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车位配比
❶ 经济适用房地面车位属业主吗
1、经济适用房小区是否收停车费应由全体业主决定。停车费收取标准及方案应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共同协商,报物价部门核定备案。 2、《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❷ 车位配比里按照每一百个平方建筑面积配0.8个车位算,建筑面积是指地上建筑面积还是加上地下建筑一起
法律规范标准没有明确规定这个,但是多数地方的规范基本认同:建筑面积核算停车位时,多以地上建筑为计算范围(地下部分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也不核算停车位个数)。
希望对你有帮助。
❸ 标准车位面积是多少
分为四种:
直车位划, 停车位 标准尺寸为 2.5米 * 5.3米。
停车位就是相关部门规划整齐的用来专门停车的位置。有的在地下停车场,有的在普通的小区。为缓解车位供给严重不足问题,2015年下半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
(3)经济适用房车位配比扩展阅读:
在停车位很缺乏的这个大的走势的基础上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抢车位,乱占车位等层出不穷,上班找不到车位、回家车无处可停、有急事更是急得团团转,这些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这方面问题也在困扰着大家。
据公安部交管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汽车保有量已达1.54亿辆,其中,私家车高达1.05亿辆;全国有35个城市汽车保有量超百万辆,北京、成都、深圳、天津、上海、苏州、重庆、广州、杭州、郑州10个城市已超200万辆。
据介绍,2012西城区计划建设停车场18个,预计新增车位5477个。西城区鼓励单位对已建停车场进行改扩建,如一层的地面停车场改建成二层或三层的机械式停车场。同时,利用征而未建的市政代征道路用地建设临时停车场。此外,西城区利用党政机关大院、居民小区、文体活动场所等实行错时停车。
参考资料:停车位-网络
❹ 经济适用房地下车位归属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济适用房地下车位是属于不动产,所有权以产权登记为准的,而经济适用房产权一般是属于政府的,所以车位产权一般归政府所有,如果是有防车位的,属于国家资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❺ 回迁房和商品房混在一起,他们有车位配比吗
一般回迁房和商品房混在一起的话,它们的车位都是分开的,而且回迁房和商品房一般是不共用一个小区院子的,所以说车位配比也是分开的,正常情况下是这样的。
❻ 请问国家经济适用房对停车收费的标准
菁英告知你经济适用房小区是否收停车费应由全体业主决定。停车费收取标准及方案应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共同协商,报物价部门核定备案。
2、《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一些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小区,在《物权法》出台前测算物业费总体收入并确定收费标准时,已把地面停车的收入计算在内测算的结果,实际上以此标准收取的物业费是偏低的。直接将停车收益归业主所有,实际上不符合质价相符的原则,可能导致很多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入不敷出,无法维系正常的管理和服务。因此,《物权法》出台后,地面停车费不能简单地归业主,特别是经济适用房小区。
❼ 经济适用房停车位规定a
政策规定,对于新政策出台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要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而对于新政策出台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由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❽ 经济适用房内的车位该不该收费!
经适房小区停车收费和普通小区基本一样,没有特殊照顾
PS,很多地方,申请家庭名下有汽车的都不批经适房。所以,理论上经适房小区的住户都是没有汽车的住户。那么,问题来了,这些住户的汽车是哪里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