到灭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送往指定地点,投入战斗。
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简成员,孕妇和儿童参加。
第24条森林消防,气象部门应当做好火灾气象预测,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优先提供的交通工具,电信部门要确保通信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排遇难者,公安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和森林火灾案件,并以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商业,供应和市场营销,食品,用品,和卫生部门应做好供应和医疗。
第二十五条森林火灾扑灭,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烬,和足够的人员看守火灾现场,通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森林火灾预防前撤出总部的警卫。
第26条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牺牲国家的员工(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工作人员引发的火灾给定的按照国务院部门负责的??医疗救治和补偿的规定。消防部队的火灾有任何责任或不负担的医疗和赔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
第27条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资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在国家雇员的工资参加灭火,旅游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BR / (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灭火期间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收入损失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消耗的其他费用,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支付,火因不明原因的火灾事故单位或个人的意外,消防支付;
(三)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标准成本,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事故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的个人或消防单位。
章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
森林火灾点第二十八:
(一)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不到一公顷的火灾或其他林地; <BR / (b)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一公顷以上的不到100公顷;
(三)重大森林火灾:森林面积的受害者??超过100公顷低于1000公顷;
(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千公顷。
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者的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战斗在第29,材料消耗??和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或死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调查记录在档案中。
第22条,该条例第20段的前三个上市的森林火灾,以及烧入居民区,破坏重要设施或造成其他显著损失的森林火灾,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部门建立一个特殊的文件在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第30条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火灾统计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同级别的统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表的要求。森林火灾统计报表由林业部门负责国务院,国家统计办公室的记录。
第六章第31条的奖励和惩罚
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并没有发生在行政或森林火灾面积?责任,连续三年以上的森林火灾和灭火措施是有效的;
(b)发生森林火灾,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积极争取,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取得了显着的成就;
(三)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BR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风险报告的;
(五)提供的项目,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F)</ (G)连续从事森林防火的头发在创建森林防火科研工作超过15年,工作中所取得的成就。
第32条之后的第一四种行为之一,从10万元到5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第五的行为,在五十到百元罚款或警告;第六行为,并责令其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可能处以罚款的50500元: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无火灾,但没有造成损失;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授权的访问,森林地区;
(三)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等;
()森林火灾,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注意到没有消除; BR />(五)不服从命令的扑火命令的结构或延误扑火机会影响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救济; <BR /(VI)的疏忽造成的森林火灾,不会导致损失惨重。
人事负责人列在前面的失职,渎职行为的,或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根据问题的严重性和有害的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33条,第32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林业主管部门的县级以上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行政处罚决定
各方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起诉,期满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违反森林防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判处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拘留,情节严重的和有害的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划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按照本条例第35条所指的森林的实际情况,当地林业部门负责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部门负责解释。
第3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1988年3月15日起生效。
拖挂式房车在办理执照时与机动车相似,按照新车上牌程序,先交购置税、上交强险,验车上牌,上黄牌;拖挂房车每年年检一次;拖挂房车长度小于6米,总质量小于4500kg,需C1驾照;拖挂房车长度大于6米,需B1驾照;房车车长大于6米,需B2驾照。
拓展资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规定“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虽然交法中明文规定小轿车可以牵引拖挂式房车,但并没有明确指出小轿车等牵引拖挂式房车后能否进入高速行驶。
在实际的道路行驶过程中,小轿车牵引房车上高速行驶基本都会被拦截或者是不予放行发卡。例如北京六环路、G4京港澳高速、京藏高速、京津高速等不予通行或者需要经过一番周折才发卡放行。
『肆』 拖挂式房车给不给办理餐饮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这个你还是问下工商局吧,移动摊位应该有不同吧
『伍』 拖挂式房车需要什么驾照
拖挂式房车在办理执照时与机动车相似,按照新车上牌程序,先交购置税、上交强险,验车上牌,上黄牌;拖挂房车每年年检一次;拖挂房车长度小于6米,总质量小于4500kg,需C1驾照;拖挂房车长度大于6米,需B1驾照;房车车长大于6米,需B2驾照。
