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安全新闻
① 今天关于旅游的新闻
各地雪景成近日网络热点 网友成雪情播报员(图)
2010-12-20 08:27:21 来源:腾讯旅游整合 作者: 我要评论
乌鲁木齐12级大风漫天卷地,对市民的出行带来不便
一股寒潮让中国大部地区银装素裹。据中央气象台消息,昨天,除东南沿海和云南外,中东部大部分地区气温全面回升。未来三天,中国大部地区以晴天为主,气温逐步回升。其中,今天夜间到明天白天,江南大部、华南北部等地有道路结冰。
江西
高压线现13毫米覆冰
受北方强冷空气影响,14日深夜开始,江西出现寒潮、大到暴雪和暴雨天气。截至16日8时,江西有88个县市出现降雪,降雪范围之广为历史之最。一些地区出现较严重冰冻,庐山电线积冰直径达13毫米。记者15日晚间从江西省超高压分公司了解到,受低温雨雪影响,江西北部已有3处线路出现覆冰现象,最大覆冰厚度约10mm。据悉,线路覆冰是影响电网冬季安全运行的主要因素之一,严重时会造成断线倒塔危害。
江西电网15日发布了低温雨雪灾害黄色预警,要求各单位密切监控电网和设备运行状态,加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下的输变电设备的运行监视和特巡。
气象部门介绍,这次寒潮雨雪天气过程,江西降雪范围之广为历史之最,暴雨范围之大也为历年同月之最,对交通运输、农业生产和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12月17日至18日早晨,江西省部分地区有大雾,浅水和潮湿路面还将出现路面结冰,应继续防范。
浙江
高速路封道航班延误
浙江今年冬天的第一场雪下了一天一夜,低温加上积雪导致道路严重冰冻,全省大部分高速公路封道,萧山机场航班延误,大量旅客滞留。截至16日9时,除了沪杭甬杭州段通车外,甬台温、杭金衢、沪杭、龙丽丽龙、申嘉湖杭、诸永等高速仍处于封道中。此外跨海大桥积雪厉害,估计短时间无法通车。
16日8时,经过一个晚上的紧急除雪工作,暂时关闭的萧山机场重新开放,但是由于89个航班需补送昨晚滞留的乘客,当天不少航班需要调整时间。受大雪影响,15日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共有98个进出港航班延误,171架次取消,滞留旅客8000多人。考虑到天气进一步恶化可能造成更大范围的航班延误和大量旅客滞留,机场和航空公司取消了计划于15日19时后起飞的所有出港航班。
受15日以来大雪影响,截至16日15时,浙江省共有8条35千伏线路、492条10千伏线路停电,186个乡镇、4232个村用电受影响,影响用户近57万户。
杭州机场高速大巴相撞
20人伤亡
记者从杭州市萧山区警方获悉,16日晚两辆大客车在杭州萧山国际机场附近的高速公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近20人伤亡。截至记者发稿时,已至少有5人死亡。据现场救援人员称,其中一辆客车“爬”到了另一辆车的顶上。15日至16日,浙江遭遇大雪天气,道路湿滑,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北方
乌鲁木齐遭遇12级大风
12月15日,乌鲁木齐虽寒冷但阳光灿烂,然而在红雁池水库及乌拉泊片区则遭受到了大风肆虐,对交通造成影响。部分车辆被刮翻,厂房房顶被掀开,天山大道附近的巨型广告牌也遭到“毁容”。
据气象部门介绍,15日上午至夜间,红雁池至乌拉泊及南郊一带有9级东南风,瞬间风力11~12级,仓房沟及达坂城区一带风力达5~6级。
雪中情
窗外雪纷飞网上“晒雪”忙
一股寒潮让中国大部地区银装素裹。尽管积雪和霜冻给出行带来不便,但雪景也给生活增添了不少乐趣。各地网友纷纷在网上图文并茂地“晒”起“雪趣”,成为寒冬里的网络一景。
杭州下雪了,今年冬天的第一场雪!这是早上刚起床时看到的景色,莫名激动中!”早晨起床看到雪花纷飞,杭州网友“安婧的猫咪”第一时间将窗外的小区雪景拍下来,通过手机传至个人微博。
将身边的雪景实时上传与网友分享,已经成为近日的网络热点。在新浪微博上,“下雪”在15日当天的热门话题榜上位居榜首,相关微博累计超过700万条。“刚刚考试结束,这是考场外的雪景”“长江大桥雪景图来了!”“傍晚去了西湖,雪后的雷峰塔和断桥奉上”……全国各地的网友成了雪情播报员,纷纷分享自己的见闻感受。
有关下雪的回忆征集也成为网络论坛上的热门帖。在新浪论坛等网络社区中,网友们争相“晒”出雪天记忆。“雪的讯息一下子把回忆带到了儿时的冬季,堆雪人、玩雪球、打雪仗……一幕幕快乐的童年全都浮现在眼前,真好。”和网友“守得云开乌云散”一样,不少网友都被窗外的雪花和网上海量的冰雪图带入了回忆。
来自 大科学 团队
② 近几年来国内旅游景区安全事故实例
强行超车导致西藏发生30人伤亡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吕安
案例背景:2007年7月13日中午,在西藏318国道曲水段桃花村境内发生了一起重大旅游交通事故。一辆西藏博达旅游客运公司的金龙牌37座旅游大巴(内乘游客28人、司机1人、导游1人)在前往日喀则的途中,行驶至拉萨市曲水县境内,因司机强行超车,导致车辆坠入离路面80米的雅鲁藏布江,事故造成包括司机、导游在内的15人死亡,两人失踪,13人受伤。经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鉴定,此次事故系江苏籍驾驶员范晓东超速行驶、在超车过程中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所造成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此次事故是自1980年西藏对外开放旅游以来,发生的第一起重大旅游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事故的旅游团是一个“拉萨-日喀则2日游”散客拼团,游客分别来自四川、河北、陕西、广东、内蒙古、江苏、河南等地,由西藏青年旅行社、西藏中国旅行社、西藏高原散客接待中心及西藏天友交通国际旅行社等四家旅行社的门市部分别收客,交给西藏赛康旅行社接待,由其负责安排旅游团的2天行程。
