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安全救援体系
❶ 景区安全管理有哪些策略
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人类的整体与生存环境资源的和谐相处,互相不伤害,不存在危险、危害的隐患, 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安全是在人类生产过程中,将系统的运行状态对人类的生命、财产、环境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
近些年来,旅游景区安全事故不断频发,给广大游客带来较为严重的生命财产危险,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景区安全事故频发?旅游景区管理部门该如何对安全事故进行有效的预防与应对呢?本文将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影响景区的安全因素分析
1.安全意识薄弱
主要是指景区管理者与游客的安全意识薄弱。前者主要表现在管理人员工作疏忽、思想麻痹大意,抱着侥幸心理,在节假日安保人员短缺,临时抽调无任何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充数,对安全隐患重视不够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后者主要包括游客出游前的准备意识与旅游过程中的安全意识。然而许多游客在出行前为自我保护的准备和自救、求救的安排一无所知,就开展探险旅游等高危险旅游活动;而在旅游活动过程中过于兴奋,高估自身应对能力,不遵照景区规定及相关管理人员的指挥,开展具有挑战性且高危的旅游活动而出现的旅游安全事件。
2.交通游线设计与旅游活动组织不合理
从许多景区安全事故中可看出,交通游线与旅游活动组织不合理的破坏性非常大。由于旅游线路设计不合理和疏导管理不畅通,容易导致局部旅游节点过于拥挤,游客相互践踏,非常容易出现安全事故。如2004年北京密云事故与活动组织、游览线路设计密切关系,导致惨案发生。
3.景区设备设施不足
我国许多景区的设备设施较为滞后,主要表现在设备设施不足与维护不及时。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景区游览设施设备老化、配套不齐全、产品质量不合格;设施设备设计不合理,缺乏设施功能性、实用性考虑;景区游步道、护栏等不安全的设备设施。例如,旅游景区餐饮卫生设施不达标,容易造成游客疾病或食物中毒;景区缺乏卫生医疗设施等;开发探险旅游产品,但相关配套安保设施却未能跟上。
4.社会治安问题
旅游经济活动开展滋生了景区当地的刑事和社会治安问题,最为典型的是违法犯罪,其给游客带来创伤的严重性和影响的广泛性,成为旅游景区安全中最引人注目的表现之一。旅游景区的违法犯罪可分为三类:一是侵犯公私财产类违法犯罪,这类犯罪数量较多,作案范围广,包括盗窃、欺骗、抢劫、敲诈勒索等;二是危害游客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类违法犯罪;三是与性犯罪和毒品、赌博、淫秽有关的违法犯罪。
5.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
主要表现在旅游景区管理者与政府主管部门两方面。景区管理者对安全管理的认识不足、安全管理专业人才较少、管理水平较低,导致预警体系、应对方案等管理机制不健全;而政府对景区安全管理不够重视,监管力度较小,尤其是不少私营景区,权责不明晰。
6.突发自然灾害
日益加剧的全球气候变化直接引发了冰雪、洪水、泥石流、滑坡、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这些自然灾害对景区安全管理带来严重的威胁,而当前许多景区对这些自然灾害的应对能力非常薄弱。近年来的印尼海啸、汶川地震等无不对当地旅游景区带来了灾难性的毁灭。
景区安全管理策略探讨
1.增强旅游安全意识
首先,提高旅游景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尤其是领导干部与管理者,让其充分认识到旅游安全对于旅游业的重要性;其次,通过旅行社、景区网站、景区工作人员等方面的积极宣传来提高游客的安全防范意识。第三,鼓励游客在出行前应有充分的自我保护的准备和自救、求救的安排,即游客的体质和适应力是否适合旅游景区的各种旅游活动,增强游客的景区旅游安全意识。
2.建立健全景区安全管理机制
一方面,景区安全管理应以政府为核心,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应从政策法规上制定景区的安全管理机制,从法律上规定其责任与义务,邀请专家评估旅游景区安全,预测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使损失降到最低。另一方面,景区管理部门与旅游从业人员应建立景区安全保障机制,要将景区安全责任到人,积极组织景区管理人员参与相关的培训,加强景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3.加强政府部门协作
旅游安全管理部门涉及多个政府职能机构,如旅游、工商、交通、林业、环保、安监、水利等诸多部门。景区管理者要主动与这些相关部门加强联系,签订景区安全事故救援协议。当景区安全事件发生时,各部门可以及时提供救助,将景区的损失降低到最小。
4.强化旅游安全保护设施建设与管理
首先,科学设计与合理组织景区游线,并在景区游线地图上明确标明哪些地段可能存在哪些具体的安全隐患,让游客提早针对性做好防范措施,例如在雨雪天气中某些山地景区的部分游线无法正常运营,就应提早告知游客,并适当向游客退费。其次,加强旅游景区安全保护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景区内放置的警示牌上应加注英文、日文、韩文等多种语言进行安全提示以提醒自助游的外国游客,并加注景区紧急电话。第三,严格监控景区游客数量,当景区旅游接待设施已经到达阈值,就必须停止接待游客,并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安全事故初步预案。
5.加强景区安全管理预警系统建设
景区安全预警系统建设具有如下几个主要手段:
第一,利用多种媒介方式及时发布景区安全信息,例如在景区网站、景区内部重要服务节点发布安全提示、出行准备、避免方式与自救方法,及时向旅行团队的负责人电话或短信告知安全提示。
第二,在景区网站、景区门票、景区宣传单上进行危险标注,做出行为规范提醒。第三,通过景区吉祥物的形式在现场发放安全文本材料,建立安全档案,要求人员对安全问题高度重视、突出重点。第四,在景区安全隐患处设立警告牌,并随时检查警告牌的情况,做到及时醒目地提醒游客。
6.建立景区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第一,对景区内高风险区域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要科学制定科学合理的事故应急预案及疏散避难对策。
第二,在这些区域应提供简单有效的救生防护设施,并定期组织旅游管理安保人员进行救援演习,熟悉救援程序,掌握相关技术规范及技能要领,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为游客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
第三,定期举行必要的景区安全知识与救援技能培训,要增强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双方面的安全意识,增强游客自救和景区救援能力。
7.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一,旅游景区要严格遵守景区规划,合理设置景区容量,建立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保护制度,防止忽视资源保护的管理方式,从景区收入中拿出固定比例用于旅游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二,与工商局等政府部门合作,加强景区内外运营旅游企业的规范化统一管理,营造景区良好的经营与消费环境。
