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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发布时间: 2021-07-04 09:20:36

1. 一些旅游资源受到破坏的案例,分析它们是由于哪些因素造成的

2. 2个关于旅行社案例的分析

先说啊!我不是专业的,说的不好不要骂我~~~
问题1:现在的旅行公司的利润应该是不太大的,所以现在的旅游线路要加一些购物点,如果出现上述所说的把时间提前,而不至于游客起哄,作为导游应该做的是⑴把旅游线路作改动,最主要的 是把D市最经典的景点提供给游客,购物点不去这样可以省时间让游客多玩点。⑵现在的团队餐可以说是很垃圾的,很多的游客都会因为这些唠叨两句,我的 建议是在到达D市的第一次用餐,给游客提供团队餐,这样好让游客心理有数知道什么是团队餐,(只能吃饱,不能吃好)然后第二餐提供好的,在提供之前给他们说因为飞机的缘故,行程有所改变,这时游客的心理会知道这顿饭是旅行社弥补他们的。⑶最后给游客安排时间上要紧凑,把时间尽量的给赶回来点,让游客放心。
问题2:⑴小刘还因该了解该团的人员是老年人,是否哪个人有什么病?所去的景点能否对他的病有影响。就是身体状况了。
⑵在赶赴饭店的途中小刘可以加一些老年人爱听的话题,最简单的是带上一盘老年人爱听的CD等,遗漏的是这些老年人的口味,(爱吃辣的?咸的?等好在用餐时尽量做到对他们的口味)
⑶欢迎词我不会不好意思
⑷现在做导游礼貌当然少不了,我认为最成功的导游是能听到游客的笑声,就拿清点人数说:人到齐了吗?到齐了我们开会,请没来到的人举手。这只是个例子,别的就靠导游自己去想吧
呵呵,我也不是导游,我也很少跟团旅游都是自驾的多在这胡扯两句不好意思!!
写这么多谢谢你把最佳回答送我吧

3. 求助!旅游安全学的案例分析!!

事故应由公园负责 因为旅游者是与公园达成的合约 即买票 剩下的再由公园与其承包的人再解决 引起事故的原因即公园的安全管理措施不合格 存在漏洞 第二个我只知道游客应买保险 这种旅游可以买很多种 我只知道这么多 我也不知道对不对 呵呵 我是学旅游管理的

4. 在线跪求旅游法规案例分析答案! 希望详尽些

你们旅游是散客还是团队?游客来自不同地方三三两两的拼在一起的?还是单位组织的大团队?要是团队就直接去找你们报名的组团社,他们负责帮你们联系地街,全部按照行程中的来走。没有中间叫大家补住宿费这一说。如果是散客就比较麻烦,三三两两的,你就是区找你们报名的组团社,这中情况也是不会帮忙处理,钱是你自愿当时交出来的。而且导游有没有要团队里面的人帮忙写意见书?就是团队快结束的时候,一般导游都会守着你们写,大家不会写不好的东西。但是这个意见书等到来报名的组团社理论的时候他回问,要是不满意干嘛写好的意见书,现在他也帮不了你,哑巴吃黄连。你们交钱的时候有没有要凭证?有没有签字同意?
如果你所叙述属实:
1.酒店到底有没有换是当地地接社决定的,地陪要是争取了自己旅行社的同意可以跟大家收取这部分费用。要是是自己擅自收费,这样他就属于欺骗旅游消费者,导游证扣十分。扣完十分不能通过年审,会终止带团。(但是在chai na 不会有这种情况发生,塞几张红纸)
2.觉得你们的全陪也是,全陪应始终和游客站在一条线上。发生这种事情,她不能要游客交餐费,应该问组团社是不是有这种情况,得到证实之后再交但是同时要给大家一个满意的可以接受的答复。要是她是私心想要和地接分钱的话(行业中很普遍的的,管理部都睁只眼闭只眼的,没人管),这样就不对,属于欺骗消费者,也属于以明示暗示方式向游客索要消费。扣10分或者6分。
3.我们的旅游发展太快了,问题层出不穷。有的时候大家旅游把不满怨恨全部转嫁给导游。导游工资很低,还有很多没有工资的。他们收这个钱的目的就是作为这几天的工资了。这种做法表面上我们的政策法规再严厉批评着,背地又被允许赞同着。每个行业都实行拍马屁送礼,哪里的guan都是一样的。要是你觉得全程导游服务还很卖力服务态度还很好,那就说明这个导游尽力了,他坐的那些都是行业默认的,他工作应该做的。
启示就是:要想旅游的舒服顺心,就花高价走自由行。我们的拆那已经决定了我们这个行业的发展和潜规则了。
希望我的答复能让你满意