事故发生后,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7.13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遇难者家属的接待、重伤员的就地治疗和后期转院、轻伤员治疗后返回原籍、遇难者保险金的赔偿和支付等善后事宜。经过多次协商,涉及事故的旅行社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赔付协议,每位遇难者家属获赔25万元。轻伤员在拉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重伤员转往内地治疗的交通费和医疗费及遇难者赔偿金由西藏人保财险支付。2007年8月20日,伤员全部陆续出院、转院回内地,遇难者家属领取赔偿后全部返回内地,事故善后处理圆满结束。(此案例由西藏自治区旅游局提供)
专家点评: 郑向敏, 男, 1954年3月生,福建永春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华侨大学旅游学院院长、旅游科学研究所所长,旅游管理专业博士点导师组组长,中国旅游安全管理专家。主要从事旅游管理、旅游安全、饭店管理、区域旅游经济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持完成国家级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奥运旅游安全研究项目3项,其他各类课题近50项。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20余篇(约150万字)。
旅游交通事故一直是我国旅游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每年都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较为巨大。大部分旅游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是司机临场处置不当或危险的驾驶行为,但往往也与其背后隐藏的市场问题和管理问题有直接的关联,西藏7.13重大旅游交通事故即是一例。主要表现在:
一是低价团必然导致高风险。发生事故的旅行团是由4家旅行社的12个门市部收散客拼团而成,该团收费为每人180元(含两天用车、一晚房费、三顿餐费、导游费、日喀则扎什伦布寺门票),而实际此旅游线路的最低成本约为每人300元。低团费、零团费、负团费的存在必然导致接待旅行社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安排低档次接待设施、雇佣非专业司机、强制游客购物、不购买保险等方式来赚取利润,因而低价团必然导致旅游者个人安全风险的增加。
二是市场的爆发性增长带来大量安全隐患。青藏铁路通车引发了全国性的西藏旅游热潮,西藏地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人员超负荷运行,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务的人员迅速增加。据了解,目前拉萨1400余台旅游客车中,60%是内地人员挂靠公司私人经营,70%的旅行社门市部是内地人员挂靠承包,50%国内导游员来自内地,内地的一些非法经营方式和手段在西藏迅速蔓延。涉及此次事故的四家旅行社,都是由非法挂靠承包的门市部收的散客拼团而成,死亡的司机和导游都是去年上半年进藏的内地人,司机没有达到在西藏驾车5年以上才可经营旅游客运的规定,导游也没有办理正式的手续。这种市场爆发性增长、西藏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和人员服务条件不足、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市场监管失控、散客管理混乱无序状况必然带来大量的安全隐患。
三是相关部门监管不严,监管责任没有落实。众多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所在地交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措施不实、监管责任没有落实有直接关联。2007年以前,西藏的交管部门对司机超时超速驾驶甚至酒后驾车没有严格的监管,因司机超速行驶、疲劳驾车、弯道不减速等违规行为而导致的旅游交通事故屡屡发生。此次事故发生之前的半年内,西藏地区已发生了4起旅游交通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8人受伤。
四是旅游者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相对而言,西藏旅游具有较大风险性,对此,业内外都有共识。但是,旅游者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追求低价产品、忽视旅游保险等问题。此次事故只有旅行社购买责任保险,28个游客无一人购买旅游意外险,使伤亡游客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给事故的善后处理带来很大困难。
五是部分旅游线路道路艰险、行车条件恶劣。我国西部许多热点旅游线路的旅游交通条件还有待改善,大量风景秀丽的地方往往道路崎岖、悬崖峭壁、行车条件较为艰难。经验不足或疲劳驾驶的司机一旦碰上危险的随机事件,容易引发旅游交通事故。如2004年10月10日在四川省平武县古城镇发生一辆旅游车坠入涪江事故、2006年4月30日在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发生一辆旅游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后翻入路边100多米落差的谷底事故,都是由此造成的。
