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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房车在海南附加费标准

发布时间: 2022-08-30 19:25:01

Ⅰ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公路规费的征收与管理,加强公路的养护和建设,保障公路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汽油和使用柴油的机动车辆,一律按照本条例规定征收燃油附加费。
开征燃油附加费后,不再征收公路养路费、过桥费、过路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第三条燃油附加费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征收用于公路事业和公路运输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对所征收的燃油附加费,免缴其他费用。第四条省交通运输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燃油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边防、海关、港监、工商、财税、审计、技术监督、物价、环保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燃油附加费征收工作,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第二章征稽机构第五条省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设置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可以在各市、县、自治县及其港口、油库等地设置征稽派出机构,负责燃油附加费的征收稽查工作。第六条征稽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做到依法征费,应征不漏;
(二)负责票证、费款上解以及其他规费的管理;
(三)负责燃油销售、运输的监督管理,核验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情况;
(四)负责对机动车辆进行交通规费年审签证;
(五)查处偷漏燃油附加费的行为;
(六)负责征稽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第七条征稽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着装,佩戴“中国交通规费征稽”胸章,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规费检查证》。第八条各市县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征稽机构做好燃油附加费的征收工作。第三章燃油附加费的征收第九条燃油附加费由征稽机构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第十条汽油按照销售油品的数量和征收标准价外计费,征收燃油附加费;柴油机动车辆按照核定的车辆装载质量和征收标准,定额征收燃油附加费。
汽油和柴油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物价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第十一条汽油零售企业购油时应当向征稽机构办理购油手续,并按购油量和征费标准缴纳燃油附加费。第十二条经征稽机构检查,汽油经营企业销售量加上库存量多于购油量部分,应当证明其正当来源,并按照检查时的价格和征收标准缴纳燃油附加费。第十三条本省汽油机动车辆出省时,车藉所在地的征稽机构应当发放省外通行有关证件。第十四条按月征费的柴油机动车辆拥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月底前办理下一月的缴费;按日计征的车辆拥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行车前一天办理缴费;实行全年统缴的柴油机动车辆拥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征稽机构和车辆拥有者或者经营者签订统缴合同规定的时间缴费。第十五条外省柴油机动车辆进入本省两个月以内的,按征费标准的30%缴纳燃油附加费;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规定的征费标准全额缴纳燃油附加费。第十六条征稽机构对柴油机动车辆进行交通规费年审签证。对未按照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的机动车辆,征稽机构不予办理交通规费年审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辆年检签证手续时,不出具交通规费年审证的,不得办理车辆年检签证手续。第十七条汽油机动车辆改装为柴油机动车辆,或者柴油机动车辆转籍、过户、报废、调驻的,车主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前,持车辆有关证件到征稽机构办理燃油附加费缴费或者变更签证手续。对未经征稽机构办理缴费签证的机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辆改装、转籍、过户、报废等手续。第十八条新增柴油机动车辆的拥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领取牌照后5日内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燃油附加费缴纳手续。柴油机动车辆因故停驶的,应当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停驶手续。柴油机动车辆全年累计报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第四章汽油的经营及运输管理第十九条汽油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经营资格,并经省征稽机构审批,取得汽油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汽油业务。
省征稽机构应当在接到经营汽油业务申请后20日内作出同意颁发许可证的书面答复。第二十条除军事单位以外,所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内部汽油加油站或者油库,也不得在其他加油站或者油库储存汽油。

Ⅱ 柴油车进海南岛每天需要缴费

柴油车进海南岛需要缴纳附加费。

2021年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缴费于2020年12月26日开始,凡办理2021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的柴油车辆,必须缴清2021年1月1日以前的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表示,2021年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缴费于2020年12月26日开始,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凡办理2021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的柴油车辆,必须缴清2021年1月1日以前的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以上内容参考:凤凰网-2021年海南柴油车通行附加费26日起缴费

以上内容参考: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对部分小客车实施限行的通告(试行)

Ⅲ 柴油车出海南岛要交费吗

柴油车进出海南岛需要缴纳附加费。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统缴的柴油车辆,如要进行年度统缴,车主可根据需要选择全年、半年、季度优惠缴费

按照季度缴清的费额为应征费额的90%,按照半年缴清的费额为应征费额的85%,全年一次缴清的费额为应征费额的80%。欠费车辆的车主在补缴所欠规费后,可选择下一个缴费期内的统缴优惠,不享受欠费时间段内的统缴优惠。

(3)柴油房车在海南附加费标准扩展阅读:

外省柴油车进入海南省后,应依照规定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超过10日的,每10日应当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手续。第二是《条例》在应用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改善,如对罚款额度的调整。

原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罚款额度较高,多以违法所得、汽油价值总额的倍数计算罚款,实际工作中由于难以确认数额或数额巨大。而这次立法,将罚款的基数调整为偷漏的通行附加费,罚款额度更为合理,更切合海南省实际情况。

