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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发布时间: 2023-03-27 06:13:38

① 旅游景区安全生产谁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所以:
1、从责任角度来说,是旅游景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从监管角度来说,是同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② 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与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的内河水域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有关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是指利用船舶或者浮具(以下统称船舶)在河道、湖泊、水库、滩涂、湿地、公园、景区等区域从事水上游览观光、休闲竞技等经营活动的总称。

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大问题。

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水上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旅游景区内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长江以外的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非通航水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水上交通安全备案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园林部门负责指导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内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工商、质监、体育、渔政渔港监督等管理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旅游经营者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开展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水上游览活动的经营者(以下简称旅游经营者)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二章旅游经营者安全义务

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经过工商登记,并依法取得水上游览活动的经营许可或者经营权。

第五条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涉及内河通航水域内旅客运输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水路运输业经营许可。

第六条非通航水域的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旅游经营者应当将水上游览活动项目批准文件、游览活动说明和法定登记、检验的船舶及其船员适任材料等,在开业15日前向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收到旅游经营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当查验备案材料、核实其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所涉及的水上交通安全事项,依据本办法和水上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形成《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议书》,并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连同《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备案材料收存清单》,一并送达旅游经营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议书》应当同时送交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相关管理机构。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议书》组织研究,并在开业前落实相应安全管理措施。

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在15日内重新备案。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是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旅游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生产条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

旅游经营者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布设的突发事件救助设备和设施应当定期维护,确保处在可以适时启用的应急救助状态。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规定,避免水上游览经营活动造成环境污染。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措施;

(八)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九)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十)参与所在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相应水上游览项目安全管理需要的专职项目管理员和专职救生员。

第十条旅游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

第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设覆盖游览专属水域与岸线的视频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信息平台实施后台巡视和管理。

视频和电子信息应当按照负有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向其同步传送。

第十二条新增水上游览项目时,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评价,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意见应当作为旅游经营者、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水上游览项目实施安全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用于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码头,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后投入使用;其他靠泊设施应当满足船舶的安全靠离,符合相应水上游览项目游客行走、上下船舶的安全技术条件。

码头和其他靠泊设施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

第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兼顾游览专属水域的水深条件、河床平整程度、岸坡型式等客观因素,合理划分游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动水域,设置自行操控船舶活动水域边界警示标志。

游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动项目使用的码头或者其他靠泊设施应当设置告示牌,标注水上游览项目规程、游客须知和水上游览项目平面图等。

内河通航水域、渔港水域不得规划建设由游客自行操控的体验休闲、趣味竞技等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游览项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渔业养殖规划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内禁止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设置游览船舶航线时,应当与河道、湖泊的泄水口门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避免或者减少游览船舶之间的平面交叉相遇,航线不得横穿游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动水域。

高速船航线之间、高速船航线和其他船舶航线、高速船航线和游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动水域边界线之间,应当留足安全距离。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在游览专属水域设置的自用船舶加油(气)设施,应当具备相对独立的、封闭的作业专用码头或者场所,与游客通道或者游客等候游览场所保持不少于18米的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游览专属水域与岸线等生产经营场所的管理,制止和本单位无关的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或者影响本单位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的行为。

对不听劝阻、其行为扰乱本单位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报请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发生游客落水、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险情或者人员伤亡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立即组织自救和疏导;发生人员伤亡、失踪事故或者危及5人以上游客人身安全的险情,旅游经营者应当将遇险或者伤亡事故的时间、位置、原因、现状和救助要求等信息,及时、如实报告负有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所在地水上搜救中心。

第三章生产安全

第十九条用于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船舶应当依法登记、检验,取得相应证书。

不适用法定登记、检验的船舶,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检测与评价,安排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用于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备足够的救生、消防、环保设备和器材,并在船舶显著位置永久性标注水上游览项目和编号、载客数量、救助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湖区、大型库区游览航行时间超过1个小时的客船,应当安装电子定位设备、船岸通讯器材等助航设施,保证船舶在规定的航线或者活动水域航行,保持船岸之间有效的通讯联络。

第二十二条以蓄电池为动力的船舶,蓄电池不得存放在密闭处所,其存放处所应当设置禁止明火、禁止吸烟等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船员等船舶操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遵守水上游览项目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项目管理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维护码头秩序;

(二)提醒水上游览项目注意事项;

(三)提醒老弱病残孕和未成年人的同行人员或者监护人做好安全陪护;

(四)记录出航船舶载客人数,制止船舶超过规定的载客数量载运游客;

(五)制止船员或者船舶操作人员、游客未按照规定穿着救生衣或者救生浮具的船舶出航;

(六)制止不适航的船舶出航;

(七)制止不具备操作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出航;

(八)制止船员、船舶操作人员、游客酒后驾驶或者操控船舶;

(九)制止船舶违反规程的加油(气)、充电等作业;