『陆』 车辆拉着拖挂式房车算是违法吗
首先要确定一点,拖挂房车要不要挂牌照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什么是机动车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3.2规定:机动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有轨电车、特型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但不包括虽有动力装置但最大设计车速、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
拖挂式房车显然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因此必须要挂牌照才能上路行驶。
拖挂房车都能通过登记而获取牌照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只有工信部审核批准的正规机动车生产厂家将车型申报公告并通过后才能出具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所以没有资质的小厂家生产的拖挂式房车只能放营地使用,不能上路行驶。
以上是比较明确的事情,大多数情况下不存在什么争议,而真正有争议的是下面几个问题。
一、驾照问题。
争议最大的是持什么驾照可以驾驶拖挂房车的问题。有人说是C本,有人说是B本,有人说是A2本,说A2本的有情可原,因为它有点像半挂车,而说B本的就纯属扯淡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什么是“小型载客汽车”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第4条表1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规定:汽车分为载客汽车和载货汽车,载客汽车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小型载客汽车的定义是“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客汽车。”什么是微型载客汽车呢?“车长小于或等于3500mm且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或等于1000mL的载客汽车。”
什么是“旅居挂车”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2.2.3.1规定:旅居挂车是指“能够提供活动睡具的中置轴挂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3.4规定:旅居挂车是指“装备有睡具(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行宿营的挂车,包括中置轴旅居挂车和旅居半挂车。”
那么什么是中置轴挂车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2.2.3规定:中置轴挂车是指“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对于挂车),车轴位于紧靠挂车的重心(当均匀载荷时)的挂车,这种车辆只有较小的垂直静载荷作用于牵引车,不超过相当于挂车最大质量的10%或1000N的载荷(两者取较小者)。其中一轴或多轴可由牵引车来驱动。”本条款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9月24日以国标委工交函[2002]56号文批准,修改“1000N的载荷”为“10000N的载荷”。
A2本的驾驶证能驾驶什么车呢?
201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郭声琨签署的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台的关于指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权威行政法令,其中准驾车型及代号表中A2本(牵引车)的准驾车辆为“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及B1、B2、C1、C2、C3、C4、M”
什么是汽车列车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4规定:“汽车列车由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牵引挂车组成,包括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
什么是乘用车列车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4.1规定:“乘用车列车是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4.16.2规定: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中置轴挂车应符合以下要求:A)中置轴挂车的总质量应小于或等于2500kg;B)中置轴挂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连接装置;C)总质量大于750kg的中置轴挂车应装备制动系统。
挂车按重量分几种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第4条表1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规定:挂车分为重型、中型、轻型。轻型挂车是指“总质量小于4500kg的挂车”。
答案逐渐清晰,敲黑板,注意了:A2本准驾“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不含“轻型”,而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属于轻型汽车列车,是有关部门制定A2驾照准驾车型时明确规避的车型。因此驾照种类还是按拖挂的主车分类。
有人说:“轿车拉房车的话,轿车的性质就成了牵引车,必须按牵引车的驾照执行。”咱们还是引用法律法规和国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第5条表2《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中的内容,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载客汽车术语中没有“牵引车”三个字,载货汽车分类里有“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其他再没有见过这三个字。因此严格意义上讲只有载货汽车才有“牵引车”的明确定义,而载客汽车无论是否牵引拖挂式房车都不能定义为“牵引车”这是国家标准,不是我说的,也不是哪个个人有权自作主张定义的。
换句话说,驾驶一个不牵引半挂车斗的牵引车头必须持有A2本而不是C本,因为无论是否牵引都改变不了它的载货汽车牵引车性质,同样驾驶一个拉房车的小型载客汽车也改变不了它的载客汽车性质,因此还是C本驾驶。
二、拖车钩改装合法性。
这里不提房车的改装,只说拖车钩改装的合法性。先上法律: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拖车杠一般采用4~6mm厚的方管或圆管为主材,按照车尾特殊造型定制而成,比原车1mm左右厚度的压型板防撞梁结实得多,加装后显然具备防撞能力,因此可以明确定义为防撞装置。国家规定这种改装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显然是合法的。
有人说:“改变了车的外形参数,属于非法改装。”引用法律前我先反问一句“加装的防撞装置如果不比原车大或者长还怎么防撞啊?”还是拿法律说事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注解与配套》中解释,对于机动车的结构、构造和特征,并不是一概不能改变,而只是不能擅自改变。如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则需要到机动车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在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明后,就可以按照审批证明记载的事项对机动车进行改变,并在改变后向机动车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有些不需要申请可以直接改装的项目就是《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形。
上述第一款中“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说的是比如原来车是硬顶的,要改装成敞篷的;或者原本四个车轮要改成六个车轮。这是对车辆本身的改动,明令禁止。而加装防撞装置,属于给机动车添附配件,不属于改变机动车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所以,加装拖车钩是没有问题的。
三、主车牵引资质。
小型载客汽车机动车行驶证上有“准牵引总质量”一栏,有些交警拿这个说事儿,说没标注的不允许牵引拖挂房车。首先,行驶证上不仅这一栏是空的,上面“核定载质量”也是空的,难道不能载东西吗?载质量=总质量减去整备质量,总质量和整备质量都有,难道核定载质量不会算吗?显然不是。事实是这套行驶证的模板中这两项是给货车行驶证准备的,载客汽车根本没有统计和登记过,不代表没有这个能力。
还是拿法律说事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连牵引个故障车都没说要牵引资质的事儿,那么牵引个合法合规的完好的拖挂式房车怎么非得要牵引资质呢?牵引资质根本就是货车才有的,不懂装懂的人才生搬硬套在乘用车上呢。
另外,如果“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里根本就没有对“硬连接牵引装置”进行细化规定尚且合法,那么有国标规定的拖车钩是不是更合法呢?