根据《海南省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减免暂行办法》规定,符合免征条件的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除拖拉机、三轮机动车、军队车辆、武警车辆以外)应在2020年第一季度到车籍所在地征稽部门办理免征手续。

Ⅳ 海南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与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汽油和使用柴油的机动车辆,均应按照本规定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负责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具体征收稽查工作。

发展和改革、价格、公安、边防、海关、财政、税务、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的相关工作。第四条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根据物价指数、我省公路建设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第五条汽油按照销售油品的数量和征收标准价外计费,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汽油零售企业进油时应当向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手续。第六条汽油批发企业购进或者调拨汽油,应当提前3日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向当地征稽机构申报,经征稽机构核验后方可入库。

运输汽油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相关缴费资料,以备检查。第七条汽油经营企业的汽油经营设施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费控装置,准确、安全、可靠记录汽油购进、储存、销售和运输的经营数据。

汽油经营企业费控装置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应当停止使用,并向所在征稽机构报告,不得擅自拆卸、修理或者安装。征稽机构应当自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到场监督,费控装置恢复正常工作后方可继续使用。第八条柴油机动车辆按照核定的征费标准计量和征收标准,定额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费标准计量和具体缴费方式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柴油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或者预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取得缴费凭证后方可上路行驶。

上路行驶的柴油机动车辆,应当随车携带缴费凭证,以备检查。第九条拖拉机、三轮机动车、联合收割机等柴油机动车辆免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第十条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起征、变更、报停、停征、启用、注销登记等手续。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一条外省柴油机动车辆进入本省行驶的,应当预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实际停留期限超过预缴费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之日起第3日内,到征稽机构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外省柴油机动车辆离开本省前应当到征稽机构办理缴费结算手续。第十二条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与征稽机构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实现车辆登记及变更、证照核发、规费缴纳等信息共享。第十三条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第十四条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使用范围:

(一)公路建设及归还公路建设贷款本息;

(二)交通规费征稽事业;

(三)公益事业以及农业、渔业生产等所用汽油的补贴;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

前款第三项补贴费用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拨付给市县,由市县具体安排。第十五条汽油经营企业偷漏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应当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并处以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汽油经营企业销售量加上库存量多于购油量部分,不能证明其正当来源的,视为偷漏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第十六条汽油经营企业故意损坏费控装置或者不使用费控装置,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除补缴应缴费额外,按日加收应缴费额5‰的滞纳金;连续拖欠3个月以上的,除缴纳滞纳金外,并处以应缴费额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第十八条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偷漏、拖欠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行为的,处以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运输汽油,或者柴油机动车辆不按照本规定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稽机构可以扣留车辆。

当事人向征稽机构交纳保证金后,征稽机构应当解除扣留。当事人在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并履行处罚决定后,征稽机构应当及时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Ⅳ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养护和建设,改进公路规费的征收与管理,保障公路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用于机动车辆行驶的汽油、柴油,一律按照本办法征收燃油附加费。
燃油附加费包括了公路养路费、过桥费、过路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开征燃油附加费后,不再征收上述规费。第三条燃油附加费是专门用于公路养护、建设、公路配套设施建设、改善路政管理、交通管理和公路运输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社会集资或贷款修建的桥梁、公路,从燃油附加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投资回报或补偿。第四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油附加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燃油零售企业(加油站)代征燃油附加费。第五条征收的燃油附加费应当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分配和使用。第二章征稽机构第六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交通规费征稽局可以在各市、县设置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负责燃油附加费和其他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依法征费,加强燃油销售管理、票证管理、费款上解管理以及其它规费的管理;
(三)与燃油销售单位加强联系,定期了解燃油销售情况,核验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情况;
(四)稽查偷漏燃油附加费的行为;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
(六)加强规费征收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征稽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第七条征稽人员执行公务按国家规定着装,佩戴“中国交通规费征稽”胸章,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规费检查证》。第三章燃油销售管理第八条经营汽油、柴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必须经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审批,取得燃油批发或零售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才能从事燃油销售经营业务。
未经审批许可的企业和公民个人,一律不得从事燃油的销售经营业务。第九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需设置内部机动车辆供油的加油站,必须经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审查批准,发给燃油供应许可证。第十条军队(武警、边防)设置的面向社会从事燃油销售经营业务的加油站,必须经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批准,取得燃油批发或零售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才能从事燃油销售经营业务。
军队(武警、边防)内部设置的供应军事用油的加油站(油库)不得向社会供油。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购买用于非机动车辆燃油的,必须到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指定的燃油销售点购买。其他的燃油销售点不得销售用于非机动车辆的燃油。第十二条持有燃油批发或零售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持有燃油供应许可证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月向所在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报送进油、销售(供油)、库存、非正常损耗等情况的报表。第十三条持有燃油批发或零售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持有燃油供应许可证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使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财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印制的统一票据。第十四条交通规费征稽机构有权对燃油批发或零售企业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机动车辆加油站的进油、销售(供油)、库存、非正常损耗、油价和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含财务会计资料),不得拒绝检查。第四章征收标准及管理第十五条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标准为燃油售价的60%。调整费率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燃油附加费实行价外计费。燃油零售企业应根据销售油品的货款计征燃油附加费。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加油站,由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直接征收。第十八条燃油零售企业于每月十日前向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返还上月征收的燃油附加费。
燃油零售企业可以按实际征收燃油附加费数额提取3‰的代征手续费。第十九条每年年终,经交通规费征稽机构检查,燃油零售企业销售量加上库存量少于购油量的部分,仍须按当时的价格和费率征收燃油附加费。有证据证明燃油属非正常损耗的部分除外。第二十条本省车辆出省时,应当向设置在港口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登记,领取省外通行的有关证件。车辆返回本省时,应当分别按照省外留驻天数缴纳燃油附加费。其缴纳的费额标准另行规定。
外省车辆进省,应当向设置在港口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登记。离开本省时,凭燃油附加费发票,按征收数额的70%予以返还。

