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建房车位如何约定
『壹』 关于还建房的问题
1、对于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因不能证明卖房对买卖房屋具有所有权,所以公证处不会给予公证。
2、有的拆迁还建房属于经济适用房,而有的属于商品房,这点你要弄清楚,如果还建房是经济适用房,那么,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一般为5年),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
3、购买还建房会有比较大的风险,如果你实在要买,可以先与卖方签订房屋期权买卖协议书,对交易的详细内容步骤和方法越清楚越好,约定的违约金最好不低于所付金额的两倍。再让卖方签署一份代为办理还建房一切事宜的委托书给你,并移交所有相关资料,由你全权处理还建房所有权证办下来之前的一切事宜。该委托书可以拿去公证。等到还建房所有权证办理下来后,你们再按照约定去办理过户手续。
五类合同陷阱需多加注意
商品房是大额消费品,而一些开发商在合同中预设了一些条款,使购房人掉进陷阱。
第一类,订购金陷阱。有些购房人在没有考虑充分的情况下,就听从售楼员的话交了定金,到后来不想买了,想把定金要回来却难上加难。如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的时候,开发商没有说明这个房子的情况,在与购房人制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向购房人提出新要求,而签订认购书中明确写明认购金在签约不成时不予退还。
第二类,约定房屋贷款办不下来,不给退还定金。有些房产项目开发商不具备销售的资格,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就在合同中做这样的约定,使购房人利益受到损失。
第三类是合同违约责任规定含糊,开发商承诺不兑现时,购房人权益受损。如延期交房,按合同规定可以退房的,甚至有擅自改变设计,商用房的游泳池变成了停车场,该建的不建,或者根本不建,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对一些关键的问题,开发商与消费者签定合同时或者不约定,或者在约定中设下陷阱。出现纠纷后千方百计地推卸责任。
第四类是在面积的涨水和缩水违反规定放宽对开发商的限制。根据规定,如果房屋面积绝对值误差比超过3%的,购房人就有权退房,但实际情况由于一些开发商在合同中做出不利于购房人的约定,购房人很难索赔。由于面积缩水的数额很大,计算的依据透明度也差,同时造成了面积争议引起的投诉也逐年在递增。
第五类是合同中关于产权证办理条款的陷阱,因为开发商不具备销售的资格,或者以旧城改造的名义,把房屋改头换面,偷偷地或者是明目张胆地以商品房交易,拿不到政府的一些手续和证件,就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拖延办理产权证。
『贰』 拆迁还建协议如何写
建议参照以下范文:为了响应县政府有关城镇危旧房改造总体规划精神,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居民住房条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由乙方开展兴建“xxxx”居住小区,甲方有私房一幢,因乙方开发需要须将甲方此房屋拆迁,现就房屋拆迁还建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私有房屋为“xxx巷x号”,占地面积280平方米(发证206.6平方米),建筑面积240平方米(发证126.7平方米)。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齐全。二、甲方同意将此处房屋有偿交给乙方拆除重建,所有拆迁、新建施工由乙方负责、承担。三、乙方对甲方的具体补偿如下:1、乙方在小区新楼房建成竣工后,补给甲方新建住房叁套,具体为二楼壹套,三楼壹套,四楼壹套,每套住房面积120平方米(每套不少于120平方米,如有超出面积乙方不计,甲方不另作补款)。2、乙方补偿甲方新楼底层配套车库叁个,具体为28平方米车库贰个,18平方米车库壹个(每个车库不少于即定面积,如有超出面积乙方不计,甲方不另作补款),并要求在甲方原址还建房屋。3、乙方还建甲方的住房、车库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由乙方负责办理到户交给甲方,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其中两证登记户主姓名具体为:两套住房及配套两个车库的户主姓名为:付艳霞,另一套住房及配套车库的户主姓名为付艳芳。4、还建新住房车库由乙方负责安装防盗门、铝合金门窗、车库大门为卷闸门,水、电、管线到户门,并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四、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拆除时提前10日通知甲方搬离清场,由乙方支付甲方租房费每年3000元,共计6000元,甲方须配合乙方施工,如期搬离清场,并提交两证原件,配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五、乙方在本协议所指地域拥有开发建设施工经营楼盘自主权,甲方不得妨碍乙方正常建设秩序,并给予积极配合维护。六、乙方须在甲方搬离拆迁之日起,二年内交付甲方所补偿住房、车库,并按甲方要求办齐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住房的朝向与采光通风确保良好,房屋的建造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由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如二年内乙方不能如数交房给甲方,由乙方每年补偿乙方损失10万元。七、乙方必须保证所开发新楼盘小区内配套设施齐全,绿化到位,道路出行畅通。八、本协议条款由甲乙双方商订,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须按约定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将承担法律责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叁』 单位还建房,单位有权利买卖车位吗
这是单位的土地,单位有权决定如何处置。
只要不是强迫买卖就是合法的,职工无权起诉。
如果是强迫的,当然可以起诉。