此次事故的损失是十分惨重的、教训也是非常深刻的,需要进行认真总结和反思。为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建议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对旅游产品要素的安全评估。旅行社是组织旅游产品的龙头,要对所采购的食、住、行、游、购、娱六要素产品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资料备案上报,严禁采购不合格、没有资质、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素产品。
二是加强对旅游者的安全教育。以零团费、负团费的危害为主题对旅游者进行全国性的大规模案例教育,使旅游者认识到零团费、负团费将给自身造成的风险与伤害,扫除零团费、负团费存在的土壤。
三是加大旅游保险投保力度。以宣传贯彻《旅行社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旅行社责任险的统保工作力度,积极引导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增强旅游安全的保险保障能力。
四是在旅游旺季进行旅游交通事故的专项治理。在我国,旅游运营车辆管理不规范、司机疲劳驾驶、不规范操作、危险路段等是造成旅游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排除以上安全隐患,应该向欧洲学习,对旅游车、旅游司机的准入资质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监管,同时对旅游司机的单次行车时长、特定旅游线路的行车资质等进行限定,并积极鼓励游客对旅游司机和车辆进行安全投诉。
五是严厉打击零团费、负团费等恶性经营行为。对零团费、负团费的操作者和所涉及的旅行社,取消其相关的旅游资质,强化旅行社之间的连带监管。
六是加强旅游合同管理。对旅游格式合同进行严格监管,要求组团单位将旅游要素,尤其是旅游购物点、购物次数、发生额外行程的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明确列入合同,以提醒旅游者谨慎购买旅游产品,慎防陷入低价陷阱。
七是建立旅游暗访制度。通过暗访调查旅游企业的经营情况,对违反旅游相关法规和国家安全法规的旅游企业进行严厉的制裁与处罚,发现一家查处一家,规范和调整旅游行业的经营模式。
案例背景:
2008年10月4日,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砚洲岛发生一起旅游安全事故。两名随单位组团参加拓展旅游的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时,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擅自下西江戏水、游泳,在深水处突然溺水后死亡。
2008年国庆节前夕,广东省职工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接受郑州优德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组织该公司101名员工前往肇庆西江边的砚州岛开展为期两天的拓展旅游活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特别约定,旅游者不得擅自到西江游泳。开展活动前,旅行社团体部经理与公司负责人勘察了拓展旅游地,该区域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双方在签订旅游合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旅游行程、活动安排、注意事项、有关要求等合同附件。拓展旅游活动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展顺利。10月4日上午,在游览鼎湖区砚州岛、用完午餐后,公司负责人与随团导游员协商,给予旅游者1小时时间整理行李、稍事休息,下午4时集中乘车返回广州。导游员随即宣布自由活动,在告知集合时间的同时,提醒大家不要下西江玩水、游泳。当日下午约2:30时许,七、八名旅游者擅自到沙滩戏水。约2:40时,三名游客走到水深处突然溺水,大呼“救命”,一名游客获救,两名游客失踪。旅游者向110报案。公安部门接报后,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海事部门、当地村镇人员搜救。10月6日上午8时许,在当地公安、海事、旅游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努力下,于事发现场下游2公里处找到两名失踪者遗体。经法医鉴定和公司领导现场确认,死者为该公司委托旅行社组织的赴肇庆旅游的团队成员。
事故发生后,肇庆市委、市政府和省旅游局高度重视事件的处理。肇庆市旅游局及时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领导等有关人员,赶赴事发地点,协调相关部门。事发地鼎湖区政府组成了由公安、海事、旅游以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单位参加的工作小组,研究部署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在当地政府以及旅游、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和组团社、组团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与死者家属友好协商,由组团单位代表旅行社、砚州村委会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每位死者获得经济补偿10万元、旅行社为旅游团购买的旅游意外保险8万元。死者家属随后返回原籍,事故善后处理结束。(此案例由广东省旅游局提供)
专家点评:
点评人:韩玉灵,女,武汉生人,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为北京旅游发展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科研处处长、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旅游政策与规制、旅游安全、世界遗产保护、旅游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市局级政府和行业协会互动机制、旅游安全保障机制、旅游景区安全研究项目、课题多项;主编国家级教材等著作十余部;发表学术文章50余篇。
旅游安全需求是旅游活动的内在要求,决定旅游目的的实现与否。安全保障权是旅游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为此,《消费者权益法》明确规定了包括旅游者在内的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一般而言,实践中侵害旅游者安全保障权较为常见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安全意识淡漠。旅游业者、从业人员缺乏应有的素质,或违反操作规程或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基本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淡漠,或只注重经济效益,从而引发旅游安全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侵权事故发生。本案旅行社组织的拓展旅游属于依托涉水场所的特种旅游,案发前曾降暴雨,江水泛滥;加之旅游者对水道又不熟悉,虽然设立了严禁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却没有相应的障碍物阻止游客下水;显然旅行社选择的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自由活动期间,没有安排专人巡视并及时阻止要下水的旅游者。旅游业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是事故发生的不容忽视的原因。
第二、盲目销价竞争。组团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服务质量、接待标准、住宿条件、交通工具大打折扣。低价格必然带来高风险:聘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使用带病上路的交通工具、提供简陋的住宿设施、缺乏安全保证的游览地等等,都为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伏笔。
第三、提供的旅游产品尤其特种旅游产品或者旅游环境不符合旅游安全要求。在旅游景区表现在游乐设施老化、质量不达标、缺少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示、自然环境存在潜在隐患等。诸如雷雨天使游客遭雷击、迷路等。在组团旅游活动中,旅行社即是旅游产品的销售者,更是旅游要素的组合者。在设计旅游产品时,如何避免或者减少其安全风险?如何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是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
第四,旅游行程中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在旅游活动中,不法分子针对旅游者实施的抢劫、强奸、杀人、伤害等侵害行为造成的人身侵权。实践中,这类案件容易发生在开放性的、以自然景观为内容的旅游景区,具有事件发生突然、防范较为困难的特点。
第五,旅游者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和防范知识。如前所述,旅游安全以旅游本质为基础,旅游活动的异地性、空间的移动性又使旅游安全问题始终伴随着旅游活动而存在。实践中,旅游者的旅游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旅游安全知识缺乏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价格趋低的心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不良消费动机,导致一些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过多地考虑价格因素,忽略了对提供旅游产品者的资质和能力、旅游产品的安全性、旅游环境的可靠性的正确评估和判断;忽略了对自身行为所进行的必要约束和权利行使的必要限制;忽略了对自身利益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转嫁旅游活动中出现的非人为的风险。
此次旅游安全事故的出现,原本是可以避免的。从组团社和组织单位而言,不可谓不重视旅游安全问题,也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拓展旅游在双方的努力下进展顺利。然而,悲剧在旅游活动即将结束的不经意间发生了,两条鲜活的生命消失了。本案再一次证明:对旅游安全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懈怠,旅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本案引人思考、发人深省:
第一、确保旅游产品的安全性,降低直至消除不安全因素。鉴于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局限性,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是必然的。为此,旅游业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暂时没有标准的,应保证符合人身健康和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安全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要实现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发现提供的旅游商品和服务有严重缺陷的,即使旅游者采取正确使用的方法仍然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要及时告知旅游者,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二、开展新型的特种旅游活动,坚持安全第一。随着旅游者品味的提高,不断满足旅游者需求、推出新型旅游产品成为提高旅游经营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本案旅行社开展的拓展旅游,又称为体验式旅游,源于二战时期英国开展的拓展训练,是以团队的形式,让人们在享受自然风光的同时,通过体验利用崇山峻岭、瀚海大川等自然环境设计的富有趣味性、刺激性的项目,达到磨练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熔炼团队的身心的双重收获。开展类似的特种旅游活动在风险性及其防范方面的难度更大。这就要求旅游经营者在产品的设计、地点的选择、项目的安排、场所的安全系数、安全保障措施的采取等方面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第三,组织单位的团队旅游,在旅游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指挥责任,并针对项目及活动地点的特殊性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旅行社接受单位委托组织旅游活动,是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团队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保障责任。实践中,因为是单位组团,有关负责人往往会在活动中不顾合同约定临时动议,改变行程或变更活动内容,若随团导游员协调能力欠缺,极易引发导游员与单位带队人间的冲突。为此,签订旅游合同,应当明晰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权限和责任划分,避免发生事故后,责任分担困难给旅行社增加管理成本。其次,要针对开展活动环境的特殊性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把旅游安全保障工作贯穿于旅游活动始终。本案因公司负责人的意见而改变行程,且公司负责人带头违规与其属下员工下江游泳,与旅游合同对双方责任约定不明确有直接关系。
第四,利用公益广告、公益讲堂等形式,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旅游知识的教育,尤其是旅游安全知识的灌输。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带薪休假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作为旅游目的地会产生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培养成熟的、理智的、文明的旅游者,使其养成良好的旅游消费习惯,旅游者有责任,政府、旅游企业和全社会也有责任。政府有义务为旅游者创造学习旅游知识的条件,企业也应当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必要的旅游咨询服务、关于旅游项目的详细资料等真实信息,保证旅游者知情权的实现。
第五,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培养旅游者、旅游企业的旅游保险意识,探索建立逐步完善的社会救援体系的新路径,确保旅游者旅游权益实现的责任。购买旅游保险,是有效转嫁旅游风险的手段之一。长期以来,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保险意识淡漠,旅游保险品种单一,旅游救援体系不完善、资金缺乏保障等等现状,为事故的善后的处理增加了难度。各级旅游部门应当引导、鼓励旅游者、旅游企业购买旅游保险,各级保险监督机构应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市场,开发更多的旅游保险产品。
③ 近几年来国内旅游景区安全事故实例有哪些
强行超车导致西藏发生30人伤亡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案例背景:2007年7月13日中午,在西藏318国道曲水段桃花村境内发生了一起重大旅游交通事故。一辆西藏博达旅游客运公司的金龙牌37座旅游大巴(内乘游客28人、司机1人、导游1人)在前往日喀则的途中,行驶至拉萨市曲水县境内,因司机强行超车,导致车辆坠入离路面80米的雅鲁藏布江,事故造成包括司机、导游在内的15人死亡,两人失踪,13人受伤。
经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鉴定,此次事故系江苏籍驾驶员范晓东超速行驶、在超车过程中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所造成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此次事故是自1980年西藏对外开放旅游以来,发生的第一起重大旅游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事故的旅游团是一个“拉萨-日喀则2日游”散客拼团,游客分别来自四川、河北、陕西、广东、内蒙古、江苏、河南等地,由西藏青年旅行社、西藏中国旅行社、西藏高原散客接待中心及西藏天友交通国际旅行社等四家旅行社的门市部分别收客,交给西藏赛康旅行社接待,由其负责安排旅游团的2天行程。