详细内容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5980-2010/ISO1103:2007《道路车辆旅居挂车和轻型挂车的连接球尺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5988-2010/ISO3853:1994《道路车辆牵引旅居挂车或轻型挂车的牵引连接装置机械强度试验》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53.2-2006/ISO1724:2003《道路车辆牵引车与挂车之间电连接器7芯12V标准型(12N)》。
以前没有拖挂式房车时各大车企对乘用车牵引质量问题都没有概念,2018年1月1日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4.15.6首次规定:
具备牵引功能的乘用车,应在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对以下事项加以说明:
——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按中置轴挂车有无制动两种情形分别描述);
——配备的电连接接头对应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准号,及各接线的功能;
——配备的连接球头对应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号;
——附加后视镜及支架的安装位置;
——允许牵引的中置轴挂车的尺寸限值;
——乘用车与中置轴挂车的制动系统连接要求及安装和操作说明;
——乘用车列车的驾驶人员要求;
——乘用车列车在行驶中的注意事项。
看好了,是“首次”出现这样的详细规定,因此2018年以前生产、销售、登记的乘用车是不可能有这些数据的,要尊重现实。
另外本条款还规定:4.15.7旅居挂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注明连接装置对应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号,并明示车辆行驶过程中旅居室内不得载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5.7规定:本标准较GB7258-2012新增的涉及车辆结构及安全装置的技术要求,以及4.4.3.5中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成员数小于或等于56人的要求,不适用于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出厂的机动车。
也就是说这个在说明书里标注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规定作为一种技术要求,不适用于2018年1月1日以前出厂的乘用车,因此管理部门无权要求以前登记的乘用车具备“准牵引总质量”这一栏的数据。
另外大家可以看一看今年登记的车辆行驶证这一栏到底是“0”还是确切的数字,或是以前的“--”。如果依旧是“--”,说明车管所还是不登记准牵引总质量,跟消费者无关。
四、高速公路和市区限行规定。
经常遇到高速公路不让拖挂式房车上路的事情,问管理人员为什么,他们也说不清楚,只是说领导说不让上。我现在来告诉你领导为什么不让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表明的最高时速是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你的领导肯定是把轻型中置轴旅居挂车归类为全挂拖斗车了。国家相关部委早就知道你领导要犯这样的错误,因此2015年4月8日由公安部下达了《关于规范旅居挂车上路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5]134号,明确规定拖挂房车上路的合法权益。这个通知在网上有很多网友分享,但是在公安部官网上查不到。不要紧,小畅专门找公安部官网警事咨询里询问了,查询码8160171750,有兴趣的可以自己查,绝对真实有效。只要你在中国境内上高速,把这条给他看,肯定让你过。如果他说“我们这里没执行着这个文件”,请按渎职罪报警。
有时候在大中城市外环会遇到拦截黄牌货车的,不让进市区。旅居挂车虽然是挂的黄色牌照,但不属于货车,不在拦截范围之内。有些地方有限行措施,每天限行两个尾号或者5个尾号,旅居挂车都不在限行车辆类型范围内,只要你的主车不违规就可以了。小畅至今未获悉那个城市对旅居挂车出台过任何限制性交通管制措施。
除了这四点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之外,小编还搜罗了一些网友经常提出的问题。
多大的拖挂房车允许上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4.1.1.2表2其他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规定:中置轴、牵引杆挂车的长度限值为12000mm,宽度限值2550mm,高度限值4000mm,其中车厢长度限值为8000mm(中置轴车辆运输挂车除外)。乘用车列车的长度限值为14500mm,宽度限值2550mm,高度限值4000mm。
高速公路如何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 489-2003《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5.2规定:当单车拖拽另一辆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照高于主车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
其他:
根据2018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对于乘用车列车的规范性条款,摘抄如下:
3.2.1.1乘用车释义: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可以装置一定的专用设备或器具,也可以牵引一辆中置轴挂车。