『肆』 还建房的露天停车60元/月,物业费1.2元/月,贵了吗。该怎样操作
评判物业收费的高低与否,还是要从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情况入手,提供与收费相符的服务标准就很划算了。若较高的物业费能换得更好的服务,业主物业费出得才叫个心甘情愿,若同比其他服务区域收费明显低很多,但物业又无作为、不作为,这样的服务明显就太“昂贵”了。
总之,车位费不算高哦,这个物业费要结合服务情况。
『伍』 拆迁安置房的地下车库。所有权是全体业主的,还是物业的,还是政府的
拆迁安置房的车库产权(产权包括所有权),需要看产权证上面到持有人是谁(谁持有,产权就是是谁的)。地下车库在法律上确实存在产权,所以就有两种情况:
1、如果产权属于开发商或者物业,那么物业用于出售、租赁是合法的。
2、如果产权并不属于物业,或者是地面公共区域(地面公共区域不得设立产权停车位),亦或者是人防工事的地下停车位,则物业无权对外出租甚至出售。
拆迁小区的停车位一般产权不会属于政府,政府不会涉及这一块,通常归属为全体业主或者开发商(或者物业),最主要的是确权,即车库属于谁所有。
(5)还建房车位如何约定扩展阅读:
车库权属的判定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面积分摊说
1、面积分摊说指的是依照小区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小区的公摊面积作为判断车位、车库权属的依据。
2、一般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都有对公摊面积的约定。依据相关的规定,房屋的销售面积是套内面积与公用面积的总和,由摊得公共面积的业主来共同享有公用面积的产权。因此有学者指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的分摊范围,是我们判断附属设施所有权是否属于全体业主的基本依据。
3、如果小区车库和车位在销售中并没有被计算在分摊面积范围之内,那么车位、车库的产权应当归开发商所有。若反之,那么业主应当可以享有车位、车库的产权。这种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找到了业主与开发商间及各业主间的平衡点。
4、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车库大多作为小区的专有部分,其有独立的产权。‘下所以在销售的时候,小区车库的面积一般是不计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积进行分摊的,若是进行了分摊就代表否定了车库的专有部分的属性。
5、同时,并非每户业主都有私家车并有停车的需求,将车库的建设成本分摊到公摊面积,对于没有私家车的业主来说也是极为不公的,亦不符合这些业主的意愿。
二、当事人约定说
1、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律给予业主约定车位、车库权属的权利。这样的规定有如下好处:
其一,充分满足民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使、处分自己的权利,通过自治的方式来协调各方的利益,有利于定纷止争。权利人本身必定是其利益的最佳代表,其对财产的使用、处分所作出的决定也必定更具有说服力的。
其二,利于对小区车位、车库的管理和利用。即使在同一个小区,每户业主对于车位、车库的需求也是不同的,有些业主没有购买私家车,自然没有停车的需求,有些业主购买了多辆私家车,不止需要一个车位、车库。
在业主数量如此大的情况下,如何找到一个平衡点来满足各业主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困难。因此,事先协商约定车位、车库的权属后再行由业主进行购买、承租、使用,可以让权利双方对自己的权利义务都心知肚明,减少之后的纠纷。
其三,能够鼓励开发商多投资修建车位、车库。缓解当前小区内停车困难的最有效方法就是由开发商多建造车位、车库,但是没有直接的利益驱动,开发商不可能给业主“免费的午餐”,停车难的问题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
2、如果一味的否定开发商在车位、车库上的权利,就难免其只按照最低规划标准配备数量有限的停车位、车库,显然不利于业主利益的实现,对居住环境的完善也缺乏促进作用。30其四,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
3、通过约定的方式来决定车位、车库的权属,即是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纠纷,体现了平等磋商的精神,且能够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但是约定的方式也有其缺陷。
4、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有真正的意思自治,而小业主与强势的开发商相比,完全处于弱势地位,是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仅仅给予双方意思自治的权利,不利于保护弱势方小业主的权利。
『陆』 还建房划拨地的车库所有权是不是属于全体业主的
如果该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另外,开发商如果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则开发商无权出售车库。
此外,《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供参考:“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柒』 还建房内部需要签订哪些条款
购买还建房需要签订的合同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标的房屋的基本信息、履行、违约及争议解决等。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还建房房屋买卖合同与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大致一样。可以参考一般合同的条款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捌』 拆扦还房时在合同上定了个车位,现在可以退吗
如果合同上定了车位,合同已经生效了,双方都已经签字了,就无了去更改,也就无法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