第三,制定治安巡防措施,安排保安对景区内的治安做出规范管理,尤其是对夜间的景区要做好巡逻工作,避免出现重大盗窃、纵火、杀人、投毒、爆炸、骚乱以及蒙骗游客、强拉强卖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旅游景区的治安秩序。
❷ 旅游景点内安全救援措施都有哪些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含规模、结构类型、工程开工、竣工日期.
(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部基本情况。含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等姓名、证书号码等.
(三)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救护组织。包括具体责任人的职务、联系电话等.
(四)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
(五)安全事故救护单位。包括建设工程所在市、县医疗救护中心、医院的名称、电话,行驶路线等。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作为安全报监的附件材料报工程所在地市、县(市)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的部门备案。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告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期间,其内容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
❸ 旅游安全政策法规体系有哪些表现形式
广义的旅游安全指旅游现象中的一切安全现象的总称。
包括旅游活动中各相关主体的安全现象,也包括人类活动中与旅游现象相关的安全事态和社会现象中与旅游活动相关的安全现象。
❹ 什么是景区游客安全管理
游客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
1旅游安全管理的部门准备措施。
(1)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政策与法规。旅游安全管理政
策法规是旅游安全管理的基础,为旅游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为其指导方向。而且这些政策法规对游客也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大多数游客会通过这些法规了解自然景区的规章制度,并自觉地遵守法规条例中的规定,约束自己的旅游行为,减少事故发生几率。
在这方面,辽宁省为我们做出了很好的榜样。辽宁省旅游管理部门制订了统一规范的旅游合同、有效的旅游资源保护法规以及系统的游客安全保障法律体系,大大地强化了各个景区游客安全管理的力度与成效,从而提高了整个辽宁省旅游企业的竞争力。
(2)理顺自然景区的管理体制。从安全管理的环节和体
制来看,自然景区的日常工作涉及多个政府职能机构,包括城建、旅游、工商、林业、公安等诸多部门,但是这些部门、机构大多没有完全理顺彼此之间的行政关系,管理体制与运作机制尚不健全,由此导致多头领导、各自为政的现象较为普遍,形成人为的部门分割和地方割据,这种局面直接影响到风景区安全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及其办事效率。经常会出现游客安全管理的“三不管”地带。因此应该由一个真正的中心部门来主管自然景区的游客安全管理工作,这个部门有权利调度和分配其他各个部门的工作,这样可以大大的提高管理效率。如加拿大就成立了专门的国家公园局来全权负责的各个国家公园的所有工作,由国家公园局来调度其他相关部门,协调管理景区的安全问题。
2.旅游安全管理的具体操作措施。
(1)做好安全评估工作,防患于未然。自然景区管理机
构必须对景区内的不安全因素做出评估,找出不安全因素、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方,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在必要的地方配置设施设备,以确保游客的安全。
例如溶洞中要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在危险的悬崖峭壁要有防护栏;在容易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安置防护网。日本自然公园的汽车道所有转弯处的外边,必有一个直径约为
80cm2的凸面不锈钢反光镜,从而大大降低了山区弯道的车
祸发生率。
(2)借助高科技手段做好安全预测工作。科技的发展影响着社会的各个方面,旅游安全管理同样可以引入高科技手段,及时为游客提供准确而详细的信息,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夏威夷火山国家公园就运用高科技监测手段,专业火山观测组每天观测火山的最新动态,将这些信息输入数据库,及时更新,为游客提供最新的火山活动信息。游客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安排自己的行程,避过危险时间,大大地减少了事故的发生。
(3)对于自然景区的特别旅游项目,要求游客具备一定
的技能或配备一定的设施。有些旅游项目是非常危险的,如高山滑雪、深海潜水等,在这种情况下,景区管理部门可以针对游客实施专项许可证制度。
美国很多国家公园都针对这样的游客发放相应的资格证书,只允许有一定技能的游客进入特种活动区域:比如进行佩戴自携式水下呼吸器的潜水者必须获得使用海洋保护区的许可才能进行潜水;所有徒步旅行者都必须携带GPS遥感设备,以便在他们迷路时能方便联络。
(4)培养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与技能。旅游从
业人员是直接与景区接触的人,也是直接与游客接触的人,安全事故发生之后,他们也是第一时间出现在现场的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技能在整个游客安全管理的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必须重视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培养他们的安全管理及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直接关系到安全事故的发生机率,具有较高的安全素质的旅游从业人员,可以防止一些悲剧的发生。
(5)景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救援设施,使安全救援工作
及时有效。这不仅关系到游客的旅游体验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游客的人身安全。这就要求旅游管理部门做好常规准备工作,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一旦发生意外,可以马上启动救援系统的各个环节,使救援工作及时到位。
高山探险和野外活动经常会发生意外,因此欧美国家都有成熟的高山救援体系。以法国为例,在登山活动频繁的阿尔卑斯山地区,法国的救援中心在海拔4000米左右的地方设有通讯联络站和救援站,由志愿者组成救援队伍,与警察、军队、保险、医疗等部门一起实施救援工作。救援中心要求登山者携带或向有关部门租借通讯联络器材,并且救援中心配有专门的巡逻直升飞机,每隔二十分钟就巡逻一次,以便及时地发现意外事件并予以援救。
3.旅游安全管理的预防补救措施。首先,进行宣传教育