(十)履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应管理事务。

第二十五条专职救生员应当满足相应项目安全管理需要,按照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期间的水域岸线流动巡视;

(二)制止自行操控船舶之间打闹嬉戏、超越水域警示标志航行等行为;

(三)制止未在码头或者靠泊设施上下游客或者船舶之间的过驳游客等行为;

(四)发生突发事件按照应急预案程序报告险情和事故,救助、处置落水遇险游客;

(五)制止与本单位无关的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或者影响本单位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的行为;无法制止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上报。

第二十六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管理人员、船舶操作人员、项目管理员、专职救生员饮酒、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或者麻醉品的,不得当班履职。

第二十七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渔港水域从事游览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的航线行驶,严格遵守船舶航行规则。

游览船舶横越或者掉头航段,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提示过往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采取安全航速通过。

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及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的作业行为:

(一)与顺航线行驶的船舶抢航、强行追越;

(二)在被追越船舶的前方阻拦;

(三)在顺航线行驶船舶的前方突然横越、强行横越或者掉头;

(四)高速船在游览专属水域从事渡运经营;

(五)高速船全速回转、大舵角转向等危及安全的操作行为;

(六)在加油(气)作业专用码头或者场所以外进行船舶加油(气)作业,或者船舶承载游客时从事加油(气)作业或者设备检修作业;

(七)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航;

(八)在能见度不良以及不适合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其他情形下的作业行为。

第二十九条船舶应当在规定的码头或者靠泊设施上下游客。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区域靠泊上下游客的,应当确保游客上下船舶的安全。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旅游经营者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负有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相关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依法处理。

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逾期未整改到位或者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和权限,加强其管辖水域的巡航监督管理,查处游览活动船舶涉及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发现擅自开展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海事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三条河道、湖泊、水库、滩涂、湿地、公园、景区等区域的管理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计划定期巡查,发现擅自在所属区域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非通航水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备案抽查制度,制定检查计划实施监督检查,核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议书》涉及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核实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备案信息。

发现水上游览经营活动船舶和船员的管理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处理,责令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并函告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相关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负有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权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负有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对船舶实施登记、检验的;

(二)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组织救助职责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浮具,是指旅游经营者从事水上游览观光、休闲竞技等活动时,除船舶以外用于搭载游客的器具总称。

高速船,是指依据内河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进行检验,取得相应证书的船舶。

负有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三十八条经营者不直接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但其经营活动涉及水上游览活动时,经营者的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水上游览活动安全纳入经营者安全生产范围统一实施管理。