事故发生后,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7.13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遇难者家属的接待、重伤员的就地治疗和后期转院、轻伤员治疗后返回原籍、遇难者保险金的赔偿和支付等善后事宜。经过多次协商,涉及事故的旅行社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赔付协议,每位遇难者家属获赔25万元。
轻伤员在拉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重伤员转往内地治疗的交通费和医疗费及遇难者赔偿金由西藏人保财险支付。2007年8月20日,伤员全部陆续出院、转院回内地,遇难者家属领取赔偿后全部返回内地,事故善后处理圆满结束。(此案例由西藏自治区旅游局提供)
旅游交通事故一直是我国旅游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每年都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较为巨大。大部分旅游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是司机临场处置不当或危险的驾驶行为,但往往也与其背后隐藏的市场问题和管理问题有直接的关联,西藏7.13重大旅游交通事故即是一例。主要表现在:
一是低价团必然导致高风险。发生事故的旅行团是由4家旅行社的12个门市部收散客拼团而成,该团收费为每人180元(含两天用车、一晚房费、三顿餐费、导游费、日喀则扎什伦布寺门票),而实际此旅游线路的最低成本约为每人300元。低团费、零团费、负团费的存在必然导致接待旅行社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安排低档次接待设施、雇佣非专业司机、强制游客购物、不购买保险等方式来赚取利润,因而低价团必然导致旅游者个人安全风险的增加。
二是市场的爆发性增长带来大量安全隐患。青藏铁路通车引发了全国性的西藏旅游热潮,西藏地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人员超负荷运行,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务的人员迅速增加。据了解,目前拉萨1400余台旅游客车中,60%是内地人员挂靠公司私人经营,70%的旅行社门市部是内地人员挂靠承包,50%国内导游员来自内地,内地的一些非法经营方式和手段在西藏迅速蔓延。
涉及此次事故的四家旅行社,都是由非法挂靠承包的门市部收的散客拼团而成,死亡的司机和导游都是去年上半年进藏的内地人,司机没有达到在西藏驾车5年以上才可经营旅游客运的规定,导游也没有办理正式的手续。这种市场爆发性增长、西藏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和人员服务条件不足、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市场监管失控、散客管理混乱无序状况必然带来大量的安全隐患。
三是相关部门监管不严,监管责任没有落实。众多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所在地交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措施不实、监管责任没有落实有直接关联。2007年以前,西藏的交管部门对司机超时超速驾驶甚至酒后驾车没有严格的监管,因司机超速行驶、疲劳驾车、弯道不减速等违规行为而导致的旅游交通事故屡屡发生。此次事故发生之前的半年内,西藏地区已发生了4起旅游交通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8人受伤。
四是旅游者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相对而言,西藏旅游具有较大风险性,对此,业内外都有共识。但是,旅游者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追求低价产品、忽视旅游保险等问题。此次事故只有旅行社购买责任保险,28个游客无一人购买旅游意外险,使伤亡游客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给事故的善后处理带来很大困难。
五是部分旅游线路道路艰险、行车条件恶劣。我国西部许多热点旅游线路的旅游交通条件还有待改善,大量风景秀丽的地方往往道路崎岖、悬崖峭壁、行车条件较为艰难。经验不足或疲劳驾驶的司机一旦碰上危险的随机事件,容易引发旅游交通事故。如2004年10月10日在四川省平武县古城镇发生一辆旅游车坠入涪江事故、2006年4月30日在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发生一辆旅游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后翻入路边100多米落差的谷底事故,都是由此造成的。
④ 2020国庆假期有变,疫情期间我们应该如何安全旅行
2020年国庆和中秋是同一天,国庆假期可以连续休息八天。在这个小长假中,很多人都会选择出门旅游,那么在疫情的期间我们出门旅游就要注意安全。
在我们选择需要居住的酒店时,要选择正规的、干净的、做过消毒的酒店,并按照酒店疫情期间的管理登记,安全入住酒店。当在景区遇到安全隐患较大的公共设施如围栏,门把手等,都可以拿出随身携带的消毒液进行消毒处理。在外吃饭时,尽量避免一些网红小吃,这些地方人流量大,可以选择一些小众的餐馆,也可以享受到当地的美食。
疫情还未完全结束,我们的防患意识不能松懈,在出行旅游时一定要做好安全的错失,希望大家可以有一个愉快的旅程。
⑤ 每天媒体负面新闻太多了,我出去旅游都很没安全感!