增强游客的安全意识。总的来说,游客安全事故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对于游客个体而言,事故又是偶然的。正是由于这种偶然性,使得目前国内很多游客都存在着侥幸心理,安全意识非常薄弱,这直接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机率的增加。针对这种情况,景区管理部门有必要采取适当的宣传教育手段,对游客进行安全意识方面的教育宣传,以减少游客安全事故的发生。美国的冰川国家公园别称为“熊的国度”园及邻近区域的熊就多达300多只。冰川国家公园充分利用解说手段对游客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以免遭到熊的攻击。公园管理者会告诉你:千万不要接近熊,在公园徒步旅行时,你应该时常发出声响,让熊有所准备,以免因惊吓而袭击游客。其次,处理好旅游安全保险工作。旅游安全保险实际上就是集聚社会资金对个体偶然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予以补偿的一种方式,它在旅游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旅游保险可以保障旅游活动中相关利益主体的正当权益。景区管理部门要通过适当的宣传教育鼓励游客投保,并且在事故发生之后,要协助游客落实保险赔偿。还要及时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游客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就不可逆转,但景区管理部门要做的就是从事故中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整改措施,增强安全意识,力争不再发生类似的事故。
❺ 想知道什么是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李宜普
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前和发生时采取哪些预防和处理措施,是否需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问题上,《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这就突破了主要依靠事后处理的传统模式,将事故预防工作提升到更加积极、更加超前的层面,必定促进安全生产监管方式的改革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完善。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必要性
为加强事故应急救援、减少事故损失,多年来国家在消防、核事故、海上搜救、矿山和化工、森林、地震、洪水等方面相继建立了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发挥了很大作用。虽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过很多防范措施,但始终没有依法建立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不断增长,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应急救援不力成为生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对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忽视应急救援在预防事故、及时处理事故和避免、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存在着侥幸麻痹,重事前、轻事后,重处理、轻应急的倾向。二是缺乏事故应急救援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没有建立统一、高效的国家应急救援体系。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事故时,由于不能统一调动社会应急救援资源,往往是措手不及,临时抱“佛脚”,结果是扩大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没有科学地整合各种事故应急救援资源,救援力量分散,应急救援指挥职能交叉,缺乏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救援能力不能满足需要。四是法律没有对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建立应急救援制度作出规定,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因不能及时有效地施救,导致死伤众多,损失惨重。如2003年12月23日发生的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石油钻探公司罗家16H井天然气井喷事故,死亡243人,其中绝大部分死亡人员是井区一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村民。据调查,该公司虽有应急救援预案但很不完善,只规定了钻井队内部人员的应急救援事项,没有关于井区外部村民在发生事故时如何防护、自救和疏散等事项和措施。当井喷事故发生后,由于没有及时告知附近村民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致使高硫天然气扩散并引起村民中毒死亡和大批家禽、牲畜死亡,扩大了事故后果。为将生产安全事故的事前预防与事后处理有机结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发挥应急救援在事前预防和事中抢险的重要作用,《安全生产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其基本框架应当包括政府的事故应急救援和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两大系统。政府的事故应急救援是公益性的体系,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是自救性的体系,两者缺一不可。
政府的事故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各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要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1. 确定应急救援工作的任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抢救伤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涉及诸多部门、行业和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自下而上地分级制定。依照法律规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铁道、交通、民航、建筑、质检和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和实施,其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1)应急救援的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有关部门的职责及其分工;
(3)应急救援组织的建设;
(4)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5)事故预警和应急响应;
(6)事故的现场控制、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医疗急救、工程抢险等应急措施;
(7)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器械、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资的储备调用;
(8)应急救援的通讯保障;
(9)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
(10)应急救援信息的发布。