前款水上游览活动的游艇,按照游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水上游览活动的农用自备船,按照农用自备船的有关规定落实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③ 谁娱乐场所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交通系统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审批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经费保障,人员到位,设施齐全。 第五条 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鼓励和支持各单位进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先进技术,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 对发生重特大生产事故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安全工作,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各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安全形势,防范各类事故发生,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 (四)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推广应用安全管理新技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组织安全检查活动,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六)做好“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的各项安全工作,保障安全。 (七)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查处重特大安全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做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的各项工作。 (十)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应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及上级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事故,同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海事管理机构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制度和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 2、负责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监督检查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 3、负责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监管管理工作。 4、负责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工作和船舶的进出港签证。 5、负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工作,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加强安全巡查。 6、建立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督促港航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7、负责水上通航秩序管理,组织开展水上安全检查,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 8、负责航道、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维护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9、监督检查辖区码头、泊位安全状况,监督辖区锚地、航道、调头区、泊位水深情况。 10、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处理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 11、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及现场监督。 12、负责助航标志的监督管理。 (二)航运管理机构 1、负责水路运输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核把关工作。 2、负责水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监督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查处重大客、货运输事故。 3、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监督检查。 (三)运政管理机构 1、负责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建立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制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3、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做好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资质审核、运输车辆安全资质审查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的源头管理工作。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相应措施。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整改事故隐患。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做好“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保障运输安全。 8、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定期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工作业务培训。 9、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对车辆的静态管理和动态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 10、维护汽车站秩序,监督汽车站做好“三品”检查和消防安全工作。 11、及时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报表。 (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管理机构 1、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2、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 3、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三项人员考核(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查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受理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五)公路(含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1、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2、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公路施工单位的施工标志、警示标志、绕行标志或修建临时便道,以保证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道路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4、公路养护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证公路、公路桥涵及各类公路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5、定期对养护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公路桥梁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6、公路标志、标线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损坏的公路标志,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时修复、更换的,应当设置临时公路标志。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度交通主管部门应与所属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加强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工作人员。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安排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宣传、安全培训、安全奖励等方面的经费,并纳入年度单位财务预算。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部门应配备专用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交通工具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实行安全例会制度。 各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对客运驾驶员每周一次例会、货运驾驶员每月一次例会。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记录制度。其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议定事项和到会情况等。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应对辖区内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类,检查方式为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行政领导检查与专家检查相结合以专家检查和评价为主,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实、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每半年应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重大活动、重要时段、根据上级要求或视情节进行专项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部门每天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安全检查实行登记制度,其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项目、检查部位、隐患情况及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当时不能整改的,要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要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并由安全检查负责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检查人员应通知行政审批部门撤销其原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安全检查所发现的隐患,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被检查单位应向检查单位写出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向检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重新规定的期限完成整改。 接到被检查单位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后,检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后仍有安全隐患的,给予停业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实行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制度。其内容包括:上级检查单位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复印件、安全隐患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整改投入的资金、整改效果以及整改扣的具体监控(管理)负责人等。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清正廉洁,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五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核准、许可、认证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第二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逐级考核。安全工作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对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合格的单位要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安全生产考核按《河南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执行。考核实行1000分制,900分以上为优秀,900分至800分为合格,80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参加“安全生产月”等安全活动,做到组织领导落实、活动方案具体、保障措施得力,活动效果明显。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重视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各种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包括:安全工作总结(春运、黄金周、重大活动、安全生产月、专项治理等)、事故报表、安全教育培训、典型材料、简报等。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档案,并实行专人管理。 安全档案内容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情况、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情况、安全会议情况、安全活动情况、安全奖惩情况、安全文件、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等资料。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技术特性。 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坚持定期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结合、专项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结合、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相结合。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不得低于95%,确保培训教育效果。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记录制度。其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举办单位、学习内容、人员签到册、考试试卷及考核成绩等。 第五章 举报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人的举报。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受理举报时应将举报事项、时间、地点、可能存在的危害和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清楚。 第三十七条 群众举报的事项,要及时核实和处理,核实和处理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被举报单位要认真整改举报事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查处部门。 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受理举报后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八条 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要严格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和社会泄露举报人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或人员,由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举报范围包括: (一)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五)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六)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对举报的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第四十一条 举报事项调查属实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举报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部门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奖金,代领人应出示本人和举报者的有效证件。领取奖金的期限为一个月,逾期不领的,按无人领取处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领取的,须出具相关证明。 对同一事项的举报只奖励一次,奖励对象为首先举报者。 第六章 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单位无力抢救时,应当立即请求就近的救护、医疗单位及有关部门救援。 严禁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上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应在2小时内上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的,应在4小时内上报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应在6小时内上报省交通厅。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事故具体情况调查清楚后,书面补报事故的详细情况。 第四十四条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应赶赴现场,调查事情情况,汲取事故教训,制定预防事故措施。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汲取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查处事故责任人,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重特大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3.21 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2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对车辆、船舶的具体要求。 本规定适用全区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本规定引用的法律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 3.21.2道路安全管理 1)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以保证道路交通安全。 2)严禁超速行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违章超车、违章停车、夜间违章使用灯光、违章超载、酒后驾驶、逆向行驶及驾乘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违章行为。 3)严禁无《道路经营许可证》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运、货运、汽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驾驶员培训。严禁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严禁货运农用车、农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等非客动车辆营运载客。 4)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变型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整治。 5)对事故多发地段,公路管理部门要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标线,健全公路路口信号灯或让行标志。 6)交通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禁疲劳驾驶,严禁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营运车辆参加营运,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输。 7)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的监管,对严重违反交通法的司机和车主要停止或取消其驾驶资格,并通知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停止或取消其营运从业资格。 8)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严格遵守。开展交通安全“四进”活动,即:交通安全进村、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加强和提高车主、业主.、驾驶员和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 3.21.3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1)水上交通的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2)严禁船舶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严禁短途无证客船运输、非客船载客运输。严禁船舶带病运行。严禁船舶恶劣天气营运和冒险航行。 3)取缔无船舶证书、无船名、无港藉标识的船舶。打击“三无”船舶非法运输。 4)渡口设置单位必须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按规定办理《渡口设置许可证》、《渡口登记证书》、《渡口检验证书》和《渡工(船员)证书》方可从事渡运。严禁无证渡运。 乡镇船舶必须遵守《江西省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同时乡、镇政府必须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5)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管,整治水域通航环境,严禁占用航道捕捞、养殖、采砂、淘金等行为。 6)取缔非法滩涂造船,及时打击新出现的非法滩涂造船场点。 7)水上交通安全执法检查的是“四客一危”船舶;客船(客班船、短途客船)、高速客船、渡船、旅游船。危险品运输船。 检查内容: (1)有关船舶证书是否齐全、合格有效、船证相符。 (2)船舶是否超载乘客。 (3)船舶是否在核定的航线上渡运。 (4)船员证书是否合格有效、人证相符,船舶配员是否符合规定。 (5)船舶经营资质,是否按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6)是否超载运输。 (7)加强对水上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以强化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技能。散装液货船人员应通过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殊培训,持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方准上岗作用。 3.22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3.22.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具体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旅游景区。 3.22.2 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制定景区安全责任制,明确规定领导、部门、员工各自的岗位安全职责。 3.22.3 建立景区安全检查制度;进行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规政策的情况、景区安全管理、安全条件、存在的隐患等方面的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对各级领导、部门、员工落实安全责任制、安全培训、岗位安全技能方面进行检查; 2)对景区的环境、标志、安全设施方面进行检查; 3)由企业领导组织采用座谈分析、项目对照的方式对企业的安全机构、人员、职能、制度、经费投入等安全管理效能,进行全面系统检查,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4)除每日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外,每年应定期进行2—4次群众性大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5)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检查要有台帐记录。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排除。 3.22.4 制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企业员工包括各级领导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后方能上岗工作,安全教育工作按《安全培训教育规定》的要求进行。特殊工种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执证上岗。 3.22.5 景区内有潜在危及游客安全的地域、通道要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在危险地段要安置防护设施以保证游客的安全。 3.22.6 景区内的缆车、高架索道等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应经常检查保养,确保安全运转。 3.22.7 要制订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可能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制订相对应的援救措施。景区内应备有常用应急药品,以便能及时为游客提供帮助。 3.22.8 景区必须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对景区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确保景区安全。 景区环境必须清洁、干净,及时清除旅游垃圾,保护景区不被人为污染 常识

