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安置房车位
❶ 买了套安置房,三证齐全了。后来听说小区当时建的时候每户有配一个车位,请问现在车位是不是也归我了呢
除了原有买房合同以外,车位这块应该有相应的材料备档的。所以说你应该把原先的房屋合同再看看,再咨询一下原有开发商,具体车位规划这块是否完全下来了~~~这个事情不能拖的,到最后会出问题的……
❷ 拆迁安置房的车位归属
法律分析:拆迁安置房的车库产权(产权包括所有权),需要看产权证上面到持有人是谁(谁持有,产权就是是谁的)。地下车库在法律上确实存在产权,所以就有两种情况:1、如果产权属于开发商或者物业,那么物业用于出售、租赁是合法的。2、如果产权并不属于物业,或者是地面公共区域(地面公共区域不得设立产权停车位),亦或者是人防工事的地下停车位,则物业无权对外出租甚至出售。拆迁小区的停车位一般产权不会属于政府,政府不会涉及这一块,通常归属为全体业主或者开发商(或者物业),最主要的是确权,即车库属于谁所有。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❸ 拆迁安置房的车位归属
首先要看开发商与你们拆迁建房前是否有明确约定车位问题,如果归所有回迁居民所有,那只要你属于回迁居民集体的话,应该你可以根据回迁居民集体的规定进行相对应的处置。如果归开发商所有,你只有使用权,你可以根据对应的条款,进行出租但估计不能进行售卖。最主要还是弄清楚车位的归属,根据不同的归属即可进行对应的处置了。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哈~!
❹ 济南市安置房回迁地下停车位收费合理吗
回迁安置房的地下停车位收费是合理的,这是物业收取的车位管理费。
❺ 我们拆迁安置房地下车位属于安置户的还是政府的
你们协议里面有产权车位,是你们的,如果没有的话,可能是开发商的,也可能是政府的。
如果你说的是人防车位,那是政府的,只不过平时你们可以使用。
❻ 安置房车位产权属于谁
安置房车位产权归属有以下情况:
1、合同是否约定,地下车库的产权是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则根据下文标准判断;
2、是否计入公摊面积,如该地下车库计已入业主公摊面积,那么小区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全体业主所有。如地下车库并没有计入公摊面积,则车库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3、是否是人防工程改造车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❼ 安置房的车位
总体上来说,车位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所以在大家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签署的是《机动车位购置协议》,还是《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
常见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也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另一种是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
那人防车位可不可以进行租赁呢?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人防车位的租赁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部分法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出售和转让人防工程的产权和使用权,转让人防工程车位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买受人利益,即使双方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
观点二、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交由开发商开发管理的,开发商可以通过租赁人防车位获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因此,如要租赁人防车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门的许可。而且,租赁人防车位存在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该车位被政府部门无偿征用的可能性。
最后,大家在约定租赁期限还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❽ 政府盖的安置房地下车位怎么处理
要根据法律文件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