3. 应急救援的实施。要保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实施,需要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必须明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各司其职,各就各位,协同指挥。 二是建立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等支撑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建立专门的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或者综合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在经费、装备和人员等方面予以保证,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的应急救援队伍,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三是加强检查和演练。要保证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定期组织演练,保证应急救援组织、人员、装备的常备不懈。
《安全生产法》施行以后,各级人民政府普遍制定了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初步形成了应急救援体系。但是这项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尚不完善,各地做法不同。目前缺乏科学、统一、高效的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尚未建立不同层级的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组织机构和支撑体系,社会各方面的应急救援力量有待科学地整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正在研究、拟定有关办法和规划,推动应急救援工作的展开,最终建立健全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
政府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基础是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应急救援体系的完善。《安全生产法》原则上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制度应急救援预案,配置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但是立法时考虑到这项工作涉及面很大,暂时不宜作出全面规定,决定突出重点,先对危险性较大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问题作出强制性的规定,适当时候再扩大范围。
为此,《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法律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作出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这些特殊主体的应急救援问题,降低发生事故的风险和代价。所谓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不等于说这些行业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具有较大的危险性,而是从总体上相对而言的。如建筑施工单位大部分从事高空施工作业属于危险性较大的,但也有平地施工属于危险性不大的。但比较其他行业而言,建筑行业的危险性较大、事故较多,所以将其纳入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要求是必要的。要使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化,应当注意以下
四个问题:
1. 建立应急救援制度是法定义务。《安全生产法》关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规定,是一项必须遵守的义务性法律规范,如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者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将“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设定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一项安全生产职责。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了法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体现企业的特点,需要明确本单位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其负责人,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重大危险源、危险物品和安全设备的监控预警措施,应急救援装备的配备和维护,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保障措施等内容。那些发生事故可能危及企业周边地区的单位、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中还应包括及时告知有关单位、居民以及采取防护自救、疏散撤离、医疗救治等必要措施。
3.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专职人员。法律关于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是针对大中型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但对应急救援组织的形式、人员数量没有作硬性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灵活掌握,只要能够保证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即可。对于那些生产经营规模很小、从业人员很少的,法律不要求专建应急救援组织,但必须有人负责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组织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小型生产经营单位不设应急救援组织的,也可以与邻近生产经营单位设立的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其他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或者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实行自愿协商,有偿服务。
4. 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应急救援装备是实施事故救援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手段。鉴于各行业和各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和条件不同,法律没有对此作出统一的具体规定,只要求高危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转。至于需要配备哪些应急救援装备,应由生产经营单位视情决定。有一点应当指出,目前有些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配备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或者“缺东少西”,或者没有及时维护、保养以至不能正常运转,如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能有效实施应急救援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则应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