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
『壹』 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贰』 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如何界定
经营者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键是要界定其是否履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判断,
一是要符合民法“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达到一个诚信善良的经营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不允许经营者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懈怠履行对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是要符合人们最基本的生活经验和交易习惯,达到同类经营者所应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具体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要有效。是指一般情况下普通人所理解的有效措施,如经营场所要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对可疑人员的布控,最大限度地防止不法分子在经营场所伤害消费者的事件发生。二是要协助。是指在案发中及时制止不法分子的抢劫伤害行为,制止伤害结果的扩大,并在案发过程中协助拘拿不法分子。
『叁』 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义务
具有侵权行为法性质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10条规定:“铁路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第43条规定“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车站和列车内的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第124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第125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或者损害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的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还对住宿和交易场所(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净身和美容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文化娱乐场所(电影院、录相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和游乐场所(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业活动场所(商场、商店、书店),就诊和交通场所(候诊室,候车、船、机室,公共交通工具内部空间)等场所接待顾客或者向公众开放的部分之安全保障义务问题做出了直接或者间接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合同法还规定,合同中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第53条)。
『肆』 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体是:
(1)消费者;
(2)潜在的消费者;
3)实际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
该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而来的,它来源于德国法院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者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原先指维持交通安全而言。其后扩张于其他社会交往活动,以强调在社会生活上应负防范危害的义务,具体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其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经营者纯粹的不作为,没有营造好一个很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如挖掘水沟,应加盖或采取必要措施。
二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本身或硬件设备不安全导致客户受害,负有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如在家举办酒会,应防止老树砸伤宾客;餐馆楼梯未全部修好,应设告示牌或者切断通往楼梯的通道。
三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的经营者消极不作为,未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如经营旅馆饭店,应注意清除楼道油渍,维护电梯安全,保证安全门畅通无阻的义务。
上述第三种类型即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是判断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尺,即经营者需要履行哪些义务,才能视为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理论认为,需要尽适当注意义务却没有尽这种义务,就具有民法上的过错,就应当承担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
『伍』 公益性公园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的人身伤害直至死亡的公园管理者应该承担多大责任
你说的这个问题,公益性的公园基本上没有什么义务可以承担的。95%以上还得是当事人自己来承担。
『陆』 什么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此处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具有一定关系的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按照危险发生的不同阶段,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为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危险预防义务、危险消除义务和发生损害后的救助义务。 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中,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责任承担上存在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情形。在没有第三人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遭受损害的,承担直接责任,由其自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有第三人侵权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其安全保障能力和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责任。
『柒』 安全保障义务
供参考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的归责原则
多数意见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仍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的类型
根据学者的研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共分为四种类型。一、装备设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即在提供服务的场所,设置的硬件没有达到安全保障的要求,存在缺陷或瑕疵,造成他人损害的。二、工作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的工作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一般称为服务软件上的瑕疵或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构成侵权责任。三、防范制止第三人侵害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在防范和制止第三人侵害方面未尽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构成侵权责任。四、违反因先行行为而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现实生活中,有一种因实施某种在先行为而对他人负有某种保护义务的情况,如果违反这种保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的责任承担
(一)、直接赔偿责任。经营者或者组织者、管理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受害人遭受损害唯一原因的时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或者组织者、管理者对受害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补充赔偿责任。经营者或者组织者、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或者组织者、管理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为:(1),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发生损害的直接原因;(2),经营者或者组织者、管理者不作为违反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3)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发生原因竞合。此种原因竞合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的原因竞合,它表现为如果经营者或者组织者、管理者进到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情况下能够防止或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补充赔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顺位的补充,即首先应当由直接实施作为的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确定谁是直接侵权的第三人时,才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或者组织者、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实体的补充,即补充差额。经营者或组织者、管理者只有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补充赔偿责任的总额,不是以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总额为限,而是根据其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总额为限。
『捌』 对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为,管理人、组织者在经营管理、组织活动中所进行的人员配置,应当达到保障经营活动、社会活动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经营场所、社会活动中,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为经营活动、社会活动参与人提供充分保障。如宾馆、酒店、超市等场所,应当配备充足的保安、消防人员;海滨浴场、游泳馆等场所应当配备足够的救生人员,且这些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认证资格。经营者应当配备保安人员,要求保安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任务,积极履行保护义务,防止来自第三者对权利人的侵害,不脱岗,不懈怠,不能在执行保安工作时睡觉,醉酒等。在经营场所、社会活动中履行安全保障职责的人员,应当做到在工作中恪尽职守,积极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免受侵害。
对活动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要有相应的有效的预警、防范措施,以防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具体是指:警告、指示说明、通知、保管和救助等义务。比如:对突发危险,经营者及其使用人应该及时告知相对人,相对人如果出现疾病、受到第三人不法侵害等紧急情况,管理人及其使用人应该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对患病的相对人应采取急救措施并及时送医疗机构就医或拨打120急救电话;对于正遭受不法侵害的相对人,保安人员应该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该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标志着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法律上的正式确立。由于安全保障义务涉及的行业和范围十分广泛,对相关管理人和组织者承担的安保义务的要求较高,建议管理人和组织者在经营管理和组织活动的过程中,高度重视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加强规范和管理,防范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