④ 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书

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书(精选5篇)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责任书,通过签订责任书,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职责。想学习拟定责任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我整理的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书1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旅游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旅行社安全经营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遏制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旅游局决定与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签订xx年度旅行社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

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颁发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注册,颁发工商营业执照的旅行社。

二、责任目标

(一)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机构)

1、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旅行社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严格执行旅游安全法律规定

1、依据《旅游法》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等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2、在旅游活动中以明式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以下说明或警示:

(1)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2)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3)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4)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5)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3、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三)规范经营旅游业务

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求助费用。

3、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4、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5、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诈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导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6、组织团队出境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7、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8、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包价旅游合同必须符合《旅游法》规定的内容。

9、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

10、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或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11、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2、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1)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2)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3)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4)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13、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14、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按规定投保责任保险。

15、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16、选择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17、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本目标责任书一式三份,省、市旅游局各备案一份,旅行社留存一份。

监督人:

责任人:

20xx年x月x日

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书2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重特大事故,避免和减少各类旅游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旅服委、高新区管委对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要求,高新区旅服办和内各旅游企业签订以下旅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目标

1、不发生企业职工责任死亡事故。旅游星级饭店不发生宾客责任死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

2、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过程中不发生因组织不当造成游客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

3、旅游景区不发生游客责任死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

4、执行好《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的社会综合治安事件。

二、责任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各旅游企业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要求,旅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明确、措施有力。

2、建立健全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落实企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职责。

3、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企业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原则,逐级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企业内部各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4、旅游企业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应对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并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5、开展多种形式的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按要求认真做好员工的安全知识、救护常识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积极开展公众旅游安全宣传教育,为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做出努力。

6、认真组织开展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要及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7、做好旅游安全生产的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和旅游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适时进行演练,提高事故的预防能力。

8、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本旅游企业发生的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

三、履约期限

自签订本责任书至下年度签订责任书止。

责任人:

日期:20xx年x月x日

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书3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扬州市旅行社业务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维护全系统正常的经营、工作和生活秩序,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302号令和省、市政府关于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下达20xx年《旅行社安全责任书》如下:

一、责任对象

各国际、国内旅行社的法人代表是旅游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总经理是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责任目标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并列为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工作例会,研究解决旅游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每季度尤其是黄金周前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自查。各项安全工作要有文字记录,制定安全档案,落实到人。

2、建立安全领导机构。各单位应当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安全管理机构,有专人具体负责,确保工作不受影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根据国务院302号令及有关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3、建立健全“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安全管理机制,要对旅行社经营中的各类事故隐患进行普查、登记、建档,并及时进行整改,通过整改达到无隐患的目的。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采取有效监控措施。隐患整改完毕后要有完整的报告。

(1)旅行社门市部经营必须遵守“四统一”原则,既统一人事管理制度;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路线和产品。旅行社门市部不得独立开展旅游业务,旅行社招徕、接待游客使用的组团合同书中必须使用旅行社法人章,不得使用营业部章。旅行社门市部的设立和停止必须严格报备制度,必须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旅游局及扬州市旅游局同时报备。旅行社门市部必须与总社签定安全责任状。

(2)旅行社必须与游客签订标准旅游合同;不搞任何形式的承包挂靠,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任何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旅游业务(不得委托外地驻泉机构经营旅游业务)。