3.3.2中置轴挂车释义: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对于挂车),车轴位于紧靠挂车的重心(当均匀载荷时)的挂车,这种车辆只有较小的垂直静载荷作用于牵引车,不超过相当于挂车最大质量的10%或 10000N的 载荷(两者取较小者)。其中一轴或多轴可由牵引车来驱动。【GB1589-2016,定义3.13】
3.3旅居挂车释义:装备有睡具(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行宿营的挂车,包括中置轴旅居挂车和旅居半挂车。
3.4.1乘用车列车释义: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4.1.2表一备注b乘用车、旅居车可不标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但还应标明发动机排量,乘用车具备牵引功能时还应标明最大允许牵引质量。
4.4.6.3旅居挂车不核定乘坐人数。
4.5比功率释义: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0.9倍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或0.9倍的发动机标定功率)与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之比。
4.7.4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相应的安全使用规定。
4.15.6具备牵引功能的乘用车,应在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对以下事项加以说明:
——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按中置轴挂车有无制动两种情形分别描述);
——配备的电连接接头对应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准号,及各接线的功能;
——配备的连接球头对应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号;
——附加后视镜及支架的安装位置;
——允许牵引的中置轴挂车的尺寸限值;
——乘用车与中置轴挂车的制动系统连接要求及安装和操作说明;
——乘用车列车的驾驶人员要求;
——乘用车列车在行驶中的注意事项。
4.15.7旅居挂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注明连接装置对应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号,并明示车辆行驶过程中旅居室内不得载人。
4.16乘用车列车的特殊要求
4.16.1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乘用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A)乘用车车宽应大于或等于1650mm;
B)乘用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ABS);
C)乘用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电连接接头,乘用车到挂车输出端的电路容量应大于或等于20A;
D)乘用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A50连接球头,连接球头应位于车辆纵向中心线上(偏差应小于或等于10mm)。
4.16.2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中置轴挂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中置轴挂车的总质量应小于或等于2500kg;
B)中置轴挂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连接装置;
C)总质量大于750kg的中置轴挂车应装备制动系统。
4.16.3乘用车列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A)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电连接器、电缆线的型号和尺寸相互匹配;
B)对于全轮和后轮驱动的乘用车,中置轴挂车总质量与乘用车整备质量的比小于或等于1.5;对于前轮驱动的乘用车,中置轴挂车的总质量与乘用车整备质量的比小于或等于1.0;
C)对于无制动的中置轴挂车,挂车总质量与乘用车整备质量的比值小于或等于0.6;
D)所有车辆牵引支架配备安全链,以保证在列车制动前挂车和牵引车不能分离且挂车具备一定的转向能力;
E)作用在连接装置上的垂直载荷同时满足:
——大于或等于乘用车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4%且大于或等于25kg;
——小于或等于乘用车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10%且乘用车后轴轴荷小于或等于允许轴荷。
F)乘用车列车的比功率大于或等于20kw/t;
G)不使用任何工具即可安全地连接或者断开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
H)中置轴挂车的转向、制动等信号与乘用车的信号一致。
8.4旅居挂车可不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8.6.10a)由中性点绝缘关系供电的旅居车和旅居挂车应配备良好的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应小于或等于50Ω,旅居车厢及用电设备均应进行接地保护。
上述法律条款及国标均为现行,有据可查。
『柒』 在军校学的营房管理专业,可以报考一级建造师吗
营房管理专业是军队原后勤工程学院开设的一个专业,主要学的就是建筑工程课程,与建造师职业非常吻合。只是这个专业在报考系统里找不到,报考系统里汇总的都是地方院校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