该说的说不了,河蟹的发布不了。

5. 旅游政策与法规 案例分析

1、如果仅仅是责任险,必须旅行社自身存在过错 像你说的情形应该是不支持赔偿的
2、过错在旅行社、导游没有起到必要的警示和指导 这个谭某是可以的起诉旅行社的 是旅行社承担责任

6. 旅游管理案例分析题

材料二:河南为发展旅游业建中华巨龙水泥工程影响山体植被

7. 有没有人有旅游管理学的案例分析的答案呢!!!急急急

1
“思考与实训”参考答案
第一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一、旅行社的设立
1.(1)Y旅行社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处罚依据是《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旅行社的分社和服务网点的不同可列表比较如下: 不同点 分 社
服务网点
设立地域
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只限设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
的行政区划内
经营范围
可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但不得超出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
仅限于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设立资金 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需增加质量保证金5万,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需增加质量保证金30万
无资金要求
管理制度
与设立社统一人事、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与设立社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2.(1)ABC (2)ABC (3)ABC (4)AB 二、旅行社的经营原则及经营规则
1.(1)本案是一起严重的甩团事故,市旅游局对旅行社处以25000元的罚款,其依据是《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即,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依据《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规则包括如下几条:不得做虚假的广告宣传,不得组织旅游者到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

2014年度细分行业报告汇集 制造行业报告 互联网行业报告 农林牧渔行业报告

2
国家和地区旅游,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介绍和安排含有违法内容的旅游项目,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提供服务或进行业务合作应签订合同,应选择有资质的旅游辅助服务者等。
2.(1)B (2)D
3.(1)BD (2)ABCD (3)ABCD 三、旅行社的管理
1.(1)F旅行社有以下违规行为:○1未与聘用的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2聘用了未
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的导游人员;○3提供的导游服务不达国家标准(不讲解或讲解差);
○4缩短游览时间;○5欺骗游客购物。
(2)F旅行社应赔偿游客的损失,但仅限于导游服务费和在增加的购物点里所购物品的价款。洪某要求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诉求得不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
(3)按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A (2)C (3)B (4)D (5)B 3.(1)ABCD (2)ABC 四、旅行社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1.(1)G旅行社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首先,宾馆在卫生间张贴着“小心滑倒”的提示语,已经履行了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并无过错。其次,原告范女士系成年人,在其淋浴时自身应有安全保护意识,应注意防止因滑湿而摔倒,其摔倒与自身主观过失有关。再次,G旅行社严格按照双方所签的旅游合同履行自身义务,而且领队服务也很周到,并经常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已履行了安全提示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范女士虽是在G旅行社安排的宾馆内洗澡摔倒受伤,但伤害是其自己不小心的结果,与旅行社无关。最后,原告范女士称是为接导游叫早电话而摔倒,但没有证据证明,法庭难以认定其损伤与导游服务有关。
(2)基于上述原因,本案旅行社不存在过错,范女士受伤与旅行社无关,故法院应驳回原告范女士的起诉。范女士如不服判决,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1)A (2)C 3.(1)ABD (2)ABCD

第二章 导游人员管理制度 一、导游人员概念
1.旅行社的说法错误。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是接受旅行社委派的人员。因此,导游的工作行为应视为旅行社的行为,旅行社应对此负责。
2.A