我和我的朋友们都不怕,
还订了下个月的马航机票,
担心不了那么多啦!
预祝一路平安!
⑥ 出国旅游安全的提示以及发生的事故新闻等数据在哪里获取
依据《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含急性病死亡)。保险公司已将急性病身故作为独立险种予以承保,故被保险人如因急性病身故,根据保险合同承保险种约定,应以急性病身故保险进行赔付。如果旅行社未按照上述规定的险种进行投保,导致游客急病死亡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的,应由旅行社承担赔付责任。
⑦ 春节出行注意安全新闻稿
为了使广大游客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春节假期,国家旅游局在此特别提醒外出旅游的广大游客:
关注旅游目的地有关信息
密切关注并了解旅游目的地的天气、卫生、交通、自然灾害、社会治安等情况及应急救援电话等。出境旅游请关注外交部网站、中国领事服务网上发布的“海外安全”等相关旅行提醒信息,充分了解您前往国家及地区的最新安全状况,谨慎或避免前往近期恐怖袭击频繁发生、安全形势恶化或局势不稳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做好出行准备工作
选择资质好的旅行社并签订合同,避免旅游纠纷。有关证件和文件等应留存复印件,一份随身携带,一份留存家中,以备不时之需。积极购买个人旅游意外保险。出境旅游须办妥签证,带齐护照、往返机票、邀请函、境外旅游保险(有的国家还需要健康证明及疫苗接种书)等所需证件和文件,仔细核对有效期,避免入出境受阻。尽量多掌握目的地国家和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目的地海关关于随身携带物品数量和品种的规定,做到有备无患。
加强旅游安全风险防范
外出旅游时听从导游或领队人员的安全提醒,注意看管好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避免丢失。注意行车交通安全,遵守交通法规。随时留意治安等安全风险。外出时请尽量使用银行卡,不要携带大量现金。选择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项目并尽量避免独自从事探险旅行。避免在不安全海域、水域游泳,尽量结伴活动并配带救生设备。境外旅游遇突发事件时保持冷静,并及时与当地警方和中国使领馆联系。
树立依法理性维权意识
遇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旅游项目、路线或行期变更时,要依法理性维权,冷静面对困难,合情合理地表达合法诉求,避免因维权方式不当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同时,要加强文明出游意识。了解并尊重当地民众在行为、衣着、饮食、拍照等方面的风俗和禁忌。出境旅游时请入乡随俗,举止得体,注重形象,文明出游,展现中国游客的良好形象。
与家人朋友保持联系
给家人或朋友留下一份出行计划日程,约定好联络方式,旅行期间及时与亲友保持联系,以免家人担心。出境旅游请在护照上详细写明家庭或朋友的地址、电话号码,以备紧急情况下有关部门能够及时与他们取得联系。
⑧ 近期旅游安全事故频发,安全旅游有哪"7大注意"
近期,旅游安全事故频繁出现在新闻报道中,旅游安全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旅游安全无小事。旅游安全事故是社会事故在旅游行业一部分,它具有特殊性和一般性。要确保旅游安全,需要追根溯源,探究旅游安全事故发生的深层原因。有以下"7大注意":
3.风险监测安全监管不到位
旅游活动常常受到各类自然灾害的侵袭,在偶发性的重大突发事件中,旅游管理单位和旅游经营单位应该加强对风险的监测预警能力,如可能导致重大旅游伤亡的台风、龙卷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在旅游旺季时段,应该做出预警,避免大规模人流聚集可能导致的踩踏挤压风险,全方位、全时段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实时监控旅游风险,并对风险过高的地点和区域发布风险预警。
⑨ 因游客安全事件频发,国家旅游局严重警告丽江古城景区,这里面有没有体现:保障
有重视游客安全的意思,但这并不是只靠说一说就好的,还是要加大力度治理,再加上要给部门点时间,相信会越来越好的。
⑩ 旅游安全事故和旅游公共安全事件的区别
旅游安全事故,是指在旅游活动的过程中,由自然或人为原因所引起,造成旅游者人身或财产损失,并由此导致有关当事人相应法律责任的事件。
旅游安全事故从程度上可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轻微事故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者。
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死亡,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者。
特大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伤多人,或者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者,或者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