(3)旅行社应规范旅行社团队档案。旅游团队档案必须按序号列出资料项目,内容包括: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报名须知;团队计划书(包括行程表、游客名单等);团队派车单,与接(组)团社、酒店往来传真原件和复印件;报价单及游客回复确定价传真原件和复印件;单团成本核算单;接(组)社派团单;游客意见反馈表;财务结算单;全陪备忘录;其他应归档的资料。

责任人:

日期:20xx年x月x日

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书4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切实做好涉及轻纺公司员工人身安全的各项工作,杜绝员工外出旅游期间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旅游期间安全、愉快,特制定旅游期间安全责任如下,请大家按要求做好监护和自我保护工作。

1、出游前认真学习相关旅游安全常识,掌握必备的安全知识。

2、旅游期间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到文明旅游、安全旅游。

3、注意饮食卫生,保持良好的饮食习惯。

4、选择安全的住宿场所,个人贵重物品要妥善保存。

5、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乘坐交通工具时不要携带危险品和违禁品。

6、选择安全的娱乐场所,参加各种活动时遵守安全规则,采取保险措施;不要进入各种非法营业的娱乐场所。

7、旅游期间,员工要单独行动须征得带队领导同意,并把自己的去向和返回时间告诉领导,有情况要及时汇报。

8、不参与各种封建迷信活动和非法集会,坚决抵制一切危害社会的不法活动。

9、旅游期间,部门领导为第一安全责任人,带队领导负有监管责任,所有员工对旅游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自己负责。

公司代表人:

部门代表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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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第三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第二章经营安全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四)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
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主动询问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要求旅游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规程,使用旅游设施和接受服务,并要求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予以配合。第十一条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十四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游者,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损害扩大。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参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领队应当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全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第十五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的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同时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游团队的领队应当立即向当地警方、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旅行社负责人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在接到领队报告后1小时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⑥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是什么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各个单位可以不同;
基本上职责包括:
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制订或修订或汇总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监督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排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制订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组织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或提供演练方案。
统计安全生产费用
提出安全生产的奖罚建议。
等等

⑦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市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景区,是**行政区域内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地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保护、规划、开发、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旅游景区管理坚持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活动的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

乡、场、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土资源、水利、环保、规划、建设、林业、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建设

第六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对破坏旅游资源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控 告的权利。

第七条 旅游区及旅游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八条 开发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旅游区,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旅游价值、环境质量等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九条 旅游区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在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项目完工后,应当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禁止在旅游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项目;禁止在旅游景区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前,必须将旅游景区项目规划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区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区的'管理,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持旅游设施完好和清洁卫生,完善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旅游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景区风貌;

(二)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开山、开荒、采石、开矿、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盲目、重复建设,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

(四)在核心旅游景区内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旅游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第十五条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开发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第三章 管理与经营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旅游景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三)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制定景区管理制度;

(四)监督管理旅游景区经营者的旅游服务活动;

(五)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其投诉;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合法经营,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的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应当具备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景区旅游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设置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和受理投诉的游客服务中心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三)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对旅游者进行欺诈、勒索、胁迫或误导;

(四)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五)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负责旅游景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旅游、公安、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或者约定;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强迫旅游者接受服务;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提供质次价高的服务;

(六)出售假冒伪劣的商品;

(七)侵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景区内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遵守旅游景区安全、卫生等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处罚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⑧ 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公布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经理、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履行经理职责的负责人),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和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控制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领导。
镇氏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保税区、风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御拦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研究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业务管理机构和部门的安全职能并配备相应人员;(四)每月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六)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九)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掌握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分析预核团判能力、安全决策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应急处置指挥能力。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四)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五)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管控制度;(七)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八)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九)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地下挖掘作业、悬吊作业、临近高压线作业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十)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十一)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十二)外包队伍和外包工程等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十三)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十四)应急管理和值班值守制度;(十五)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六)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十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和规程。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六条制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职责清单。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并公示,每年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从业人员职级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国有及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纳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并与奖惩措施挂钩。
第十二条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清单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和其他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填写现场带班记录。带班记录应当包括带班时间、地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处理结果或者建议等内容。
地下矿山带班负责人应当与当班作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对,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六条 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具体考核记分办法由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解决问题,每年对下一级单位安全检查全覆盖。
第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培训计划,明确专人负责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基本常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知晓安全生产风险,学会应急处置措施和逃生避险办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应当达到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应当达到12学时。
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应当达到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应当达到16学时。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下列资金投入:(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经费;(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文化建设经费;(三)劳动防护用品经费;(四)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施设备的经费;(五)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经费;(六)应急装备物资及演练经费;(七)事故隐患治理经费;(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经费。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规定的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本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培育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安全生产行为习惯。
第二十五条 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实行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或者《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书》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签订。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本条第一款之外的其他行业、领域实行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并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时,发现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或者履职不到位的,应当约谈,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认为上级单位发布的任务、指标可能导致安全风险的,应当提出异议;上级单位仍要求执行,产生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可以减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上级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及时签订《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书》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现场带班职责的;(三)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四)未组织本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由各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个体工商户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⑨ 景区安全员岗位职责