3
3.ABCD
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1.(1)从事导游工作必须取得导游证,只有导游资格证而无导游证是不可以从事导游工作的。
(2)本案“导游”的行为属于无证导游,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无证导游要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布,给予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C (2)A (3)D (4)A (5)D (6)B (7)C (8)A 3.(1)ABCD (2)ABCD (3)ABCD (4)CD (5)ABCD (6)ACD (7)AC 三、导游人员计分管理与年审管理
1.(1)王某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2)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3)根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予以一次扣除6分。在年审时,一次性扣除6分的,要给予警告批评。
2.(1)C (2)D (3)C (4)A (5)B (6)A 3.(1)BD (2)ABC (3)AC 四、导游人员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1.(1)1)导游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2)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二十三条规定,导游向游客兜售物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会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3)根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一次性扣除8分;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一次性扣除6分。累计扣达10分,暂缓通过年审。
(2)1)不属于。如果是旅行社的决定或者其他外部作用影响,致使导游人员中止导游活动的,不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擅自中止”,因为擅自中止还必须符合一个条件,即必须是彻底中止。这里说的“彻底”中止,是指导游人员彻底放弃了原来的导游活动。如果导游人员某种原因,暂时放弃了正在进行的导游活动,待该原因消失后又进行导游活动,这是导游活动的中断进行,而不是导游活动的中止。
2)在案例中,导游还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

4
例》对于导游职责的规定。
(3)1)导游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到可能危机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可以行使调整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但是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2)导游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关于不得擅自增加旅游项目和禁止欺骗游客消费的规定。
2.(1)B (2)B (3)B (4)D
3.(1)ABD (2)ABCD (3)ABCD (4)ACD (5)ABD (6)ABCD 五、领队人员管理制度
1.安小姐没有要求接待社导游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未制止导游的前述行为。
根据《出境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领队安小姐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吊销其领队证。
2.(1)B (2)C (3)C
3.(1)ABCD (2)ABC (3)ACD (4)ABC 第三章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一、旅游合同的订立
1.(1)应该承担。因为《合同法》规定,“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旅行社的行程表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缆车费用的表述存在歧义,依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规则,旅行社应该支付游客乘坐缆车的费用。
(2)该条款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老人加收旅游费,属于不合理地加重老年人的责任,因此无效。
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六条: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的,旅行社应返还增收的费用。因此旅行社应返还多收的300元。
2.(1)B (2)C (3)B 二、旅游合同的效力
1.出境游目的地是由我国政府和目的地国家共同协商确定的,旅行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该旅行社虽然具有经营出境游资格,但北美国家当时尚未对中国公民开放旅游业务。旅行社和肖先生等人签订的旅游合同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该旅游合同当然无效。
2.D

5
三、旅游合同的履行
太原某旅行社的做法没有违约。因为《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太原某旅行社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四、旅游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1)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同时,《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五条也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
(2)旅游者王某的损失应由北京F旅行社赔偿,北京F旅行社赔偿后再向广西H旅行社追偿。
五、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有关证明。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1)B (2)C (3)B 第四章 旅游出入境管理制度 一、外国旅游者入出境管理制度
1.(1)B (2)C
2.(1)ABCD (2)ABCD 二、中国旅游者出境旅游管理制度
1.(1)C (2)B
2.(1)ABCD (2)BC
三、出境旅游组团社和旅游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1.(1)市公安局拒绝李某出国申请的做法完全合法,根据我国《护照法》规定,在国外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的人员,公安机关在其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2)李某可在限制出国处罚期满后重新申请护照。 2.CD
第五章 旅游交通管理制度 一、旅游交通运输合同
1.(1)铁路部门应当给予退票,并退还王某全额票款120元。

