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车位没有分配信访
Ⅰ 国家对拆迁安置房是否也安置停车位
停车位是属于住房的配套设施,当然会考虑到当地的总体生活水平和居民机动车保有量来设计,但是这不是拆迁的问题,这属于建筑施工配套的问题了
Ⅱ 拆迁安置房的车位归属
首先要看开发商与你们拆迁建房前是否有明确约定车位问题,如果归所有回迁居民所有,那只要你属于回迁居民集体的话,应该你可以根据回迁居民集体的规定进行相对应的处置。如果归开发商所有,你只有使用权,你可以根据对应的条款,进行出租但估计不能进行售卖。最主要还是弄清楚车位的归属,根据不同的归属即可进行对应的处置了。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哈~!
Ⅲ 拆迁安置房的车位属于什么产权
车位产权指的是 以人防工程名义修建的停车场。按法律,人防工程建设费用的都摊在业主身上了,收益应该不是开发商的开发商收取是违法的但没人管。
需要过户的,你可以选择私下过户,私下过户的话你需要先去房屋管理局申请建立一个楼盘表,才能给分户办理车位产权,具体需要提交的资料各个地方会有区别,建议你咨询一下当地房屋管理局;
产权也分两种:
一、可以出卖车位产权,卖方需要缴纳的税费,主要有(按每个车位算):比如大概在10万。营业税及附加=10万*5.5%=5500元契税=10万*3%=3000元印花税=10万*0.05%=50元二、不能分户办理车位产权,建议可以与租户签署20年的车位租赁合同,目前有很多开发商均采取此种办法。这样20年后,产权还属于你们。( 还有就是无产权的车位不能买卖,即使买卖也不受法律保护。可以购买使用权,最多只能购买20年的使用权,且可以在使用权的有效期限内转租使用权。)
关于所得税卖方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一般是买方交。
Ⅳ 拆迁安置房的车位归属
绿化面积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其下面的地下车位属于开发商,如果小区内无车位,则开发商应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车位卖于业主。只有小区明确约定地下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才无权拍卖车位。安置房车位产权归属有以下情况:合同是否约定,地下车库的产权是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则根据下文标准判断;是否计入公摊面积,如该地下车库计已入业主公摊面积,那么小区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全体业主所有。如地下车库并没有计入公摊面积,则车库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Ⅳ 我是江苏扬州宝应人。听从政府安排拆迁,现在被安置在拆迁安置小区里。小区管理不到位,信访无效。
首先请明确一下你要反映的问题:
一、如果是拆迁部门未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合理给你分配安置房的话,你可以要求对方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如果是对小区物业管理不满意的话,作为业主你是有权利联合其他业主更换小区物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Ⅵ 安置房不租给租房客车位怎么办
安置房不租给租房客车位,你可以进行相关的申诉,或者是相关的投诉,因为这是不合理的,而且是侵犯了你一些消费者的权益
Ⅶ 你好,请问我们小区属于安置房,现在小区里露天停车位不让停车,说要先解决原住居民的停车位,这合理吗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及管理、使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的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7)安置房车位没有分配信访扩展阅读: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Ⅷ 安置房车位产权属于谁
安置房车位产权归属有以下情况:
1、合同是否约定,地下车库的产权是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则根据下文标准判断;
2、是否计入公摊面积,如该地下车库计已入业主公摊面积,那么小区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全体业主所有。如地下车库并没有计入公摊面积,则车库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3、是否是人防工程改造车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Ⅸ 政府盖的安置房地下车位怎么处理
要根据法律文件来进行处理。
Ⅹ 关于安置房车位的规定
法律分析:车位可以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所以在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签署的是《机动车位购置协议》,还是《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大部分是租赁,需要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