景区安全员岗位职责

安全员,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在车站、车内、超市、医院、学校、企业、会场,出入口或电梯口,为班组长和作业人员做好安全生产的日常看管、排查、点检、培训、整改、预防、除尘保洁、安检、防火防盗防爆防中毒、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安全提示等工作,并持证上岗,做好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提示排查,控制安全和事故的发生。下面由我给大家整理景区安全员岗位职责,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景区安全员岗位职责篇1

1)贯彻执行安全法规和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监视操作人员按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2)参与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制定及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进行跟踪检查。

3)负责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及验收工作,监视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对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控制。

4)负责设备和防护设施的安全验收,监督检查安全施工环境。纠正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

5)负责监控施工噪声排放和现场扬尘。

6)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保护事故事件现场,按时上报现场安全情况。

7)参与处理工伤事故,保存安全事故记录,及时上报。

8)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管理。

9) 负责安全管理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10)项目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景区安全员岗位职责篇2

1、熟悉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操作流程。

2、熟悉和掌握景区内各游乐设备的技术状况和安全状况,及时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督工作。

3、准确及时记录安全事故及处理结果,并将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报告主管经理及有关领导,分析事故原因,订出防范措施。

4、熟悉本岗位的地形及消防设施的分布和使用方法。

5、爱护通讯器材和岗位上的各种设施。

6、果断处置本岗位发生的问题。发现可疑的人和事要有礼貌地进行盘查和监控。

7、遇有火情及其他事故应及时报告、迅速扑救,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护好现场。

景区安全员岗位职责篇3

消防安全管理员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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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旅游景区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旅游景区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难忘的工作生活已经告一段落了,回首这段不平凡的时间,有欢笑,有泪水,有成长,有不足,该好好写一份工作总结,分析一下过去这段时间的工作了。好的工作总结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旅游景区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旅游景区安全生产工作总结1

20xx年,景区在旗政府有关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景区精心组织下,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管理,扎实工作,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现对一年来的工作总结:

一、营运安全情况

20xx年,景区顺利实现了年初制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无死亡、无重伤、无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实现了自景区开园以来,连续13年无安全生产事故。

二、20xx年安全工作回顾

(一)明确安全目标,落实安全责任。

景区在年初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确定了安全生产的“三无”目标(即:无死亡、无重伤、无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明确了安全生产及设备管理的八项任务(即: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广泛发动,开展活动;搞好教育,培训到位;加强检查,整改到位;完善制度,夯实基础;现场管理,监督到位;更新改造,全面完成)。在防火工作和安全运行工作方面,景区总经理与各部门负责人分别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强化现场管理,杜绝事故发生。

景区各设立了部门安全负责人,同时明确了各岗位人员的安全工作职责,做到了“时时重安全,人人重安全”的工作局面。客运部设有车辆安全员,按有关规定和制度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后方可准许车辆运营,并要求驾驶员每天做好行驶记录;特殊岗位人员做到了100%持证上岗;防火期间,设立巡查员,有效地防止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安全检查,查找事故隐患。

今年,景区组成安全检查组时时对景区进行安全检查,还多次进行其它安全专项检查。一是在长假节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前,景区进行了规模较大、范围较广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要求各单位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二是针对季节变化时时开展安全专项检查,确保景区运营工作安全进行。

(四)开展安全活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景区每年召开两次防火专项会议,确定防火责任人、分配各项防火工作,制定防火预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举行防火演练,使全体员工能够更好的掌握防火知识。此外,旗交警部门每年对景区驾驶员开展一次交通安全培训活动,确保车辆运营工作安全运行。

三、工程安全

景区的各项设施基本完善,近几年,景区没有进行新的项目建设工作,但每年7月份之前需要对现有设施进行修缮工作,确保基础设施安全。修缮的工程均为景区前期建设项目,权属明晰安全,各项手续完备。其具体工作由工程园林部负责,并于7月份景区旺季到来之前完工。在进行修缮工作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工程安全和人员安全。

尽管我们在安全生产和设备管理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设备管理工作还存在不足,有待进一步加强管理。景区内的监控系统由地质公园管理局组织建设,采用无线网络连接,但因景区环境较为恶劣(风力较大,致使信号不稳定),摄像头处供电不足(太阳能供电),致使监控系统时常中断,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20xx年是景区加快建设和加速发展的一年,在今后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将面临的任务将更加艰巨。这就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努力,知难而进,为景区的安全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旅游景区安全生产工作总结2