8. 案例分析黄某等20名旅游者报名参加某国际旅旅游者应当向哪一个旅行社求取赔偿

案例分析,法姆等20多名旅客者报名参加某国际旅游城,应当向哪一个离世的取得自己首先必须要申报

9. 近几年来国内旅游景区安全事故实例

强行超车导致西藏发生30人伤亡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吕安
案例背景:2007年7月13日中午,在西藏318国道曲水段桃花村境内发生了一起重大旅游交通事故。一辆西藏博达旅游客运公司的金龙牌37座旅游大巴(内乘游客28人、司机1人、导游1人)在前往日喀则的途中,行驶至拉萨市曲水县境内,因司机强行超车,导致车辆坠入离路面80米的雅鲁藏布江,事故造成包括司机、导游在内的15人死亡,两人失踪,13人受伤。经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鉴定,此次事故系江苏籍驾驶员范晓东超速行驶、在超车过程中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所造成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此次事故是自1980年西藏对外开放旅游以来,发生的第一起重大旅游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事故的旅游团是一个“拉萨-日喀则2日游”散客拼团,游客分别来自四川、河北、陕西、广东、内蒙古、江苏、河南等地,由西藏青年旅行社、西藏中国旅行社、西藏高原散客接待中心及西藏天友交通国际旅行社等四家旅行社的门市部分别收客,交给西藏赛康旅行社接待,由其负责安排旅游团的2天行程。
事故发生后,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7.13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遇难者家属的接待、重伤员的就地治疗和后期转院、轻伤员治疗后返回原籍、遇难者保险金的赔偿和支付等善后事宜。经过多次协商,涉及事故的旅行社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赔付协议,每位遇难者家属获赔25万元。轻伤员在拉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重伤员转往内地治疗的交通费和医疗费及遇难者赔偿金由西藏人保财险支付。2007年8月20日,伤员全部陆续出院、转院回内地,遇难者家属领取赔偿后全部返回内地,事故善后处理圆满结束。(此案例由西藏自治区旅游局提供)
专家点评: 郑向敏, 男, 1954年3月生,福建永春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华侨大学旅游学院院长、旅游科学研究所所长,旅游管理专业博士点导师组组长,中国旅游安全管理专家。主要从事旅游管理、旅游安全、饭店管理、区域旅游经济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持完成国家级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奥运旅游安全研究项目3项,其他各类课题近50项。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20余篇(约150万字)。
旅游交通事故一直是我国旅游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每年都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较为巨大。大部分旅游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是司机临场处置不当或危险的驾驶行为,但往往也与其背后隐藏的市场问题和管理问题有直接的关联,西藏7.13重大旅游交通事故即是一例。主要表现在:
一是低价团必然导致高风险。发生事故的旅行团是由4家旅行社的12个门市部收散客拼团而成,该团收费为每人180元(含两天用车、一晚房费、三顿餐费、导游费、日喀则扎什伦布寺门票),而实际此旅游线路的最低成本约为每人300元。低团费、零团费、负团费的存在必然导致接待旅行社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安排低档次接待设施、雇佣非专业司机、强制游客购物、不购买保险等方式来赚取利润,因而低价团必然导致旅游者个人安全风险的增加。
二是市场的爆发性增长带来大量安全隐患。青藏铁路通车引发了全国性的西藏旅游热潮,西藏地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人员超负荷运行,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务的人员迅速增加。据了解,目前拉萨1400余台旅游客车中,60%是内地人员挂靠公司私人经营,70%的旅行社门市部是内地人员挂靠承包,50%国内导游员来自内地,内地的一些非法经营方式和手段在西藏迅速蔓延。涉及此次事故的四家旅行社,都是由非法挂靠承包的门市部收的散客拼团而成,死亡的司机和导游都是去年上半年进藏的内地人,司机没有达到在西藏驾车5年以上才可经营旅游客运的规定,导游也没有办理正式的手续。这种市场爆发性增长、西藏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和人员服务条件不足、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市场监管失控、散客管理混乱无序状况必然带来大量的安全隐患。
三是相关部门监管不严,监管责任没有落实。众多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所在地交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措施不实、监管责任没有落实有直接关联。2007年以前,西藏的交管部门对司机超时超速驾驶甚至酒后驾车没有严格的监管,因司机超速行驶、疲劳驾车、弯道不减速等违规行为而导致的旅游交通事故屡屡发生。此次事故发生之前的半年内,西藏地区已发生了4起旅游交通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8人受伤。