Ⅵ 海南省货车燃油费征收标准

1.05元/升

经国务院同意,从5月6日零时起,全国收费公路将恢复收费。海南也将恢复征收汽油车辆通行附加费。

免收汽油车辆通行附加费: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汽油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购买汽油的数量和征收标准价外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我省汽油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为1.05元/升。自2020年2月17日零时起至5月6日零时,我省汽油零售企业汽油销售价格下调1.05元/升。

免收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柴油机动车辆按照核定的征费标准计量和征收标准定额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费标准计量和具体缴费方式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从2月17日起至5月6日零时,免收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柴油机动车辆按《海南省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费标准计量及具体缴费方式等问题的规定》予以免收。

Ⅶ 外省货车长时间在海南干活要不要交养路费

摘要  凡办理2021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的柴油车辆,必须缴清2021年1月1日以前的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实行年度统缴的车辆可根据需要选择全年、半年、季度优惠缴费(按照季度缴清的费额为应征费额的90%,按照半年缴清的费额为应征费额的85%,全年一次缴清的费额为应征费额的80%)。欠费车辆在补缴所欠规费后,可选择下一个缴费期内的统缴优惠,不享受欠费时间段内的统缴优惠。

Ⅷ 海南省燃油附加费

新华网海南频道12月19日电(记者 赵叶苹)海南省政府19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该省取消执行了15年的“燃油附加费”,从12月20日零时起开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为汽油每升0.9元,柴油车辆每吨210元。据海南省交通厅厅长董宪曾介绍,海南省自1994年1月1日起,将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过路费、过桥费“四费合一”,统一征收机动车燃油附加费,并取消了所有公路收费站。燃油附加费改革15年来,通过对“油”征费,体现了“多用油者多负担”的原则,实现了“一脚油门踩到底”,海南成为全国唯一没有公路收费站卡的省份。 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屈建民说,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也就取消了海南省燃油附加费(含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过路费、过桥费)中的前两项,海南已无可能再继续征收燃油附加费。而国务院有关部门也通知海南取消燃油附加费。由此,海南原含在燃油附加费当中的通行费(即过路费、过桥费)必须另行征收。 屈建民说,国家燃油税改革后,海南有两种方式征收车辆通行费(即过路费、过桥费),一是与内地省份一样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二是与国家税费改革同步在燃油销售环节征收车辆通行附加费。 为巩固海南燃油附加费改革成果,确保全省道路畅通无阻,海南省政府12月18日审议通过《海南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暂行规定》,决定从2008年12月20日零时起,汽油在销售环节中价外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柴油机动车辆按吨位定额征收车辆通行附加费。据介绍,此方案得到了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支持。 《暂行规定》指出,按照海南省高等级公路里程和通行量,并参照与海南经济发展水平相似的邻近省份的收费公路征收标准,海南将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定为:每升汽油0.9元;柴油车辆每吨每月210元的标准征收,按日征收标准为每吨每月10元。 按此标准,与海南汽油现行零售价相比,每升下降0.52元,也就是说,从20日零时开始,海南93#汽油零售价调整为每升6.11元,97#汽油零售价调整为每升6.47元;与现行柴油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每吨每月390元相比,下降180元。 对涉农的拖拉机、三轮机动车及进行跨行作业的联合收割机等车辆予以免征车辆通行附加费,每年减轻社会负担1900多万元。 同时,考虑到海南燃气车辆主要以出租车和公交车为主,为鼓励车辆使用节能原料,暂不征收燃气通行附加费,每年减轻经营者负担2300万元。 海南省柴油车辆出岛,可以办理停征车辆通行附加费手续,其出岛后不再重复缴纳通行费,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Ⅸ 海南对柴油车收22元是咋回事

因为根据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表示,2021年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缴费于2020年12月26日开始,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凡办理2021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的柴油车辆,必须缴清2021年1月1日以前的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Ⅹ 去海南柴油版的房车加燃油费多少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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