20xx年,在区委、区政府坚强领导和区安委会的正确指导下,我办事处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狠抓工作重点和薄弱环节,加强隐患整改和专项治理,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加大监督管理,健全监管网络,完善监管机制,规范监管行为等一系列的安全举措,消除了安全生产隐患,遏制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全办事处20xx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较为平稳,圆满地完成了区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景区安全工作总结。

一、领导高度重视,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盛市、区有关指示和会议要求,全面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扎实做好各项工作。08年我办事处召开了安全声场专题会、安全生产扩大会、座谈会等会议,并下发各种多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文件,及时指导各村、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各村、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情况,积极贯彻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扎扎实实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二)、早做准备,周密部署。早在20xx年底,办事处就对20xx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做了全面、细致地准备工作,并于今年初制定下发了《西湖景区办事处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对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周密的部署和安排,并把文件下发到各村和有关部门。

(三)、领导重视,专题部署。办事处主要领导先后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办事处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自觉对照《安全生产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四)、领导带队,全面检查。一年来,办事处定期于元旦、春节、“两会”、五一、国庆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了20余次全辖区性拉网式安全大检查和15次安全生产督查,先后由胡明任组长的办事处安全生产督查组,深入窑尝学校、饭店、网吧等重点单位开展安全大检查。通过依法严厉打击,最大限度地整改,消除了各类事故隐患。(五)、严格干部考核制度,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初在制定我办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考核办法及签定责任状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突破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单位,一律取消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以及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层层细化责任,确保目标到位。20xx年初办事处与3个村和1个居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了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各村(居)、各部门按照办事处部署,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细化,并结合工作实际,狠抓各项措施落实,绝大多数单位都较好地完成了办事处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严格责任追究,明确奖罚措施。为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格实施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同时,为奖罚分明,凡是在年终安全生产考核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办事处都将授予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一)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专项治理。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仓储、销售、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整治。

(二)继续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对经营单位进行突击检查,没收从非法渠道购进的烟花爆竹。将收缴来的烟花爆竹安全地进行了焚毁,从根本上消除了隐患。目前我办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已基本符合“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严格条件、规范经营”的原则。

(三)非煤矿山方面:

非煤矿山是我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抓好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我处主要从二个方面入手:一是认真把好年初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关,配合非煤矿山搞好招工、培训等工作,努力为非煤矿山的复工复产创造一个顺利的环境。二是加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及规范生产、规范管理工作。

(四)食品卫生及学校周边环境方面

为搞好食品卫生及学校周边环境工作,我处除成立卫生监督小组外,在每季度还专门组织一次食品卫生安全大检查。由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带领卫生院、工商所等部门对全处范围内餐饮、药店、商店进行检查,还多次配合上级有关单位进行综合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过期、变质、伪劣产品,坚决打击不法商贩的不正当行为,使广大人民群众吃到放心的食品。

四、完善安监机构建设,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经费的落实

(一)、增强监管力量,全面做到“六到位”。

(二)、以各村达标为重点,健全安全监管网络。

五、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

(一)、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的'普查、监控和整改。

(二)、加强安全分析,及时统计上报。

(三)、严把市场准入关,认真执行“三同时”。

(四)、严格执行大型活动备案制。

(五)、建立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六、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精心组织安全培训工作

(一)、为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增强职工群众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我办在年初就制定了全年的培训计划,并举办了各种安全培训或安全讲座,参加人次达200余人次。通过这些教育培训活动,实现办事处安全生产岗位持证上岗率达100%。

(二)、精心组织,集中力量,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今年,我处开展了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携手共筑奥运平安”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接受群众咨询各类安全生产知识问答100余人次,在安全生产月期间,办事处举办了3次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1000份,悬挂条幅10条,宣传车进村宣传22次。

一年来,我办安全生产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较为平稳,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新的一年安全生产工作仍将面临着许多新的难点和新的问题,我们将扎实工作,开拓进取,争取新的一年取得更好的成绩。

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形成全社会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夯实安全发展的基矗一是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二是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三是落实各村的安全生产责任;四是要进一步严肃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二)、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把安全生产纳入法治轨道,把落实《安全生产法》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到全年工作中去,贯穿到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面;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切实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一是认真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及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二是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三)、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集中消除重点行业事故隐患。要突出抓好安全生产重点行业的专项治理工作,在原有基础上,抓巩固,抓深化,抓提高,建立专项治理的长效机制。

(四)、切实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水平,完善监管机构建设。一是抓好各村(居)监管的基础工作;二是努力提高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三是加强生产经营安全机构建设。

(五)、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形成安全检查制度化,具体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采取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日常巡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切实把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为重点,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旅游景区安全生产工作总结3

20xx年,在区委、区政府对景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下,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精心指导下,我处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区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不断推进我处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组织领导机构健全