四是旅游者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相对而言,西藏旅游具有较大风险性,对此,业内外都有共识。但是,旅游者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追求低价产品、忽视旅游保险等问题。此次事故只有旅行社购买责任保险,28个游客无一人购买旅游意外险,使伤亡游客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给事故的善后处理带来很大困难。
五是部分旅游线路道路艰险、行车条件恶劣。我国西部许多热点旅游线路的旅游交通条件还有待改善,大量风景秀丽的地方往往道路崎岖、悬崖峭壁、行车条件较为艰难。经验不足或疲劳驾驶的司机一旦碰上危险的随机事件,容易引发旅游交通事故。如2004年10月10日在四川省平武县古城镇发生一辆旅游车坠入涪江事故、2006年4月30日在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发生一辆旅游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后翻入路边100多米落差的谷底事故,都是由此造成的。
此次事故的损失是十分惨重的、教训也是非常深刻的,需要进行认真总结和反思。为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建议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对旅游产品要素的安全评估。旅行社是组织旅游产品的龙头,要对所采购的食、住、行、游、购、娱六要素产品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资料备案上报,严禁采购不合格、没有资质、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素产品。
二是加强对旅游者的安全教育。以零团费、负团费的危害为主题对旅游者进行全国性的大规模案例教育,使旅游者认识到零团费、负团费将给自身造成的风险与伤害,扫除零团费、负团费存在的土壤。
三是加大旅游保险投保力度。以宣传贯彻《旅行社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旅行社责任险的统保工作力度,积极引导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增强旅游安全的保险保障能力。
四是在旅游旺季进行旅游交通事故的专项治理。在我国,旅游运营车辆管理不规范、司机疲劳驾驶、不规范操作、危险路段等是造成旅游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排除以上安全隐患,应该向欧洲学习,对旅游车、旅游司机的准入资质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监管,同时对旅游司机的单次行车时长、特定旅游线路的行车资质等进行限定,并积极鼓励游客对旅游司机和车辆进行安全投诉。
五是严厉打击零团费、负团费等恶性经营行为。对零团费、负团费的操作者和所涉及的旅行社,取消其相关的旅游资质,强化旅行社之间的连带监管。
六是加强旅游合同管理。对旅游格式合同进行严格监管,要求组团单位将旅游要素,尤其是旅游购物点、购物次数、发生额外行程的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明确列入合同,以提醒旅游者谨慎购买旅游产品,慎防陷入低价陷阱。
七是建立旅游暗访制度。通过暗访调查旅游企业的经营情况,对违反旅游相关法规和国家安全法规的旅游企业进行严厉的制裁与处罚,发现一家查处一家,规范和调整旅游行业的经营模式。
案例背景:
2008年10月4日,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砚洲岛发生一起旅游安全事故。两名随单位组团参加拓展旅游的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时,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擅自下西江戏水、游泳,在深水处突然溺水后死亡。
2008年国庆节前夕,广东省职工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接受郑州优德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组织该公司101名员工前往肇庆西江边的砚州岛开展为期两天的拓展旅游活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特别约定,旅游者不得擅自到西江游泳。开展活动前,旅行社团体部经理与公司负责人勘察了拓展旅游地,该区域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双方在签订旅游合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旅游行程、活动安排、注意事项、有关要求等合同附件。拓展旅游活动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展顺利。10月4日上午,在游览鼎湖区砚州岛、用完午餐后,公司负责人与随团导游员协商,给予旅游者1小时时间整理行李、稍事休息,下午4时集中乘车返回广州。导游员随即宣布自由活动,在告知集合时间的同时,提醒大家不要下西江玩水、游泳。当日下午约2:30时许,七、八名旅游者擅自到沙滩戏水。约2:40时,三名游客走到水深处突然溺水,大呼“救命”,一名游客获救,两名游客失踪。旅游者向110报案。公安部门接报后,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海事部门、当地村镇人员搜救。10月6日上午8时许,在当地公安、海事、旅游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努力下,于事发现场下游2公里处找到两名失踪者遗体。经法医鉴定和公司领导现场确认,死者为该公司委托旅行社组织的赴肇庆旅游的团队成员。
