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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车位不让使用有道理吗

发布时间: 2022-08-02 01:36:01

㈠ 经济适用房强制买车位合法吗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说涉及到小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改变的话的话,必须要经过占小区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一致通过以后才可以。即使业主委员会通过,而且有关部门审批仍然是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车位,不能仅仅因为谁出了钱就固定的分配给他,这是没有依据的。而绿化地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拥有的,物业公司没有权利擅自改为车位还收取停车费,是没有道理的。

㈡ 安置小区不让使用地上停车位,只让租赁地下停车位合法吗

安置小区,不让使用地上停车位,只让租赁地下停车位是合法的。因为在购置房屋的合同上,没有规定住户免费使用地上停车位。这个问题是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大家都是没有办法的。如果属于非法的,早就有人起诉了。

㈢ 经济适用房停车位规定a

政策规定,对于新政策出台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要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而对于新政策出台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由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㈣ 经济适用房的车位可以买卖吗

法律分析:地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能出售 单独建立的地下车库、停车楼等,开发商通过规划和用地审批为独立使用的地面车位的,可以出售。

法律依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四)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三、本通知发布之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予以退还。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㈤ 你好,请问我们小区属于安置房,现在小区里露天停车位不让停车,说要先解决原住居民的停车位,这合理吗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及管理、使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的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5)经济适用房车位不让使用有道理吗扩展阅读: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㈥ 经济适用房要求必须买车位,合理吗

不合理,这属于捆绑销售。

㈦ 政府是否出台有关“拒绝买卖停车位”的法律政策

《国防法》及《防空法》未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设施的使用权禁止买卖,亦未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资产。法律和行政法规未禁止作为人民防空工程的车位使用权的买卖,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之法理,人防停车位可以买卖。

㈧ 想问下,经济适用房有车位吗

大部分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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