我处成立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安全生产保护机构,对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周密的部署和安排。并建立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各片区、小组具体负责工作推进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层层分解,细化量化,责任到人,构建起了上下同心、齐抓安全的工作大局。制定了《景区管理处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方案》、《景区管理处20xx年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方案》等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文件。

二、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一是基础设施定期排查。为杜绝景区内基础设施引起安全事故发生,我处每日对景区内所有游步道石阶、石亭、临时休息点、防护栏进行检查,逐月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台账、整改台账。领导定期带队排查,建立巡查责任制度,落实隐患排查及整改责任领导、责任人。一年来,通过巡查发现景区塌方等安全隐患共计200余处,雷击毁坏景观建筑物一处,均整改到位。全年完成多起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工程,完成桎木潭祖庙段、祖庙希望之神、下桎木潭游步道、南天门索道出口、广济寺路口、上封寺观景台等地段新建护坡工程10处;完成华严湖畔段、下桎木潭段、民俗文化城到玉板桥段、麻姑仙境至民俗文化城段、磨镜台至天柱峰段、高台寺至上封寺段等石板游路修复工程共计10余处;完成康家垅外公厕、康家垅内坪右侧旧厕、忠烈祠前坪公厕、忠烈祠内坪公厕、民俗文化城公厕、西岭门票所公厕提质改造、重建工程6处;完成华严湖、麻姑仙境、藏经殿美人池、灵芝泉清淤工程4处。

二是摊棚摊点加强整治。我处对景区内的摊棚摊位进行了综合整治,针对部分乱搭乱建、有碍观瞻的摊位外棚,工作人员要求经营户拆除私自搭建部分。在今年5a复核期间,为半山亭防腐木摊位定制24个木箱,用于物品统一存放,设置遮阳篷90个,确保各摊棚经营户各据其位,规范整齐,安全经营。

三是森林防火预防有效。我处积极开展燃香改革工作,积极宣传活动精神,严格禁止景区内商户经营各类焚化品,耐心引导游客文明燃香,切实抓好规范燃香工作;严格执行xx区野外用火管理办法和景区禁烟规定,对来岳游客认真执行严禁野外用火、随意点拜香、烧纸钱等规定,禁止游客在景区非吸烟点吸烟,规定职工在景区内不得吸烟;组织集中清运中心景区枯枝落叶,清运工作共租车79车次,聘请村民30余人,加班加点工作时长达一个月,顺利完成景区内所有枯枝落叶清理工作,确保景区森林防火安全。

四是紧急事故处置有方。为加强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理,进一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到位,我处成立了安全生产应急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制定了应急事件处理方案,配备了景区专职安全员,公示了景区安全保护制度,安全生产应急处理能力得到明显提升。4月30日晚,中心景区祝融峰区域滞留游客甚多,帐篷客占满了公路、停车坪等地,我处连夜组织各管理中队工作人员疏散人群,与传奇公司联系,安排了24台专车把有游客疏散下山,工作人员通宵值守,保障了当晚旅游秩序的安全。5月10日晚,景区遭台风、暴雨袭击,景区内部分树木、遮阳棚、摊位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坏。处领导第一时间带队深入景区一线,对损坏的基础设施进行登记报备、现场处理,及时搬离损坏树木并登记造册、统一清理已损毁的遮阳棚、及时修复遭到损坏的安全设施,台风善后工作开展得有理有序,及时恢复了景区景容景貌。7月24日上封寺泥石流塌方事故,我处接警后,迅速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及时抢救伤员、报告事故情况、全力抢修,为期一个月抢修工程完成,全力配合区人民政府妥善处置了该次事故。

五是景区施工监管严格。严格施工场地管理,明确要求施工场地必须围档作业,景区公路沿线建筑施工场地材料堆放必须整齐、有序。对景区内施工场地及时检查、监督,一年来责令加设施工围挡工地5处,按规定清理大型建筑垃圾3处。同时建立景区构筑物审批制度,规范渣土管理,今年完成构筑物审批及渣土清运协议52份,有效遏制了景区渣土乱倒乱放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保持景区旅游秩序安全有序。

三、树立安全防范意识

一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我处以《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为依据,深入各景区农户、摊栅摊点,各单位、经营从业人员,广泛进行宣传教育,并签订森林防火、门前三包责任状800余份,张贴公告100余幅。为增强职工群众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安全生产相关资料累计发放宣传单500余份,接受游客和村民咨询300余人次,在景区营造了一个人人“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

二是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活动。6月份,我处精心组织,集中力量,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活动主要针对游客、景区村民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通过发放宣传单,上门宣讲等形式,在景区内普及《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意识。一年来,先后开展“平安迎春”、“安全生产月”、“大排查大整治大督查”、禁烟防火等专项安全生产活动,形成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格局,确保各项问题能及时发现并解决处理。

全年我处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较为平稳,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明年我们将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工作,开拓进取,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和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为景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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