事故发生后,肇庆市委、市政府和省旅游局高度重视事件的处理。肇庆市旅游局及时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领导等有关人员,赶赴事发地点,协调相关部门。事发地鼎湖区政府组成了由公安、海事、旅游以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单位参加的工作小组,研究部署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在当地政府以及旅游、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和组团社、组团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与死者家属友好协商,由组团单位代表旅行社、砚州村委会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每位死者获得经济补偿10万元、旅行社为旅游团购买的旅游意外保险8万元。死者家属随后返回原籍,事故善后处理结束。(此案例由广东省旅游局提供)
专家点评:
点评人:韩玉灵,女,武汉生人,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为北京旅游发展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科研处处长、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旅游政策与规制、旅游安全、世界遗产保护、旅游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市局级政府和行业协会互动机制、旅游安全保障机制、旅游景区安全研究项目、课题多项;主编国家级教材等著作十余部;发表学术文章50余篇。
旅游安全需求是旅游活动的内在要求,决定旅游目的的实现与否。安全保障权是旅游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为此,《消费者权益法》明确规定了包括旅游者在内的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一般而言,实践中侵害旅游者安全保障权较为常见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安全意识淡漠。旅游业者、从业人员缺乏应有的素质,或违反操作规程或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基本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淡漠,或只注重经济效益,从而引发旅游安全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侵权事故发生。本案旅行社组织的拓展旅游属于依托涉水场所的特种旅游,案发前曾降暴雨,江水泛滥;加之旅游者对水道又不熟悉,虽然设立了严禁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却没有相应的障碍物阻止游客下水;显然旅行社选择的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自由活动期间,没有安排专人巡视并及时阻止要下水的旅游者。旅游业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是事故发生的不容忽视的原因。
第二、盲目销价竞争。组团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服务质量、接待标准、住宿条件、交通工具大打折扣。低价格必然带来高风险:聘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使用带病上路的交通工具、提供简陋的住宿设施、缺乏安全保证的游览地等等,都为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伏笔。
第三、提供的旅游产品尤其特种旅游产品或者旅游环境不符合旅游安全要求。在旅游景区表现在游乐设施老化、质量不达标、缺少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示、自然环境存在潜在隐患等。诸如雷雨天使游客遭雷击、迷路等。在组团旅游活动中,旅行社即是旅游产品的销售者,更是旅游要素的组合者。在设计旅游产品时,如何避免或者减少其安全风险?如何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是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
第四,旅游行程中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在旅游活动中,不法分子针对旅游者实施的抢劫、强奸、杀人、伤害等侵害行为造成的人身侵权。实践中,这类案件容易发生在开放性的、以自然景观为内容的旅游景区,具有事件发生突然、防范较为困难的特点。
第五,旅游者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和防范知识。如前所述,旅游安全以旅游本质为基础,旅游活动的异地性、空间的移动性又使旅游安全问题始终伴随着旅游活动而存在。实践中,旅游者的旅游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旅游安全知识缺乏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价格趋低的心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不良消费动机,导致一些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过多地考虑价格因素,忽略了对提供旅游产品者的资质和能力、旅游产品的安全性、旅游环境的可靠性的正确评估和判断;忽略了对自身行为所进行的必要约束和权利行使的必要限制;忽略了对自身利益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转嫁旅游活动中出现的非人为的风险。
此次旅游安全事故的出现,原本是可以避免的。从组团社和组织单位而言,不可谓不重视旅游安全问题,也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拓展旅游在双方的努力下进展顺利。然而,悲剧在旅游活动即将结束的不经意间发生了,两条鲜活的生命消失了。本案再一次证明:对旅游安全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懈怠,旅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本案引人思考、发人深省:
第一、确保旅游产品的安全性,降低直至消除不安全因素。鉴于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局限性,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是必然的。为此,旅游业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暂时没有标准的,应保证符合人身健康和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安全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要实现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发现提供的旅游商品和服务有严重缺陷的,即使旅游者采取正确使用的方法仍然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要及时告知旅游者,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二、开展新型的特种旅游活动,坚持安全第一。随着旅游者品味的提高,不断满足旅游者需求、推出新型旅游产品成为提高旅游经营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本案旅行社开展的拓展旅游,又称为体验式旅游,源于二战时期英国开展的拓展训练,是以团队的形式,让人们在享受自然风光的同时,通过体验利用崇山峻岭、瀚海大川等自然环境设计的富有趣味性、刺激性的项目,达到磨练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熔炼团队的身心的双重收获。开展类似的特种旅游活动在风险性及其防范方面的难度更大。这就要求旅游经营者在产品的设计、地点的选择、项目的安排、场所的安全系数、安全保障措施的采取等方面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第三,组织单位的团队旅游,在旅游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指挥责任,并针对项目及活动地点的特殊性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旅行社接受单位委托组织旅游活动,是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团队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保障责任。实践中,因为是单位组团,有关负责人往往会在活动中不顾合同约定临时动议,改变行程或变更活动内容,若随团导游员协调能力欠缺,极易引发导游员与单位带队人间的冲突。为此,签订旅游合同,应当明晰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权限和责任划分,避免发生事故后,责任分担困难给旅行社增加管理成本。其次,要针对开展活动环境的特殊性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把旅游安全保障工作贯穿于旅游活动始终。本案因公司负责人的意见而改变行程,且公司负责人带头违规与其属下员工下江游泳,与旅游合同对双方责任约定不明确有直接关系。
第四,利用公益广告、公益讲堂等形式,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旅游知识的教育,尤其是旅游安全知识的灌输。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带薪休假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作为旅游目的地会产生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培养成熟的、理智的、文明的旅游者,使其养成良好的旅游消费习惯,旅游者有责任,政府、旅游企业和全社会也有责任。政府有义务为旅游者创造学习旅游知识的条件,企业也应当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必要的旅游咨询服务、关于旅游项目的详细资料等真实信息,保证旅游者知情权的实现。
第五,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培养旅游者、旅游企业的旅游保险意识,探索建立逐步完善的社会救援体系的新路径,确保旅游者旅游权益实现的责任。购买旅游保险,是有效转嫁旅游风险的手段之一。长期以来,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保险意识淡漠,旅游保险品种单一,旅游救援体系不完善、资金缺乏保障等等现状,为事故的善后的处理增加了难度。各级旅游部门应当引导、鼓励旅游者、旅游企业购买旅游保险,各级保险监督机构应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市场,开发更多的旅游保险产品。

10. 旅游法规的案例分析

你所提到的在“下榻宾馆没有作任何提醒和警示下,李某在客房洗澡时被热水烫伤”。由于你提供的信息量非常有限,不足以做出有效判断,以下建议供参考。
1、李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应当就住宿宾馆标准有约定,如果旅行社提供的住宿宾馆与旅游合同相符,旅行社不构成合同违约。
2、淋浴器是一种普通公共洗漱用具,不需要特殊提醒或警示,宾馆淋浴设备的冷热水混水器上标有冷热(或蓝红)调节标志,就应当是尽到了提示义务。
3、如果宾馆淋浴设备正常,因洗浴者李某操作不当将自己烫伤,可以寻求是否符合旅游人身意外险或旅行社责任险相关保险条款,就洗浴者烫伤损害进行保险理赔。
4、如果是因淋浴设备在使用中突然间损坏,造成洗浴冷水突然中断将洗浴者李某烫伤,李某可以要求旅行社或宾馆就洗浴者烫伤损害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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